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和谐中国 >> 企业风采

难道小偷就该死吗?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9-29
原题:生命价值不因为恶而贬损

    据《浙江日报》报道,今年5月,浙江湖州一小偷行窃时被抓获,遭失主等3人群殴。小偷无处可逃,只好跳入河中。但因体力不支开始下沉,失主未想办法去抢救。日前,失主等3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古往今来,见义勇为都备受褒扬,对那些急公好义者,我们总是怀着崇敬之情,甚至希望自己也是那个不忘沟壑的人。但是,如果提倡者只是笼而统之地提倡,而不向公众作详细的解说,那就是对公众不负责任,因为在他们“追”死坏人的时候,会突然面对不曾预想的法律后果。其实,“见义勇为”四字,字字都不简单,连缀起来,更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什么是“见”?看到的不一定就是真实,当我们顺着“站住”、“抓坏人”的喊声追上去时,别忘了大师马三立的相声,大家围追堵截的是一个“调完级了,不请客”的家伙。

    何谓“义”?虽说仁义公道自在人心,但在现代社会,“不义”往往指违法犯罪,对此,我们的判断并不总是准确无误。生活中确有帮坏人打“便衣”的情况,也真有女贼利用热心人金蝉脱壳的事例。

    什么叫“勇”?勇不意味着草莽和扩大事端,更不意味着无谓的牺牲。要讲究力量对比,要考虑双方互动可能造成的对抗升级和手段失控。而这一切,猝然之间很难判明。许多小贼被追“急”了,逃跑变成了逃命,以致铤而走险,伤人害己。

    怎样去“为”?对于正当防卫或者抓捕现行犯,法律虽然给了较宽的尺度,但绝不是全面豁免。防卫过当,故意杀伤,都可能踏入刑法的领域。至于这个“为”的底线,法庭上都争得面红耳赤,法学教授也智者见智,普通公众更难把握行为的适当限度。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殴打已经束手就擒的坏人,绝不是防卫,绝不是抓捕,而是故意伤害,见义勇为者由此沦为犯罪人。请别误解,我不是反对见义勇为,只是希望人们知道它的法律意义,知道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可能带来某种法律上的义务。

    现在,不仅群殴小偷,而且让他活活淹死。这就更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而是群体施暴继之以群体冷漠下的“谋杀”。说“谋杀”有点儿过分,因为谋杀毕竟受理性支配,而将小偷围而淹之,纯粹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但却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过去,法律在这类事件面前表现了它的徘徊和无奈,坏人之死被归结为咎由自取,所以无人承担后果,所以下一次还是大打出手,还要“围而淹之”。现在,法律终于说话了,它不是要反对见义勇为,而是要发出理性的声音,昭示法律的意旨。

    从刑法角度说,那些将小偷追到水里的人,对小偷有救助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进而导致小偷死亡,构成一种“不作为”形式的杀人。这个刑法中的常识,对公众来说可能是陌生的。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第一,有施救的义务,这个义务可能来自法律和职责,也可能缘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比如这里的追打行为。不论先行行为是否高尚,也不论身陷危难者有无过错,都不能免除救助义务。第二,有能力施救但不施救,如果没有能力,比如不会游泳,那就另当别论。第三,施救之后也不会对施救者构成新的人身威胁。第四,身处危难者的死亡正是这个“能为而不为”导致的。

    追打小偷的“道理”其实不在于他偷了多少钱——谁都知道自行车值不了几个钱,而在于人们对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恐慌与痛恨。但是,这个“道理”讲到坏人落水挣扎时就失效了,因为维护秩序的目的已然达到,再继续下去就意味着我们在用一种大恶对付一种小恶。而且,眼睁睁看着别人绝望地死去,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因其做了坏事而有所贬损。

    即使围观者一致同意淹死这个小偷,这样的表决也不会得到更广泛的公众认可,因为它地地道道是属于非正义的。我坚信表决的结果一定是“先让小偷上岸,然后再依法惩处他”,因为表决的过程就是良心反省的过程,良心会告诉我们不能就这样“以内心合谋的方式杀死他人”。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如果那个小偷还有一丝气力,还能讲几句话,也许我们就此知道他是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偷窃的。现在没机会了,他死了。

    我们总在说同情,但面对一个被我们追到“垂死”的人,我们的同情哪里去了?同情,不是给孩子、爱人和朋友的,那不是同情,只能算作本能,哺乳动物都有这种本能;只有对我们所不喜欢的人、做了坏事的人甚至对不再为害的敌人仍能寄予同情,才能算作真正的同情。富有同情的民族,才是真正伟大的民族。

 

 


  落马记—上海政界耻辱      从县委书记阅兵丑闻到校长阅兵大..
相关评论:
我要发表留言:
  • 昵称:

  • 文字最大长度: 300.
    发表留言注意事项
    1.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  连云港千名民办教师给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公开信
    ·  河北高阳:建设“大跃进” 拆迁“诛九族”
    ·  河南新乡:“中国公路”匝道违法查车起风波
    ·  律政先锋刘光凯:捍卫正义,法治兴国
    ·  徐静
    ·  指控刑讯逼供:张玉荣为夫伸冤掀起网络狂潮
    ·  狗狗寂寞了
    ·  张星水
    ·  寻官更应报官
    ·  美国出兵海地
    ·  四川三台:非正式编制拷问国务院政策遭遇“歪嘴和尚”
    ·  南京:大水漫城 男子当街玩帆板(图)
    ·  内地首度公开日军轰炸延安图像(图)
    ·  四川宜宾景区妇女雕像遭男子搂抱摸胸(图)
    ·  有图有真相,看谁能谁敢一手遮天,希望宿迁不要装聋作哑
    ·  
    ·  有图有真相,看谁能谁敢一手遮天,世上没有法外之地,希望宿迁不要装聋作哑
    ·  在此发表评论:情况属实,谁能谁敢一手遮天,宿迁绝不是法外之地
    ·  在此发表评论必须严惩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昧良心的施工方老板,应当得到法律..
    ·  真事,恶势力太猖狂
    ·  
    ·  这帮人不知干了多少这样的烂工程,下次不敢上高速了,上高速也不敢通过隧道了,通过隧..
    ·  在此发表评论那个房子下边水池里的鱼好多,钓起来好多,没敢吃
    ·  在此发表评信阳市领导不不作为
    ·  第三:“复函”解释亿阳目前正处于基建阶段,建设厂房及安装设备需平整场地和剥离部分..
    ·  作为一个祖辈生活在辉县的常村镇人对“核查函的复函”回复内容感觉滑稽可笑且无奈至极..
    ·  国家才成立了11个打黑除恶督察组,辉县和亿阳公司敢不敢让督察组来查查??如果有问..
    ·  怎么没人为辉县政府说话?是真的不?辉县政府应该出来辩解的呀!
    ·  唉! 官官相护,民不聊生, 民是斗不过官的。
    豁免条款--版权声明--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关于我们--人员查询
    今日华夏 版权所有 中文域名:人民中国网.中国
    人民中国传媒集团  中国网络新闻工作者联合会联合主办
    人民中国传媒注册登记证(2004)第888800号
    商业登记证号:(2004)34373914-000号
    互联网新闻资质证书(2015)第34373914-008号
    地址: 香港灣仔駱克道315-321號駱基中心23樓C室; FLAT C,23/F,LUCKY PLAZA,315-321 LOCKHART ROAD,WANCHAI,HONG KONG
    电话:00852-31712350,6750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