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枣庄工业园区是市中区开办的山东省省级工业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三千余亩属全国罕见,是山东省 枣庄市 市中区共同决策的(竟敢不经国务院批准),打击陷害永安村民依法维权行为,是他们共同的意志,市中区公安分局怎敢不为省市区大权力效力,冈时还有他们的贪污公款的机会,所以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请求关怀弱势群体农民疾苦的温家宝总理阅批。
全国人大法制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
请求用政府电脑信息网、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北京,尽快解救被羁押七位永安村民,复印数份原件、复印件由发件单位入档存查,交控告人二份,复印件存、若无经费,控告人支付。
控告人邵士信山东生活上枣庄市峄城区看守所2005年7月20日此件共九张。
危险的信号——————给温总理的一封信
尊敬的温总理: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开办的枣庄工业园是山东省省级工业园,竟敢不依法申报国务院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三千余亩,搞非农建设,省市区委、政府层层发动公检法、乡镇官员招商引资、落实招商引资金额。如永安乡任务是一个亿,不到半年就完成了两个亿,应提成个人收入一千万无,政府出台引资个人创收比例50%,政府出台损害国家农民利益,降低土地流转收益,给入园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公检法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并支持政府工业园违法占地,入园企业为了顺利入园,谎报虚报投资额,加大加多招商引资个人收入,在工业园这棵摇钱树下贪占财政资金肥贪官破坏全国市场统一,破坏国家意志法律的统一,搞地方经济割据、执法割据,这是个危险的信号。
如枣庄市委市中区区委书记杜德昌在干部会议上多次公开讲不违法经济就是搞不上去,在这个路线指引下,提拔重用敢于违法的人,如把永安村支部书记李兴强他无恶不作,拘禁生母四年致死,因其敢于办取土烧砖窑厂,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三百余亩,而被提拔为国干副科级、乡党委委员、在全区兴办60多个取土烧砖窑厂,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才千余亩和工业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三千余亩相加共破坏基本农田五千余亩。
按要求入园企业每占一亩农田投资额应超过100万元,该工业园几万元就能占几十亩只圈一个院子几年不建设,待机转手渔利等等。
这是地方经济执法割据的危险信号并请阅附件控告书、检举信。
邵士信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看守所2005年7月24日,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求救信、检举信。
被检举人、检举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府(简称区政府)
检举事项:区政府在其开办的山东省省级工业园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三千余亩,搞非农建设,在所辖区内支持办窑厂取土烧砖,毁废基本农田二千余亩,两项合计五千余亩之巨!
请求:查清违法占用毁废基本农田犯罪事实,依法追究越权批地人犯罪分子责任。、
一、区政府自2000年至今尤其是03年在其开办的山东省省级工业园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家建设,不经申报实现国务院批文、土管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即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农田所有权承包农户的使用权,转交国家所有权,非农建设使用权,只通知村委会人员丈量后采取法律禁止的租赁方式,擅自大肆占用基本农田三千余亩搞工业园非农建设,开发被占地村民依法抵制反对,遭到打击陷害(见附件控告书)。
二、区政府在其所辖区范围内违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上取土烧砖建后毁废一千余亩,如永安村三个取土烧砖厂毁废基本农田三百余亩,每年毁废12市亩以上,为此村民在04年上访到国土资源部,省市区土管部门、省厅多次催促市中区土管局三次贴封条,才使砖厂停产。至今一年余来依法处理,为此上访人员得罪了村干部及村干部勾结的少交砖厂承包金以毁废基本农田取大得的高级村民,遭受打击报复。
上述事实说明区政府不仅自身大肆破坏基本农田,还支持包庇毁废基本农田取土烧砖窑厂犯罪分子村民多次举报土管部门视而不见,公检法不管不问,刑法有制裁条款,最高法院有对该条解释规定。10市亩为数额特别巨大,在这个区里无效,在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这个范围没依法处理过一个案子,他们在搞独立王国,地方经济割据,公检法为其保驾,发展下去祸国殃民、后患无穷!
举报人焦急的等待结果反馈,不相信刑不上大夫会出现!
