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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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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季庆云 李新德 商秋实 20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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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
他,曾敲响了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第一槌,使淮安市尝试性走出了一条“以地生财建路”的路子,没用国家投资一分钱,开发建成了楚州区“关天培路”。然而,这样一位拍卖土地九亿多人民币却无一分“水分”的国土局干部,因一个疑点重重的受贿案而深陷囹圄。
夏东明,原江苏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曾担任淮安市楚州区国土局局长。2005年被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湖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05年5月19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湖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5年7月25日,淮安市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夏东明受贿案,驳回夏东明上诉,维持原判。 一年多来,夏东明及其爱人张玉荣多次以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为由上书至江苏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并投诉至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初审:没有证人出庭的刑事审判
2005年3月21日,金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次所谓“公开开庭”,没有一位证人出庭,除了张玉荣外没有其他旁听人员。审理过程中,金湖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拿走了全部卷宗。 同年5月19日,金湖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而这一次开庭,金湖法院及夏东明的律师周光远均未通知张玉荣,所以无人参加旁听。 一审法院的两次开庭,夏东明要求证人出庭均遭到法院的拒绝。 6月20日,张玉荣收到判决书时,感到很意外,曾责问代理律师周光远,法院第二次开庭为何不通知她,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 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夏东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的证词。夏东明当庭指控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指出未收受翟元昌、邵国飞、顾众贿赂计人民币38000元;指控刘玉广、孙玉春24000元是向其弟夏东祥的借款。指控其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开发分局等单位报销发票属于市国土局公务招待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夏东明从2004年8月17日到庭审,指控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那么庭审中对证人、证词的讯问、质证该是何等重要的环节!然而此刑事案的初审,证人未到庭,证词也未经充分的讯问、质证,实有暗渡陈仓之嫌!
证词:弥天大谎不攻自破
一审判决中,顾众、邵国飞均是“为顺利拿到工程款,于 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行贿夏东明”。而据了解,邵国飞所在公司承包的桥涵工程,99年7月前峻工;顾众所在的楚州市政公司承建的“关天培路”工程于2000年1月18日前竣工。此二人所在公司工程款在2000年中秋节前早已拿到,却说“为顺利拿到工程款”,作为“证言”的弥天大谎岂不是不攻自破? 正如采访时,原淮安(县级)杨国忠市长所说,“事隔一年有余再去送钱,有这个必要吗?”杨市长回忆说:“2004年8月26日中午,我的一个老朋友在淮安今世友缘大酒店过生日,恰好看到顾众,我问他,你们真的送两万元给夏东明吗?顾众你要实事求是,不要犯罪,不要诬陷人。”