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居民王某某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其购买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大西街8幢20号口面房一间遭他人非法强占,从2000年开始诉讼至今,风风雨雨已经18年了,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无数次,却始终得不到解决。恳请上级领导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为其主持公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王某某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王某某,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反映当地法院个别工作人员涉嫌与罗某某(南部县商人)串通一气,滥用职权为罗某某谋取私利,非法侵占我的房屋问题。
1998年10月18日,我与四川省南部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大西街8幢20号口面房一间,签订合同当日付清房款。2000年7月4日,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在南部县农行进行了抵押贷款。
当时,四川省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是此房的承租人。南部房地产公司与我约定好,待工商供销公司租房合同到期后就将房屋交付与我。但是合同到期后,工商供销公司以拆迁还房为由拒绝交房,导致南部房地产公司无法将房屋交付给我。于是,2000年9月4日,因南部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我将其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要求南部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赔偿损失。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也以拆迁还房为由对南部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诉讼。
一审时,因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与南部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还房只涉及14.7平方米,处于小西街44号,而我购买的房子是46.78平方米,处于大西街8幢20号(现8幢95号),并不是同一套房子。所以,南部县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要求南部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我。但工商供销公司仍拒绝交房,还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诉书上没有写明任何内容和理由,甚至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判决,撤消了我与南部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我的房屋作为南部房地产公司给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的拆迁还房。于是,我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21日,该案由省高院作出〔2005〕川民监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南充市中院作出的〔2001〕南中法民再终字第73号案件裁定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就在案件进入再审期间,罗某某私下串通个别法院工作人员,南部县法院在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1〕南法执裁字第2295号民事裁定书,将我的口面房过户给罗某某的妹夫杜某,并注销了我的房屋产权证,从而达到了他将公司财产非法转入自己私人名下的目的(当时工商供销公司的职工到处上访,也没有结果)。我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向中院、高院反映南部县法院个别执行人员涉嫌违法行为。2006年2月25日,南部县法院函告南部县房管局对我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买卖、变卖等手续和设置其它权利。
2007年3月30日,省高院作出[2005]川民再终字第115号和12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省市县法院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2009年10月15日,南部县法院作出[2001]南法执裁字第2295-1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将我的房屋执行给杜某的[2001]南法执裁字第2295号民事裁定书。但南部县法院以案件还在审理为由,没有给我恢复房屋产权证。在经过漫长的诉讼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判决该诉讼房屋属我所有,由黄某某直接返还给我。
案件生效后我多次申请执行,要求南部县法院恢复我的房屋产权证,把房屋执行给我。但法院执行局某领导等人却认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问题没法执行,甚至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是错误的,一直推脱不予执行。他们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说明判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也没有判决什么时候把房子执行给我们。他们没有办法执行,无法向南部县房管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他们比喻说,执行人员就是“抓药”的,南充市中院开的“处方”没有这味药,他们没办法。同时称,若给我恢复产权,我还要交税。我买的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我还要再交一道税,与法无据。
为了拖延执行,南部县法院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知法犯法,蓄意造假。其中某审判长仅凭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已鉴定),就判决强占我房屋的人和别人的租赁关系成立,从而阻碍拖延我的房屋执行;执行局某负责人只拿了一张挂号信的封面给我们看,就说对方已经提出复议,不能再继续执行;某执行法官更是当面假装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同时背后又给房产局写条子阻挡过户……
综上所述,我在2000年7月4日已经依法办理了南隆镇大西街8幢20号(现8幢95号)。口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了物权,因房屋未按时交付而在2000年9月4日提起诉讼。我的房屋产权证起诉前已经办理,是南部县法院在案件进入再审后,违法裁定注销了我的房屋产权证。注销产权的裁定书已被撤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也是我的,我现在没有房屋产权证是南部县法院错误执行行为造成的,难道南部县法院还没有义务为我恢复产权证吗?中级人民法院开的“处方”错在哪里?我作为房屋所有人难道不应该有房屋产权证吗?我申诉时案件进入了再审,南部县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都敢于不顾法律规定继续执行。而中院的判决已生效,却找尽千般理由不予执行,甚至认为省高院再审此案都是错误的,进而对罗某某的违法请求予以支持,对我们的合法诉求却总是推诿。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在看到我十八年来一直为此案奔波,却始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感慨的说出自己的肺腑之言,他说他明白我是这个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这个房屋本就是我的,现在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南充市中院的判决书也下来了,早就该执行给我们,但是上面领导却找各种理由不让办,他就是想给我们办手续也没能力啊。而罗某某原本是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的经理,早些年通过打官司结识了县、市法院的某些领导和法官,就开始在县、市两级法院包官司,做中间人获取非法利益,如此已经持续多年。更有甚者,日前对方还动用涉黑势力,威胁我们的人身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依法治国,严厉惩治贪污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特依法提出以下诉求:一是请求尽快为我恢复原有的房屋产权证;二是请求尽快将南隆镇大西街8幢20号(现8幢95号)房屋执行交付我使用,并赔偿我多年来的损失费用;三是请求依法查处被罗某某收买的法院个别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恳请各级父母官关注此案,让我的合法权益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切实得到维护,让我们国家的司法得到公正。也恳请大家关注和支持。(孙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