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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养“执法者”的尴尬根源在哪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8-27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洞庭湖春季禁渔开禁近两个月,由于渔政队伍管理体制不顺,渔政经费得不到保证,湖南洞庭湖渔政基本靠收取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和渔民罚款维持运转,出现了“违法者”养“执法者”的现象。

  岳阳县渔政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全局在编人员71人,政府每年拨款26万元,名义是差额拨款,实际上靠自收自支。他们的收入来源首先靠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民领捕捞证,按捕捞量收取;其次是向渔民收取罚款。目前,这个站还负债80多万元。一些来自基层的渔政管理人员呼吁,专项经费得不到保证,日常经费不够,得靠罚款来筹,因此,渔政执法人员不得不靠罚款度日,很容易出现“以罚代禁”、“罚了不禁”的现象。

  以前我们听说过有的执法人员截留罚款,还有的执法部门为“罚款”和“创收”制订专门的“奖励政策”和“提成办法”,把“罚款”、“创收”同个人收入直接挂起钩来等等,现在又听说这种靠罚款度日的。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发生,渔政执法人员的生活就难以为继;如果严格执法,就会断了执法者自身的生活出路。因而渔政执法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不得不‘放水养鱼’。

  无论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作为执法者都不能“以罚代禁”、“罚了不禁”,因为在“以罚代禁”、“罚了不禁”面前,法律早已形同虚设,执法早已失去其公正性和严肃性,对违法是一种公开的放纵。

  我们在批驳这种行为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为什么会出现“违法者”养“执法者”的尴尬现象,根源在哪?

  其实根源就在于应把渔业资源保护和人员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因为,渔政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理应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如果渔政执法部门是事业单位的话,没有纳入政府职能序列,没有纳入财政统筹,经费开支多为自收自支。当收支不平衡时,就难免会出现依靠收费、罚款来维持生存,甚至出现“违法者”养活“执法者”的怪现象。

  应该承认,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后,渔业执法得到加强,在保护我国渔业资源、拯救濒危物种、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渔业执法队伍的性质,加之管理体制不顺,给渔业执法造成被动。洞庭湖出现“违法者”养“执法者”的尴尬就是一例。

  实践中,地方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渔政执法经费自收自支,很长一段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到正常执法活动的开展。有的省市先行一步,已将渔政管理部门列入公务员管理,经费有了保障,实践证明效果也是好的。

  因此,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渔业执法队伍的性质和执法经费,明确各级财政将渔政管理执法事业费、专项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现有的渔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全部列入财政编著制,改善执法条件,对违法的渔业活动的罚款一律上交财政。这样,才能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消除渔政执法队伍中“违法者”养“执法者”的尴尬现象,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避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使渔业队伍真正成为国家管理渔业资源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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