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打给纪检官员的借条,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近日,河南漯河市纪委干部靳安民持“诈骗犯”付某某百万借条查封其(付某某)名下房产引发争议。
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29日,付某某因涉嫌刑事诈骗罪被当地警方拘捕。2017年7月25日,法院认定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显示,入狱前,付某某先后于2014年7月31日及同年8月,因买地资金不足,两次向漯河市纪委干部靳安民借现金160万元,期间付某某“还款”20万元。
2015年初,靳安民以借款未还为由,将付某某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某,借原告靳安民140万元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付清。二、本案诉讼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靳安民自愿承担。
该调解书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主持调解法官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发文。
该调解书下发后,靳安民很快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付某某名下的31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予以扣押。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随即作出了扣押裁定。
是时,该处房产中住着付某某的妻子殷梅灵等祖孙三代人。
2015年3月27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向付某某下强制执行通知书,准备对该处房产强制执行。
该强制执行通知下达后,引起付某某的妻子殷梅灵玲不满。2015年5月,殷梅灵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殷梅玲的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书写道,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对付某某在郾城区郭桥村的拆迁安置房310平方米予以扣押,属于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靳安民执意持百万借条查封付某某名下房产一事,殷梅灵十分愤慨。殷梅灵说,所谓付某某借靳安民160万元一事,根本就是子无虚有,是靳安民精心导演的一个骗局。
殷梅灵告诉记者,实际情况是,2012年10月,付某某打算低价购买一块土地请求靳某帮忙,靳安民以纪检干部的身份积极参予此事,使这块土地顺利的拍到付某某的朋友郭某名下。购地成功后,靳安民向付某某索要160万元的好处费,付某某拿不出来,于是在靳安民的逼迫下付某某给靳安民出具了一张110万元借条、一张50万元的借条,两张借条共计160万元。
殷梅灵说,两张借条中110万元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8月4日,50万元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7月31日。两张借条的相同之处是,借款内容均为靳某所写,仅借款人“付某某”三个字是付某某本人写的。
殷梅灵指着落款时为2014年8月4日、借款金额为110万元借条告诉记者,付某某在这张借条上实际签字时间是2014年10月14日,而并非借条上的时间。那天,付某某因脑梗住院,靳安民借看望付某某的名义让付某某在他(靳安民)已经写好的一张借条上签了字。她当时在病房外曾听到靳安民骂付某某,说他(靳安民)给付某某帮了很多忙,而付某某却没有给他(靳安民)足够的回报。
殷梅灵说,后来她又发现一件更为奇怪的是,在付某某给靳安民打50万借条的同时,靳安民又给付某某打了一张“今收到付某某50万元”的收条,时间是同一天。这两张条子放在一起说明,两人在合谋制造160万元借款的假象。
“两人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的那场160万元借款纠纷诉讼中,双方之间借贷金额全凭嘴说,没有任河资金往来的银行记录,也没有证人证明。因此,这场诉讼完全靳安民策划的一场虚假诉讼,目的是夺走我们的房子。”
据殷梅灵透露,早在2012年5月,付某某为了买地的事,就找靳安民帮过忙。为此,付某某还让她向漯河市一汽大众4S店两次转款22.36万元,为靳安民购迈腾轿车。该轿车主名字写的是靳安民老婆名字齐某。她现在还保留当时的银行转账记录。
殷梅灵说,在靳安民持意要夺走自己房产的情况下,她也对靳安民开始进行调查,并拿到了靳安民名下的银行卡转账记录。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靳安民未位号为5676银行卡转账记录显示,自2013年到2015年2年多时间进入该卡号上的进账高达400余万元。
“靳安民只是纪委的一位普通干部,哪来那么多钱。我觉得这是不正常的。所以,我向纪委举报了靳安民。”
记者注意到,在付某某涉嫌刑事炸骗罪一案审判中,一靳姓人士曾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并出具证言。但靳姓人士的证言仅称,“付某某以购买大墓罗村的地向其借钱”,没有说具体借了多少。而该案的其他6个证人证言均有付某某以借款、或为办事为由骗钱或借钱的具体数额。
殷梅灵说,这个案件中的靳姓人士就是靳安民
谈起31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殷梅灵说,310平方米的拆迁房是她2009年12月拿着现金从某某处购买的,理应属于她所有。2015年该处房屋拆迁时,置换的三套房屋之所以写在付某某名下,那只是工作人员都认识付某某,当时我们又是一家人,所以房产证上就写了付某某的名字。买房的钱是她和儿子打工挣的。
“在历次诉讼中,靳安民一直强调310平方米的房子是付某某而不是我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诉讼方式夺走我们正的居住的房子。如果这场官司靳安民赢了。靳安民将是付某某刑事诈骗案中惟一个获利的人,而他也是唯一一个没有真正借钱给付某某的人。”殷梅灵说。
记者致电靳安民,靳一听是记者,仅说了一句“看法院判决书”便挂断了电话。
记者致电漯河市纪委,纪委工作人员确认有靳安民其人。但对靳是否涉案,工作人员强调,纪委办案有保密制度,除非公开发布的消息,纪委不会向外透露任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