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抄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办公厅、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纪委、监察部、全国人大法制办,检举人邵士信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7月24日。
给峄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枣庄市中级检察院检察长、山东省高级检察院检察长信
2005年9月5日。
一、国民依宪法第四条予赋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高检举字(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高检发办字(2003)9号;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8)1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的特大案件标准(2001年7月20日)最高检12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高检发举字(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
按照法定程序层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2004年10月28日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进行案件移送至有处理权的机关予以审查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9月4日高检发举字(1996)2号第九条等相关款第十五条,请求不要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举报不得瞒报、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五、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高检发办字(2003)9号);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8)1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第五、十九、三十九条。
二、值此国家司法体制大改革,全国执法人员学习陕西省临潼检察官王叔田模范事迹,平民希望人民执法公仆不白领人民的血汗钱,要象王叔田那样执法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几年来国家出台政策改革实招不多,现根据国际国内形势需要出物政治体制改革最中心最关
键的一招,就是司法体制大改革,在司法体制大改革中又先抓中心的中心,关键的关键,检察机关先搞平民告示,让你走正路,然后你若不走正路怎么办?共产党的一统天下,容你不走正路吗?
三、识时务者为俊杰,邓小平发展是硬道理,江泽民与时俱进,胡锦涛三民主义的继承者,以法治国的推行者,能允许少数窃取国家权力的人搞地方独立王国吗?与中央国家分割天下吗?利用人民交给的权力残害人民吗?温总理在04年10月2日讲话中指出:“当前要看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温总理为国为民想办到的事能不能办到,你不办能得什么结果?你反着办,就没有人敢治你,纸里包不住火,何况枣庄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近万亩,市中区占用使用毁废基本农田六千余亩(包括大办取土烧砖窑厂)熊熊烈火用纸能包住吗?枣庄市市中区是国家是人民的天下,还是违法犯罪的地方当权者所有,国家对省部级的官员敢于杀,他们能逃脱吗?你们愿当帮凶吗?2005年9月5日
给市中区检察院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涉案人员依法行使权益向贵院报交以下材料:一向贵院起诉科控告科报交“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及此信件各一份,向贵院院长报交“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及此信件一份,作为喊冤求助材料。二报交市中区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检察院各一份“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及此信件作为喊冤求助材料。三另外再复印一份“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及此信件附在“异省审理申请书”中。四请贵院将“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异省审理申请书”及该信件原件入档留存备查,复印件根据上述要求份数复印。
邵士信于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5日
向省市区、中央国家机关报交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2005年9月5日邵士信于峄看守所。
事实:2005年5月10日前永安村部分村民晚间在本村内集会两次:一次20人左右,一次50人左右学习山东省政府制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市中区政府制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细则,枣庄市政府制发的从2005年元月份开始亩产值计算标准提高到1800—2100元,同时讨论了向工业园企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的海扬中泰服装厂等企业索要法定的国务院批文、土老家部门办理的征地手续交足征地款项(包括部分村民要13年租金)若不出示不交出,为避免其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和加重指令其停工停产,5月10日永安村部分村民集体到工业园部分企业索要上述法定批文手续都没有,都拒绝交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人答复20号解决,到了20号未解决,21号永安村民集体数百人到海扬服装厂大门口要求厂长出来答复,厂长拒不接见答复长达三四个小时,午饭时间时村民散去,当时工业园管委会干部、区政府干部、永安乡干部、市中区公安分局干警几十分在现场,22号后市中区公安分局将去工业园企业行使权利的永安村民刑拘七人,指挥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嫌疑人,至今已羁押三个余月。
理由:(为了表达简捷编句编写)1、凡引用法律名称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2、文中所称土地即为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3、文中所称永安村民集体即永安村各村民小组劳动群众集体4、文中多处还提工业园只用区政府表达,因工业园是区政府出资开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它没有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能力,它的性质是至今没有法律界定的,钱权混合物,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任务的要求它是不合法的5、文中所称企业是指海扬中泰服装厂等六企业6、非农用途即土地的非农业建设非农生产(非农交易)用途。
一、市中区政府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破坏的土地是永安村集体公共财产是永安村民私人财产。
