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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泡”制的冤案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9-22

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制”的冤案

 

 

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夏东明被金湖县及淮安市两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七年零六个月。2004817以来,夏东明及其爱人张玉荣以夏受审期间遭到刑讯逼供为由,疾呼鸣冤,艰难上访,并向各新闻媒体投诉。在北京,此案引起了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的高度重视。两网站曾多次派记者到淮安调查,认为此案确实疑点重重,撰写《冤案是如何“泡制”的》、《亟待澄清的事实真相》、《夏东明领刑七年拷问金湖检察官》等文章,在互联网上予以披露。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文章被多个网站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近日,本刊记者得到消息,此案已被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重新审理。

 

一个笼罩在刑讯逼供阴影下的“受贿案”的事实真相亟待澄清,诸多焦点值得人们关注:

 

一、原审判决中显示“部分事实系被告人主动供述”。然而这“主动供述”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夏东明从脱离审查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起即提出审查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对此,法律上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然而200548第一次开庭,金湖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后,该院职检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对此予以否认。我们知道,金湖县检察院职检局是夏东明控告刑讯逼供的主体,也是被控告者的主管部门,其本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有上级庇护下级之嫌,不符合回避程序,不具有刑讯逼供的排他性。试问这样的“情况说明”,两级法院是依据哪条法律予以采信的?

 

二、在初审判决书及终审裁定书中我们看到夏东祥的证词:“(我)将刘玉广、孙玉春的24000元转交给夏东明时,夏东明当时未收,自己将24000存入银行”。后来夏东明岳母有病急需钱,向其弟借款在情理之中。夏东祥也曾做过“此款为借款”的证言,那么在“借款”与“贿款”之间,夏东祥几经反复,证词极不稳定。而此案却认定此款为“贿赂款”。试问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中,“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何以体现?

 

三、弟弟缘何指证哥哥?是“受贿”确实存在弟弟大义灭亲,还是另有隐情?

在一次电话采访中夏东祥告诉记者:“他们(金湖检办案人员)把我关了三天三夜,不让我睡觉,让我证明哥哥受贿。还说‘在淮安有弟弟包庇哥哥的进去了,你不说也让你进去’。我没有办法,只好按他们说的办……谢谢你们给我哥申冤的机会,你们来淮安我一定把详情告诉你们……”然而当记者再次到淮安与他联系,他却拒绝见面……直2007年八月初,记者又一次到淮调查,才见到“久违”的夏东祥……

 

记者深信,仅凭道德与良知,夏东祥就应该站出来讲出实情,更何况是同胞兄弟手足心情深?

 

四、人民维权网及中国舆论监督网两位记者采访翟元昌时的一段对话使人顿感醍醐灌顶——

2006861630分在淮安楚州晋城建筑工程公司,记者季庆云、李新德采访了行贿人翟元昌:

记者:夏东明你熟悉吗?人怎样?

翟:人不错,以前打过交道。

……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被判刑的?      

翟:两年多了。

记者:希望你如实地告诉我们,你是否给夏东明送过8000元钱?

翟:记不清了,只能问我的律师。

记者:如果夏东明是个罪犯我们会揭露他,请你再想想……

翟:记不清了……

记者:金湖检察院找你谈话是在什么地方?

翟:记不清了!

记者:你“记不清了”,是在检察院找你以前还是以后?

翟:以后……

 

五、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那么此案中“行贿人”为何会逍遥法外?难道是金湖检察院可以法外开恩而不对他们提起公诉?其真相又是什么?

 

六、当金湖县检察院看到人民维权网及中国舆论监督网上发表的有关文章,即发“公函”给人民维权网,指责失实、要求撤稿并进行恫吓:“我院保留诉讼的权利”。最初关心此案的社会公众都为人民维权网捏了一把汗,纷纷致电给两位记者,两位记者胸有成竹地回答:“好啊,我们希望如此!”然而近半年过去了,金湖检方为何失语?

……

我们知道,一切虚假的东西都注定漏洞百出且不堪一击,而真相必定在冰山融化后浮出水面。值得一提的是,那些执着地为夏东明证明伤情的证人使人感动,尽管受到了威胁恐吓以至收买,他们仍然一次又一次地揭露事实真相。是他们正义的相助才得以撬开了此案冰山的一角,也正由于他们执着地作证才使蒙冤之人看到了曙光,昭雪之日为期不远。张玉荣为夫申冤之路走到此也许是一处驿站,但关心此事件的社会公众都希望这里是圆满的终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案的再一次审理也必将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国内外媒体及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结果,我们将跟踪报道。

 

 

 

编辑:刘伟

 

 

 

 

 

 

 

 


