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两级法院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审结一例长达11年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2月18日,笔者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内乡县法院适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判决一例长达11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拖欠11年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法定时间内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适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提起要求原告返还17年来不应当缴纳承包款的反诉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也被一审法院驳回。该诉争起因要追溯到17年前的2002年。
2002年1月1日,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村民江凌(化名),与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主文约定了年承包款、交款时间、违约责任。该合同履行5年,至2007年7月1日后,江凌再也没交承包款,村民小组年年讨要无果,于2018年11月形成诉争。
江凌接到内乡县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提起反诉,要求村民小组返还其2002年6月,即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半年后至2007年7月1日,期间不应当缴纳的土地承包款。由于此案上下跨度过长达17年,承办此案的员额法官、内乡县法院副院长张本华决定不合并审理,另案处理江凌的反诉请求。在法官多次主持庭前调解无效情况下,立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合议庭查明上述事实,一并查明,村民小组于2002年6月,将江凌上述承包的“经济田”流转为“责任田”,并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嗣后,江某年年从国家领取责任田种子、化肥、地膜等农资补贴。
合议庭认为,河南省2002年6月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种粮,不仅免交农业税等,而且还从国家领取补贴;江凌承包的上述土地已由经济田流转为责任田,该责任田自2002年6月后年年享受国家种地补贴等优惠政策,故其不应再缴纳上述承包款。在开庭前、开庭时、开庭后多次调解无效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代;村民小组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向江凌收取承包款,违反国家税费改革政策;其要求江凌支付2005年后承包款,缺乏法律依据。遂适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村民小组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同样适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该案同时另案处理的江凌反诉案,由于江凌早在17年前的2002年6月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就知道自己不应再缴纳土地承包款,也早在17年前就了解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其反诉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内乡县法院一并作出“驳回其反诉请求”判决。判决书同时送达后,江凌服判没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