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2007年9月20日通过新华社发表了《“海天”非法吸存案涉案金额升至18.87亿》的通报。这一通报充分暴露了王珉强权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不顾人民的死活,不顾海天事件大白于天下的事实,不顾法律,把权力置于法律之上,欺压弱小百姓的垂死挣扎的丑恶嘴脸!
海天事件经过满10个月的时候,吉林省公安厅发表这个通报,真不知道吉林省公安厅想干什么,王珉想干什么?
公安第一次移交检察院是去年《12月29日,吉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此案侦查终结,“海天”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交吉林市检察院》。去年12月29日应该侦查终结的案子,连侦查海天案件的普通警察都认为马上结束的案子,吉林省公安厅一拖再拖,又发表了这次通报。吉林省公安厅通过新华社发表的这次通报,更充分的证明吉林省公安厅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案,公安违法的超期侦察还没有结束和海天案情的复杂性。
按照法律程序,吉林省公安厅是完全没有必要发表这个通报。如果有必要发表通报的话,应该解答海天人所提出的问题,才是真正解决案情的积极的方法。
吉林省公安厅的这个通报是公安把海天案件第二次移交检察院(据我们知道移交检察院是很多次的)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法律程序上侦查结束的今天发表的。这说明公安侦查实际上还没有结束,这是超期的侦查,这是无视法律正常程序的违法行为!这是王珉强权和吉林省公安厅继一厅、二院通告以后的又一次违法的行为!
海天案件本来不复杂,海天根本没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可是,为了王珉的政治目的,把简单的案件搞的复杂化了。去年12月29日应该结束的案子,为了拼命的整死吉林海天,一意孤行的一拖再拖,一会说海天是诈骗,一会说海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了王珉的政治目的,为了震慑海天人,吉林省出台了臭名昭著的违法的一厅、二院通告;为了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吉林经侦强盗般的拼命的收集了逼供登记;为了震慑海天人,欺骗了公安部,公安部错误的陈述了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吉林省公安厅通过新华社报道这个通报,就能把海天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吗?这可能吗?能震慑海天人吗?真是为了震慑海天人,那是白日做梦,那是大错特错了,海天人不是当初一厅、二院通告出台时期的海天人,现在的海天人是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公安把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案件以后向法院提出公诉,法院判决定罪,这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已经把案件移交检察院了,现在的公安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结束一切侦查。如果有必要发表通报,应当正面解释海天人提出的最根本的问题。比如,王珉强权动员全部舆论工具来造谣的问题,王希田赌博问题,叔十二碳硫醇问题,工厂能不能批量生产叔十二碳硫醇的问题,股票上市是不是骗局的问题。王珉强权能通报这些真实的情况吗?王珉强权理亏心虚,绝对不能通报的!
现在的海天人是觉醒的海天人。通过10个多月的惨重的磨练,海天人坚定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用法律来和强大的王珉黑势力作斗争。我们海天人坚信,因为有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我们不怕王珉,我们不怕王珉强权,我们不怕公安部对海天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错误的陈述,我们不怕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法院联合通告,我们不怕吉林省公安厅通过新华社发表的通报!
非法集资是什么?非法集资有两个内容:1,诈骗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没有骗钱,没有金融经营活动,就不能构成非法集资。海天公司的叔十二碳硫醇是国内空白的高科技产品,新龙化工厂是能批量生产叔十二碳硫醇,股票已在美国上市。海天公司既没有诈骗行为,又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海天公司是在上届政府的鼎立支持下,用海天投资者的钱来建设了国内空白的高科技的年生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的新龙化工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王作富教授说“…第三类行为,既不是一般的借贷关系,更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一种方式,资金提供者只是不参与管理,而以“利息”或其他形式分享利润,同时也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都有原则区别,两者不可混淆。当然,如果行为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合作经营为名,大量吸收资金,但实际上并不履行或者根本不可能履行合作协议的,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国家法律很不健全,投资法还没有出台。王珉和吉林省公安厅只能根据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已过时了的法来把海天硬靠非法集资上是根本错误的。2006年全国范围来讲,非法集资确实猖獗,中央号召打击非法集资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王珉利用这个机会为了个人的政治目的,说海天非法集资是毫无道理的,是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的,是破坏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的!