  用上海市政府和教育局名义诈骗求..      是谁侵吞了水库移民的建房款
相关评论:
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在中国多半不是法律在判定事物,而是人在判断事物的对与错。
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法制远着呢
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才是中国大陆腐败的真正根源!
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震惊!政府,公检法要想制造一个冤案,真是垂手可得。对执法犯法者,必须予以严惩!确保法律的尊严!
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个案件中有多少人已经违法了?一个以权力治国而非以法律治国的国家能确定其公平性吗?
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异地有什么用?都是在天朝的范围内------
IP:94.100.2*  于2011-08-05  发表评论:
More posts of this quality. Not the usual c***, plasee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审~~!!强烈要求重新审理~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现在司法腐败关键是吏治的腐败,再大的贪官,只要你上面有人,也能青云直上,即使出了事,上面也有人保你,因为利益息息相关,所以贪官是有恃无恐,胆大妄为,出事的贪官几乎为零.在这种格局下,上下级的关系犹如铜墙铁壁,坚不可摧,他们很清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官官相互,所以想指望一审办的错案,二审给予纠正,无异于痴人说梦.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求助答案:也许明天就会在你身上发生的问题1.当一审法院法官为了包庇一方,而故意制造冤案,我们应该去那里告他们? 2.我们应该用什么罪名告他们? 3.当二审法院法官为了包庇一审法院法官,而继续维护冤案,我们又应该去那里告他们?4.我们应该用什么罪名告? 5.当地方高级法院法官为了继续包庇,维护冤案,我们又应该去那里告? 6.应该用什么罪名告他们? 各位朋友,因为这些事都已经在我身上发生了,所以我希望大家都能帮助我,其实也是帮你自己,因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许会落到我们每人头上. 我在这里谢谢.拜托了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呼唤正义和法制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现在的法院是讲政治的法院,法律算什么?法院办案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一切讲政治,审判是为政治服务的,还有什么司法公平公正可言?草菅人命的事以后仍会发生的.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两年了,竟然没有个所以然出来,或许,就像风一样,大家都淡忘了这案件,后来,后来,后来没有结果了吗?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一个不公正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彻底治理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逐渐扭转过来。呼吁改变判决结果,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挽回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的后果!!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在最高院一份报告中公布:“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违纪违法人数占到违纪违法总人数的77%。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人数约占违纪违法总人数的41%。从中看出,法院反腐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同时想到,这样多违纪违法的法官办了多少错案?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就象毒疮里的腐肉,只有挖去腐肉,才能治好毒疮。枉法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设立网上法庭,在人民的监督下重新审判假、错、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规定。司法部门只有经过大浪淘沙,铲除司法腐败的根源,具有优秀品德的司法者才能肩负起法治中国的重任,法院的公信力才能提高,司法独立才能让人民放心。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老百姓对法院的要求其实都是最低的。不要违背事实,不要违背法律;不要黑百颠倒,不要隐瞒证据!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县、市级法院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做人要讲良心,做法官更要讲良心。法官无可指责的良心应该是忠于职守,以宪法和法律至上。造成那么多冤假错案,上访群众予日具增,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官没有良心。当法官屈服于政治权势或者贪恋经济利益而枉法时,其良心就已经泯灭了。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不知什么时候有结果,期待中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每一次不公的裁判,都将成为枉法的证据,而载入历史,遭世人谴责。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经验之谈:转自“法院真黑”---修改稿。基层法院(县一级)的法官明着整人的现象是司空见惯!中级法院(地市级)的法官暗中坑人的游戏是家常便饭!省级法院(叫高院)的法官专挑毛病的情况是不太普遍!国家法院(最高院)的法官公平公正的那才是依法办案!
IP:222.184.*  于2009-04-30  发表评论:
在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上,法官在审判上是可以作为的。
IP:222.184.*  于2009-04-30  发表评论:
现在法院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认定采纳方式也是有问题的。大量侦查机关的笔录被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还说什么被告人的第一次供述是最准的。这样被告如在侦查机关作了有罪供述,特别是如果第一次讯问作了有罪供述,又或者多次作了有罪供述,他就非常有可能被定罪,而不管其后来如何翻供。法院认定“事实”时还会如此论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证据确实充分。
IP:222.184.*  于2009-04-30  发表评论:
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刑讯逼供的危害认识不足,尤其是检察院缺乏对反贪局自办案件的法律监督,一些办案人员打着“为国家惩治腐败”的名义,干着实为利、为名办案的勾当。刑讯逼供已经不是办案,而是明目张胆地作案,是公然挑衅社会主义法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当务之急。法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剔除涉嫌刑讯逼供的“证词”和“口供”,不给违法分子刑讯逼供的任何可乘之机。
IP:222.184.*  于2009-04-3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并非无药可治。鉴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可能逼供,惟有法院公开的法庭审判具有“阳光操作”的属性,排除了逼供的可能。因此,在加强刑事案件侦察阶段的法治监督、提升司法人员素质能力、严惩冤狱制造者的同时,最有力的举措莫过于强化法院的权威,强化庭审的功效。利用公开审判来揭露、查证隐秘进行的侦察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推动审判与赔偿及追责的有机衔接和顺利实施,以法治的公平和正义温暖世道人心!
IP:222.184.*  于2009-04-30  发表评论:
当时审判的法官难道是糊涂虫?为什么疑点重重不弄清楚,却“糊涂官判糊涂案”?
IP:222.184.*  于2009-04-14  发表评论:
判决结果会如何?我相信所有的正义之士都将和我一样,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9-04-14  发表评论:
严重关注这着审判结果!
IP:222.184.*  于2009-04-14  发表评论:
一个不公正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彻底治理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逐渐扭转过来。呼吁改变判决结果,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挽回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的后果!!   
IP:218.94.3*  于2009-04-06  发表评论:
涉及该案的法官你们这些行为是否愧对法律尊严与自己的良心!
IP:222.184.*  于2009-04-05  发表评论:
不知何时能处理此案,应尽早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IP:222.184.*  于2009-04-05  发表评论:
公正公开才是唯一的选择.
IP:222.184.*  于2009-04-05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公审!把事实大白于天下!!!!
IP:222.184.*  于2009-04-05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早就应适用异地办案程序,至少在程序上公平.指望淮安市公平处理鬼才相信!!
IP:222.184.*  于2009-03-19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
IP:222.184.*  于2009-03-19  发表评论:
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与网友交流时承认:“由于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尚难以彻底消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以及封建残余思想还在不断侵蚀和影响我们的队伍,加之我们防范司法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也还不尽完善,以致在当前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法官司法不公、不廉,违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
IP:222.184.*  于2009-03-19  发表评论:
作为老百姓,只能向上级部门申诉、向媒体曝光。--------这就是中国司法的悲哀现状!!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申诉状交原审法院,他们不理采,我们只好越级申诉,上面推下面,下面又不理,如果理了也不可能自行纠错,这个申诉的权利就是虚拟的。所以可以轻率判案。河北省自今年5月起在全省法院推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共抽查各类案件45000余件,有75名审判人员因所办案件存在瑕疵而受到责任追究,其中7人被责令检查,30人接受诫勉谈话,33人被通报批评,1人被取消评先资格,2人接受离岗培训,2人受到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相信法院,只有这样运作,才能让群众相信法官的行为。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本来是个小案,如果法官执法不公判了案,会造成什么后果?建立、落实案件评查、责任倒查机制,查明产生错误的原因,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决不能让违法乱纪的干警逍遥于法纪之外,决不能让受了委屈的群众伸张不了正义;说的好! 也希望做的更好!!!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吁请审判监督机制改革。靠法院自查自纠自己的错误,几无不可能。靠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受人手所限,也难以承此重任。大学习、大讨论正在走过场。大接访根本见不了院长。求见院长须填表申请,须排队等候,须审核批准。且填表递上材料后,没有任何凭据。 错案追究责任制正在成为将错案进行到底的动力!你永远也挨不上“错案”,因而也不会追究。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基层法院法官敢枉法判案有中级法院法官做保护伞;中级法院法官敢枉法判案有高级法院法官做保护伞;高级法院法官敢枉法判案有最高级法院法官做保护伞,有部门集团利益做保护,还有什么不敢的?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立而不审,审而不判,久拖不决超审限审理或枉法裁判案件的背后,肯定隐藏着重大的幕后交易,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不依法办案和枉法办案没有任何风险,甚至还有层层保护伞所致!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终审判决,终生不服!!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法院是法规的院, 不是法官的院.法官是该院的仆人, 他们不作主.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法官职务的提升、法官级别的调整、法院与法院之间的评比,等等等等。都与错案率、发回重审率挂钩。所以,法院、法官枉法判错的案例,他们以各种歪理邪说不与承认错误,你一个信访人还能翻了天。工作中,你今天能更正了我的错判案,明天我也更正你的错判案,大家都落不到好处。若更正了小百姓的信访案,小百姓你能给我提职、提级吗?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枉法裁判的共性是,玩弄法律、罔顾事实、胡作非为、失据裁判。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对待申诉案件,法院的拖是一个招,反正都是在上班拿薪水,他们是不着急的。而申诉人要奈得住心情,要奈得住多方的恐吓、压制、名目烦多的假调解,上司、领导的说合,反正一句话,你申诉的案件决不能再审后定性成为错案等等。您不可有一丝一毫的违法举动,拖上一年半载大家还能忍受,三年、五年还得忍受,就是十年八年您还得忍着,拖到十年二十年待您忍不住了,或者说您做出了点违法的举动。好了,借口有了案子就结了!我提醒所有对法院判决不服而申诉的当事人,自己要调整好心态,坚持依法依据申诉,再忍上个三十、五十年,总会解决的。我国不是已经建国六十周年了吗,申诉成功结案后,向建国一百周年献礼!不要忘记祝贺法院的公正!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费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在一审法院发生没有悬念的错判案后,二审、再审法院为保其“威信”,往往就不依法了!这里边有保“威信”的一面,更有同学、同伴、同事间,今日有你一天,明日也有我一天“情意”!这样法院的操持者——法官,就变成了不法!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法官素质普遍都低,所以判案子的质量就不会高,也经不起历史考验和推敲,糊涂案和冤假错案不断也就不足为怪了,只苦了那些受害者。把司法工作的质量要提高上去,是人民的呼声!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知错就是不改呀!我遇到枉法判决,并未充分说理,在没有驳倒败诉方举出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就蛮横不讲理地作出判决。法院最可怕的问题是法官的麻木!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纠错不难知错难!各级司法领导!枉法裁判已经成为威胁中国法治的最大杀手,其对中国社会肌体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贩毒罪的危害,目前,各地的涉法信访事件层出不穷,成为威胁中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这些人为什么不将其冤屈诉诸法律呢?人们为什么不相信法院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但愿能依法惩办。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何以至如此??????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如果继续推诿、敷衍、拖延,而不下决心甄别、处理,法院的威信就不可能提高,司法权威就是一句空话,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IP:222.184.*  于2009-01-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窝案不查,法院不能公正审判,比刑讯逼供更加可怕。人民会通过案件来看国家是嘴上法制还是行动的法制!
IP:222.184.*  于2009-01-03  发表评论:
申诉难,难申诉,再审更难!这可是得权力者的权力可澎伥,滥权炮制新的冤假错案结症所在,也是我国立法,监督缺失表现,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该是势在必行!
IP:222.184.*  于2009-01-03  发表评论:
冤案不纠,就是一种渎职, 一种犯罪, 一种司法腐败!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经常有被告人的法庭上控诉警察打人检察官逼供,其口供都是在拷打中形成的,法官们高坐在上,要么是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其逼供,要么与检方一样训斥:狡辩.作为辩护人也是无能为力,因为确实没有证据.人们都希望法律公正,是因为害怕自己受到不公正.如果法官们由此猛醒,还会包庇打人的警察与逼供的检察官么?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当法律不能维护正义时,也只能以暴制暴了!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如果不能做到“有错必纠”、“知错必改”,则绝不能树立司法权威!只有真正为人民而阳光司法,为人民而“有错必纠”、“知错必改”,心地光明,胸怀坦白,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关注。什么时候能知道真相。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偶尔,网络关注的事件能得到了公正的解决——这给人们造成一个错觉是:网络的力量是大无边的。但是,看看杨佳案的公正审理情况,人们又感觉到:网络的力量在强权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即便与杨佳案的关注度一样又如何呢?枉法的法官虽然是少数,但对当事人伤害很大,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依靠刑讯逼供是无能的表现!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要用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来终结刑讯之恶。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公正要是迟到了,就说明不公正在此之前得到了肯定!被亵渎的是司法!被摧残的是当事人的身心!被扭曲的是制造冤案的人的灵魂!失去的是司法机关的信誉!这样来看,还有公正可言吗?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既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重口供轻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谁主张谁举证。每一个案子后面都存在大量的刑询逼供,被冤屈者只能寄希望于一些偶然的翻案机会。否则永无昭雪之日。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司法。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强烈呼唤陪审团制度!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几百年前,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那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今天,当我们面对夏东明案件,更加体会到这句话的分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信力如果遭到破坏,还有谁能保护我们的安全呢?法律,其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的手中,愿所有从事法律的人们,慎待手中的权力!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中国法治任重而道远!当今在刑事案件中,多数是寻找、认可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根本不考虑。
IP:61.158.7*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时刻关注!一个好人受冤,坏人们都在笑着呢!不过不要笑得太早了,有你们死得难看的一天!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科學執政、构建社會和諧、确立依法糾錯原則,必須糾正和可能糾正錯誤,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糾錯、糾正錯案、限時辦理不能一直仃留信訪部門。再審出精品、出合格品、出和諧品、出案結了事熟品、出法官知慧、出法審才能、出合議庭航天精神、出凈化清晶品。
IP:222.184.*  于2008-12-11  发表评论:
法院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法院几乎成为人见人骂的对象。
IP:222.184.*  于2008-12-11  发表评论:
从最高院做起。上梁正,下梁直。还是实事求是,依法查处好,造成错案是推不掉的。
IP:222.184.*  于2008-12-11  发表评论:
国家机关办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法查处、依法处理是应该的。拖,就是失职渎职!失职渎职就是违法犯罪!即使把上访人拖穷、拖苦、拖死,也拖不出公平与正义来!真心为民排忧解难!这是争取广大民心的大举措!何乐不为?
IP:222.184.*  于2008-12-11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是给国家知道混乱的隐患。拖是法官致富的手段。
IP:222.184.*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看了这个案子,我很失望,我是学法律的啊!!!!这些证据能体现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么?这不是很荒谬么!上诉吧,告倒金湖检察院那些肮脏的人,告醒这社会的良知吧!!
IP:222.184.*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一个小案件,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法律何用!纳税人交的税就是养这些人吗?颠倒黑白浪费纳税人的钱!!!!!此案只不过又一次证明作为国家公器的公检法已经堕落到何种地步!又一次证明我们生活的社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社会!又一次让普通人对公平和正义绝望!
IP:222.184.*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又给了所谓的和谐社会一记响亮的耳光!
IP:222.184.*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夏东明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个案,我坚信中国还有很多很多的冤案,因为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人。。。。。。法官把法律玩于掌中,官官相卫,都在做恶事。什么世道,天理难容!
IP:222.184.*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这件事让祖国的形象在海外游子的心中一落千丈,这就是我们的法治社会,不完善的法制怎么治啊,最可恶的还是里面体现出来的官官相护,我们拭目以待事件的继续发展,强烈关注此事,不只是为了一个夏东明而是为了呼唤公正!!!