市中区政府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破坏的土地是永安村民的公共财产是(二)(永安村民)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引自刑法第91条及(二)]又是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即村民所有的私人财产[引自刑法第92条及(二)]特别提请注意:该土地不是国家所有、不是村委会、市中区政府企业所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永安村各村民小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属土地承包农户所有。证据:市中区经管局永安乡经不定期站土地档案永安村民个人依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农业法、农业部相关规定山东省贯彻执行实施上述法规的办法意见细则等法规赋予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责任义务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实施占用破坏侵害行为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提请注意:1、本案在对涉案人员的刑拘逮捕、起诉、庭审、判决全部法定程序中要体现永安村民集体、个人包括涉案人员个人土地产权人的法律地位,要十分明确的表述,哪些是产权所有人的合法的行为事实,哪些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事实。2、公检法履行其职能对已实施的刑拘逮捕、起诉、判决的事实依据真假、法律适用对错,在摆脱政府长官左右的基础上重新认识错了要纠正。
二、市中区政府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农户的农业用途使用权转为非农建设非农生产使用权的条件下,占用破坏土地擅自非农建设非农生产,且不听从产权人的制止,继续扩大和加重违法犯罪侵权行为是掠夺式严重犯罪。
依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业法、农业部相关规定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各项法规的意见办法细则的强制性规定,农用地产权使用权转国家所有,非农建设用途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农用地产权、使用权转让给国家所有,非农用途的先决首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均无效。比如市中区政府企业用租赁的方式予付征地款的方式,先占后批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擅非农用途都是违法无效的,因为法律的效力大于约定效力(合法法有这个法条),实现国务院批准文件后,土管局才能办理征地手续交足征地款项及费用,才能合法有效的实现农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非农用途。
农民是农用地市场流转的主体,依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实行村民自治,特别提请注意:不是村委会自治、不是村委会治村民、不是市中区政府企业治永安村民、也不是区政府企业代替永安村民治永安村务并依该法规定村民享有对其公共财产土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即永安村民集体个人对区政府企业占用破坏的属于他们土地的被征用有同意不同意、什么时间征用、把土地卖断还是入股、价格多少及款方式及时间的权利,当然可以参照规定及文件,但至今未见到强制性指令性农用地转用给企业非农用地,农民必须服从的法规法条颁布施行更没有法规。
赋予市中区政府企业可以超越法律的特权,特别提请注意:我们经常到农户及市民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房,被土地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为什么工业园企业没有合法批文,没有土地建筑使用权证大肆建设土地部门不制止呢?村民依法赋予了保护基本农田土地的责任义务权益制止企业不法行为为什么被判刑?被拆除户的误工和房屋损失是土管执法部门赔偿的吗?为什么工业园企业大规模违法却逍遥法外?!为什么?!依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法相关规定用租赁予付款等违法方式取得基本农田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市中区政府可以抗拒法律的施行?!
市中区政府因其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用违法无效合同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给企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且是非法滥用职权批准征用土地数额特别巨大达三千余亩这巨,这些行为事实已构成严重犯罪,应以刑法第228、342、41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占用基本农田十市亩即为数额特别巨大定罪征处(刑期7年)。
市中区政府企业占用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取得农户土地使用权实际的做法是:工业园人员叫来村委会人员共同丈量记录土地面积,交给企业占用破坏搞非农建设,就这么简单作为村委会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又未经过永安村民集体民主决策委托,所以永安村委会上述行为是对永安村民集体个人土地收益的侵权行为,这是区政府明明知道的,完全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罪应得到刑罚处罚。
因土地被占用破坏,村民只得领取租金每年1000元/亩,没有法子,胳膊硬不过大腿,特别提请注意:市中区政府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触犯刑法342、410条应为共同被告共同犯罪人,依法企业需将建筑物拆除,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农业用途。
三、永安村民集体指令企业停工停产是为了使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不再继续扩大和加重,是正当的自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对所造成损失应自负(刑法第220条规定)特别提请注意:永安村民集体制止企业占用破坏其土地是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项法规赋予的权利责任义务,执法机关对其打击陷害是违法犯罪。
四、永安村民集体到侵权企业行使法定权益责任义务时没有提出与土地权益无关的不合法的条件和要求,没有损害社会国家的行为事实发生,没有损害除侵权人之外的任何个人、单位的权益,除了指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之外没有伤及侵权人的人财物,完全不是什么扰乱社会秩序罪。
执法机关认定永安村民集体100多人到侵权企业行使依法维权,完成法定责任义务是犯了扰乱社会秩序罪,若被侵权人永安村民集体四千村民都去对正在进行侵权行为的企业制止应定什么罪?法律法条是什么?按其办案方法及逻辑对二战日本侵华引起数亿中华儿女团结起来反抗制止日本侵略者的正义合法行为应定为中国人民犯了聚众扰乱世界秩序罪岂不荒唐之极!(应与上访条例规定到国家机关上访群众限定人数区别开来)特别提请注意:执法部门对涉案人员的罪名指控事实是捏造的,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五、市中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破坏土地这些土地是村民的命根子、铁饭碗子,他们既不办理合法手续,又不交足征地款项,企业一倒闭、企业一跑、区政府大权一压谁还敢言语找谁要活命钱,这件事若发生在办案人员身上你能容忍吗?请看下面区政府损害国家集体村民个人土地权益的惊人数据:
1、损害国家权益市中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破坏了国家经济计划真实性,削弱了国家对改革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分割了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整体战略利益,其实质是搞经济割据,唆使公检法执法割据,目的是搞独立王国!由于市中区政府企业不办理征地手续,不交付征地款项及费用,使国家应收缴的土地开垦每亩1.5万无,三千余亩合计开垦费约五千万元,应收国税按10%约三千余万元,其费用按5%约一千五百万元,总计30约一亿元国家利益落空。
2、损害土地所有权人集体使用权人的私人利益按05年亩产值标准计算,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计算被征一亩农用地应支付给村民约七万余元,区政府占用破坏永安村一千余亩土地应付征地款约八千余万元,不到村民手中。工业园破坏土地三千余亩只付给一千元租金不足每亩征地款七万余元借贷利息的十分之一。
3、市中区政府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损害国家利益村民法定利益为代价给企业入园创造优惠条件,有利于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增加,有利于企业降低投资额,入园企业虚报谎报投资额,提高报答政府官员招引资个人创收,这是市中区政府给官员培植的一棵摇钱树,是小官升大官、大官拉小官选票升官发财的政绩工程,请省级以上经委检察部门查究,所以永安村民集体向工业园企业讨要法定收益直接影响政府官员损公肥私遭受打击陷害不足为奇。