那么,我们现在来分析一下吉林省公安厅日前发表的《“海天”非法吸存案涉案金额升至18.87亿》的通报。
通报里说,海天非法吸存案涉案金额升至18.87亿。8月17日吉林省公安厅发表 “海天案”涉案金额达18.87亿的消息的时候,《给吉林省委王珉书记的第三封公开信》里已经很详细的论述过18.87亿的问题。在这里不妨简单的重复一下。严办吉林海天一开始,吉林公安搬走了海天公司的全盘“财会”, 公安经过查帐以后说,海天公司涉嫌金额达5亿,滚动资金说的最多的是20亿。我们想5亿和20亿(其实滚动资金是很难计算的)是比较准确的。那么,10个月以后,吉林省公安厅还在固执的发表海天涉嫌金额高达18.87亿的通报,根据是什么?是凭空捏造的呢,还是不要脸的把滚动资金说成涉嫌金额呢,还是《一次,两次,改了三次》的登记、列表登记、代替登记、强迫签字登记和地方经侦为了完成任务而登记的数字的总和?
通报里说,从最初的三个月返利30%,到后来的三个月返利20%,甚至到最后的半年返利15%。吉林省公安厅说的这段话中不难分析出吉林海天的“返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下降的现象。海天公司的“返利”越来越下降,也证明海天公司对投资资金经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行为。海天公司为了摆脱投资“返利”的沉重负担,正确的及时的调整了“返利”。最初的三个月“返利”15%,最后,调整为半年“返利”10%,一年“返利”25%,二年“返利” 30%,三年“返利” 35%。如果,没有王珉强权的干涉,取消半年“返利”,一年“返利”降为16~20%。就凭这一点,充分的证明海天公司不是为了诈骗,也不是为了经营金融活动,而是为了干事业!如果说海天公司有问题,不是非法集资的问题,应该是公司经营的问题。我们认为海天公司经营上有不少缺点和错误,但是,总的来看还是经营的不错。经营上出现的问题政府不应干涉,更不能整死,应该协调、帮助和扶持。
通报里说,不明真相的群众…期望得到高息回报。“不明真相的群众”,这种提法太荒唐了。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为什么现在还“不明白”的向政府提出喊冤呢?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从开始到现在为什么不跟随王珉和吉林省公安厅承认吉林海天是非法集资呢?
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明白叔十二碳硫醇是国内空白的高科技产品,明白新龙化工厂一年能生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明白股票上市是真的,明白王希田是真正的民营企业家。就是不明白王珉为什么清楚的知道海天事情的情况下,下令严办吉林海天;不明白吉林海天即将成功的时候王珉为什么下令严办吉林海天;不明白政府为什么全方位的舆论造谣;不明白为什么陈生的死,让海天冤枉的负责;不明白没有法院判决之前出台的一厅、二院通告;不明白公安的超期侦查;不明白这次通报,不明白一拖再拖吉林海天事件的现象,不明白为什么执法犯法的警察逍遥法外!
投资是有风险的,这是人人知道的常理。投资是希望应该“得到高息回报”,海天投资者确实“得到高息回报”,这是事实。投资者拿自己的钱投资于海天公司,海天公司做事业,投资者得到了“高息回报”。难道“得到高息回报”就是非法?难道中国“物权法”里有国家允许的民营企业的高科技项目里投资是非法,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吗?
通报里说,“海天”公司开始向公众以“增资扩股”的名义变相非法高息集资。这句话是站不住脚的。至少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法的诉讼效力原则,现已成为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共同遵循的原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的文件是2006年9月21日发布的,应该只对2006年9月21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有法律效力。吉林海天与美国环球公司签定上市中介协议是在2004年,运作了2年。股票已在美国上市,这时才拿出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来试图定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通报里说,谎称发行公司内部原始股,将来会在美国上市,届时将成倍增值,进一步欺骗投资群众。海天股票已在美国上市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发行公司内部原始股是真的,股票在美国上市是真的,王珉强权不干预,吉林海天股票现在也可能成倍增值的。吉林省公安厅还没有改变当初发布一厅、二院通告时期光天化日之下造谣的伎俩,在通报里还在造谣和忽悠百姓。我们真不明白吉林省公安厅到底是为人民还是为王珉?
我们海天人痛恨王珉!王珉是南方调来的,上届里当了吉林省省长,这一届里当了吉林省委书记。王珉很清楚的知道民营企业发展的艰难性,清楚的知道海天公司的情况下,为了个人的政治目的想整死吉林海天。王珉制造了全国最大的经济冤案,几万海天人因为王珉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我们海天人决不屈服于法律之上的王珉和王珉强权!
我们海天人强烈要求党中央罢免王珉的吉林省委书记的职务,强烈要求党中央取消王珉十七大代表的资格!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