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逾行机械加工厂负责人宁彦美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2013年4月份,她合法租用的企业经营场地被他人侵占,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次年10月,她开始通过当地法院依法维权。历经三年之久,几经诉讼,至今其合法权益仍不能得到维护。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宁彦美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宁彦美,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逾行机械加工厂(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11月1日,我租赁济南市槐荫区油牌赵村民贾某镇已不再经营的养猪厂场地,办起了机械加工厂。2012年因房屋漏雨严重,无法小修,必须再加盖一层才能彻底解决漏雨问题;2012年9月5日,我们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2013年4月份在维修将要完工时,有社会人员串通房主强行侵占五分之四部分又租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当仓库用。
因为房主违约,2014年10月10日,我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一、被告将原告承租的上下层80间房屋及后院交付给原告使用;二、被告返还侵占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20507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9400元(其中垫土坑2000元,营业损失10000元,挖下水道、修正院落17400元) 。
出乎意料的是,就这么一起并不复杂的院落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维权的过程中却异常艰难。历时三年,经过一审、二审,判来判去6次终结。第一次,虚(2014)槐民初字第2321号 一审(区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第二次,(2015)济民四终字第731号二审(市中院)认为租赁合同的表标的物为院落及院内房屋,车间是否取得建筑规划建设许可证,发回重申;第三次,(2015)槐民重字第9号一审(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筑规划建设许可证。最后,原本是一起宁彦美与贾某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变成宁彦美与贾某镇违法建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导致我的机械加工厂损失惨重,并且人身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起诉讼的本意,是希望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如今反倒成为被侵害对象。”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逾行机械加工厂负责人宁彦美说,恳请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姬怀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