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某执法部门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输了官司,原因是该部门曾办过一个实体,国家要求机关与所办实体脱钩后,这个部门就发了个文件,与企业解除了经济往来,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来该实体经营每况愈下,最终资不抵债,债权人在索债时发现在工商登记中这个执法者仍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将其告上了法庭。
听了这则消息,第一个感受是,受案法院好样的,公正司法,没有官官相护,接着又产生疑问:难道被判败诉的执法部门就不知道与实体脱钩要变更工商登记吗?作为天天都在办理大量案件的执法部门来说,这点法律常识肯定是有的。为什么明知该变更登记而不去变更呢?恐怕是感觉变更不变更无所谓的缘故吧。
有个别执法者讲起法律来头头是道,总是要求群众如何如何,而到了自己身上却不在乎,总少不了那种优越感。就像我们见到的:群众都在遵守交通规则,而闯红灯、压黄线、违章超车的却是一些警车(很难说每次都是执行任务)。有了这种特权感,自然不会把变更工商登记之类的事放在心上,而是自信的认为,我说脱钩就脱钩了,搞什么登记。这种在法律上的特权感,实质就是无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是人大于法思想的体现。应当说,绝大多数执法人员在这方面是好的,但不容回避的是,的确有一些执法人员在内心里有这种优越感,总侥幸地认为,自己例外一次两次,没事。
在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机关、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机关也不例外。无视法律的权威、知法犯法的危害性要比不懂法而违法的危害性更大,因前者从一定意义上说更是一种对法的权威的挑战,执法违法,更损害法的尊严,使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所以,树立法的权威性,对执法者来说并不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