顾众很尴尬地说:“是夏东明说我送的……” 楚州区市政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顾众,将这样一笔巨款支出“送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那么如果“行贿”了,为什么没做另案处理?何以至今逍遥法外?如果没有“行贿”,这笔款项到底流向了何处? 2006年11月17日,记者与顾众联系。第一次接通电话后,他承认自己的身份,当问及是否认识淮安原耕地保护处夏东明,“夏”字刚出口,电话马上挂断。再次接通,“你打错了 ……”。 关于邵国飞的证词,2005年3月17(亦或18)日,一审代理律师周光远告诉张玉荣,邵说其被检察院找去三次,每次一天一夜,办案人员把夏写的材料放在其面前,要其承认送钱给夏东明。他说他没有送,但受不了办案人员的折磨……。周告知张玉荣的同时,楚州供电公司司机周爱民也听到了这番话。 关于金湖县检察院指控、法院认定夏东明“于2000年春节前一天收受翟元昌贿赂8000元”一事,夏东明辩称翟栽赃陷害,后因逼打诱供所致。 夏东明告诉记者:“审查第四天(7月31日)后半夜,办案人倪长龙硬说我收受了翟元昌的贿赂,我不从。他便说‘你没拿便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就打开门,‘你知道你家属在哪儿吗?’从对面房间传来了女人的哭声。我的精神崩溃了,连说,‘如果是我家属拿的就算我拿的吧’……至于8000元这个数字,是倪从2000到8000逐一诱供而形成的。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我编的是1999年,而后来办案人员硬是将此改为2000年,现在看来是为应证翟的栽赃……” 关于翟元昌所“行贿8000元”地点,据记者了解,夏东明全家因其岳父脑血管破裂住院需要照顾,而在2000年春节(1月23日)前两个多月,已搬到供电公司宿舍楼。而这个地点,当时翟根本不知道。 据了解,1999年中秋节前,翟让他人以发放物品名义,将色拉油箱内放两万元钱送到夏东明家里。被夏发现后,当晚退回,后在纪委大会通报批评。翟扬言坏他名声,发狠要整夏东明。 对此“8000元贿款”,张玉荣确有一段亲身经历。她告诉记者:1998年初夏东明任职国土局局长,刚上任没几天(大概是春节前几天),姓翟的工头来到他家,丢下一个纸包后便迅速离去。第二(三)天,他又送来六瓶五粮液酒。当时夏东明不在家,在遭到我的言辞拒绝后,连钱带酒全部退还给了翟元昌,翟的司机宋善青亲历了此事。但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却多次拒绝夏东明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 2006年10月26日晚8时45分,记者采访了当时翟元昌的司机宋善青:“几年前(时间记不清了),我同翟老板到夏东明家送五粮液酒,夏东明的爱人大声吵嚷,说什么也不肯收,将酒和一个纸包一起退还给了他……” 对于“2001年8月,被告通过其弟夏东祥收受刘广玉的贿赂款24000元”一事,夏东明辩称,1999年夏东祥将该款送给他时,当即遭到他夫妇二人的拒绝,责令夏东祥将此款退回。而时隔两年,因岳母心脏病手术急需用钱向其弟借款。对于这笔款,正如二审律师辩护词中所言,被告夏东明在主观上有两个不知道1.不知道夏东祥当时没有将该款退给刘玉广;2.不知道夏东祥这次借自己的是当年刘玉广送的那笔钱。
与夏东明无关的存单竟被作为给其定罪的依据
那么弟弟为何指证哥哥?夏东祥告诉记者:“我被检察院关了三天三夜,他们二人一班,每班四小时,三天三夜不让我睡觉,他们威胁我‘咱们市有弟弟包庇哥哥的进去了,你不说也让你进去!’我没有办法……”
夏东明:刑讯逼供不堪回首
今年10月27日上午,记者在洪泽湖监狱见到了夏东明。得知有人来调查他的冤情,这个江淮汉子泪如雨下。他双手抱拳,一再感谢给他申冤的机会。
他向记者作了以下陈述:受党的关怀和领导的重视,担任了这十分重要而又敏感的角色。可是没想到自己会在事业辉煌的时候受人陷害进了监狱。更没想到正常的法律程序后面,会有一张纵横交错、洒满血腥的网,将自己网住。
自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在“突审”的13天中,体罚、肉刑、殴打、辱骂、疲劳战、车轮战等无所不用。受审初期我毫不顾忌地为自身的清白争辩,然而十一天十一夜的刑讯逼供,使我陷入了无边的恐惧——
在市检察院 “农干校宾馆办案点”,金湖检察院的倪长龙连连重打我的嘴巴,办案人员将我按跪在地上,倪又用皮凉鞋抽我的脸、头,口鼻流血染红了我的白衬衫,后来此衬衫无故失踪;让我两腿伸直坐地,狠踩两膝;用竹片戳我的身体,掐我喉咙;还用毛巾捂住我的嘴,向鼻腔里灌水,待我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连续不断、周而复始地折磨。
自2004年7月28日下午,我被带到“市检察院农干校办案点”到2004年8月9日下午,被带到“金湖县检察院人武部办案点”,直接参与办案的有13人(金湖反贪局长冀益斌、赵某、骆某、朱某张正华、李传玉、陈继、丁伟、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林)他们十三人先八小时一班,后四小时一班,对我刑讯逼供,24小时不脱岗。每天我只睡一个多小时的觉,头痛持续发作。
审查第四天(2004年7月31日)后半夜,倪长龙问我,“你知道你爱人在哪儿吗?”接着打开门,对面房间里传来女人的哭声。倪说“你信不信,我会让你家破人亡!”我下意识地想到我爱人正同样遭受办案人员的折磨,我又想到了自己的儿子……我的精神终于彻底崩溃了,为了妻儿“认罪伏法”!
