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土城街道办事处火山石村石咀组的部分村民为了保护全组群众利益不被侵害,这十来年因为打官司,没少受折腾和委屈。利益受损,环境遭破坏让人心疼,而更让他们想不通的是竟然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辱骂。
股权变更埋下日后纠纷伏笔
村民组和华珍公司的姚竹青纷争利益是关键官司起源于二十年前。
1997年6月,当时的信阳县政府(现在的平桥区)组建设立了河南信阳华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珍集团公司)。1998年5月4日,华珍集团公司与塞浦路斯希比敏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合资成立了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货币出资50万美元,占申雅公司25%股份,当时因中方股东华珍集团公司没有实质性资产投入,就将石咀村民组150,3亩可满足每年12万吨可开采50年约600万吨的珍珠岩矿区开采权作价150万美元作为出资,占申雅公司75%的股份。1998年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采矿给环境带来的伤害
1998年12月,信阳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成立。
2003年3月31日,由于体制的变化,按当时国家政策要求,管理区党委研究决定,鉴于华珍集团公司没有实质性资产投入,同意由实际出资人石咀村民组13位村民自然人代表作为股东成立新公司接替华珍集团公司并代表中方股东持有申雅公司75%的股份,全部承担中方在合资公司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而本案的当事人姚竹青当时担任早先自己设立的信阳市华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在其操纵下就借用华珍矿业公司的名称作为中方75%股份的代持主体,成为申雅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中方名义股东。2005年6月1日,华珍集团公司、华珍矿业公司、石咀村民组代表签订《关于申雅公司中方股东变更的协议》。依照该协议约定,华珍集团退出申雅公司,由华珍矿业公司取而代之,石咀村民组承担继续提供采矿区150,3亩土地使用权给申雅公司经营使用等相应的义务。当地村民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在该协议上信阳市政府领导机关管理区经贸局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华珍集团公司代表签字盖章;华珍矿业公司代表李玉坤、余大发、王纪良签字;有参会人员姚竹青、陈天斌、王立金、王纪奎、张珠年、祝建录、周议发、余德云等在参会人员栏签字,各方一致通过协议。2005年6月2日,华珍集团公司、华珍矿业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华珍集团公司退出申雅公司。
2005年7月7日,信阳市商务局下发(信商务资字[2005]014号)《关于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同意申雅公司中方股东变更协议和股权变更事宜。到此,因为姚竹青在华珍矿业公司拥有(村民说是窃取)40%的股权,违背了《关于申雅公司中方股东变更的协议》中约定的全部由石咀村民组群众代表为股东成立华珍矿业公司的约定,而正在运营的华珍矿业公司姚竹青是工商登记12位股东之一,且持有华珍矿业公司40%的股份,村民组11位股东代表持有华珍矿业60%的股份。事实上,华珍矿业公司持有的申雅公司75%的股份,既不是华珍矿业公司用自己的法人资产向申雅公司投资取得的,也不是姚竹青用货币出资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取得的,而是村民组150,3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美元才取得75%的股份。
因此,石咀村民组才是申雅公司实际出资人,华珍矿业公司仅仅是名义股东。另外,依照管理区党委决定及《关于申雅公司中方股东变更的协议》约定之‘当地村民有利润分红的权利’,因姚竹青属于浉河区人,不是当地村民,因此姚竹青无权享有申雅公司给当地村民利润分红的权利。但是,姚竹青利用其在华珍矿业公司不知何故获取的大股东身份,以及长期担任华珍矿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独揽矿业公司大权,每年从申雅公司按75%的股份分配给中方股东华珍矿业公司的红利中一直拿走40%的分红,获取巨额红利,严重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石咀村民组的合法权益。
数次诉讼 官司一波三折
数次官司让村民组损失惨重大部分村民因为文化水平不高,虽然老觉得‘吃亏了’,但说不上具体哪里有问题!但总觉得不能一直这样下去。于是村民以物价上涨、青苗补偿太低的原因,要求提高补偿费。2011年初姚竹青便以公司名义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村民组,要求村民组赔偿公司因停工产生的损失、以及村民偷采给公司产生的损失。
于是,旷日持久的官司缠住了村民!姚竹青在第一次起诉书中显示要求赔偿他300万元,法官采信了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两项合计为2367多万元,采信了姚竹青提供的他和华珍矿业公司一直给村民组缴纳补助金,以及村民组代表也是华珍矿业公司股东(姚竹青40%股份,其他村民代表60%股份)、华珍矿业公司一直在代表申雅公司在矿区作业等等;判决姚竹青胜诉!
