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经侦到吉林化工学院经过了解调查,说吉林化工学院一位副院长与他们讲,此项目是试验室结果,不能应用到生产化中,按照他们的说法,也就是说该项目不能推向社会,不能形成大批量生产,所以经侦讲海天工厂如何如何…………。对此说法,我看化工学院领导恐怕是怕惹火烧身,不敢对该院的科技成果有一个正确的评论。担心海天公司自事件发生后,会对吉林化工学院该项目发生不利的因素。如此说来在2005年,化工学院黄院长亲自到海天化工厂,关于如何解决反应器中分布器的技术问题,是在工厂小会议室召开的,有关工厂技术人员都在场,这只是其一,其二,该项目发明人薛连海、黄文焕教授,几次来海天化工厂给工人上技术课,这又如何解释?下面请大家看化工学院对此项目是如何向社会及企业推广自己的科技成果,请大家查询,吉林化工学院科技成果的网站。 1、 连续合成“叔十二碳硫醇”的工艺研究,(小试)1996年12月。中国石油吉化集团签定,经费10.7万元 发明人:薛连海 2、 连续合成“叔十二碳硫醇”的工艺研究,(中试)1998年12月。中国石油吉化集团签定, 发明人:薛连海 3、 叔十二碳硫醇中三废治理的研究 2000年12月 4、 3000吨/年连续合成法“叔十二碳硫醇”技术转让 2000年12月 转让费90万元,项目投资1.2亿,2005年11月试车成功,预计年创税3000万元。 5、 连续法合成硫醇的工艺研究 吉林化工学院报 6、 薛连海、黄文焕连续法生产叔十二碳硫醇装置的可行性研究 吉林化工学院报以上写的6项都是化工学院研究人员在网上、报纸上、科技杂志上以及化工学院报上都登过,还在吉林市召开的科技成果发表会上,该项目发明人讲该科技成果发给与会各人。尤其是对薛连海、黄文焕所发表的连续法生产“叔十二碳硫醇”装置的可行性研究中,所提到的设备等情况都是海天公司提供给他们的,非常认可,这都成了他们的科研果实,还以多种形式对外发表,尤其薛连海在此研究项目成果上,还得到奖金,因为这是化工学院将此项成果,是技术转让的成果,也是具备大规模连续生产化的项目。对此,化工学院某位领导的说法,是以什么样的姿态,对经侦办案单位这样说。可以说是欺骗公安机关,是利用他们的不懂。又说吉林化工学院与海天公司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第一份是不完善的。在2000年12月签定的1份合同,2003年又补充了第二份、第三份,最后2份补充合同都是在对化工学院有利的情况下,所补充写的,此时海天公司已是骑在虎背上,不得不签。说句不好听的话,就象女人要生孩子,如果明知道从怀胎到十月落地,就是死胎,那为什么当初要向社会转让?在2003年,海天公司已经全面开展实施此项目,建设资金已经到位,建设工业厂房,到制造设备及各种材料的预付款已经付出的情况下,签定的补充合同,更可气的是,在建设中间阶段,该项目发明人,都以要到外地工作为理由,要离开吉林化工学院,也就是离开吉林市。大家都知道,一个规模化的化工项目,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单位发明人在施工现场,来配合海天公司建设,这是合同中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海天公司王希田极力挽留,想尽一切办法,违心的,和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该项目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包括对发明人个人的利益)应该说化工学院在该技术成果转让的事情上,没有做到作为发明及转让单位应该做的事情。海天公司在此项目中,又是如何做到在2005年试车时,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呢?海天公司在与吉林化工学院签定了技术转让合同时,就在吉化公司退休或买断工人中招聘了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干部,成立项目部,展开全面工作,并就该项目关键技术提出了疑问,同时,海天公司就关键技术从开始已经考虑到了、注意到了该问题所在,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同时也与化工学院配合,争取他们意见,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化工学院黄院长亲自到工厂来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配合也好,争取也罢,他们并没有解决,全都是靠我们海天人员的努力,解决了关键性问题,由于要有时间来解决问题,无形中延长了从建厂到开车的时间,从时间上讲,如果早开车,早拿出产品,海天公司会发生今天的事情吗?不可能!就是由于解决最关键的技术问题,延误了试车时间,从而导致了海天事件的导火索。按照吉林化工学院某领导的说法,否定了该院此项目发明人的科技成果,否定了该院向社会推选的唯一技术转让成果。按此说法,在海天事件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诱导了经侦办案单位对海天工厂能否生产化的概念,有了否定的结论。对吉林化工学院发表的“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的科技成果中所包涵的一切内容,又如何解释?海天公司事件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不能凭几句话就推谢得了,不了了之。 新龙化工厂法人代表:王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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