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老街社区新街庄的于长友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2016年6月1日,在未给予任何通知和手续的情况下,他刚刚建好的一座楼房、也是其唯一的一处住房被强拆,一家四口人无家可归。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合理解决。
我叫于长友,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老街社区新街庄。我要反应我的住房被暴力强拆一事,而该建房是我唯一的一处住房,唯一的一处宅基地。
2015年3月,我把自己的老房子拆掉建新房,经老街社区村民居委会和立仓土管所同意后,开始建设。到2016年5月份,12间三层楼房完工。该建房宅基地我有宅基使用证,未侵占任何人土地。
2016年6月1日,蒙城县立仓镇政府组织300余人,以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建房为由,把我在自家宅基地建好的12间3层楼房强行拆除6间3层楼房。把我剩余的6间3层主体结构已破坏现已变成危房,且强拆时未给予任何通知和手续。
强拆后,我多次找到立仓镇领导讨一个说法,均未给出任何结果。2017年1月9日,我将立仓镇政府起诉到蒙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立仓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拆除的6间3层楼房侵占集体土地。又因楼房没有装修,立仓镇政府不予赔偿我的建房损失80万元。
同年,我上诉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仓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给予赔偿。中院审理后判决:立仓镇政府的行为没有侵占到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我申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裁定不予再审。现在我一家四口人无家可归,到处流浪,无人问津。
我认为一审蒙城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有蒙城县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集体土地宅基使用证》,判决书说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6间,与事实不符;被强拆后的现场,现仍在保留,剩余的6间3层主体结构已被破坏,已变成危房,判决书上却说没有加大原告的损失;我从建房到建成经历一年多的时间,并无任何机关单位说不允许建房。楼房建成后,却突然违法了、被强拆了。
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禁止违法强拆,一旦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应该得到严格执行。如此判决是否有失公正,希望关注此事的朋友说一说“法”,给以网评。(安徽省蒙城县:于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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