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杨省世您好!
喜阅《连云港日报》文章: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莉在2018年1月8日市人代会第十四届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对于2018年的主要任务,其中有一项说:正确履行监督职能,着力提升监督实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高质量,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推动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杨主任的报告事关维护全市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 实施《义务教育法》施行情况
1986年9月9日江苏省六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八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的,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九次会议再次修改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次制定修改,直到2010年再次修改为止,前后跨越十四年之久,都保留了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民办教师的待遇和解决办法的规定,即:省、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划出一定劳动指标,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并使合格民办教师的报酬逐步做到相当于同类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在这十四年当中,有多少合格民办教师解决不了?从1997年到现在,二十多年无人问津!尽管一再上访无人理睬!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关普及初等教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民办教师待遇以本办法为准,为何有法不依另搞一套没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的“09年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二 实施《教师法》施行情况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八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九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或者教龄满二十五年实行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国办发【1997】32号文指出: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师也是教师,不是工人!教龄满三十年为何工资打折按工人退休?法律依据何在?
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教师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再次强调“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而不是按所谓的“连云港市长会议纪要”执行!
三 来自党中央和习近平主席的声音
1、两个凡是: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那些错误执行者,他也是有一本账的,这个账是记在那儿的,一旦他出事了,这个账全给你拉出来。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小心今后拉清单,这都得应验的,不要干这种事情。头上三尺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
4、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所有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一把手要负总责,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5、反对形式主义,着重解决工作不实,反对官僚主义,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
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根源。
现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最大障碍就是地方政府官僚主义泛滥盛行!对广大合格民办教师凭主观决策,靠想像办事,只当官不做事,不负责任,遇事推诿。搞一言堂,独断专行,作风粗暴,颐指气使,损害社会公平,危害社会稳定!
回顾连云港地区历届领导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我们不敢恭维,曾经庄严的法律承诺何时兑现?谁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们的合法诉求又何时解决?
谢谢!
连云港全体民办教师
2018.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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