IP:222.184.*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声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造成夏东明冤案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愿夏东明案件的重审能够引起高层的重视.查清事实真相,对此案做出重新处理,严格按照法律的和序办事,不要为个别机关人员而损坏了我国的形象.严惩刑逼凶手,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了当前严重阻碍司法公正、殃及越来越多无辜百姓的一大社会毒瘤了,还不设法彻底切除,更待何时!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人的生命实在是太脆弱了。殊不知人的皮肉比人的生命还要脆弱若干倍。现在是讲求实事求是、实话实说的时代,所以我才敢说这样的话:世上宁死不屈的人也许有,但数量绝对非常有限。如果在临死之前从未遭受皮肉之苦,那么到最后坚持用自己的死亡来捍卫原则的壮举我相信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做到。但是,如果硬是暂时不让你死,而是不停地用强度不断升级的各种酷刑来折磨你、摧残你,我敢保证,十个人中至少有九个都会把一切“罪过”全都揽到自己身上了事。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值得关注,中国法制的强权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一个不公正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彻底治理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逐渐扭转过来。呼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变判决结果,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挽回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的后果!!
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改变判决结果,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挽回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的后果!!
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一个不公正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彻底治理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逐渐扭转过来。
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公检法执法犯法的太多了,逼打成招的,致死的。。。公检法的虐待狂太多了,法律掌握在公检法的手里,他们官官相护,若不从重处理这些社会渣子,公检法队伍中的败类,难解民愤。
IP:222.184.*  于2008-11-12  发表评论:
淮安法官不公正,夏东明固然得不到正义。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说实在,如果检察院端过来了,就算是生饭,法官是不吃也得吃,检察院监督着法院要吃的呀 !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是法律纵容刑讯逼供,还是“官官相护”。作为执法人错判定罪,就是严重渎职,何况非法非人道刑讯。公检法人员一般都称”冤错案“,而不提”冤假错案“,”错案“是不小心搞错的,而假案是有意制造出来的。恰恰是后者,对老百姓的危害最严重!平反难度也最大。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任何社会、国家都会发生不堪入目的事。不管发生什么事,就要看事后怎么对待和处理,这才是最重要的!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是少数法官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一个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破坏国家法制形象。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夏东明的案件虽然是一起个案,但是却反映出我们国家司法权对人权的侵害已经到了可怕的程度.检察机关的权力膨胀而且缺乏监督,是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愿夏东明的冤屈能够引起高层的重视.严惩刑讯逼供打人的凶手,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执法必严难,违法必纠更难.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只有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执法队伍,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公正要是迟到了,就说明不公正在此之前得到了肯定!被亵渎的是司法!被摧残的是当事人的身心!被扭曲的是制造冤案的人的灵魂!失去的是司法机关的信誉!这样来看,还有公正可言吗?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要不是媒体曝光,中央能知道么?现在似乎只有中央是为人民服务的,其他各级政府扪心自问,当你站在高堂喊反腐败,高声说我们的生活环境是安全的,这个时候你自己心里可能都在发笑。我相信党中央,相信国务院,但是很多地方政府确实很不像样,发生这么重大的人间悲剧,地方“父母官”是不是都该引咎辞职呢?要么下台,要么好好干,不要逼到人人都不信任政府,都私自用暴力手段反抗的地步再来一次“李自成革命”。
IP:222.184.*  于2008-10-13  发表评论:
现在还有这样的事情,执法机关素资太低劣了。国家该清理执法队伍,让法律维护人们的尊严。
IP:222.184.*  于2008-10-13  发表评论:
请江苏省高院的法官拿出良心、道德来,拿出勇气来,为夏东明彻底平反!为和谐社会、为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作出实际贡献。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感谢维权网,但愿记者能真正揭开金湖检察院的黑暗,还夏东明一个公道!让金湖检察院及背后真正的黑手受到法律的严惩!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江苏,特别是苏北的某些地方法制观念非常差,差不在人民群众,差在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搞法律的领导干部。我祖籍是江苏,但我不选择回到江苏工作,也有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对那里很失望。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刑事逼供这种事在这些小县城的反贪部门都是家常便饭了!反贪的人也特没素质都不懂法律 !人面兽心!不靠刑事逼供 估计这些人一个案子都办不了!谁来监督监督这些检查院反贪局啊!如果查查这些人,有几个就能进去几个!黑黑黑!!!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提法,出发点是好的,实际做不到。所以必须坚持重证据、无罪推定。宁可因证据不足而放过了坏人——这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也不能冤枉好人。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我们只能说好人一生平安 一路走好 让那些犯法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夏东明你真幸运,好在张玉荣还在外面帮助你。看帖的兄弟们,我们真幸运,如果夏东明在外面,说不定人民检察就会看中我们中间的一位了。上帝呀,我真幸运,虽然我也是基层地方上一小官,好在每一次办案件,检察还没看上我。上帝呀,你真幸运,好在检察没看上你,否则就说你是受耶稣贿的,不招?不招打死你!看你招不招?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没有受贿犯罪事实发生,他人故意陷害,制造犯罪事实及证据,刑讯逼供草率办案,检方审查不力,法院有罪推定。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支援张玉荣继续上告!告告告在法制不健全是时候,上告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强烈支持!我也来添块砖,我相信正义永存!
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地狱之地射进一丝光线,巨大的冰山显露出一角。
IP:222.184.*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法院的定案依据应当以法庭调查为准,而不应该仅仅以侦查部门提供的口供来定案!
IP:61.158.7*  于2008-09-17  发表评论:
窦娥可以昭雪;老夏可以平反!还司法,老夏一个公正,百姓拍手称快!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大量的事实所证明。同样,失去监督和制约的办案,无疑为搞逼供讯提供了条件,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冤假错案,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也带来不服申诉多、反映多,这如同链条环环相扣。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事实不清,疑点很多,证据漏洞百出,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不能印证;证据不足,没有“靠硬”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锁链”;非法取证(说得直接一点就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有罪”证据,隐匿无罪证据;证人说真话被威胁阻挠出庭,甚至被关押;违法办案,有多人控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敢当庭播放完整的全程同步审讯录像......这是冤假错案的共同特点。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蒙冤被拘惨遭“刑讯逼供”令人痛心!在夏东明遭遇刑讯逼供被冤案广泛曝光后,我看办案机关和领导管理机构越来越难辞其咎。金湖检察院侦查人员置法律于不顾,采取非法的非人性的非理性的手段,让本来无罪的人屈打成招,这是严重的人权侵犯,是对人性的严重悖逆,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是与人类文明的背道而驰的。
IP:222.184.*  于2008-09-05  发表评论:
为什么法院一审判的案子有错误就那么难以翻案呢?谁来监督我们的法院呢?这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在司法审判监督机制上的法律缺憾。
IP:222.184.*  于2008-08-27  发表评论:
如果没有公检法“拧成一条绳”的合力,一个冤案是很难成为“铁案”的。除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之外,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弊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闭门办案的审判制度也都负有责任。
IP:222.184.*  于2008-08-27  发表评论: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人为的冤案不仅仅意味着有人无辜受难的同时有人逍遥法外,更会让人们对法律绝望。“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固然进步,但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我们期待着夏东明案件公正公平的结果,更期待着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
IP:222.184.*  于2008-08-27  发表评论:
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如果偏离公正的轨道,必然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行政等公权机关的形象与权威。
IP:222.184.*  于2008-08-27  发表评论:
上级部门的监管到哪里去了
IP:222.184.*  于2008-08-27  发表评论:
笔者建议,在法庭庭审中,只要被告人提出一定的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法庭就应当要求控方举证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而不能再采取目前通常的做法:仅仅让侦查人员出具有关书面证言。如果控方不能达到上述的证据要求,就应当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控方来证明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才能更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从而让夏东明这一类的冤案不再重演!
IP:222.184.*  于2008-08-2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致人蒙冤入狱是什么罪名?地球人都知道,要查清事实真相,对此案做出重新处理,严格按照法律的和序办事,不要为个别机关人员而损坏了我国检察院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8-08-26  发表评论:
在中国法制逐渐进步的今天,检察院和纪委的“自由自在”已经成为一个异数。公安局、法院有检察院监督,那么检察院谁来监督?为了政绩,检察院可以把警察打得死去活来,为了让警察承认自己刑讯逼供,检察院采取的方法竟是刑讯逼供警察。纪委可以随意的双规党员干部,不需要任何证据,有的地方甚至搞双规恐怖,看谁不顺眼、哪个官员不听话就双规谁。这两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超级强权机构已经构成了对法治的威胁,对人权的践踏。
IP:222.184.*  于2008-08-26  发表评论: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安全的最后救星.假如连司法都fubai,甚至fubai到无法监督.到时候人人自危,悲剧离我们每个人已经不远了!严重关注判决结果!!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法制社会的悲哀,觉得非常愤怒。做为一个有血性的人来说,大家应该团结一起把这个事情帮忙查到底。检查院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凡事都要讲法律,拭目以待;司法腐败引起民怨沸腾,谁能监督司法腐败,谁能制止司法腐败?淮安市金胡检现在在全国可出了名了;不知道判决结果什么时间出来,我一直在关注关注泰州中级法院的判决。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正义公平——法官造法的最基本准则。司法公正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权力如病毒般感染法律时——我们知道,在一个公共权力监督不力的社会,这简直轻而易举——借用国家机器参与利益博弈,或进行政治投机,当然是无坚不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制衡手段。当腐败在司法领域孳生、扩张时,正义与公正的缺位,就不足为奇了。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严重关注判决结果!!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看过党政机关为非作歹、草菅人命的新闻太多了,本来也习以为常、懒管闲事了,怕祸从口出,可惜每个人都几乎与我有同样的想法,所以终于导致种种惨剧再次重演,变本加厉、不可收拾!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看到这则新闻后我想我们每个人的心情是很沉重的,是谁让这些家伙这样无法无天的?????让我们共同警觉,共同祝愿一个真正民主法制的中国早些时候到来......司法流氓!善恶终有报,期待中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窝案不查,法院不能公正审判,比刑讯逼供造冤案更加可怕。人民会通过案件来看国家是嘴上法制还是行动的法制!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让我们用事实讲话,看看检察院究竟是这样的货色?自党的16大以来,一共有16个省部级官员因腐败落马。其中,有5名是曾经高举反贪大旗的检察官和法官。他们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丁鑫发---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 徐衍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可怜的老百姓用皇粮国税供养的竟然是这样的东西!再说说反贪局,近10年,前腐后继,愈演愈烈。国家反贪总局局长罗辑轰然倒下,江苏省反贪局长韩建林沦为重囚,赣榆县反贪局正副局长及其局丁集体腐败,创造了三班四转的,连续80多小时不间断的, 残忍至极的法西斯恐怖审讯模式,还竟然获得最高检的表彰,荣立集体一等功。让人民大众下结论,检察院是人民的保护神还是人民的公敌?是反腐的功臣还是腐败的黑洞?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姬亚军说,司法腐败影响很坏,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更严重。一般的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水源。司法腐败不但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动摇了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而且放纵犯罪,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法制国家最大的敌人就是执法犯法,如果其现象存在严重就不能称为法制国家。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法官啊,如果你有一天到了检察官手里,你才能知道他们的厉害,他们绝对是披着人皮的狼!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共同期待着泰州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采用法西斯的暴力手段,极不人道地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大搞特搞冤假错案,来增加办案的数量,并以此来证明他们是办案能手,这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多少的灾难,给一个个无辜的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破碎。中国在民主法制建设的轨道上走了那么多年,竟是今天这步田地!呜乎,哀哉!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一件件类似的案子,四处飞溅的血迹遮掩了法律正义的光芒,遍体鳞伤的积淤掩埋了社会公平的暗光,面对如此多的耳熟能详的血案,民众对司法的公平正义还能相信多少?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期待着正义的审判!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用我们微弱的声音呼喊--------正义归来吧!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呼唤人权,呼唤正义,民心不可侮!坚信至少会有一个歹徒会被判刑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南京人,我坚信正义终会得到彰显!请继续往前走,曙光就在前头!我想,事情已到这个地步了,就是有谁想包庇、想腐败也不敢了!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期待依法处理。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人权呢?在哪???为什么我的眼里充满泪水,因为我对这伙执法流氓的痛恨,对执法机关的悲观失望……关注…司法腐败引起民怨沸腾,谁能监督司法腐败,谁能制止司法腐败?淮安的金湖检察院现在在全国可出了名了;不知道判决结果什么时间出来,我一直在关注。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法制社会的悲哀,觉得非常愤怒。做为一个有血性的人来说,大家应该团结一起把这个事情帮忙查到底。检查院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凡事都要讲法律,制造冤案定要处理法办,拭目以待;关注泰州中级法院的判决。让我们期待结果,让我们期待公正!!不见不散!!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的结果,使错案追究形同虚设。使执法者不惧法、不畏错、不怕民众,助长了司法fubai和执法不公。现行的法律体制都是官审民,形成了法官玩权弄法、牟取私利的广阔空间,而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维护。建议在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大设立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法庭,专门受理人民群众状告法官和法院司法不公的案件、二审驳回的申诉,检察官和检察机关违法的案件,形成民也可以审官的制度,可以有效完善现行法律体制的不足。人民法庭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废除法院已经生效的不合理判决和裁定,要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也可以直接做出终审裁定,并依据《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对不合格的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弹劾和罢免。如此,可以消灭法律死角,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官官相护,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对于刑讯逼供案件并且造成了致死的严重后果,必须上书国家,以此为契机,掀起清查非法办案(非法调查取证、非法拘押、刑讯逼供)浪潮!否则,刑讯逼供还会屡试不爽,冤假错案会层出不穷,含冤受屈的死难者和苟活者会再出现,司法制度和检查监察制度将遭到严重破坏,民众们会丧失信念,对当今社会怀疑逆反,对国家失去信任!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我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泰州中级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民众的眼睛在看着你们,而审批的结果直接影响类似的冤案不再重演!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隆重支持!严重呼吁!警防暗箱操作,呼吁媒体关注!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正义公平——法官造法的最基本准则。司法公正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权力如病毒般感染法律时——我们知道,在一个公共权力监督不力的社会,这简直轻而易举——借用国家机器参与利益博弈,或进行政治投机,当然是无坚不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制衡手段。当腐败在司法领域孳生、扩张时,正义与公正的缺位,就不足为奇了。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现象,绝不是仅仅江苏省金湖县有;只要是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哪个地方都不缺这一口。刑讯逼供现象,在刑事诉讼中,他绝对不是偶然现象,也不仅仅是个案;刑讯逼供现象,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最起码接近于普遍。我们没有必要粉饰太平,我们更没有必要掩饰真理。不信,到网上看看,到法院门口站站,到信访局转转,那些眼含冤屈的泪水的,手里拿着成摞的告状信,满脸青菜叶子,一脸的无奈的,就是他们。他们或者是他们的亲人,正在遭受着冤屈,或者已经遭受了冤屈!他们为了寻找包青天而去,他们为了寻找真理而去。他们为了对党的信任而去,他们为了政府的承诺而去。但他们真的很艰难。你没有经受过他们所经受过的事,根本不了解他们的艰辛和内心的痛苦。他们感到包青天真难找,谈们感到追求一个起码的客观事实真的很难!当然,这不是刑讯逼供的全部。但起码,其中的一部分,和刑讯逼供有关。刑讯逼供真的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成了妨害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的一大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联合下发文件,禁止干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但这些,却不能对刑讯逼供这个普遍的刑事办案手段起丝毫的作用!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夏东明被冤屈,因媒体和网络的曝光而导致司法介入,最终可能获得公正的对待,但这仅仅是个案的公正。夏东明如 果不是遇到仗义直言的记者,遭打受冤不希奇,这样的事太多了,好多没公布而已。那么他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受到的刑讯逼供,恐怕永远不会曝光,永远不会得到公正的对待。我想这不是夏东明的个人悲哀,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悲哀,如果刑事侦查制度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无数的“ 夏东明”就会不断出现,屈打成招就是家常便饭,今天可能是夏东明,那么明天又会轮到谁呢?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追究检察院的法律责任!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不到发生到自己身上,就不会知道保护公民人权的重要!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不知何时能处理此案,应尽早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IP:121.237.*  于2008-08-01  发表评论:
企盼结果.........
IP:219.142.*  于2008-07-25  发表评论:
为什么每次冤案都要有高级领导指示才能昭雪,我们的司法监督机制是干什么的?高级领导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从源头控制,不要等冤案出来了,闹得整个社会都不安宁了才作指示。换一个角度说,每一起冤案也都是有上级领导指示,具体的办案人员尊旨制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制造冤案也好,昭雪也罢,都是有上级(高级)领导的指示才能有果。这样哪一个是冤案,哪一个是冤冤案谁还能说的清楚。
IP:219.142.*  于2008-07-2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了当前严重阻碍司法公正、殃及越来越多无辜百姓的一大社会毒瘤了,还不设法彻底切除,更待何时!
IP:219.142.*  于2008-07-25  发表评论:
经验知识告诉我们,刑事公诉案件审判中,法院为了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面子,即使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也不会从保护人权的立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考虑与一审法院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即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有罪的案件,往往也会判决维持。同时,由于刑事诉讼中一、二审公诉人的变换,公诉案件二审并非一审中的公诉人继续出庭支持公诉而需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而对一审中公诉人关于案件的定性,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时并不认同,因而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时可能是一件令人感到尴尬的事。为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刑事案件二审法院往往不开庭审判,从而使公开审判原则在很多刑事案件二审中沦为虚置。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大家往中央及中纪的邮箱里发吧,会不会有点用。把这些报道都往里发,希望会引起大管家们的注意。这样的处理速度及方式太让人心寒了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大家要继续关注此案发展,不能让它如此不了了之,应让更多的人了解此事。最好能发到国际新闻论坛。只有国际关注了。此案才能公正的进行下去。唉。国人之悲。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还有下文么?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我们现在才知道什么叫“泥牛入海”,什么叫“杳无音讯”,什么叫“瞒天过海”。民众不可欺!何时才能出结果??????????严惩凶手,刻不容缓!
IP:121.237.*  于2008-06-12  发表评论:
由本案,可见咱们法院的办事效率!无语了。。。。。。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弄虚作假、制造弥天大谎,是制造冤案假案的法西斯检察官的惯用伎俩。法网睽睽疏而不漏,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是检察官就可以漏网。谁胆敢包庇这些法西斯检察官,就是对法治的亵渎!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这么久了还没有结论吗?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最惨的是无辜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可认,没有“认罪减轻处罚”的资本,只能惨遭重刑;而那些真正的罪犯,却可以重罪轻定、重罪轻判。某些办案人员就喜欢后者。而对前者恨之入骨。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很奇怪!任何人都知道毒树结的是毒果,但是,就是不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获取的非法证据。历史已经证实了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滕兴寿、胥敬祥等无数冤假错案。历史还将继续证实!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证据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程序违法必将导致实体违法,这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可惜我们很大一部分司法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太可怕了!!!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玩失手啦!终于又失手啦!常在河边走,不怕不湿鞋!长期以来,没有人监督检察院!不有个顺口溜吗?"公安局一天不如一天,法院一手遮天,检察院无法无天".目前,连公安都不敢刑讯逼供,偏偏监督司法的检察院动不动就"上手段"!
IP:121.237.*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8个月过去了!结果是什么?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关注,请了解情况的告知大家.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淮安之耻辱,为有你们披着人皮,大喊为人民服务的"检查官员感到悲哀"!!!!!!!!!!!!!!!!!!!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检控机关,其实是不适宜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控相当于原告,被检控就是被告,他们两造都需要由法官进行监督。可是,在我国,不是法官监督检控机构,而是检控机构监督法官。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是运动员(原告,在诉讼中他与被告比赛)又是裁判员(他又站在高处看法官有没有做错)。如果在一场球赛中,如果这场球赛是中国队对美国队(两队相当于原告和被告),如果裁判员由一个中立国家的裁判(这相当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但又设立一个由美国队队长担任的监督员,这个监督员有权对裁判的职权行为提起一种监督程序,有权以裁判贪污或玩忽职守或枉法为由立案侦查和执行逮捕以及起诉(这就相当于我国的检察院了),不用我说,也不用等这场球赛结束,大家都知道这场球赛的结果了。中国的司法体制就是这种现状。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结果应该出来了吧???
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对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高度文明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我们期待随着立法的完善,监督法能够发展得更加全面。期待!我们期待!
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是弄虚作假还是光明正大,是纵容腐败还是惩治腐败,是敷衍了事还是深挖真抓,是挖腐败的根还是剪腐败的枝,是愚弄百姓还是为民作主?该案的处理公正与否,就是最好的证明!我们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处理结果!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唉,好人被冤枉,坏人逞淫威,这是什么样的世道?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坚决拥护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等待本案的审理结果。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还有没有人性 还有没有王法!! 这使我对中国的法制太失望了!!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中国的体制呀--!中国的体制呀,哎! 本系统不能包庇本系统人员,司法部门不能袒护司法人员!这是法律和私情的对决,是公理和黑暗的较量.法官大人,还要等多久判"执法"人渣败类刑讯逼供罪,十亿人都在看着那!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淮安人,我坚信正义终会得到彰显!请继续往前走,曙光就在前头!我想,事情已到这个地步了,就是有谁想包庇、想腐败也不敢了!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引起民怨沸腾,谁能监督司法腐败,谁能制止司法腐败?金湖县的检察院现在在全国可出了名了。不知道重审结果什么时间出来,我一直在关注。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我国更应当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监督。最初对刑讯逼供治理时,基层民警意见也非常大,认为不刑讯逼供办不了案。公安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祝春林曾指出,“不打人破不了案”是歪理,靠刑讯逼供破案是无能的表现。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不是说禁止严刑逼供?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我国的法律体系太不完善了!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这就是法制社会吗?明白人看了就知是什么原因啦,为什么?为什么!至今没有严惩结果,无法无天,法理何在?要将此事追踪到底!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作为一名淮安市民,我为本市金湖县出现的这一影响地区声誉的冤案而感到难过!最近这些天我一直在关注这件事,相信许多网友也和我一样。支持夏东明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社会需要公平和正义!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清廉的官被官整。贪官又要被百姓骂。所以最好别当官。平平安安才是富。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如果被抓者真的有罪,那么,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有罪证据,而且那些有罪证据不难查出。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惨无人道的连续刑讯逼供了。恰恰是无故无罪者被抓后,由于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有罪证据,所以,只剩下通过非法手段“逼取有罪口供”这唯一的途径了。所以,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恰恰可以证明遭受刑讯逼供的人是无罪的。有罪推定害死人!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夏局生前工作认真,为人正直,得到领导和下属的一致称赞,他的不幸遭遇让我们很痛心。金湖县检察院这帮急功近利、丧心病狂的恶徒,为了提成、升官,竟然记将这么好的一个人冤枉了!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我们在试目以待!我们在等待公正的结果!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作为执法机关的反贪部门有责任举证他们没有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与诱供。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致人入狱是什么罪名?地球人都知道,有关检查部门要查清事实真相,对此案做出重新处理,严格按照法律的和序办事,不要为个别机关人员而损坏了我国的司法形象。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炮制伪证—《刑法》305条:伪证罪。诬告陷害—《刑法》243条:诬告陷害罪。枉法裁判—《刑法》399条:枉法裁判罪。经不住历史考验的判决,哪怕是一个标点的错误,也必须改正,何况事实不清、判决有误!正常的不要说,反常的一定得说。诚者,天之道也!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夏东明一案已由泰州市中院异地审理,对其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让司法不公行为受到责任追究,让执法犯法的执法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正义手段。同时,对于这一案件,我们还期待有第三方介入监督,避免公权“官官相护”,从机制和监督上制衡办案部门,避免将案件大事化小、长期推延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再次引发司法不公。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只有在体制上保证官员公正执法,才能使人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真不感相信这么恶劣的事情发生在现在的法制社会,这些人渣居然也能作为法律的执行部门人员。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说到刑讯逼供,内行的一定知道,无论在检察还是纪检都是极普遍的现象,只要进去了“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那就未免是说笑了。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文明执法,依法办案!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局、法院的执法状况,可以对公安局、法院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可是谁又对检察院的执法状况进行监督、立案侦查呢?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我除了愤怒就是愤怒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很少看到出事后对那些执法者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罚,所以他们才敢无作非为!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有一位不知是不是伟人的人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我说: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有很多种,拳打脚踢等肉体上的折磨,仅仅是小菜,精神上的折磨才是无言的伤害。 刑事案件中办案干警为什么能够对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如此猖狂?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掌握着绝对的权力,所以,必然产生绝对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的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暂且不问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但办案干警在办案时,嫌疑人或被告人总是则然一身,形单影调的去对付那些掌握着暴力的人多势众者。他们在办公室或监狱,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连律师都不知道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哪个地方的地方,审问。能有好吗?即使是刑讯逼供了,有谁知道?君不见,每在威严的法庭之上,几个可怜巴巴的被告人总是翻供,翻供的原因惊人的一致,那就是:被刑讯逼供!但公诉人和主审的合议庭的法官们却问:有证据吗?真他妈可笑!在那与世隔绝的不知什么地方,到哪儿去找证据?即使身受重伤,办案干警不等被告人的伤养好,不可能被推上法庭!除非人死了,才有证据。但,不对,死尸是不是证据还很难说!——我心沉重!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但凡违法者都是从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始;但凡破坏法治者,无不从权力开始。小民百姓,哪敢违法和破坏法治? ——什么时候能够实现“法律必须监督制约权力”???!!!
IP:59.175.2*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听说这个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罪判决已经下达,是省高院4月2日的下的判决书.请查一下.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遵循“疑罪从无”!!!实行“无罪推定”!!!希望“冤案错案”越来越少!!!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现在还有多少人愿意多管闲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从现在处理事件的进程和结果来看,不像在动真格的。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我看了全部的内容,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深有感触。当今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检察院的权利太大,尤其是没有监控,从而为所欲为。我认为淮安夏东明确有冤情,夏东明的冤情若无法澄清将是法律界的一大悲哀!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根源,期待泰州中级法院的公正判决!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不知道为什么现在人们一说到当官的都要认定是贪官,凭心而论难道我们所有的人无论谁当上干部以后都会堕落吗?
IP:121.69.5*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大家还是不要把我们的检察人员看成是唯利是图的小人吧,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的社会岂不是太可怕了?!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现在夏东明一案已由泰州市中院异地审理,对其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让司法不公行为受到责任追究,让执法犯法的执法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正义手段。同时,对于这一案件,我们还期待有第三方介入监督,避免公权“官官相护”,从机制和监督上制衡办案部门,避免将案件大事化小、长期推延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再次引发司法不公。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个人冤不冤在金胡检看来不算什么,捞钱是他们办案的根本.办案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捞钱.呵呵,没有油水捞的案子他们是没有兴趣办的.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执法者本身就素质低下,穿着官服的地痞无赖.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陷害、政治斗争的失败者,只能这么评价。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历年来反贪又造贪,官贪民贱上歪下不正!正义、清廉、天方夜谈吧!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太让人寒心了,重要的是处理政府的责任人,防止同样的事再次发生,都什么年代了还有刑讯逼供,太丑恶了!!!!可以体会到孟姜女哭倒长城时的心情了.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失职的不仅仅是那金湖检察院办案警察!还有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关人员!都应严惩!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还是引用那句话: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国家不设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光等到事后才来善后,那是非常恐怖滴,民主/法制/希望我的祖国能真正成为这样的国家,这样国家才会稳定才会更强大!祝祖国明天更美好!人民更幸福!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廿年前,曾有一位一米八个头的青年,被警察绑在派出所的审讯室里拷打,夜深后打人者顾自去宵夜,而被打者由于常时间的捆绑和拷打,引起全身肿涨,不辛被勒在颈部的绳索活活勒死。死者家属竞没能见亲人,被警察送火葬场火化,后死者家属经媒体爆光,打人者得惩治。然而令人发指的是,死者竞是被警察怀疑其收容逃犯错抓的,而且是退伍軍人。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司法野蛮的表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恐怖。再硬的汉子,胁以严刑,五毒备施,也不怕他不招。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难道仅仅是因为一些人素质低,不惜以身试法?金湖检办案人“敢”又从何而来?说明这个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以自己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历来看,在刑事案件中,最容易出问题、最容易发生出入人罪的环节就在侦查阶段。我们各级“侦查人员”,往往为了一已私利,甚至有时这种私利仅仅是虚荣的工作业绩,就利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弊端,在断绝了嫌疑人与亲友的联系,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滥用公权,在没有任何外在监督的情况下相对随意地对待嫌疑人。此时,一个人是否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其存亡与荣辱,就只能取决于侦查人员、羁押人员的良知了,可是谁又能保证这些办案人员的良知呢?很多血的事实告诉我们的是,没有监督的权力是靠不住的,是很可怕很危险的。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全国有很多这样的冤案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受刑讯逼供的警察太少,多几个就可能多纠出几批逼供者,普通百姓太困难了,而又太多了!!!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消极现象,再加上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庇护,造成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不力,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打击刑讯逼供,同打击受贿和枉法裁判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
