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火的民生话题之一,是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全年不遗余力推动、甚至是联手银行营业点强制推行的交通改革---高速收费站ETC安装。当时文件称:“涉及收费方式的变化,但不会增加总体负担”。
交通运输部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1-11月,全国高速公路客车流量达到77亿辆次,货车23.4亿辆次,167亿吨货物经由高速公路运往全国各地。人们当时曾有误解,认为是要全面取消收费站及交通收费,以打通物流瓶颈,让中国物流和“中国制造”成本降低,进而提升国际竞争力。后来发现只是为了简化通过手续,部份提高通行效率。所以,绝没能天上掉下来的“免费的馅饼”。
“修修补补”也就罢了,问题是,当2020新年伊始,人们却又发现事情不仅远非想像的那般美好:高速公路的通行率并未因ETC改革而有显著改善,而且反倒是过路费像一个打了鸡血和兴奋剂,一路打着滚、撒着泼不断膨胀的怪胎一般,等到了收费出口,俨然变成一个顶天立地的魔兽,手持铁枪一般的过路横杆拦在车前,收费屏“绿目圆睁”,等着车主们留下“买路钱”!
面对出乎意料的“变局”,车主们有些措手不急,从开始时个体的疑惑不解,后来发展成彻底愤怒,乃至近来的全民声讨浪潮!不得不承认,这要得益于网络时代的利好,使“巴别塔”式的分治未能奏效。新科技面前,成也萧何,改也萧何!
虽然有关部门赶紧出面解释,声称是因为:
一、“系统不完善”---那为什么机器却“善解人意,懂得多收”,而不是少收或免费放行?
二、“计算方法改变”---不论是以前“按行驶直线”,还是现在“按曲线”,还是“按车轴”,为什么会比改前只高不低,只多不少?
三、有没有“地主老财周扒皮玩半夜鸡叫,算计长工”的意思?
四、对多收、错收部份如何退赔,如何弥补车主损失?对“失误”人员如何处置?车主有无法律诉讼的权利和空间?
五、北京近郊降费,因样本太小,不足为论。
几轮置疑和辩解下来,人们终于认清了这轮“ETC改”,无非就是“套路改”!
大家都知道,从人工收费到电子收费,随着效率的提升,会因此解聘大量的收费人员。如何安置,在垄断行业中一直是一个头痛的问题---国家和社会似乎与他们签有一纸契约,如果不给他们找一个满意的出路,在道义上和法律上欠了他们什么一般,有些说不过去。加之,不少人别无所能,无法适应新的人生和职业,就是认定了“死活都是组织的人”。
这种从众型的利益团体仍大量存在,并用各种借口和方法阻碍任何有先进意义的改G。
“ETC事件”是当下一次”乌龙改”,或者说“阳谋”更合适。因为涉及大量的生产行业和中产群体而广受关注。其实想说的还有,”交改”并不限于高速收费,外地牌进京限行也已经在2020新年第一天开始落地执行了。至于地方法规的合法性、对上位法的消噬性和综合影响,因为讨论受到压而无声无息。
全世界一大半(有说是70%)收费公路在中国。有网友贴这样显示:“陶君:我上周开车去洛杉矶、凤凰城、Page、Zion国家公园、拉斯维加斯、死亡谷,再回旧金山,总里程超过三千公里,没缴一分钱公路费,也没缴过桥费,经历了四个州,美国的州相当于国家”---美国经济发达,从中可以有所借鉴。
频频出现“乌龙改”,说明难度之大。之前的个税改,要旨也是“惠民”,但几经变脸,算法越来越复杂,一般人根本看不懂,算不清,甚至税务专业人员也要经过强化培训才能上岗。
“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却始终不愿提高到8000-10000元的当时标准的中等收入以上等级,而笃定地坚持中产以下低收入的“大众税”定位。这说明个税改来改去,并没有对中下群体有实质性的让渡和“惠民”,而是一定要保证税基的基本盘稳定。
十年来,经济不景气,给企业、特别是民企减负,已是大势所趋和势在必行的急迫政务,为此也推出了“营改增”。从结果看,虽然有关部门言之凿凿“为企业减负,少收了++亿”,但仍有大量权威观点认定“中国企业综合税负高达50%以上,居世界前列!”
不同于交改“涉及收费方式的变化,但不会增加总体负担”的持平说,税改可是承诺要实实在在地惠民的。暂不论是非,现在两种不同观点争执不下也只是表象,倒是一线企业冷暖自知,早就选择用脚投票,或改、或倒、或迁、或移,其势既成,汹涌难挡。
以上三例只想说明:改G很需要诚意和信用!“以进为退”,不改也罢。
一般认为,大多数的改G本应坚持利国、利民、利发展的方向、目的和原则,同时在手段和方法上也要与此匹配,如简化流程,保证可操作性,尤其是多数与民众、民生相关的改G,更要让人看得明白,才容易理解、普及和推行。
事实却是,一些改G方案不惜玩弄文字游戏,内容如天书一般,用意也很明确:霸占“独家解释权”和话语权,让改G扭曲变形。
“出发点是好的,但到了下面就变坏了”---“一部好经被念歪”的现象,其实多年来从来没有消失,而是与整个改G过程相生相伴。这就不能不让人思考:为什么”好经”总容易变坏?这么容易念歪的“好经”,还是’好经”吗?
此前有“人民代表”提及“建立道德档案”的议案,受其启发,认为不妨将此创意用于“写经”定策层面,比如将此次ETC“乌龙改”作为反面案例,列入黑名单,岂不可以惩前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