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款遭遇赖账5年多
2012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的相荣合等农民工,受雇于个体老板翟士开,在焊接钢结构大棚时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相荣合重伤住院。经两次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分别为8级和4级。
2013年11月,罗庄区法院做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相荣合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332375.82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责任,判决被告翟士开赔偿原告相荣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51187.91元。

相荣合说:“五年多了,法院仅执行到2450元,这份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执行裁定书糊弄当事人
2014年11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翟士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翟士开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翟士开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这份裁定书,相荣合表示质疑。“既然扣留了被告的20万元,为什么不给我过付?”相荣合说,“负责我这个案件的执行员寇运清是有问题的,已经被调离了执行员岗位。书记员朱海斌还对我说过,‘我不是你侄子,也不是你外甥,为什么要给你出力’。就是这个朱海斌,因为挪用执行款都被逮捕了……”
“事实上,罗庄法院并没有查封被告翟士开的银行账号”。相荣合说,“接任寇运清的执行员已经查出来翟士开的资金动向,在2014年10月到2015年的12月期间,被告翟士开名下的几个银行账号共有数十万元的资金往来。这就说明,这份执行裁定书就是糊弄我的”。
被告涉嫌犯罪,移交公安遭遇不作为
近日,记者获取到罗庄法院《关于翟士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在“案件的简要情况”部分指出:罗庄区法院做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翟士开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2014年1月7日,原告相荣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该《报告》在“被执行人翟士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事实”部分指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翟士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士开至今未履行,且被执行人翟士开拒不按报告财产令报告其一年内的财产情况。2016年2月17日,罗庄法院以被执行人翟士开未按规定报告财产为由,对其执行司法拘留。
《报告》还指出——
在对被告人翟士开进行调查了解情况过程中查明,翟士开于2014年10月14日向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4500000685207存入现金13万元。
2017年10月17日向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支行账号6217994730000496392汇款11万元。
2014年10月20日,有6217994730000496509的账号向翟士开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同日向6217992400012764888账号汇款5万元。
2015年12月11日,有邮政储蓄银行超级网银向翟士开名下的账号6217992400033566189先后汇款5万元和4.5万元。
同日,翟士开在扶余市邮政储蓄网点柜面卡取现金3万元。
同日,翟士开还向6217992400012764888账号汇款5万元。
《报告》认为,以上所有款项,均未用来履行生效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翟士开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罗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21日制作《移送公安侦查函》,将该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法院移送公安已经4个多月了,罗庄分局的一个警察对这份《移送公安侦查函》置之不理。我多次去罗庄公安分局询问何时立案,这位警察说‘要等一年”。相荣合说,“判决书是法律白条,《执行裁定书》故意糊弄我,我这个天天带着导尿管的身体,还要等公安把我当足球踢一年……”。
编辑/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