IP:121.69.5*  于2008-03-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猛于虎!给实施刑讯逼供者以严惩才能减少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现在公检法队伍的害群之马很多。请广大新闻记者与我联系!我会提供详细的资料与证据!!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原院长孙庆和(因贪污受贿罪判刑)徇私枉法与黑心法官周发遴窜通,把一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监狱警察以强加罪名“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辽宁省高级法院两次指令沈阳市法院再审,八年的冤假错案到现在都没有彻底平反。诈骗钱财者勿扰!!!联系人:小朴 电话:13998317276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高!实在是高!猪八戒啃猪蹄自残骨肉。对这样的事情不制止,不严惩。发生在夏东明身上的事,就可以发生在我们身上,今天是他,明天有可能就是我和你。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这是全体中国人的事情。作为草民百姓,我们或许无力改变什么,但我们可以都来关注,尽情的鞭挞。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此人夏局长我们都认识,是淮安的一个清官。天地之间一杆秤,那秤杆子是老百姓。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贪的成了不贪的,不贪的成了贪的,触目惊心。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金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经过漫长的侦察、调查,难道就不能早点发现此案已办成了冤案,是办案人员的水平低,能力差所致 ;还是明知有错,但为了少数办案人员的体面和利益而执意为之? 如果是前者,需要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办案能力,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案,即可避免发生这种低级的错误。如果是后者......不敢想象,将是怎样的后果!应当调查检察院逼供诱供背后的隐情,对反复无常的供词法院也不应当轻易定案哪!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应追究金湖县检察院负责人和反贪局以及公诉科办案人员的责任!检察院、反贪局办假案、办错案谁来查?谁来追究?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为名?为利?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执政期间打到了某些利益相关者的痛处,于是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案件背后的打手们,你们快完蛋了。我要期待他们的完蛋。不要让我们等的太长。
IP:222.184.*  于2008-03-28  发表评论:
此事发生在夏东明局长身上,更让我们感叹,做人难,做好人更难,做个好官难上加难!因为我们了解他的为人。先入为主,平空设其有罪的错误办案手段,是冤案的开始。
IP:121.69.5*  于2008-03-27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8-3-27 9:36:49 此人夏局长我们都认识,是淮安的一个贪官,判得太好了,只是轻了些.^_______我看此人不要幸灾乐祸,说不定哪天天会降临横祸到你的头上,到那个时候没有一个人愿意帮你呼吁!
IP:59.175.2*  于2008-03-27  发表评论:
向家属慰问!
IP:59.175.2*  于2008-03-27  发表评论:
向法官致敬!
IP:59.175.2*  于2008-03-27  发表评论:
此人夏局长我们都认识,是淮安的一个贪官,判得太好了,只是轻了些. 向检察官致敬!
IP:121.237.*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关注、关注!强力关注~~~~
IP:121.69.5*  于2008-03-13  发表评论:
秦香莲的案子转由陈世美审理,怎么可能解决呢?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天下乌鸦一般黑!天下乌鸦一般黑!我们这的检察院也是这样,办案就是为了搂钱,不管你有没有罪,只要他们调查了,你不花钱就起诉你,花钱就放人!腐败!腐败!太腐败了!!!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明显是迫害迫害致冤案,却还睁眼说瞎话。为什么这么黑?!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最高检察院规定讯问中必须全程录音录象,调出来看看不就一目了然了?别是录象设备又坏了吧!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们拭目以待,看看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吧????????????!!!!怀疑!!!!!!!!!!!!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他比粱继平幸运多了。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中国政府现在在大力的打击刑讯逼供!期望不久的将来,这个案子可以真相大白!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 ---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无耻之极!真是残酷,是解放前国民党的特务对付共产党员的办法。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夏东明告诉记者:“审查第四天(7月31日)后半夜,办案人倪长龙硬说我收受了翟元昌的贿赂,我不从。他便说‘你没拿便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就打开门,‘你知道你家属在哪儿吗?’从对面房间传来了女人的哭声。我的精神崩溃了,连说,‘如果是我家属拿的就算我拿的吧’……至于8000元这个数字,是倪从2000到8000逐一诱供而形成的。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我编的是1999年,而后来办案人员硬是将此改为2000年,现在看来是为应证翟的栽赃……”虽然我不喜欢骂人,但是---------------真他妈的一群人渣。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办案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竟然出现这样刑讯逼供的事情!对那些犯罪的警察,必须严惩,才能维护国法的尊严!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这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案怎么现在还没消息?是不是碰到麻烦了?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们继续关注夏案的进展情况。司法机关有义务对这一引起公众注意的刑讯逼供案件公开审理,告诉民众事实真相! 而不是隐瞒真相,纸是包不住火的!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能查,好!但别胡弄大众。没被报道的何止千、万例。能否全国开始全面清查类似案件。并设立网页公布,举报。。。。。。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现实社会,“潜规则”也就必然要横行无阻。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法官头上的天秤是国家应该关心的!现在天秤真正平的没有可能,真正平的法官是干不了法官的,你真正平了老百姓满意,可上级不会满意,他要办关系案!真正不平,老百姓要上访,上级要难受!法官只有在领导满意,老百姓不上访中,找法律天秤不平衡中的审判实践中的技巧平衡,难为法官了!
IP:121.69.5*  于2008-02-26  发表评论:
中国社会这种事情太普遍了,可是在网上发展到如此程度的,也寥寥无几。夏东明是可怜的,但又是幸运的。可怜的是他的遭遇代表社会失公,幸运的是他的不幸因网络而被拯救(重新立案)。所以夏东明是幸运的,因为网络。他们可以对付夏东明,但无法对付一个网络群体。官官相卫而已,每个社会制度下,最受苦的依然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反过来,如果淮安检察院真让人们有所信任和好感,应该去追查谁是夏案幕后的主使,应该依据线索追查事实真相,可是他们敢去查吗?没准查到自己人的头上来!权力机关无非一根绳上的蚂蚱,真正的好官有几个?社会如此,百姓没辙,呜呼,哀哉!记者的几篇报道让人们可以更清楚的看清金湖检察系统内部几个爪牙的丑恶,执法犯法,他们的公正,不是建立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不损害政府官员利益、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的。谁能监督的了基层检察院?谁敢提出异议?更何况夏案昭雪可不只是涉及金湖检方这几个人,而是检察院一帮利益群体?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密切关注!关注事件每一步进展,给冤案者一个说法,还夏东明一个公道。 密切关注,时时关注!!!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泰州中院应当向全国人(网)民交一分满意的答卷,我们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一起顶,直到问题解决……………… 一起顶,直到问题解决………………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是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等到结果.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我们都睁大眼睛看看谁来收拾金湖检察院这些不可一世的狂妄之徒。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从这个结果看,共和国公民的力量是不可以忽视的。--- 任何不法势力,无论他们假借了什么冠冕堂皇的名义,无论他们伪装了什么“合法”的外衣,无论他们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时段内拥有了多么“强大”的权力机器,只要他失去了根本的正义,失去了民意,他就可能失败,而且不会太远!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在强调以法治国、社会和谐的今天,这样的事情令人难以接受。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声援!强烈要求该案件检察长下台谢罪!希望有后续报道!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网民希望对淮安检察院违法乱纪制造冤案的恶劣行径,不仅仅是处分几个办案检察人员的问题,应该从深层次查找原因,严格整肃警纪,给百姓一个圆满的交代。网民对此并非小题大做,因为从查处这一事件,百姓可以看清是否在执政为民,是否在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公平社会秩序建立,从而才能更好地带领百姓“共享共建”和谐社会。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应严惩.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真是没人性拉 如果不收监的话天理何在。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真可恶可悲,必须从上而下,从根源彻底查清,该撒职的撒职,该法办的法办,该判刑的(不管多少个)判刑,一个都不能姑息迁就。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希望有关记者,人员跟踪此事到底,希望有关部门能向市民就此事交代.定要将违法乱纪绳之于法.否则,天理不容.世人责备.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凶手应该得到严惩,正义才能伸张,法律才不会只是摆设。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继续关注,看看会不会是“证据不足”~大家一起关注,每个人每天上网看到就发言,要求给群众一个公开的处理结果,关注的人越多,他们就越难息事宁人。顶起来,不能不了了之!!!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不要光打雷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不知道会不会大事化小?会不会官官相护?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强烈呼吁要求淮安市检察长引咎辞职!!!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是不是不了子之了!!!!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要伸张正义,对那些利用职权乱作为的违法分子,要绳之以法以纪。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现在结果怎么样了?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在我们的法制社会,还有这样的事发生,不能说法制不健全,而是那些地方检官,不是不懂法,而是不安正轨走,明知是不可行而行,这样的事太多了,我们的上级领导应管管了。不能把我们党的形象败坏没。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人 民 群众希望查一查这个县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应该彻查这个事件,还人民群众一个真相!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党中央就从这个县检察院好好查一查,给全国反腐败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经验.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不知道CCTV能不能报道一下!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查院公安部,查查你们的下属,违法一定要纠呀,要不能对起老胡老温的重重之托吗?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这些办案人员的仕途玩完了。。。。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权与法的抗衡,邪与恶的较量。08新看点,密切关注!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县级以下大概都是这种现象,天高皇帝远,又不派钦差大臣下来巡视,靠中央开会发号令是没作用的。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滥用公权力=土匪=官匪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这样的事多报道些有利于我国的法制进程。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我国的司法,已经成了地方某些领导的工具,这一现状不改变,恐此类事件将长期存在,继续恶化党群关系、政群关系。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严刑逼供的人要负什么责任啊?难道就这样逍遥法外?一切的一切,我们都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办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目前看来金湖县检察院是中国最牛的县级检察院!!!!1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大快人心啊.不过还是不够的,要彻底的查查金胡检察院到底办了多少冤假错案啊,不要太霸道,现在是法制时代了。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对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也必须要有处理结果,尤其是该冤案的责任人,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IP:59.175.2*  于2008-02-12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IP:59.175.2*  于2008-02-12  发表评论:
不要理,懒得理.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我为淮安那些司法者感到惭愧,中国执法者的形象被你们糟蹋了!党和国家也一定要作出公正的裁决,否则党和国家的形象,在人民心目中的信誉度就会因为一件一件类似于此的事情而一落千丈了!要给夏东明,给我们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泰州中级法院,你们会公正吗???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中国司法体制不改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个冤案的主角,即使你是执法人员,一样都有可能!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从根源上看,种种刑讯逼供其实都是“制度性驱动”下的“制度性惩罚”,并不见得办案人员个个都乐意为之;办案人员不一定谋求“立功”,但肯定要希求“免责”:案子办不了,会有强大的制度性责任压力;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如果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是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是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冤案就不会形成;如果有关机关在诉讼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复核每一个证据,穷尽每一个疑点,错案就会得到及时纠正。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评论语言较多,可见网络之愤恨情绪。 但事实??吾相信,相关政府会对事实有一个公正的说法。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对犯罪人员惟有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似乎没有“最新消息”了。让人如何相信某些机关仍然具有公信力???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顶起来,这案子现在是无声无息了.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对于夏东明一案,我们也希望媒体把握火候,适时跟进,为可能蒙冤的公民洗冤,再推动制度的变革。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大家顶起来呀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这样的事在和谐社会能发生吗?简直是暗无天日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错判的法官,打错人的检察,起诉的检查官,是不是也要把它送到监狱里坐几年呀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严刑逼供的人要负什么责任啊?难道就这样逍遥法外?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很早就看过你的事情,今天终于出来了,向你祝贺!同时要求严惩违法办案的人员!!!!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牢狱之苦谁来补救。警察应该毙了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连执法者都犯法~~~~~我们还能相信谁???悲哀呀!!!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无语!!!!!!!讲多两句又有麻烦噶了!
IP:222.184.*  于2008-02-10  发表评论:
错判就错判了?没个说法的?打人搞刑讯逼的检察现在在做什么?是谁,有人研究调查吗?你们这些混账东西!
IP:121.69.5*  于2008-01-24  发表评论:
本人看来,金胡检背后一定在搞小动作。可是泰州中院能吃他们这一套吗?还要拭目以待!
IP:121.237.*  于2008-01-20  发表评论:
转眼半年过去了,还没有真相出来?要这么长时间吗?当年公审四人帮也不要这么久的时间啊!难道案情比开国第一案还难?
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看了这个消息,对于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是有所言的。妻子的辛酸,丈夫的冤枉,我们为之愤慨,为之惋惜。 当面对夏东明牢狱之灾后,我们转过头可以用尊敬的眼光看看报道此事的维权媒体;我们可以用钦佩的眼光看看此事的妻子;我们可以用憎恨的眼光看看此案的刑讯逼供者;我们也可以用感激的眼光看看所有为公平公正而呐喊的公众。然而,我们该用什么样的眼光看待有关于此案的法律工作者呢?我自知是不能面对他们的,我也自知是不敢面对他们的,如果要面对,我宁愿做在电视机前去面对那些,把一个个法律工作者塑造成捍卫法律尊严和社会公理的一个个英雄 的“演员”们此案的公理自然是可能找到的,可是这即将找来的所谓“公理”早已溶化在那些受冤屈的辛酸之中,早已溶化在肃穆的审判庭之上,也早已溶化在冤者汩汩而出的血泪之中。支持维权网,我友情赞助一个评论
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法治任重道远
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只要暴光,一切都会有结果,期待正义.中国要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最终是要建立成为一个法制社会.要打倒官官相护的恶性循环机制,就应成立领导责任制,领导负责制,要追究领导的管理责任.
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责任在上级!
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受伤害的并不是夏东明个人,还伤害了当地的法律形象,是谁酿成这个冤案的呢?我们要还原一个真相。。。。。。
IP:222.184.*  于2008-01-07  发表评论:
淮安金湖这个县城出名了。。。
IP:121.69.5*  于2008-01-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IP:121.69.5*  于2008-01-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IP:121.69.5*  于2008-01-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IP:121.69.5*  于2008-01-04  发表评论:
在我看来,事实毕竟是事实,我就不信他们能够做得天衣无缝。事实已经不能更改,案卷已经不能更改。他们再熟悉法律条文也没有用,所以只能拖时间。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这么久还没有结?????我们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熟悉法律条文,逃避责任的技巧会比普通人更高明,这就更危险。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社会在进步,在发展追求和平与和谐的社会环境!既然会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我坚信法律绝对不会纵容他们的。因为社会要走向更好的发展,绝对不会让这些无知的人无法无天败坏政府机关的风气!否则难平民愤!1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让中纪委来处理这个案子!淮安检察院办的这个案子完全是向法律挑战,向政策挑战,向政府挑战,向人大挑战,向中央挑战,向正义挑战,向真理挑战,向社会挑战,向人民挑战,向良心挑战!这是对检察部门信任度又一个严重的破坏!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有串谋的恶性故意案件!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我们有理由相信江苏省泰州市中院的能力,我们期待,全国人民都在期待!期待江苏省严惩凶手还全国人民一个说法!!!!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法制要健全!!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夏东明原是我们领导,他的工作和为人我们都很清楚。别指望办案人会主动承认自己对夏东明搞刑逼,当认错面临法律责任时,他们也会像小偷一样撒谎,在这一点上“猫、鼠”人格可见惊人相似。