六、永安村民行使权利、责任义务制止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破坏土地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的拜访和加重被司法部门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完全听从服从接受区政府用违法的租赁、预付款方式将自己土地的农业用途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工业园企业,搞非农建设生产使用并任其占用使用破坏就触犯了刑法228条应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检法反过来又依刑法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永安村民每年每亩收租金1000元)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接受区政府违法的租赁方式非法将土地的农业用途使用权转让给企业非农建设非农业生产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不依法办理批文征地手续,六足征地款项全村转让农业用途使用权给区政府,企业搞非农建设使用权一千余亩)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款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每年每亩罚金200元,全村每年罚金二万余元)永安村民集体反正挨板子冤不冤!
七、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涉案人员被迫控告市中区公安分局故意颠倒是非进行违法办案,将土地产权人使用权人永安村民集体个人依法为避免企业违法占用破坏他们的土地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和加重指令其停工停产当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到追究,相反将市中区政府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破坏土地三千余亩违反刑法228、342、410条无罪违反刑法第二条规定的刑法任务宗旨,包庇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导致了刑法第238、243、246、399条的结果,要求查清策划人实施打击陷害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进行刑罚处罚。
二、涉案人员被迫举报市中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事实,依法惩处首恶及随从作恶分子
市中区政府企业犯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财产罪应依刑法第267、268条处罚,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抡动公私财物的……
事实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听从土地产权人使用权人永安村民集体个人的制止,继续扩大加重在农业用途的土地上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非农用途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经产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私自强行占用破坏农业用地,如叫永安村委会人员(不经村民集体委托)丈量记录土地交给企业用于非农建设非农生产与个别村民签订违法租赁合同,打骂反对的村民。3、唆使执法部门打击陷害依法维护国家权益(要求国务院批文、土管部门办理征地手续,交足征地款项,包括应交纳的国家税费)村民集体利益(产权人的土地补偿费)村民个人土地权益(使用收益处置权益)的永安村民集体涉案人员被羁押治罪。
4、违犯刑法22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从村民手中租赁的土地用非法租赁合同的方式转让倒卖给企业犯,本就扰乱市场秩序罪,违反刑法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犯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犯刑法第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有渎职罪。
5、政府官员包括枪法官员“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刑法228、410条创造的便利条件)侵吞(招引资额50%个人创收提成)……”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贪污罪,有的官员提成达数千万元之巨,应按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刑罚。
6、入园企业谎报虚报投资额,借以报答提高引资额提成额违反刑法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应是行贿罪,应以刑法三百九十条处罚。
特别提请注意:控告人举报人要求按刑事诉讼法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刑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求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规定办理。邵士信于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5日
向全国人大法制办 求救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府开办的山东省省级枣庄工业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经国务院批准、不办理征地手续,不交足征地款项及费用,用违法租赁予付征地款,强行霸占等方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三千余亩,在本辖区所辖范围内不经依法批准支持兴办取土烧砖窑厂六十多处,造成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二千多亩,两项合计约六千余亩。
村民抵制、制止区政府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反遭区政府唆使的地方执法部门的打击陷害,05年5月21日永安村民集体制止工业园企业占用破坏其土地指令工业园停止建筑施工停止生产,遭市中区公安分局刑拘七人指挥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已进入审判程序,已羁押三个多月,特此请求求助要求彻底查清市中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犯罪事实,制裁首恶及随从作恶分子追究地方执法部门违法犯罪行为,尽早解救释放被羁押永安七位村民,公开宣布无罪,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涉案人员邵士信于山东省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5日。
异省审理申请书2005年9月5日
一事实:以向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报交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替代(由市中区检察院提供复印件)二理由:1、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府开办的山东省工业园枣庄工业园是山东省枣庄市市跷三级政府共同决策的,该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三千余亩,属全国罕见,严重破坏了全国农用地总不得减少的国家土地平衡的国策,削弱了国家对改革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损害了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整体战略利益,其政府行为的实质是搞地方经济割据,进而唆使地方公检法为其保驾护航搞执法地方割据。