说到这里,这个五十多岁的男人号淘大哭……
夏东明告诉记者,为迎合、讨好办案人员,争取睡眠时间,缓解头痛,减少精神压力和皮肉之苦,我编出七项共二十多万“受贿款”。本想虚构人名,又怕电话查实后更遭毒打……他们去了四项留三项,不知道以什么悲劣手段取得我“受贿”的证词……
金湖检察院:恐吓证人
那么,夏东明到底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呢?在夏东明交给张玉荣的灰色裤子上,记者隐约看到了洗得脱色的血迹,相信科技发达的今天完全可以鉴定出结果。
一年多来,张玉荣千辛万苦地找到了见证夏东明伤势的与夏同监室的5人出具了七份证明。她多次向金湖检察院检察长、淮安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反映,将此五人的证言及电话告知以上单位领导,并在网上公布。张玉荣认为,只要检察院给证人打个电话,刑讯逼供的事便会水落石出。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金湖检察院竟然派人对这些证人进行恐吓及收买,大致内容是:“不许乱讲,否则后果自负、有什么需要找我们”等。
缘何恐吓证人?
2006年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的赵某、朱某到金湖检察院调查后,告知张玉荣“我们把金湖检察院恐吓证人的人员批评哭了”。随后几名证人的电话、手机全部停机,调查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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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夏东明同监室的五人出具的证明
几经周折,记者在安徽灵壁县某地找到了曾在看守所同夏东明同铺一床被子的59岁的卓厚合。他告诉记者:“就在张玉荣找到我作证的第十天的午夜两点多钟,金湖县检察院的三个人找到我在金湖的住处,幸亏房东发现后及时通知我,我才逃了出来,我再也不敢回金湖了。夏东明遭打的事是真的。因我同老夏一起住了七个多月,他身上到处是伤,后背、左肋、左下腿伤得很重。脸上肿得也很大。我也很想看望老夏,但我不敢,我怕金湖检察院找到我。你们记者来了,我敢为老夏作证了……”
疑点:如何解释?
在被刑拘之前、监视居住,也就是侦查机关办案期间,夏东明于2004年8月1日、4日、8日分别做了有罪供述,而据《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及《淮安市公安局淮公刑字(2004)07号拘留证》记载,这两份诉讼文书的日期均是2004年8月9日,而执行日期却被淮安检察院人员改为2004年8月16日。
为什么不“即执行”——对于二审辩护律师的质疑,相关机关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而在记者采访中,夏东明给出了答案:养伤。那么养了七天伤的夏东明,2004年8月16日上午被刑事拘留投入金湖县看守所五号监室时,身上的伤痕及青紫的瘀血依然被同监十多名在押人员看到……
2005年8月8日,侦查人员做同步录像时,为什么不做正面录,而在做右侧面录?相关机关给不出合理答案。
而夏东明的答案是:为掩饰他青紫淤血、肿胀的左侧脸部伤情。
相关案件材料中疑点众多。如:顾众2004年8月7日证词“送夏东明这个20000元没有同其他人进行商量,我是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系业务向人送钱这种事不好同其他人商量”;而同年9月22日,楚州区市政公司支部书记张志友的关于此事的证词却是“(公司)没有开班子研究过,因为这种事不好研究,只是顾众同我个别商量过”——证人证词相互矛盾。
又如:夏东祥的几份证词中,先说24000元是借款,后又说是孙玉春、刘玉广为感谢夏东明的贿赂款——证词不稳定。此款被认定是贿赂款,不符合“疑罪从无”。
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在庭前多次证言相互矛盾,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其矛盾证言不可采信。”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直接证据只有夏东明的口供及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而缺乏相关的书证,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具备充分的排他性,得不出夏东明有罪的唯一结论。而两级法院却“依法”给夏东明定了罪。
一个冤案就在相关机关的违法程序背后“泡制”了出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陷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然而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公、检、法等多个司法机关,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为什么多个关口同时失守?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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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新龙化工上万投资人致中共吉..   指控刑讯逼供:张玉荣为夫伸冤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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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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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件是经过层层把关审查的,有人提出过异议和反对的声音吗?这能说明什么:是否就是强势的淮安市检察机关一些官员人性、良心与理性的泯灭,或是官僚主义严重?!对一个无辜、弱势之人被冤屈地投进大牢后,也不断地写着申诉信,喊冤叫屈,司法官员们却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竟将一个公民的人权置于何地?强权者们就不能动一点仁慈之心,用一点社会公平正义之气,多问几个为什么?多作一点调查了解?对金胡检察机关办案人野蛮的刑讯逼供,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上级淮安检察机关可以视而不见吗?作为具有裁决权的淮安市法院、法官,对淮安市检察院用野蛮残暴手段得来的所谓罪证,也可以轻意采信?任何权力,如果没有内部的相互制约和外部的强力监督,都将会为非作歹,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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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不敢相信,这就是我们的保护者应该干的事!!!!!我们是公民还是一群待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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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这是一则读之令人窒息、愤怒、心栗、悲哀的冤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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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检察院和公安刑讯逼供让人生不如死的手段太多了.老虎凳死不了人, 拇指吊铐死不了,扒光了跪着踢小弟死不了,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也死不了.闷水缸也闷不死.签手指死不了.最好的折磨手段是不让人睡觉,这样三四天下来,可征服了不少人.听公安检察眉飞色舞毫无差耻的说起上述破案的手段来,真感到他们的无耻.他们的破案手段常用的一条就是:这个人大约百分之七八十估计是他,那么就抓起来,逼供,之后通过供词找证据.不会招的就按他们写好的招.下一次再检查背的情况.背的不好就是一顿.其实要什么口供会得不到呢.办成铁案,口供就是铁证如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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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可以肯定地说一句:只要刑讯逼供存在一天,冤假错案就一定还会继续不断地如法炮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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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看了这样的报道,我们毫不怀疑,别说现在的当事人,就是当年铁一般的硬汉子关云长、程咬金支流落到了现在金胡检这几个办案人员的手里,我相信他们在如此残酷的刑讯逼供面前,除了老老实实认“罪”之外恐怕也再难找出比这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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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假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刑讯逼供”的办法来调查金湖检察院那些办案人员,估计十有八九都得“承认”自己使用了“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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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一起冤假错案带来的不仅是对蒙冤者个人的极大伤害,至少还会给这个家庭带
