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都匀市法院在张开顺死亡一案中枉法裁判,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已多次向省、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市法院称此案判决和执行都是对的,是铁案、死案。对我的申诉,反映情况不予理采。
2007年9月26日,我接到市法院通知,叫我在“变更查封财产保管方式通知书”上签字后开走车。
我认为市法院的这种处理方法不合法:
1、市法院退还我的车辆、手续不合法:①通知中讲是依法查封扣押,本来是法院非法强制执行我的车是违法的,为什么是依法的呢?②本来车就是我的,为什么通知书中讲是变更查封保管方式?这样一来,我成了你们法院的车辆保管人,而不是车辆的主人,实际上车辆并没有退还给我本人。③车辆变更查封保管方式并没有引用我国有关法律条款,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该通知书是违法的,属滥用职权行为。
2、市法院非法扣押我的车长达6个多月,造成的经济损失市法院分文未赔偿,车内有5000元现金也未还给我本人。
3、市法院非法关押我属严重侵犯人权,为什么不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呢?
4、都匀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和执行人员把车偷扣押在自己家哥的停车场上,七个月的养路费没有交,现在交给我的车是黑车,我成了你们法院的保管人。
5、市法院原审生效判决书严重违反事实和法律,本人多次申诉无果,本案存在的问题是违法的:①违反事实,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②程序违法:原审法官与原告有亲戚关系,为何不依法回避?开庭审理时,庭审笔录没有被告签字。③以上交8000多元上诉费为难被告上诉。迫使被告无能上诉,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6、市法院的以上行为属违法行为,有关违法人员为什么无一人被依法查处?说明市法院在搞官官相护。
综上所述,都匀市法院从枉法裁判到违法执行的五年间,无视“有错必究”“依法办案”的法律精神和原则,部分法律工作者及其领导在本案中违法。现申请上一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申请人:唐霞
20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