若依法办理国务院批文征手续,交足征地款项及费用,应向国家交纳土地开垦费约五千余万元,国税及其他费用合计约五千万元,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承包农户
款项合计约2.5亿元。现在该政府竞克扣上述款项,严重的分割了国家利益、村民利益,用法规严格严止的租赁方式预付征地补偿款等方式或强行霸占方式从村民手中取得农业用途土地改作非农用途,违反了刑法第228、342、410条应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渎职罪,进而利用职权之便——上述各罪创造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犯有贪污罪。入园企业谎报虚报投资额有意提高招引资额个人提成收入,犯有行贿罪,官员以损害国家村民利益给入园企业提供入园优惠条件犯有受贿索贿罪。
永安村民向工业园企业讨要国务院批文、征地手续、征地款项直接损害了官员的违法私利私欲,所以遭受打击陷害,所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检法不能办、不下了手办,被害人也不能相信他们会公正执法,所以要求异省审理。2、涉案人员邵士信曾向枣庄市纪委举报市中区法院院长高照勤之妻石学秀在任黄庄法庭庭长期间令当事人给执法公车加油(每年加油全额数十万元之多)一事,经市经委查实,石承认并在市纪委写了检讨,石、高在邵与枣庄市果品公司场地纠纷一案的一、二审中利用关系使邵败诉,邵不服上访到省高院,省高院批复要求枣庄市中级法院复查,现一年多未果,为避免枣庄市公检法再次报复,所以要求异省审理。邵士信于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5日。
给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农业部信 2005年9月25日检举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农业部(检举人依刑事诉讼法84、85、86条规定报交市中区法院请贵院依法办理)被检举人: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政府及其开办的工业园;检举事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三千余亩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该区在其所在辖范围内支持办取土烧砖窑厂,造成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二千余亩,两项合计五千余亩之巨。
事实:1、以我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2次)复印件代替。2、市中区政府在其所辖行政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农村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越权批准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建取土烧砖窑厂68座,现仍有40余亩,每年取土数百亩,如永安村三个取土烧砖厂每年取土毁废基本农田15亩,已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三百余亩。04年经村民多次上访,市中区国土资源局七八月份三次贴封条才停止取土生产,但至今不予处理。
就此举报请求依法严惩,检举人邵士信于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25日请市中区法院电子邮件发出涉案人员邵士信针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市中检刑诉(2005)222号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要求:请求接受交送材料者当即复印,将复印件由送达人带回交给我。
接到市中区检察院起诉书后,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写给一审法院市中区法院的辩解和控告材料。
起诉书有意割舍了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害国家利益、侵害永安村集体、永安村民个人私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事实,违法错误认定永安村民集体依法维权法定的土地的权益的行为是犯罪,其目的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永安村民集体涉案人员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们受追诉,对明知区政府六企业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违背了刑法第二和“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永安村集体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保卫国有财产(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的权力,农用地的使用权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满足全国人民对农产品需求的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永安村民私人承包地的法定使用经营收益流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要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即有条理不混乱的社会,依照法规规定和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处理好调整好)1、要求树立国家有关农用地转用的法规政策的权威并严格执行;2、要充分并不损害永安村民集体个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实现应有的有关农用地转用的知情权、决策权等权益;3、农用地转用要依照法规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政策进行,要严肃制裁惩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市中区政府六企业用租赁的方式预付征地款方式,先后批方式强占霸占方式,这些方式是引发矛盾产生永安村民集体反抗的农用地转用方式。(经济秩序)区政府六企业以土地市场平等主体姿态出现取消其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能充当市场的霸主,不能强占强买,强行霸占永安村民集体、村民个人所有的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要依法足额缴交土地征用的国税、土地开垦费等国家应收款项,依法向入园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核实投资额,避免入园企业虚报谎报投资额,借机抬高官员政绩,抬高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额,脱掉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与入园企业损害国家利益,永安村民利益谋取财政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连裆裤;依法安置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利益;及时足额向永安村民集体个人付清征地款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工业园合法可持续发展,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规律)顺利进行的宗旨,应该也是这次庭审的宗旨。起诉书没有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事实行为认定为犯罪,且没对其犯罪具体依刑法第228、342、410的规定确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和占用土地罪,进而依刑法第382条规定对区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上述三罪取得的便利条件),谋取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侵吞公共财物确定为贪污罪(一个人或几个人创收数千万元之巨),更未将“永安村民先后到市中区工业园六企业迫使施工工地停工,围堵企业大门闯入生产车间”的依法保卫国家利益、集体个人利益名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确定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相反却认为是违法行为。产生了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继续扩大和加重,更加恶劣的后果,起诉状也未认定区政府六企业违法犯罪应承担的罚款赔偿等民事行政责任,应判几十年刑期的刑事责任。
