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地产商向副市长行贿400万元被判缓刑 法学专家:量刑畸轻 疑窦丛生
贪官背后都有不法商人与之勾肩搭背。在查处河南省新郑市原副市长王保军案中发现,王13笔受贿款总计1000余万元中,最高一笔单笔就受贿400万元,这位行贿者自然引发司法部门注意。行贿者就是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称金鼎公司),负责人是徐桂林。偷鸡不成反噬把米,行贿款不但被没收,行贿人还被判刑;值得注意的是一次性行贿400万元,行贿者仅仅被判2年缓刑,量刑畸轻,同时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概念混淆,裁判文书网一公开立即引发关注。 地产商单笔向副市长行贿400万副市长被判七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102刑初982号刑事判决(下简称982号判决)查明并认定: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桂林,为了使自己开发的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办理建设手续等,单笔向时任新郑市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王保军行贿400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保军刑事拘留,后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18日做出982号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王保军共有17笔受贿,其中地产商徐桂林向王保军行贿的金额是最大的,判决书显示王保军收受徐桂林贿赂的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王保军利用担任新郑市政府副市长,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桂林一张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并在该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提高容积率、规划城建手续办理和某某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方面,为徐桂林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判决王保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地产商到案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副市长王保军到案二个多月后,地产商徐桂林到案,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做(2017)豫0102刑初998号刑事判决(下简称998号判决),该刑事判决中显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单位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徐桂林,为感谢时任新郑市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王保军,在其开发位于新郑市薛店镇的某某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建设手续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王保军一张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案发后,王保军已将受贿款项全部上缴。徐桂林于2017年10月19日主动到本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被告单位金鼎公司、被告人徐桂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徐桂林签字具结。法院予以认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桂林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学专家:量刑畸轻 疑窦丛生
针对此案,法学博士任成宇认为:徐桂林一案判决存在疑问,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行贿是单位行贿罪,为了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是个人行贿罪。982号判决与998号判决系同一法院、同一审判长做出。982号判决认可检察机关指控,认定王保军受贿400万元“为徐桂林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该判决做出在前,按照司法实务,应当直接作为998号判决的依据。而998号判决却将徐桂林向王保军行贿400万元认定为“被告单位金鼎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两判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相悖。
将982号判决认定的徐桂林个人行贿变成998号判决认定的单位行贿,徐桂林的刑期也有可能因个人行贿400万元量刑10年以上,变成为了单位行贿400万元的量刑5年以下,个中原因令人不解。
关于徐桂林的自首问题,也疑窦丛生。在982号判决书中显示,王保军是在2017年6月14日,接受郑州市纪委调查,并如实交代包括徐桂林行贿400万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纪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需要,势必会在王保军交代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后,迅速找到徐桂林落实该涉案的400万元情况,因此在徐桂林到检察机关投案前不排除纪委已经找徐桂林核实相关案情。998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徐桂林是在2017年10月19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因此,徐桂林到检察机关投案如果是在纪委找其落实案情之后,那么,其算不算主动投案存在疑问。另外,如果在徐桂林投案前纪委已经找过徐桂林落实案情,那么,应该说,在徐桂林投案之前,相关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在此情况下,其投案后的供述行为究竟是坦白还是自首,存在疑问。而事实上徐桂林在行贿400万元的情况下却被判处缓刑,除了定性的改变发生作用外,其自首的认定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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