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减少事故,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在上路前各项技术标准都做了严格规定,问题车辆一律禁止上路,法律有明确规定。可是不久前一辆具有安全隐患被禁止上路的大货车上路,与迎面而来的行人相撞,造成一青年当场死亡。一个25岁的青年早逝让家属悲痛欲绝,事后,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河南省新郑市交警部门认定行人与肇事者同等责任。目前受害者母亲委托律师向郑州市交警支队递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事故还原 违法上路大货车与行人正面相撞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2018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暴某军驾驶一辆郑州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新大学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境内龙湖镇古城村路口北300米处,与在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禹某生相撞,造成禹某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还认定,路面完好, 视线一般。
分析原因时说,“暴某军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与禹某生未靠路边行走是形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责任认定书还说,暴某军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同等责任 逝者家属难接受
正直青年的禹某生意外身亡父母悲痛欲绝。禹某生家住河南泌阳县农村,远离家乡出来打工本想改善生活,突发变故让原本平静的家庭陷入谷底,父亲得知儿子的出事的噩耗经受不住打击精神症住院,一个本来就普通的家庭算是彻底毁了。
悲痛之余禹某生的母亲咨询律师,孩子不该行走在机动车道,与肇事司机驾驶不能上路的机动车划分同等责任。原责任划分不能接受。“如果肇事司机划定主要责任会面临刑事责任,目前这样划分涉嫌逃避刑责。”禹某生的母亲说。
河南知名律师刘培强分析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也正确;但是认定结果主次责任颠倒。
刘律师分析说,根据现场勘验,事发时候行车稀少,路面、视线均有利于行车,相向而行司机视野开阔,禹某生是个1.74米的大个子即使一个石头出现在路面上风险控制也不是难事。
重要的是,根据交警认定,肇事司机驾驶一辆“不得”上路的病车,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21条。“不得驾驶也就是没有上路权,驾驶这样的车辆属严重违法,这与行人走到机动车道违反《道路安全法》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都要严重得多。这两条按照法律责任和后果显然不能同日而语,原事故认定混淆了主次。”刘律师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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