所以起诉书是检察院违法办案割舍案件材料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于下: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占地补偿款”“迫使施工工地停工”“工地”中有关“地”的合法违法提出下述事实和理由:(为了表述简捷缩句缩写)1、凡引用法律名称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2、文中所称土地即为基本农田农用地3、文中所称永安村民集体即永安村各村民小组劳动群众集体4、文中多处不提及工业园管委会只用区政府表述代替,因工业园是区政府出资开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它没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它的性质是至今没有法律界定的钱权混合物,也是我国早已消除纠正产生社会矛盾的坏胎儿,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任务当宏观调控,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都得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所以它是不合法的它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5、文中所称企业是指海扬中泰公司、鲁源电器工地、奥鸟服饰工地、医药包装工地、奥森乐器工地、泰和机床工地六企业。6、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非农用途即在这些土地上的非农建设非农生产用途。
一、区政府六企业占用使用破坏的基本农田土地是永安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二)永安村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引自第九十一条及(二))又是(二)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私人财产(引自刑法第九十二条及(二))特别提请注意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是国家所有权、不是村委会、六企业区政府所有权。法律法律依据(法条文省略)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10、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21条2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证据市中区政府经管局,永安乡经管站农村土地档案中永安村各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证书各承包土地农户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永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永安村民所有的承包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10、12、13条,土地管理法第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三、从一条理由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区政府六企业占用使用破坏的永安村集体土地全部是基本农田,下是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特殊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5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十四、十五、十七、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权等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20日国发明电(2004)1号一、三、四、五条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发(2003)388号]二;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2003年8月21日国土资源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十一)……
四、市中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依法规定程序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交足征地款及费用,即将永安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承包农户的使用转为非农建设使用权的条件下,大肆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且不听从产权人的制止,继续扩大和加重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的实施。
证据:1、永安村民集体2005年5月上旬至5月21日工业园六企业讨要国务院批文、征地手续、建设用地手续、交足征款项,工业园六企业都没有也没有依法规向永安村民进行征地告知。
2、起诉中载明:“永安村民先后到市中区工业园、海扬中泰公司等企业迫使施工工地停工围堵企业大门闯入生产车间,给海扬中泰、鲁源电器等工地”中的企业大门生产车间,六企业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自诉的铁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45、47条“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山东省人大1994年4月21日十七条“开发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出让转让的应当被依法征为国有方可出让转让。”
五、市中区政府六企业用违法的方式方法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1、众所周知无须证据证明的事实,工业园人员叫来永安村委会人员共同丈量记采土地面积按企业需要交给入园企业就开始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1)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是执行和决策的关系,是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关系,监督被监督的关系,集体的土地处置问题又是村民会议必须讨论永定的问题。加之永安村委会既不是农用地的产权人,又不是使用权人所以它的丈量是违法无效的。(2)工业园的丈量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至今未见到任何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县级区政府及其所开办的经济实体来作主当家行使处置权,真是天大的怪事!区政府六企业不是法盲就是强盗,要自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更为甚者还进行强占。海扬中泰公司于04年春在被判刑人员邵士信麦地里挖沟搞建设,邵曾多次找这个全区长工程的施工人员当面声明在没有依法办妥手续之前,不准占用却无人理采,找谁谁都不当家,该工程照例干公开强行霸占。村民若提意见区政府工业园的腿子就骂就打,如国干副科级乡党委委员李兴强曾打骂残疾人刘君强、七十多岁老农谷啟才并撕毁他的褂子。(3)采取违法的租赁方式预付款的方式取得农用地,区政府在2004年前由区财政支付租金给村民,04年下半年转嫁给入园企业支付,入园企业给13年补偿款,村民就得到13补偿款,企业给的极少,绝大多数村民没得到,企业不给钱村民想要就激化了矛盾根子在区政府,用租金方式取得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家生产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81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在市中区法院2005年9月22日庭审中公诉人市中区检察院出示的枣庄工业园与永安村委会签订的农用地基本农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证明:
(一)证明市中区人民政府(因工业园是区政府开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用法律禁止的租赁合同方式取得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非农生产,并且损害了永安村
款项合计约2.5亿元。现在该政府竞克扣上述款项,严重的分割了国家利益、村民利益,用法规严格严止的租赁方式预付征地补偿款等方式或强行霸占方式从村民手中取得农业用途土地改作非农用途,违反了刑法第228、342、410条应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渎职罪,进而利用职权之便——上述各罪创造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犯有贪污罪。入园企业谎报虚报投资额有意提高招引资额个人提成收入,犯有行贿罪,官员以损害国家村民利益给入园企业提供入园优惠条件犯有受贿索贿罪。
永安村民向工业园企业讨要国务院批文、征地手续、征地款项直接损害了官员的违法私利私欲,所以遭受打击陷害,所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检法不能办、不下了手办,被害人也不能相信他们会公正执法,所以要求异省审理。2、涉案人员邵士信曾向枣庄市纪委举报市中区法院院长高照勤之妻石学秀在任黄庄法庭庭长期间令当事人给执法公车加油(每年加油全额数十万元之多)一事,经市经委查实,石承认并在市纪委写了检讨,石、高在邵与枣庄市果品公司场地纠纷一案的一、二审中利用关系使邵败诉,邵不服上访到省高院,省高院批复要求枣庄市中级法院复查,现一年多未果,为避免枣庄市公检法再次报复,所以要求异省审理。邵士信于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5日。
给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农业部信 2005年9月25日检举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农业部(检举人依刑事诉讼法84、85、86条规定报交市中区法院请贵院依法办理)被检举人: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政府及其开办的工业园;检举事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三千余亩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该区在其所在辖范围内支持办取土烧砖窑厂,造成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二千余亩,两项合计五千余亩之巨。
事实:1、以我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2次)复印件代替。2、市中区政府在其所辖行政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农村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越权批准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建取土烧砖窑厂68座,现仍有40余亩,每年取土数百亩,如永安村三个取土烧砖厂每年取土毁废基本农田15亩,已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三百余亩。04年经村民多次上访,市中区国土资源局七八月份三次贴封条才停止取土生产,但至今不予处理。
就此举报请求依法严惩,检举人邵士信于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9月25日请市中区法院电子邮件发出涉案人员邵士信针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市中检刑诉(2005)222号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词兼控告举报书要求:请求接受交送材料者当即复印,将复印件由送达人带回交给我。
接到市中区检察院起诉书后,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写给一审法院市中区法院的辩解和控告材料。
起诉书有意割舍了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害国家利益、侵害永安村集体、永安村民个人私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事实,违法错误认定永安村民集体依法维权法定的土地的权益的行为是犯罪,其目的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永安村民集体涉案人员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们受追诉,对明知区政府六企业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违背了刑法第二和“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永安村集体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保卫国有财产(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的权力,农用地的使用权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满足全国人民对农产品需求的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永安村民私人承包地的法定使用经营收益流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要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即有条理不混乱的社会,依照法规规定和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处理好调整好)1、要求树立国家有关农用地转用的法规政策的权威并严格执行;2、要充分并不损害永安村民集体个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实现应有的有关农用地转用的知情权、决策权等权益;3、农用地转用要依照法规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政策进行,要严肃制裁惩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市中区政府六企业用租赁的方式预付征地款方式,先后批方式强占霸占方式,这些方式是引发矛盾产生永安村民集体反抗的农用地转用方式。(经济秩序)区政府六企业以土地市场平等主体姿态出现取消其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能充当市场的霸主,不能强占强买,强行霸占永安村民集体、村民个人所有的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要依法足额缴交土地征用的国税、土地开垦费等国家应收款项,依法向入园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核实投资额,避免入园企业虚报谎报投资额,借机抬高官员政绩,抬高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额,脱掉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与入园企业损害国家利益,永安村民利益谋取财政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连裆裤;依法安置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利益;及时足额向永安村民集体个人付清征地款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工业园合法可持续发展,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规律)顺利进行的宗旨,应该也是这次庭审的宗旨。起诉书没有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事实行为认定为犯罪,且没对其犯罪具体依刑法第228、342、410的规定确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和占用土地罪,进而依刑法第382条规定对区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上述三罪取得的便利条件),谋取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提成,侵吞公共财物确定为贪污罪(一个人或几个人创收数千万元之巨),更未将“永安村民先后到市中区工业园六企业迫使施工工地停工,围堵企业大门闯入生产车间”的依法保卫国家利益、集体个人利益名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确定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相反却认为是违法行为。产生了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继续扩大和加重,更加恶劣的后果,起诉状也未认定区政府六企业违法犯罪应承担的罚款赔偿等民事行政责任,应判几十年刑期的刑事责任。