IP:222.18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讨回公道,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金钱和权利的诱惑.使一些基层干部执法犯法,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共产党的党性,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为夏所受的冤屈感到非常愤怒,我相信邪恶永远压不倒正义.........
IP:121.69.1*  于2007-12-23  发表评论:
作为淮安政法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深知此事的复杂性!夏东明案件一开始是由市检察院反贪局力办的,后来办不下去了转给金湖县检察院办理的!而且夏的立案过程很值得怀疑?是谁举报了夏?由于当时夏人缘较好又是公安出身,淮安地区很多检察院一把手他都认识,后来经过研究放在了金湖,这也导致了金湖检察院办案心切.但在办案过程金湖反贪局长冀益斌曾经在办案过程中对夏东明说:朱某某将你从楚州调到淮安来,准备给你做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啊,你挡住了人家的升官路!现在冀益斌又调往淮安市检察院做监督处长!
IP:121.69.1*  于2007-12-23  发表评论:
看了你向各检察部门的申诉后,事实真相虽然本人不是很清楚,但对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尽快找到一条更加合适,合理,合法的伸冤之路,也许前面困难很多,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很多,我想,无论怎么样,你既然选择了抗争,就不要再回头,争取最后的胜利。 《秋菊打官司》电影其实很令人深思,这个社会很多底层的领导干部不知道公务员的真正职责,相信你会让这一部分人知道一点。公布于主流舆论和媒体的确是个不错的方式,合法扩大影响,拿捏好分寸,相信你能行! 时间已经是年底,也不知道你现在情况如何...... 祝你好运!
IP:61.240.1*  于2007-12-20  发表评论:
你们说的,我以前不相信,但是,现在发现在我的身上,我不得, 不相信了,我是在我的父亲在单位因为工伤死亡,我们兄弟在母亲身体不好的情况下,在金湖工资不高的情况下,出去打工,现在政府在我的原来的房屋因为开发上,就不通知我们,把我们化在顽抗化这个地方,说我们不听政府的话,,就这样不通知我们 ,我在外地,有金湖的战又知道,我在金湖的建设上,是想到金湖的,我在各方面都是为金湖想的,我没有想到金湖政府是这样的, 我很失望,,我很失望,我想在今后,我不管怎么,我也在 我的朋友,我的业务单位中我不想为金湖说什么好话了,金湖让我失望了,我会在有关金湖的网站上,说一下,我的情况,让更多的朋友;单位朋友了解金湖,了解我们是什么样的金湖,金湖是这样让我失望,是的让我失望!
IP:58.213.2*  于2007-12-20  发表评论:
我给大家讲个故事 古时候,有个人在津湖做县令,大家叫他零太爷 在的他任期,国家给钱 几亿照过桥和路 他也捞了不少 快要走的时候 有人就告他 津湖的检查官姓鸡 后来零到州俯做了检查官 鸡办了个下的案子 零说他有功 实是感他情 给他个读查做做 后来下说冤枉 你能搞鸡吗 好的办法去津湖 找到他们2个的问题 告到皇上 后来下放出来 另外2人被---
IP:121.69.1*  于2007-12-10  发表评论:
淮安国土局夏东明案件,又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金湖检察院。我们认为金湖检察院内部恶行的出现,原因仍然来自于“重口供,轻证据”,或者“有了口供就能找到证据”的传统思想,所以,只要希望获得证据,办案人员们将使尽一切手段对待。于是,轮番审讯、不让坐下和睡觉、辱骂和威胁,甚至殴打等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相信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一定会大大减少。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为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公、检、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事实上,这些基本原则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金胡检这次可能要全军覆没了!我国的法律如果能在此有一个转机,夏东明也算没有白受冤枉。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件再次证明:执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否则——将难以避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强烈要求将涉案者——刑讯逼供者:绳之以法,以还法律之尊严。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刑训逼供,只是个别办案人员使用的手段吗?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这样下去,刑讯逼供要到何时才能画上句号?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法律是通过相互的监督来实现的。没有监督就没有法律。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许多错案就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如果按事实和法律公断,不服不行.不要说法是公正的,就是党的政策也是好的,关键是许多党的政策被歪曲了或者得不到落实.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同样是面对犯罪嫌疑人,在崇尚法律至上的国家,警方的第一句话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而在中国往往是:“你老实交代! ”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必需要结果!!!-天下百姓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对这件事我不抱信心,估计应该不了了之。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请有关部门尽快公布复查结果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这么多天了,还没进展吗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查明事实真相,给广大群众一个交待.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必需查清还公道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做出交代!要公正!要真相!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最可恨的不是个人的腐败而是组织体系的腐败。在夏东明这个事件里面,猫腻肯定大得很,我们盼望能作出公正的处理,不要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路过,签到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昭示现实的残酷与冷默!!!敢问一句:当权者的权是谁付予?为谁所用?!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告啊!加油啊!支持你啊!1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通过制造虚假的证据使严肃的审判流于形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破坏了法治环境,更致命的是摧毁了人们通过法律寻求正义的信心,令社会处在极大的风险之中,使统治者所要求的善治与和谐徒成画饼。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六月飞雪,冤比窦娥。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此案再次证明:执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否则——将难以避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既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重口供轻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谁主张谁举证。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不是也都在矢口否认吗?一场冤案最终会真相大白。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我是检察系统的,这事肯定不是个案,就我所知的,刑讯逼供普遍存在,特别是基层院,只是轻重不同,现在我国 办案太重口供了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关注此事的处理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法律是平等的,怎么样惩执法犯法者,人民在等待你们的执行者.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不会有结果的,官官相护!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千万双眼睛静观事态的发展。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这个事件是对我国法制的最好讽刺!中国的法制建设到底如何?这就是最好的论证!可悲!可叹!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哎,天天都在讲建设和谐社会,难道这就是和谐吗?和谐只是嘴巴讲讲,而没有行动?可悲啊。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我们相信泰州中院一定会为夏局主持公道的。
IP:222.184.*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究竟是如何泡制冤假错案的?如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确没有搞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提交各种铁证(如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IP:121.69.1*  于2007-11-27  发表评论:
前苏联流传过一个著名的幽默:斯大林叫来内务部长贝利亚,说,我的烟斗丢了,我怀疑是莫洛托夫偷的。贝利亚说,好。转身离去。不到五分钟,斯大林亲自给贝利亚打电话,说:快别问了,我的烟斗找到了。电话那头却回答说:可是,亲爱的斯大林同志,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刚刚承认,您的烟斗是他偷的!
IP:121.69.1*  于2007-11-26  发表评论:
大家看看吧:江西余干县检察官为“创收”竟炮制冤案http://www.rmzg.com.cn/mcontent.asp?id=1534。冤案的案情惊人地相似!!
IP:121.69.1*  于2007-11-25  发表评论:
我知道真相:淮安检察院受某人旨意先办夏案,办不下去了又授权金湖检察院办,金湖检邀功心切原分管反贪的局长想升官,亲自上阵指挥手下亲腹,利用各种办法对夏施酷刑,....这不分管反贪工作的冀某升了淮安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长.
IP:121.69.1*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可是法院也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吧????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依据惯例,主要办案人员除了仕途不保、政绩受损外,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否定自己 ,这几乎是不大可能的。这是产生夏东明这类冤案最重要的原因---------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天地之间一杆秤,那秤杆子是老百姓。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根据以往经验,一些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往往没有写入案卷,单看案卷材料,很难作出公正的判断。另外,如果按照传统的秘密方式到淮安当地调查核实,很可能形成上下级法官秘密协商的局面。但愿泰州法院能给一个说法,让人们知道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我相信江苏省高院绝不会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透析夏东明“冤案”炮制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时下有些基层检察院的那种浮躁与功利之心,不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办理受贿案子,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失去了应有的职业操守。什么叫“人”的威力之大,什么叫“法”的力量之虚,在此可见一斑。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无法无天!欲盖弥彰!追查一连串渎职者!!让刑讯逼供者蒙羞,让蒙冤者昭雪。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我关心夏东明这个小人物的伸冤,更对淮安检察院的态度感兴趣,拭目以待在夏东明案件中法与权、正义与邪恶之间的斗争结果。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而法律公正的底线起码应该是避免冤案的发生。冤案的发生,乃是社会最大的不公!
IP:222.184.*  于2007-11-20  发表评论:
又是一起冤案的发生,又是屈打成招的结果。这道理再明白不过:大凡一个神经正常的人,谁会将屎盆子扣在自己头上呢?冤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定律。冤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定律。不打自招而产生的冤案,世人还没听说过。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这究竟是在“忽悠”法律,还是“忽悠”全国人民?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真的这么难查吗?这样一个非常恶劣但并不复杂的案件,却迟迟没有结论,究竟是案件太复杂,还是淮安市司法部门太无能,或者是有人有意让夏东明案件得不到公正的结论?究竟是不想还受冤者一个公道,还是为了保住检察的官职,或者为了维护淮安检察院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说得好!!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更何况现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正义!!必须以徇私枉法罪起诉责任人员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艰难信访路,还要记者曝光才能基本解决。如果记者没曝光,是不是就扔一边了?社会上又有多少同类事件没被曝光的。可悲!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没有人性!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有错必纠。如果不严惩金湖检察院冤案制造者,就无法杜绝冤案.对这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干部就应该撤职或杀掉。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主办夏东明案件的检察官已提拔,怎么办,都是官,谁去办?淮安检察院都是这样办案的,你说怎么办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有谁见过办错案的警察和判错案的法官负过法律责任,要真是有那就不叫警察和法官了.因为他们有特权.不会对 普通老百姓认错.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制造冤假错案者判处与受害者相同处罚.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我可怜被冤枉的人啊!这绝对是刑讯逼供和官僚主义相结合的结果,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和领导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公正公平,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追求名利的人理应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由国家或纳税人来负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关键人物要追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呵呵,淮安检察院接二连三的出这样的事,真搞笑啊,淮安的悲哀,中国的悲哀!!!!!!!!!!!!11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坚决撤销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的一切职务,去当一头驴!被冤枉的夏东明,应该得到精神的物质的双重抚慰,对这些伤天害理的办案人员,应该予以严惩 。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正如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中所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 总有一天,你的不公正将会夺走你的一切.让你名声扫地,一无所有.最后申明:我不是律师,我不懂法律,我不是心理学专家,我不懂什么精神分析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我凭良心裁决所有!包括任何专家及其意见!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轰动全国的夏东明一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案子,是我国法律体制的问题,具体讲就是办案机关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各部门不能互相制约,制定的相关法律无人执行,也没有人监督执行.有时形同虚设,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法官检察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重任,哪怕是一点点疏忽,都会给百姓带来灭顶之灾。
IP:121.69.1*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大家也不要太过悲观,毕竟是法治的时代,任何一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还是期望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还蒙冤者一个公道。
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现在的淮安检察院的检察长是以前的金湖县委书记。良心不安:有几点提醒大家注意:1)正如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中所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 2)被指定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领导下。试问:推翻他们早有结论的案子希望有多大?3)本案的发生我想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早已知晓,再审,而且在江苏境内审,结果可想而知。。。。。。结论可能会让全国人民大跌眼镜!我只是提前预测一下,让大家有一个心理准备。--真的很悲哀~~~
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建议江苏省委、纪检有关部门应尽快拿出可行办法,深入调查造成这起冤案的过程、原因及有关责任人,涉及到公检法那个部门,不管涉及到谁,该处分的处分,该脱制服的脱制服,该扯乌纱帽的扯乌纱帽,该坐牢的坐牢,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渎职的和枉法的,只有这样,才能重塑淮安政法队伍的形象。 作为一名一贯崇敬人民检察的“老”党员,我真的希望淮安市有关各方有猛药治警的能力和魄力。
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查清事实,刑逼要法办,主要领导要撤职。”
IP:222.184.*  于2007-11-08  发表评论:
夏东明一案已由泰州中院异地办案,对其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让司法不公行为受到责任追究,让执法犯法的执法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正义手段。同时,对于这一案件,我们还期待有第三方介入监督,避免公权“官官相护”,从机制和监督上制衡办案部门,避免将案件大事化小、长期推延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再次引发司法不公。
IP:222.184.*  于2007-11-05  发表评论:
明显的保护检察系统腐败分子.
IP:222.184.*  于2007-11-05  发表评论:
由此可见,这起冤案至少说明淮安同法相当混乱,请淮安检查院检查长林伟明谈谈检察部门究竟如何泡制冤假错案的,他能否安安稳稳地睡着觉.......本来,反腐是老百姓拍手称快的好事,到头来却是骂声一片。这样的反腐,应当引起林伟明检查长三思。
IP:222.184.*  于2007-11-05  发表评论:
说到底似乎还是政府对民众权利的忽视甚至践踏,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投诉无门上访无路不得不说是个人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什么时候我们能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才能少一些冤大头的受害者。
IP:222.184.*  于2007-11-05  发表评论:
有错必纠,一旦发现错案,应尽快纠正,以减少受害者痛苦,并挽回错案不良影响。对于案件的审理,如果仅仅是靠法官的素质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我想这是非常可悲的事情。我们现在做需要的是制度,一个可以保证人人平等的制度。如果有了一套健全的好的制度,我想哪怕法官是一个傻瓜,也不会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对金湖检察院所有参与打人的人.先开除.在追究刑事责任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人在国家机关却没有安全感!!!!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国徽之下何其神圣?容不得半点寻私舞弊,党和人民把权力交给他们,却成了他们欺压老百姓的工具,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狠整金湖检察院腐败队伍,让无视国法的刑讯逼供人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通过媒体及上级机关的介入,夏东明的案子应该会得到申冤的,等判决,看结果,我们每天都在网上关注这件事情的进展,希望制冤造假者受到法律的严惩,一个个被押到历史的审判台!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彻底揭露了一直揭露不了金湖县检察院的腐败,执法犯法,大搞刑讯逼供,大搞法西斯暴行的罪行。。。。。。。。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办案搞刑讯逼供是典型的黑社会黑帮团伙!!!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头顶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人民检察院的牌子,身披着人民检察院的外衣,在那干着只有黑社会打手才能干出来的罪恶勾当,你们这些禽兽不如的打人凶手要遭天谴!!!!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我们一直在热切关注着维权网,全国的网友们也给予了许多同情和支持,因为这不仅是夏东明一个人要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所有人中国人的公平、正义,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力切切相关不可分割。关心夏东明,也就是关心我们自己!如果大家都听任司法腐败的蔓延和肆虐,下一个泡制的“夏东明式冤案”的悲剧不定发生在哪个人的头上呢。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你要是铁案?为什么非法把人挟持到闭封地点进行刑讯逼供。这哪里是个法制社会?这哪里是个执法机关?他们说谁贪污,受贿,就可以随意逮捕,关押。你要是铁案,有证据,为什么非法把人带走消失的人无曾踪。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自由还有一点点的保障吗?要不是夏东明案件被记者调查后昭告天下!谁能揭露金湖县检察院这帮无法无天执法流氓呢?谁说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专办冤假错案?谁信,你们信也没有用!它是代表国家执法机关,谁能抗衡,谁能告倒呢?所以变得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他们不知道刑讯逼供是犯罪吗.............................?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记者调查的事实再次证明:夏东明是被你们用暴力活活打出来的一起冤案、惨案。公民的人身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变得十分无力和无奈。但是,金湖检方办案人员你们不要忘记了,你们手中现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人民会把你们这帮无法无天的不法之徒送到地狱的,不久你们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一个个将会被押到历史的审判台,那一天不远了!不远了!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据传夏东明因“态度强硬不好好配合”而遭此运。目前,一些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象金湖检察院这样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为了尽快为上面交差,不排除在执法中打着反腐败的旗号,用这种恶劣的手法办案,践踏人权、践踏法律,公然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有的人甚至把反腐败当作排除异己、打击迫害干部的杀手锏。可想而知,用这种卑劣的手法所办成的案子,除了那些无限上纲定性,乱扣大帽子的词语外,究竟有多少真实性和公正性?!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新的冤假错案,使无罪之人受辱、受到不应有的追究,使逞凶作恶之人逍遥法外,实为天理不容!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我们拭目以待,看看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吧????????????!!!!怀疑!!!!!!!!!!!!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明明知道刑讯逼供是侵犯人权,为什么金湖检察院还要这样干呢?我想不只对国土局长夏东明一个人吧。。。。。。执法犯法,司法的腐败,不公正,背后隐藏着多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该当何罪!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多少的灾难,给一个无辜的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破碎。一贯无法无天的金湖检察院一帮执法流氓,这一次是否该临到他们自己战栗了。。。。。。。。。。。。
IP:222.184.*  于2007-11-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邪恶必须铲除,冤情必须洗雪,正义才能伸张!相信,更希望看到行动。
IP:222.184.*  于2007-11-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目前法纪松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风气盛行,十七大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势在必行,娇枉必过正!!!应当从严从重处理................希望法院能还柳元绘一个清白
IP:121.69.1*  于2007-11-03  发表评论:
我到淮安检察院网看了,没见有什么嚣张?半年前我就看过这个网站,到现在还是那些内容。只不过报道几篇论文,我看这也许是他们心虚的表现!只有拭目以待!
IP:221.226.*  于2007-11-02  发表评论: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淮安检查院网站首页看看,气焰何等嚣张!可见他们心中有底,根本不在乎泰州的结果了! --泰州会有意外发生吗?如果有,网站首页就不会那么张狂了!估计民意会被愚弄~~
IP:58.213.2*  于2007-11-01  发表评论:
淮安检查院检查长是原金湖县县委书记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不要情绪化,一定要用法。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这就是我们党的悲哀,希望国家新一届领导人能够处理一下。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中国检察院像金湖这样搞下去就完蛋了!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这样的检察官应该从检察院中踢出去。中国才有希望!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13亿人已经看了这样的消息了!呵呵,要得,要得!要不然,夏东明不知道还要冤到什么时候!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部分基层的司法腐败行为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这样搞,着实要不得!要不得呀!!!这那里是办案子,简直就是造案子。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怎么有这种事?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夏东明因记者参与帮助能重审,但是我们需要追问,难道说就只能靠幸运洗清冤屈吗?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一起又一起的冤案让人愤怒,让人沉痛,也让人警醒,它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执法者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夏东明曾是我们领导,他的工作和为人人们都了解都清楚。好人会平安好人会有好报,我想盖子总有揭开的那一天,总相信早晚有一天,会得到解决,这个信念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改变的。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目前法纪松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风气盛行,十七大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势在必行,娇枉必过正!!!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我只不过是个过客罢了!!!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这个事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没什么关系,从他们的作为来看,即不是在追求程序公正也不是追求实体公正,他们只是在混饭吃.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司法的公正是每个人都能看到和遵循的公正,而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这一点,司法要尽量剔除司法里面的人为因素。希望我国的司法能成为一把刚尺,而不是一把卷尺。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法律的目的就是获得实体的公正,当公诉机关出现错误的时候它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也就是说它违背了公正的原则,即使它进行了补救也不能说它是公正的了。这就象是我们以前的考试,考试后,我们把做错的题改正了,但是也不能说明我们没有做错。任何国家在运用法律上都会出错误,所以才会有种种补救措施,但是补救了也不能说他就是公正的!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我只想说:夏东明案件能够重新审理,说明我政府还有希望......这种事越爆越多,也是促进司法进步的,并不都是坏事......能做到自省的党,我是绝对支持的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夏东明最终获得了“立案重审”的机会,但是最终他能获得公正吗?如果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正常的程序去做,会出现这样事态吗?当地的检察机关是极不负责任的,根本没有调查清楚就把人拘押了,而且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迫使夏东明认罪,而对本案大量的疑点都视而不见,只管结案发奖金了事,这样的检察系统在全国还有几个人敢信任?!
IP:121.69.1*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楼下仁兄说得有道理。可是您的想法是不是太悲观?我们还有法律呢?我们还有公平正义呢?
IP:221.226.*  于2007-10-29  发表评论:
良心不安: 有几点提醒大家注意:1)正如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中所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 2)被指定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领导下。试问:推翻他们早有结论的案子希望有多大?3)本案的发生我想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早已知晓,再审,而且在江苏境内审,结果可想而知。。。。。。 结论可能会让全国人民大跌眼镜!我只是提前预测一下,让大家有一个心理准备。--真的很悲哀~~~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拭目以待吧!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既然报道出来了,全国多少亿的眼睛在看着........................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正义必胜啊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真让人看了难受,难道共产党真的对这些一点办法也没有吗?下面办案的人胡作非为,无人阻止.到底谁在破坏检察的形象?!!!到底谁不把党和国家放在心里?!!!最高检察院应该到该县去看看,看看谁在给司法摸黑。我想只要新闻媒体咬住不放的话,那么办冤案领导的政治生命将几乎终结。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好!这说明我们的法制环境比原来要好些了!什么事都要依法办才能得民心呀!不能只凭某几个人的个人意志办事!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顶顶顶顶,我要把天顶个洞.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检察院,如果认为媒体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发“公函”指责失实、要求撤稿并进行恫吓:“我院保留诉讼的权利”。”如果检察执法不依法办案,那么法治就变成了人治,又何来和谐公正呢?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泡制”的冤案,让全国老百姓似乎看到了法制公正的曙光。其实,在若大的中国类似的情况我相信远不止夏东明这一件,类似的冤假错案,可以说是屡见不鮮。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我们会密切关注这件事的!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我认为监督空白诱发了金湖检察院腐败。
IP:121.69.1*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如此泡制冤案,对得起肩上的盾牌吗?对得起检察官的称谓吗?以后金湖检察院要改名了,改成金胡检算了!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全国都知道了!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金湖以前没有听说过,现在出名了.当地人要好好谢谢金湖检察院侦查人.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当地政府应关注民意,关心民意.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大家不要大惊小叫的!!其实目前整个社会都在向和谐的方向发展,和谐的方向还是主流!!要不然夏东明也不会重审啊!!!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我们将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中国社会这种事情太普遍了,可是在网上发展到如此程度的,也寥寥无几。夏东明是可怜的,但又是幸运的。可怜的是他的遭遇代表社会失公,幸运的是他的不幸因网络而被拯救(重新立案)。所以夏东明是幸运的,因为网络。他们可以对付夏东明,但无法对付一个网络群体。官官相卫而已,每个社会制度下,最受苦的依然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反过来,如果淮安检察院真让人们有所信任和好感,应该去追查谁是夏案幕后的主使,应该依据线索追查事实真相,可是他们敢去查吗?没准查到自己人的头上来!权力机关无非一根绳上的蚂蚱,真正的好官有几个?社会如此,百姓没辙,呜呼,哀哉!记者的几篇报道让人们可以更清楚的看清金湖检察系统内部几个爪牙的丑恶,执法犯法,他们的公正,不是建立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不损害政府官员利益、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的。谁能监督的了基层检察院?谁敢提出异议?更何况夏案昭雪可不只是涉及金湖检方这几个人,而是检察院一帮利益群体?
IP:222.184.*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民为水,官为舟;民可载舟,亦可覆舟。
IP:121.69.1*  于2007-10-20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还是有好官的啊!不要一竿子打死一群鸭子啊!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冤狱的制造者应该为这起冤狱买单!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办案人员下课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造成冤案的是检察队伍中的一小撮害群之马,尤其以检察队伍中基层检察院最甚,他们以逼供信和暴打嫌疑人作为权力滥用和发泄的一种方式并以此为荣,如不将此类人渣恶棍彻底清除出我们的执法队伍,将国家不宁,它们是人类社会通向文明的跘脚石,是和谐社会的最大阻力!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邪恶必须铲除,冤情必须洗雪,正义才能伸张!相信,更希望看到行动。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不是在这里抱怨世道的时候,我们应该看看下面到底会怎样处理,就金湖检察院几个办案人就可以一手遮天了,那还了得.我相信这世界还是有公理在的.为什么我们没有看到故事的后续处理,被暴光了就没有人跑去遮羞吗?亡羊也要人补牢啊!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真是不可思议,区区办案狗官一手遮天,法律何在?不想评论什么,只想看看这个正在建设中的法制社会如何处理这些不法之徒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办错案件的并不只有刑讯逼供的金湖检察,还有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拧成一条绳”的合力,夏东明这类冤案是很难办成“铁案”的。除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之外,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弊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闭门办案的审判制度也都负有责任。所以,不仅要追究金湖检察院办案检察的责任,还应该声讨淮安市整个司法系统。错案追究的目的并不只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寻找司法系统的漏洞,完善司法制度,恢复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标准是指挥棒.畸形的考核标准必然会将官员们引入歧途.要彻底消除三机关“同船共渡”办冤案,首当其冲,应当改良检察机关的考核标准.令人庆幸的是,我们的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对检察的评价体系早已松动,即是明证.然而在没有铁碗人物的时代,改革总是缓慢的,或者美其名曰是渐进的.重大冤案的出现无疑会推动改革的步伐.可以说,冤案受害者对法制进程的贡献是巨大的,而他们的命运却是可悲的.这似乎就是改革的代价之一吧.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为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也制定了一些规定和办法,明确了错案追究制,但错案却屡禁不止,而且越演越烈,就是明知判错了也不予理采和改判,因为改判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更大。正如有些直率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说,改判一个申诉人无罪多少人就要倒霉,国家也要蒙受损失,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会降低。因此,我认为要真正的实行错案追究、杜绝错案,必先疏通受理审查冤假错案的申诉渠道。
IP:222.184.*  于2007-10-15  发表评论:
建议去找权威媒体
IP:121.69.1*  于2007-10-14  发表评论:
这些执法人员竟然不讲法!真是可悲!严惩不怠!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在中国很正常,要是不信的话你也去趟检察院,说不准就不能再出来了!!!一进去就完全失去 做人的资格了!!!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事实很明显,应该严惩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提高执政能力吧: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类似的事一再发生,这就证明执法犯法,是纪检部门的非常严重的通病,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当把刑讯逼哄侨为干警的最严峻罪证加以惩治。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这样的新闻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怎么评呢!还是你们自己解决吧!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查明事情真相,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换朗朗乾坤一个公道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可见不是一个人干的,何以平民愤?一群批着人皮的畜生,可见法律在执法者手上连个屁都不是啊!今天是冤了人,报道出来,那没报道出来的还有多少啊?法律啊,你就不需要管管这帮"执法"的畜生?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庆幸的事,已经给报道出来了!!!!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什么法制社会,看了叫人触目惊心,知法犯法,决不能饶恕!说不定还能牵出一帮败类。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现在都是什么时候了,还在进行行刑逼供!!!!!太无耻了!!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然而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这只是我们国家公检法办案中违法办案的冰山一角。这个局长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不幸的是被办案人员殴打致入牢狱,幸运的是遇到了敢于坚持正义的媒体人员。在我们国家,有不计其数的人在公检法莫须有的罪名下生存。公检法----他们打着正义的幌子给人定的罪名,你告都没有门路,上下都有他们的人,有个别想主持正义的执法人员也不敢接你的冤枉案。真是叫天天不灵,喊地地不应,残啊。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义已经是刻不容缓!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希望在泰州能够出真相!!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期待后面有真实报导。不能不了了之。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敢说真话的网站啊,佩服.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将那些法盲赶出司法部门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们的法制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无语。只希望坏人死绝。。。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严刑逼供!难道现实真的像电视剧上演的那样残酷??不可思议!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真是无法无天,中国怎么了经常出现这种执法犯法的事,让老百姓怎么相信这些执法机关,在老百姓心里又是什么形象呢!严惩犯罪人!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不知道说什么好!相信我们的政府吧!会还一个公道的!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一个国家干部都有如此境遇,更何况老百姓呢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看到网上说的这些,真是触目惊心,不知如何说才好!象这种事,真正严惩的又有几个。知法犯法。无语,我期待有个正义的结果,但是事实上恐怕难呀......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这是什么世道啊,身为执法者执法犯法,令人心寒啊.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该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停职反省,听候处理!
IP:222.184.*  于2007-10-08  发表评论:
这样判主要是考虑法院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不同的级别,不同的部门,同样的政绩观令他们成为了“同船共渡”者,联手制造了冤案。当然,东窗事发之后回头看时,他们也许又会互相指摘了。
IP:222.184.*  于2007-10-08  发表评论:
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地方,法官应以维护法律尊严、惩恶扬善、实现公正为天职。
IP:222.184.*  于2007-10-08  发表评论:
止痛更要治痛
IP:222.184.*  于2007-10-08  发表评论:
公道自在人心.大家都为他说话,是因为大家都能看出这是个糊涂案.
IP:222.184.*  于2007-10-06  发表评论:
严惩!严惩!强烈呼吁严惩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分子!
IP:222.184.*  于2007-10-06  发表评论:
唉,迟到总比不到强
IP:222.184.*  于2007-10-06  发表评论:
