在原告当庭承认个人贩卖假种子并有法庭记录在案的情况下,法院还能不能判决给真种子钱?真种子价值45.955万元,假种子价值5.7万元。对原告当庭承认已不存在的种苗款法院还能判决支付吗?
事情经过:2001年4月,我在河北怀来某镇任书记,镇政府和北京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建立苗木基地,公司提供种苗、回收成品苗,镇政府提供种植基地。镇长和公司签订《苗木基地合作协议》后,公司负责人委托我们给联系一些中林46杨树种苗,由公司负责结款并出具了出资《承诺书》。镇长和计划局王某签订了中林46《速生杨购销协议》。县计划局在给我镇供苗木时,公司负责人提出给他们兴办的密云基地提供一批中林46苗木,总量不突破《承诺书》上的数量。计划局先后提供了两车,由我给计划局出具了收条,公司给镇政府出具了收条。此后,苗木款公司没有及时结付,人也找不到。我离任时,计划局经办人王某说第二车是他个人的,让我给换了收条。2004年春他以个人名义起诉了镇政府和我。
一审我向法庭提供了公司工作人员收苗人芦某、公司监督执行人员王某、我的司机张某的证明。怀来县法院判决我清偿原告王某苗木款438550元,镇政府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我于2005年3月份向张家口中院提起上诉。并走访了王贩苗时的介绍人蒋某、向王出售种苗人辽宁省潘某、天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并分别出具了证明。给王供苗人潘某证实出售给王的种苗是黑龙江省生产的小黑杨,不是中林46,本钱只有5.7万元。公司证明购苗方是公司,镇政府和我只是帮助介绍。中院维持原判。
我向张家口中院提出再审申诉,中院审判员从种植户的地里提取了树苗样品,请中林46的培育者、中国林科院黄教授进行了鉴定,证实王向密云基地贩卖的树苗是小黑杨,而不是中林46。再审庭审中,王当庭承认向密云销售的种子不是中林46,是小黑杨。但张家口中院审判长认为,假种子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可另案处理,判决维持原判。
康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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