来伤害,它的负面影响不只是蒙冤者周围一群或一片,同时失去的还有公、检、法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严重时它还会导致人民对法律和正义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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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执法违法。这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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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法官检察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重任,哪怕是一点疏忽,都会给百姓带来灾难。对司法者的监督不可或缺。有部电影叫“一个都不能少”,对于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有这样一个监督机制,使他们“一个也不能坏”,或“一个也不敢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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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这件事本身值得关注,也可以这么说,我们是要透过这件事要问责国家职能部门,虽然很可能得不到预期的效果,但绝对不能让有些人过得太舒服,能让他们难受一点就让他们难受一点,让他们知道至少还有舆论会压制这种行为,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希望下一次夏东明这种冤事发生在谁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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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腐败不可怕,怕的是腐败黑帮化。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权力一旦发黑,那天下就黑了,就暗无天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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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夏东明案件的经办部门涉及淮安检、法二家,假如这二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对党和政府,对法律认真负责的话;假如他们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假如他们耐心听取受冤人申辩和上访者的意见的话,就不会发生这种冤案。可惜这一切都是假如。本案中的执法者难道在审案中没有发现错误或不对的地方吗?不是,而是他们不愿纠正。为什么不愿纠正?是因为怕承认办了错案而被追究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只有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甚至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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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这起案子的疑点太多了:证人证言也经不起推敲,然而冤案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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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中国人我想都会愤怒,声援!算我一个,我坚信: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真相永远都会胜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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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95.1*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拘留所的生活
[ 2007-1-17 17:23:00 | By: 悄然而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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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苦笑一声 又可以在电脑前写这些天的事情
元月10号 农历11月22号 是我的生日 也就是这天 我被关进了拘留所 象噩梦 简单的描述一下
那天 因为知道欠我钱的一个人 叫高文来 在一个地方赌钱 我前去找他 进去以后 发现一屋的人 有30多 他在赌钱 所以我就没有好意思开口 没有想到 刚过了5分钟 治安大队的10多人来抓赌 我因为觉得自己反正没有参于 也就没有跑 倒是赌钱的跑了几人 可是下面发生的一系列的事情让我头疼 所有人被搜身 我的800元 手机 银行卡被缴 一起带到了治安大队
在治安大队 警察对前面的人进行了很严厉的行刑逼供 有两个人根本就没有赌钱 可是被强行按在了老虎凳上(完全控制手脚身体的椅子)在上面坐30分钟 人就完全受不了的 被喷催泪瓦斯 (辣椒水) 这样的处罚应该不可用在治安案件的 可是我们就象笼中的小绵羊 能怎么样 到了讯问我的时候 他诱导我说 “承认了吧 也就罚款500元这样” 说实话 我怕受那样的罪 再说以前糟蹋了几十万 罚款500就500吧 人不遭罪就好 也就承认自己也参与了 没有想到 在治安大队到了第2 天 (一天一夜 治安大队没有安排一次吃饭 都饿着肚子) 办案民警说交2000元罚款 放人 我叫外面的人帮我取了 交了罚款 以为可以走人 没有想到 天黑的时候 交了钱的和没有交钱的一起被告知 进拘留所 被刑事拘留的有7人 4男3女 我们是被治安拘留10天 6男4女 --------
在牢房的日子好难捱呀 我平常上网都是夜里12点以后 在里面就一直睁着眼睛 屁股大块地方 10几个人 时间就象凝固了一样慢 还好我家离拘留所很近 几个所长都很熟悉(包括他们也认为处罚太重) 经常把我叫到办公室 可以吸烟 也只有吸烟的时候 天堂一样的舒服 以后的事情就是有机会到办公室了就打电话出去 找人把我保释出去 保释是需要花钱的 一天200元 我简直就象中彩票 这个几天还不可以保释 也不可以亲情会餐 因为省厅要检查这个拘留所 所以还要我们必须会背诵拘留所的一日生活制度和拘留所的行为规范 一直到昨天检查完了 我今天才被我三叔保释出来 用了900元 结束了噩梦
呵呵 再背诵一次 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简化)1;遵守国家法律和拘留所规章制度------------管理和教育 2:反思自己的错误-------检举犯罪行为 3;穿着-----男性不可以-----女性不可以 -----4:保持室内和个人卫生-------5;举止文明-------6:说话和气-------7:对民警的称谓--------8:有来宾和领导检查----------9:找民警说报告-------10有病--------不可以指名要药
拘留人员的一日生活制度:1起床---------2整理内务-------3早操----------4就餐------------5学习---------6训练----------7劳动----------8文体活动---------9自由活动-------10----------就寝 11轮流值班------
一句话 总之在里面过着非人的生活 就想着怎么出来 操他妈的----(谁说我不会骂人 可是这个火能向谁发呢 被拘留的都是小人物呀)
