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上市公司前财务总监串谋收受非法回佣约五十九万元,以委聘一间会计师楼提供服务,并将该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一间由他拥有的顾问公司,诈骗上市公司逾二百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四月三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七个月。 刘家聪,四十四岁,华信地产财务有限公司(华信地产)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早前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法官劳洁仪判刑时称,案件涉及严重的利益冲突,被告并违反诚信。
法官亦指出,案件损害涉案上市公司的管治,并影响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
此外,法官亦颁令被告须向华信地产归还约五十九万元,即他收受的贿款金额。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华信地产的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他是会计部主管,负责处理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的一切会计及财务事宜。
华信地产于二○一五年五月决定以逾三亿三千六百万元收购一间公司。被告提议将相关的预备工作外判予独立第三方,获华信地产同意其建议。
被告其后将该项收购的相关内部监控检讨、税务、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外判予一间会计师楼。
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间,就有关服务向该会计师楼支付共七十五万四千元,当中共约五十九万元其后被转帐至被告的银行户口,而余款则由该会计师楼继续管有。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成立希晴业务顾问有限公司(希晴),他是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东。
被告于二○一五年六月至二○一六年十月期间,在没有向华信地产披露他在希晴的权益,以及没有向其他承办商索取报价的情况下,致使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委聘希晴提供多项会计、税务、研究、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
被告作为华信地产的会计部主管,同意并批核了十五张由希晴发出的发票,希晴结果获发放款项共逾二百万元。
如华信地产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权益,则不会委聘希晴提供该等服务,以及支付有关费用。
华信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沈仲平博士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淑仪及陈贝苑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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