村民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法采信一审所谓的证据,维持原判。村民组还是不服,想着原本属于村里的资产与申雅公司合作,你华珍矿业公司仅仅是名义股东,仅仅参与采矿作业,你姚竹青作为华珍矿业公司的大股东、实际管理者(总经理),你为什么拿走40%的分红?觉得不合理。
姚竹青得不到所谓的赔偿,在2013年,再次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还是代表华珍矿业公司讨要所谓的公司和自己的损失。信阳市中院再次判决姚竹青胜诉,判村民组赔偿华珍矿业公司2011年9月~2013年7月30日期间停产损失36628405元,案件受理费224942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近4000万元。
矿山拍卖信息
村民组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经审理2014下达判决,判赔姚竹青(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期间损失15715098元,案件受理费双方按6:4比例承担,按7:3比例分摊评估费10万元,案件二审受理费也按6:4比例分摊。
村民组成员说,这两次市中院审理前,姚竹青曾扬言“在市中院打官司铁赢!”
2016年,村民组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将申雅公司、华珍矿业公司,以及姚竹青一并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1,确认原告为申雅公司中方股东认缴15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确认第三人华珍矿业公司及姚竹青没有对申雅公司出资。2,确认原告依法享有申雅公司中方所持75%股份的分红权、资产收益权;判令第三人华珍矿业公司和姚竹青不享有分红权、资产收益权。3,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通过缜密细致的审理,参照人证物证等证据链。法院确认了原告是150万美元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申雅公司75%股份的分红权、资产收益权。
这次姚竹青没有出庭,出具了答辩状。判决结果出来后,姚竹青立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的表现再次得到证明,他‘在中院打官司永远能赢’!信阳市中院撤销了平桥区(2016)豫1503民初2554号判决,驳回村民组的起诉。见信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5民终903号。最后出现了村民在中院调解时被法官‘辱骂’。该调解过后,原被告双方似乎达成一致。但随后不久,又有一位李姓法官通知村民官司还没完……。再随后,李姓法官通知村民,如果不履行判决,法院将拍卖村民组的矿产。
村民组的“疑惑”
村民们不明白,清清楚楚的事怎么会判姚竹青胜诉!1,中间虽然姚竹青使用什么招数让部分村民参股(60%)华珍矿业公司,但不管怎么弄华珍矿业公司只是申雅公司的名义股东!2,中间姚竹青利用村民想事简单、法律知识淡薄的弱点,利用并鼓动个别动力不纯的村民,联合成立所谓联营公司,姚竹青占40%股份,村民组60%股份,约定在村民组现有矿产资源的土地范围内,除上天梯非金属矿、二矿区和申雅公司矿之外所有矿产资源土地面积(约300亩)都列为‘联营公司’的开采范围。姚竹青向村民组每年补偿费40万元人民币。并将申雅公司的盈亏,拉入‘联营公司’一块核算。后来姚竹青也确实代理申雅公司支付村民组土地补偿费、搬迁费、办证费三项共计1156560元,此款用申雅公司红利款分四年偿还姚竹青。但是,后来所谓的联营公司也没有成立。姚竹青却一直领着申雅公司巨额红利(数年下来已经近亿元)。(村民说,姚竹青属于典型的欲壑难填,想一直占着村民的便宜。这也是为什么姚竹青能口出狂言‘无论谁跟我在信阳市中院打官司都赢不了’!)3,村民说搞不明白,姚竹青只占有华珍矿业公司40%股份,而华珍矿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的会议决议,决议说对村民组不予追究、豁免对个别村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权利。姚竹青有什么权利代表华珍矿业公司起诉村民组,仅仅是利用总经理的便利,行公司之名使自己之利益。而市中院三次判决村民组对公司和姚竹青进行赔偿!3,即使中院依据姚竹青提供的所谓证据,让村民组赔偿,但是村民组占60%的股份,所谓的赔偿最后村民组也有60%的比例,为什么中院不理会。4,村民最质疑的问题是,官司B败诉,法院已经扣押的帐户每年申雅公司分红的资金都不是小数目。法院老是拿拍卖村民组的矿产(区)来说事,有一种配合姚竹青而威胁村民组的意思。石咀村民组早就没有了可耕地,矿产可是村民唯一的生存依靠!
2019年1月25日,本网电话联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陈某某法官。陈法官说;“我没有骂当事人,也不可能骂人。”“我这里已经执行完毕,你说的姓李的是二庭(执行局二庭)的,他执行的是另外的案子,我们不一码事。”“没有告诉村民组的人,我没有义务告诉他们,我只管自己的事。”“你不要以为村民不懂,他们能着呢,人家还有律师。”“这个案子(指整个纠纷)真不简单,很复杂。也因此我管好自己的事情就行了。”真希望如陈法官所说,都‘管好自己的事’!尊重事实,多考虑为数众多的广大村民的利益,打击个别不法分子的侵害他人利益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是赋予司法系统的同志们伟大使命!作为最后一道防火墙的各级人民法院,提高综合素养,服务法院,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公平正义!针对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石咀村民组的‘矿产利益纠纷’,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