金湖人在金湖写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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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26 发表评论: 震惊、愤怒,这是看这篇报道时的心理变化过程。震惊的是所谓法治的国家竟然有这样的案件发生,愤怒的是我们党领导之下的地方检察院有这样的恶检存在。到底是谁赋予他们那样的权力搞刑讯逼供?是谁赋予这些办案人员那样作恶多端?法治社会如果沦于空洞的口号,我们也只能在震惊中失望,在愤怒中绝望了。强烈要求彻查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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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与黑社会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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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依法治国的口号我们喊了多年年?为何连这最基本最恶劣的知法乱法的现象还会如此屡屡发生?这样卑劣行径的产生,只能让我们的民众对法制的理念更为寒心,国家的父母官们?你们见此安座能耐?为官者的责任与良知是否还存?我相信我们的国家现今大多数的官员还都是能为百姓的利益着想的,但面对府内的蛀虫与败类,那怕就算其有再大的靠山与背景你们要是都能怀着不将其连根拔除誓死不休的决心,敢想那还能有邪恶孳生的空间?我们的民众更不能对这样的事情置之不理,因为很有可能某一天就发生到自己的头上,我们更应团结一致,誓死要与恶势力血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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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张玉荣到中央找胡总书记、温总理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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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这年头,执法犯法案件盛行,老百姓的生命安危无法保障,文明大国,清官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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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绝?表面原因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追求破案率、追求“业绩”使然,这与个人能力以及单位领导的政绩直接挂钩;深层原因在于对基本人权的漠视。中国几千年来重口供的传统,仍然对部分侦查人员办案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按照嫌疑人的口供去按图索骥,可以省不少人力物力,可以尽快结案,可以提高破案率。但用“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亦有同样规定。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因为“刑讯逼供”行为践踏的是基本人权,违反了现行的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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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警察刑讯逼供也没人追究!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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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年代搞错了,不会是发生在中美合作所的事情吧?当然中美合作所的事情还仅仅在一些没有史实依据的书本上出现,这是事实吗?如果是事实,金湖检察院应该对此负责,一个清官在如此残暴如此野蛮的折磨下屈打成招被判处徒刑很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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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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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读完这报道,我义愤填膺,泪流满面。苍天啊!你为什么不六月飞雪,为世上所有冤人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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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震惊、愤怒,这是看这篇报道时的心理变化过程。震惊的是所谓法治的国家竟然有这样的案件发生,愤怒的是我们党领导之下的地方检察院有这样的恶检存在。到底是谁赋予他们那样的权力搞刑讯逼供?是谁赋予这些办案人员那样作恶多端?法治社会如果沦于空洞的口号,我们也只能在震惊中失望,在愤怒中绝望了。强烈要求彻查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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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不招就打,好象这是传统的逼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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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在报道中比比皆是,为刑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逼供、诱供、指供在侦查人员手中似乎运用娴熟。这当然不会是夏东明独独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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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在命运的赛场上暂时胜出的我们是幸运的,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一些办案人员对无辜者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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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如果说法律就是让百姓受伤的话,要法干什么,要律干什么。我觉得这件事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是因为这一件事。而是体制的问题。现在社会的腐败已经不是我们可以相信的。这其中有怎样的隐情。不公平的事情那么多,却要一个弱百姓来承受。领导是干什么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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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人治社会,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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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现在这种事情一点都没少-----反尔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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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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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我们的人权在那里??????心在滴血....气愤.气愤.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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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这种事情在有特色的中国并不希奇,这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根据中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公检法大多数工作人员的素质现状,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显然就是一条加工、包装制造“罪犯”的的流水生产线,任何人一旦被押上这条生产线上,经过加工都会成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罪犯在劫难逃。出现这样严重的冤假错案是必然的,可以想象监狱里还有多少无罪的人在里面劳改服刑?还有多少无罪的人已被枪毙?还有多少真正有罪的人在逍遥法外偷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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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记者把这起事报到了一下!!看的让人心啊!!!那味道真是说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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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炮制如此冤案岂可无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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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此案从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更慎重、按规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就不会一错再错了。