真的不希望,这类事件又是经由媒体发起“舆论审判”,最后再由法律审判来得到一个所谓的公正的结果了!法律的公正,在于所有的刑侦机构、公诉机构、审判机构等国家司法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各守其责。如果,大家还都在把伸张正义的希望寄托于行政官员身上,期待着某个位高权重的大老爷对司法机关说句话批个条子,来使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那我只能说,我们只是得到了“道德上的公正”,却失去或者说破坏了“法理公正”。说句话批个条,本身就是妨碍司法公正,干扰司法机构独立行使法定权力。使用不合法手段得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而社会的“法理公正”一旦遭到破坏,最终受害的一定是我们自己。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力义务,一件案件悬而未决一年余,媒体人有责任站出来让司法机构给个合理的解释,了解一下到底那个环节出现了延误,以及相关机构是否在为扭转延误而采取了客观有效的办法。但媒体没有权力,或者说在这样一个分工明细的社会里,“术业有专工”,媒体以及媒体人是没有能力去指导司法人员应该判决出个什么样的结果的。正像帖子中所写的,我们相信正义终将得到伸张,我们相信社会上大多数的司法人员会给我们带来一片纯净的青天。
IP:222.184.*  于2007-10-06  发表评论: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竟然刑讯逼供,办出如此冤案,正义将如何得到声张?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关卡,理应依法依事实公正判决。而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 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IP:221.226.*  于2007-10-06  发表评论:
可悲!可叹!!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法官的一次冤假错案,导致百姓的灭顶之灾!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严惩冤案制造者!!!!!!!!!!!!!!!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让办案人员尝尝监狱的滋味看他还有什么话说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在中国像这样的冤案不知有多少啊!真希望多几位检察官真正能为无罪的人洗脱冤情,做到公平公正!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当一个人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时,警方往往矢口否认。那么,这个人有无证据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呢?一些警察打人很有水平,叫你内伤外不伤,叫你痛得要命却又不留痕迹,还有许多不是打却比打还难受的逼供,如何验得出?即便验出,又如何证明是警察所致?即便能证明,又有谁去证明?有几个人自甘去得罪警察?即便甘愿去证明,又如何能不被有关部门"协调""平稳处理"?一个人被抓进了派出所或看守所之类的地方,就已处于一个无助的境地,在此种情形下还想获取警察刑讯逼供的证据,岂非痴心妄想?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说到底似乎还是政府对民众权利的忽视甚至践踏,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投诉无门上访无路不得不说是个人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什么时候我们能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才能少一些冤大头的受害者。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对于案件的审理,如果仅仅是靠法官的素质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我想这是非常可悲的事情。我们现在做需要的是制度,一个可以保证人人平等的制度。如果有了一套健全的好的制度,我想哪怕法官是一个傻瓜,也不会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
IP:222.184.*  于2007-10-05  发表评论:
相信这个十分离奇且典型的冤错案在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新年代一定会得到十分公正的再审、改判,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法治精神得以充分的体现。
IP:121.69.1*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行为人对后果在事先是早有预见的,心中是清楚的。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必然会违纪违法或破坏公正的司法程序,其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以刑讯逼供或诱供获取“口供”,凭“口供”(或已经被推翻了的口供)定罪量刑;不要确凿的证据;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不组织审判委员会审议。枉法徇私,祸国殃民。枉法裁判,伤天害理。枉法判决,尽冤国魂。真可谓:人民不可欺 ! 国法更不可辱 !我们的一些基层法院跟肖扬院长说的完全相反,他们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根本没有起到独立审判的作用。此事件证实中国法律的虚伪与脆弱!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遥远!
IP:121.69.1*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作为淮安政法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深知此事的复杂性!夏东明案件一开始是由市检察院反贪局力办的,后来办不下去了转给金湖县检察院办理的!而且夏的立案过程很值得怀疑?是谁举报了夏?由于当时夏人缘较好又是公安出身,淮安地区很多检察院一把手他都认识,后来经过研究放在了金湖,这也导致了金湖检察院办案心切.但在办案过程金湖反贪局长冀益斌曾经在办案过程中对夏东明说:朱某某将你从楚州调到淮安来,准备给你做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啊,你挡住了人家的升官路!现在冀益斌又调往淮安市检察院做监督处长!
IP:121.69.1*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个人的人情往来也算是问题的话,可能世界就不会有清官了!!!明明是受了他们的陷害,也是一场小型的政治斗争.总之夏东明的冤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夏东明一家,而且社会之痛,更是制度之痛!!!
IP:121.69.1*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是呀,还有那些所谓的人情往来,都是问题呀……
IP:121.69.1*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可是夏东明本身也有问题:他凭什么让下属公司给他们单位报销发票??
IP:222.184.*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IP:222.184.*  于2007-10-04  发表评论:
可以说,正是金湖办案子的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原则,导致了这一冤案的发生。只要遵循了办案的基本原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可能我的看法没有院长那么透彻,司法的精髓在哪?好象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执行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普通民众盼的是公平的审理,公正的判决,坚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不受外力的影响。
IP:221.226.*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苏北是法制重灾区,这是一个事实!
IP:121.69.1*  于2007-09-29  发表评论:
金胡检已经黔驴技穷了!他们还能发出什么声音?所以只能失语!所以只能等待法律的严惩,而等待他们的注定是高墙铁窗!
IP:121.69.1*  于2007-09-29  发表评论:
我是淮安人.金湖检察院可以说没办过好案子.他们徇思枉法.公报私伤.伪造证据.刑讯逼供.招摇狂妄.不择手段.我相信夏是被冤而遭此冤狱的.希望有关部门严查此案,严惩凶手,以正国法.这样的悲剧不是个别现象,究其原因由来远久,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千百年来并无实质变化,就说审案这事,苦打成招最是简便凑效、功到事成。所以中国不容易走上科学、民主的发展轨道。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这起事件从一个层面说明我国公民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关注。不仅因为司法腐败严重玷污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而且因为反司法腐败既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人民的福祉。在长期民主与法治建设中,我们都知道:执法犯法的人比不懂法的人犯法更可怕,其危害也更大。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加大惩治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目前的惩治力度与司法腐败发展状况相比不相称,并没有真正达到违法必究的震慑效果,致使许多人认为司法腐败成本很低。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草率定案的淮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是在犯罪。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中国历史上那个窦娥冤案的昭雪,是凭着感天动地的誓愿的实现才引起上级部门注意并彻查清楚的,夏东明就没有这样的“法力”了,但幸亏遇到了人民维权网,才使得他的冤情网上得以昭示。这也许是冥冥中的天意——不知这算不算感动了天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夏东明未能感动淮安检察、法院机关一些冷漠的凡人。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公民蒙冤,有关机关不该沉默 !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全国象金湖检屈打成招,证据不足就定案这种事何其多,被媒体曝光的少之又少,我国的法制何时才能稍微健全一点啊,心痛!!!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泡”制的冤案,让人倍感欣慰让人倍感振奋。现在,真心希望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这起冤案的原因展开调查,让冤案的炮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彻底给受冤人及社会一个公道。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的疑点很多,只要哪一个环节揪住,负责任的话,就不会造成这么大的冤案。冤案产生是层层不负责任的结果。为什么明知此案有种种疑点还会执意判夏东明的刑?为什么办案人员都这么不负责?公正司法、公平执法、公正断案的相关办案、审判人员都成了“好好先生”,都成了自己私心的“奴隶”,因而“胆怯”起来的时候,我们还能指靠谁来为我们主持正义?一个人的冤案与一群人的渎职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缺乏制度的约束与惩罚和舆论强有力的监督才是累累造成冤案的根本。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真的可怕,它改变了人的一生,所以法律要严肃认真啊.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法律是严肃认真。是这帮吃皇粮的官僚没有人性。应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天理昭昭,光天化日之下,如此奇案,如此冤案,无言,无言!!!社会的良知都那里去了!!!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中國的法制社會建設,首先要極大的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从夏东明的冤案来看,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地的检察部门对基层检察的管理有问题,基层办案人员动用极为残暴的酷刑在各地很常见,经常造成人身伤害甚至致残,很多基层办案的甚至到了酷刑取乐的地步,我国的检察系统应该狠抓狠管这个问题了,老百姓就不会说他们是带证的流氓了。
IP:221.226.*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全国人民在看泰州!
IP:222.184.*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之路,遥远而漫长。
IP:222.184.*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为升迁,刑讯逼供为奖金,此外,还可耍淫威。因此,解决这个顽疾,首先必须从侦查机关的利益机制下手。
IP:222.184.*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金湖办案子的检察之所以敢于蔑视法律的规定,不怕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从他们主观动机来看,其本意并不是要把人打死或致人伤残,而只是想迫使被讯问人承认有罪。犯罪嫌疑人夏东明处于一种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在接受金湖检方办案人讯问时会受到什么样的对待,外人不得而知,而金湖检方办案实施刑讯时,自认为是在忠实地履行公务,是在“同犯罪做斗争”,表现得“理直气壮”。因为习惯成自然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更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上级领导往往也采取默许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做看不见,甚至以某种方式加以鼓励和纵容。到最后实施刑讯者更成了功臣,上级领导和左右同事皆大欢喜,谁都不会有负罪感。刑讯逼供本来是执法犯法的问题,事发后还要由司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兔死狐悲”、“官官相护”,往往很难下得了手,一般都会尽量为犯法者开脱。尽管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控告的权利,但刑讯者根本不怕你去控告,因为他知道你拿不到证据也就告不倒他,他“有恃无恐”。
IP:222.184.*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的,依照刑法相应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禁止刑讯逼供法律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法律对刑讯逼供予以相应的制裁,然而刑讯逼供就象一颗长在司法机构上的毒瘤,无法根除。
IP:222.184.*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辩护权等,但由于我国执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个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显得尤为重要。
IP:121.69.1*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什么执政智慧?这金湖县的职能部门都是蠢猪!否则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冤案?:?
IP:121.69.1*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楼下网友果真说到了症结之处,但本人又发现了一个问题,限期破案导致刑讯逼供;那么如果不限期,就会导致不作为。这就是矛盾。如何处理好这个矛盾,才是政府部门执政智慧的体现。
IP:121.69.1*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各位网友:看了大家的评论,根据我个人的对检察部门的了解,谈谈看法:夏东明案的可悲之处,真正问题并不出在于检察办案的作风上,而在于这个国家体制上!一个恶性案件发生,各级党委以及上级包括各主管部门,动辙限期破案,搞个案承包,以政治命令代办案客观程序,忽视了破案本身的客观性和法定程序.作为案件承办人,往往为在期限内完成任务书,保住乌纱帽,不搞刑讯逼供才怪!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我想这件事应该引起重视,弄清事实真相,给一个合理的判决!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中央的政策很好,但是基层不执行,百性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期待着高官体查民请,严惩司法腐败分子。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都什么年代了,居然还用刑讯逼供?那帮检察真是白痴!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是健全,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很低。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金湖方面的违法办案实际情况非常严重,我知道的就很多...要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金湖检察院办案在淮安最黑。司法腐败是最大的最危险的腐败,对这些败类分子应该严惩不贷!
IP:121.69.1*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楼下网友不要恢心,我国毕竟是法制国家,相信这一次异地审理会给夏东明一个公道的!
IP:121.69.1*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法院联合制造冤案!这样的冤案该怎么才能推翻?
IP:218.2.57*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真的是不知道要怎么评怎么论了,检察人员在我们心中应该是我们社会的保护伞,可是现在却一次又一次的爆出这种事情来。我的心越来越寒。。。。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为了自己可以尽快破案就使用卑鄙的手段,使用刑讯逼供破案算什么啊?没能力就没能力。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要不法律制定来干吗?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他比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幸运多了。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执法机关的执法犯法,刑讯逼供,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性、对法律、对公理的践踏,已超出道德和人性的底线。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体系”杀人,这又是多少次犯罪?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错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心搞政绩的人有意制造假案。错案可以纠正,那么假案呢?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这个世界还是需要包青天,真是社会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继续关注继续关注继续关注继续关注。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强烈关注重审!!!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社会需要更多的中国人民维权网,办冤案一定要遭到谴责和处罚!社会的正义需要伸张!一个检察一个法官首先要有正义感!这种人也配做人民检察人民法官吗?说谎的人不配执行国家公务!在国外,就是市长、总统说慌,也得辞职!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人民欢迎这样的网站。个别办案人员品质之低下、行为之龌龊,简直不堪入目,令人阵阵反胃,实在是检察系统的耻辱。“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大家都来关注这个案件,为夏东明,也为我们自己。把这个网址收藏了,以后天天过来顶一下!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现在,我仍然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因为案件的真实可能会被一时蒙蔽,但终究会水落石出;法律公正,绝不会因这些人而丧失;错误的裁判终究会被推翻。现在我们还是应该相信法院的法官们。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无良检察、瞎子法官,这些渣子不处理,共产党的天下还要不要???!!!!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又上演了一出糊涂官判断糊涂案。强烈呼吁包公再现啊!我们应该支持一下夏提出上诉,得讨回一个公道啊,否则这社会定将被这些败类给毁了。气愤,心痛。法官好像还没普通公民懂法,这才真是个问题了。司法,司法司的什么法?不会真的是哈里波特的魔法吧?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我们南京市民都在支持夏东明上诉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不过法官也难办,几个证据来自检察机关。在中国检察机关的证词MS必须采信。夏东明这起受贿案子让我想起了 小白菜,一个很小的贫民案件到最后牵涉那么多的官员下水吃官司变成满清10大案。我估计淮安市夏东明案子到最后已经不是案子本身了。办冤假错案检察院某些人要丢掉饭碗前程,甚至要有牢狱之哉哦!!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哪里有什么冤案。一切都是政治!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大众对政府寄予厚望,期望能遇到宋慈、包青天式的人物,所以他们选择了上访。但就这样平和的方式,往往也被堵住!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中秋是快乐的日子,而那些不快乐的人和事敲打着心情的窗棂,挥不掉,抹不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只能冀望这个国家在越来越开放的过程中,冤屈的人越来越少,幸福的人儿越来越多。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一个原本清白的人被判徒刑。六月飞雪,冤比窦娥。是不是只有意外,才能使得公平与正义降临在那些饱受冤屈之人的头上?否则为什么那么多人都是寻着如此的轨迹最终方得以平反昭雪?
IP:121.69.1*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祝愿人民维权网的全体工作人员中秋节快乐,合家团圆,永远幸福安康!
IP:121.69.1*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高墙铁窗内,关了一个清官;铁窗高墙外,逍遥了一群贪官!是时候了,该是交换场地的时候了!
IP:121.69.1*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金胡检现在一定慌了手脚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IP:121.69.1*  于2007-09-2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对夏东明一个人,这些所谓的证人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才制造出这样一个冤案
IP:121.69.1*  于2007-09-23  发表评论:
看看最后谁是胜利者???我相信正义必胜!!!!!!!!!!!坚决支持张玉荣向金胡检讨回公道!!!!!!——热心的网友
IP:121.69.1*  于2007-09-23  发表评论:
这样的案件维权杂志也敢刊登,不愧为人民的喉舌,用证据报道,人民就欢迎这样的杂志和这样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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