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口头承包的违法转包工程说辞,把我工伤事实劳动关系推给一个没有资质和营业执照资格的三无人员,目的就是让我走不成工伤保险保障的路,不想承担责任。法院不考虑公司操控目的,还一同要我一个弱小的工人举证。财权势力大的公司,小小的工人不经过公司同意,连大门都进不去,怎么能在公司拿到证物呢。”在豫务工的湖北省郧西县籍男子程新龙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程新龙,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是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某村的一位普通村民。因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祥永泰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在汝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程新龙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一审经审理查明,程新龙(上诉人,一审原告)跟随张某金在平顶山市中祥永泰煤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从事巷道掘进工作,期间的工资均由张某金以微信等方式发放,被告没有给原告支付过工资。因被上诉人拖欠程新龙班组工资,经汝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该信访事项,并责令被上诉人和张某金负责将工资打入工人个人银行卡。但被上诉人为了逃避工伤保险等法律责任,故意不直接支付工人工资,而通过队长、班长发放工人工资。如果仅以是否支付工资,而不考虑程新龙工作期间长短、地点、职务等实际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违背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同时,程新龙受伤住院期间张某金为程新龙支付部分费用,但张某金随后又从程新龙工资中扣除,结果是张某金没有支付程新龙医疗费,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支付过医疗费等费用,但不能据此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为推卸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说把巷道工程承包给张某金、上诉人仅受张某金雇佣管理,但没有出示张某金的资格资质、营业执照、合法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金是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岩巷队的队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2019年7月,上诉人程新龙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煤矿井下钻工(井下打眼放炮)工作并担任班长。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中祥永泰煤业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煤矿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具备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殊岗位工人,禁止将巷道掘进等主要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张某金是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可能是包工头。上诉人工作中使用的炸药从被上诉人井下仓库领取、雷管从被上诉人地面门卫室签字领取、风钻和网片从地面仓库签字领取。被上诉人是特殊行业和地下作业,上诉人工作必须经被上诉人同意才能签字领取相关工具材料和矿灯从竖井下到井下作业工作。以上足以说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0年9月21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2020)豫04民终2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事实劳动关系案子,一句口头非法转包抹掉了我的工伤事实,实在不公平。国家规定违规把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或企业组织的,其组织招用的工人受伤了,发包单位就是责任人,可我怎么就不被法律保护了呢。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公平公正处理,维护普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程新龙)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