长期以来,一些人把刑讯逼供作为破案手段沿用,重口供,轻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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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打人是谁给的权力?刑讯逼供又是谁给的权力?执法者的素质如此低劣,这个社会会是法治社会?检察院办案谁监督?同情---悲哀。在一些刽子手的眼里,只有打才能取得材料,只有往死里打才能破案。如果这些人不受到严惩,社会就永远不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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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2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接二连三地出现冤假错案,我是不是眼花了?”——这位仁兄:您是热心而幸运的人.如果您有机会到金湖访一访,你就不会感到眼花......谢谢的参与,祝你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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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2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接二连三地出现冤假错案”是不是我的眼睛看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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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20 发表评论: 如同制造工厂的残次品率一样,金湖检察院接二连三地出现冤假错案说明管理秩序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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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夏东明最初还与对他刑讯逼供的人争辩,但经过四天四夜不让合眼,连续的严刑拷打,威逼利诱,他只求能得到片刻休息。于是迎合办案人员编出七项共二十多万元的受贿“事实”,经办案人否去四项留下三项,再经他们用卑鄙无耻的手段取得“受贿”人的虚假证词——这就是夏东明冤案的原有的轨迹——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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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这种情况多的很,肯定不会只金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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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应该有“反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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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上梁不正下梁歪,一定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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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5555555555555555。。。。。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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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有组织,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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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人民对执政当局的公信力,真是祸国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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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说实话,淮安象这种现象太普遍了。他们只能算是倒霉被揭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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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受害人夏东明告诉记者:“在市检察院 “农干校宾馆办案点”,金湖检察院的倪长龙连连重打我的嘴巴,办案人员将我按跪在地上,倪又用皮凉鞋抽我的脸、头,口鼻流血染红了我的白衬衫,后来此衬衫无故失踪;让我两腿伸直坐地,狠踩两膝;用竹片戳我的身体,掐我喉咙;还用毛巾捂住我的嘴,向鼻腔里灌水,待我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这是个法制社会吗?有法不依,这说明什么?是谁给了某些警察刑讯逼供的权利?作为每一名执法人员,应该真正认识到:百姓供养了他们,因为他们的工资是纳税人的血汗,所以,他们应该为纳税人服务,他们是在为纳税人打工,如果打工仔都这么牛,老板应该让他们没饭吃,可惜,不光老板,就是管老板的上级部门,都没有这样的意识,刑讯逼供就难免了!执法者心中无法,法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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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制度的悲哀,缺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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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我对金湖办案检察的感觉就不是很好,有的检察的手段比当年法西斯有过而不及,他们的胡作非为怎么就没人管,其他检察怎么就不敢提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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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哎~~~~金湖检察院终于在全国人民面前露脸了!!!!!!真是一泡耗子屎臭了一锅粥啊!!!!!!几个败类警察就这样毁了江苏省检察院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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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我很谅解金湖检察院中个别王八蛋.因为他的素质本身就不高.又想捞头功,他不用刑讯逼供,未必还有其他高招?他没有用老虎凳就算是当事人的福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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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都什么年代了,居然还用刑讯逼供?那帮警察真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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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最危险的腐败,对这些败类分子应该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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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白痴的警察,就靠刑讯逼供,没有别的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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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口供就是证据,所以警察要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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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警察无能,素质低下,特别是地方,有的是靠关系混入警察队伍,根本无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不逼供如何结案, 整顿警察队伍,提高警察素质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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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现在的警察就那二招,找不到证据就拳打脚踢直到把嫌疑人打成“罪犯”。再就是采取车轮战术审讯,不让嫌疑人 睡觉,睡觉就几耳光,从精神上和肉体上把人意志拖垮,嫌疑人为了哪怕是睡5分钟的觉也只好承认自己是“罪犯 ”。任何案子是要证据说话,你警察取证水平不高就只有刑讯逼供了!!悲哀啊,纳税人养了些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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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太正常不过了,要不怎么出现那么多的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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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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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警察本事大,管警察的本事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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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为所欲为,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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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为纳税人服务却还要骑在纳税人的头上,这些警察难道都是黑社会转型来的吗..这样的社会怎么能够给人以安全感,他们不仅玷污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更让亿万百姓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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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呵呵...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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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我看他应该算很幸运的了,这年头,被他们冤枉的还少吗?能捡回条老命,我看应该感谢自己的祖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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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这些警察简直比黑社会还黑.无法无天.强列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办案民警的刑事责任.主管领导也应承担责任.还冤者一个公道.给那些违法办案的人一个教训.看他们还敢违法办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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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察不象检察,也是因为这些检察中的败类把检察原本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毁灭了。当然中国现在的法制还是非常的不完善,但不管怎么样在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时候,我们的执法者能否切实贯彻实施法的精神和原则,我们的执法者本身的法制水平法制观念能否进一步得到提高及改善!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呼吁:法制社会我们决不允许那些借着法律的武器胡作非为的执法者!这样的问题不仅仅在江苏金湖有,我想现在在大部分的中国地区也同样存在。还会有多少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的执法者执法部门有什么更好的措施去防范于未然!应该思考的是我们的执法者,所以我们希望以后再也不要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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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中国的人权何在?公检法动不动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抓人关人,谁给了他们的权力?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文明执法,不容许采取逼供手段,却屡禁不止,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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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由于侦察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与诉讼能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的过程中,往往与采取包括刑讯逼供手段在内获取的其他证据相联系,从而利用口供、其他相关证据“制造”出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对于侦察人员刻意“制造”出的证据链,检察、审判人员就难以发现其中的弊端,从而使得宪法与刑诉法以“互相制约”防止冤案的规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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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我就遇到过这么一位当事人,被带进检查院以后,被逼承认受贿,理由就是有人举报,但是并没有什么证据。在里面7夜6天不让你睡觉,此人一把年纪高血压昏倒2次,救醒以后,继续不让睡觉。最后,当事人没有办法,知道再这样下去老命也没有了。就胡乱签字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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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很简单,审讯过程要做到不刑讯逼供,必须全程录像,否则,出事后就难以说清楚。这起案件已经很清晰,就是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必须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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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16 发表评论: 真是太让人不可思议了!残无人道!试想想,都是为人父母的人,良心呢?在和平的国度里,不把这份精力用在建设我们的美好国家而却用在我们的同胞身上,这就是国家机器吗?同时,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是我们国家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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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1*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如此“官官相护”,让人心生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在哪里的疑问。如果不是部门利益,检察院能袒护这些办案人吗?这种权力产生的方式便形成了权力共谋和利益共享的“一荣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而作为共同体之外的夏东明这些人只有被伤害的份了。不解决这些执法者的权力来源问题,“夏东明受贿案”将还会被复制、被克隆出形形色色的“版本”来,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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