所以起诉书是检察院违法办案割舍案件材料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于下: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占地补偿款”“迫使施工工地停工”“工地”中有关“地”的合法违法提出下述事实和理由:(为了表述简捷缩句缩写)1、凡引用法律名称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2、文中所称土地即为基本农田农用地3、文中所称永安村民集体即永安村各村民小组劳动群众集体4、文中多处不提及工业园管委会只用区政府表述代替,因工业园是区政府出资开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它没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它的性质是至今没有法律界定的钱权混合物,也是我国早已消除纠正产生社会矛盾的坏胎儿,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任务当宏观调控,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都得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所以它是不合法的它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5、文中所称企业是指海扬中泰公司、鲁源电器工地、奥鸟服饰工地、医药包装工地、奥森乐器工地、泰和机床工地六企业。6、基本农田土地农用地非农用途即在这些土地上的非农建设非农生产用途。
一、区政府六企业占用使用破坏的基本农田土地是永安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二)永安村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引自第九十一条及(二))又是(二)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私人财产(引自刑法第九十二条及(二))特别提请注意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是国家所有权、不是村委会、六企业区政府所有权。法律法律依据(法条文省略)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10、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21条2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证据市中区政府经管局,永安乡经管站农村土地档案中永安村各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证书各承包土地农户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永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永安村民所有的承包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10、12、13条,土地管理法第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三、从一条理由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区政府六企业占用使用破坏的永安村集体土地全部是基本农田,下是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特殊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5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十四、十五、十七、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权等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20日国发明电(2004)1号一、三、四、五条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发(2003)388号]二;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2003年8月21日国土资源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十一)……
四、市中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依法规定程序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交足征地款及费用,即将永安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承包农户的使用转为非农建设使用权的条件下,大肆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且不听从产权人的制止,继续扩大和加重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的实施。
证据:1、永安村民集体2005年5月上旬至5月21日工业园六企业讨要国务院批文、征地手续、建设用地手续、交足征款项,工业园六企业都没有也没有依法规向永安村民进行征地告知。
2、起诉中载明:“永安村民先后到市中区工业园、海扬中泰公司等企业迫使施工工地停工围堵企业大门闯入生产车间,给海扬中泰、鲁源电器等工地”中的企业大门生产车间,六企业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自诉的铁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45、47条“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山东省人大1994年4月21日十七条“开发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出让转让的应当被依法征为国有方可出让转让。”
五、市中区政府六企业用违法的方式方法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1、众所周知无须证据证明的事实,工业园人员叫来永安村委会人员共同丈量记采土地面积按企业需要交给入园企业就开始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农生产。(1)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是执行和决策的关系,是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关系,监督被监督的关系,集体的土地处置问题又是村民会议必须讨论永定的问题。加之永安村委会既不是农用地的产权人,又不是使用权人所以它的丈量是违法无效的。(2)工业园的丈量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至今未见到任何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县级区政府及其所开办的经济实体来作主当家行使处置权,真是天大的怪事!区政府六企业不是法盲就是强盗,要自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更为甚者还进行强占。海扬中泰公司于04年春在被判刑人员邵士信麦地里挖沟搞建设,邵曾多次找这个全区长工程的施工人员当面声明在没有依法办妥手续之前,不准占用却无人理采,找谁谁都不当家,该工程照例干公开强行霸占。村民若提意见区政府工业园的腿子就骂就打,如国干副科级乡党委委员李兴强曾打骂残疾人刘君强、七十多岁老农谷啟才并撕毁他的褂子。(3)采取违法的租赁方式预付款的方式取得农用地,区政府在2004年前由区财政支付租金给村民,04年下半年转嫁给入园企业支付,入园企业给13年补偿款,村民就得到13补偿款,企业给的极少,绝大多数村民没得到,企业不给钱村民想要就激化了矛盾根子在区政府,用租金方式取得农用地搞非农建设非家生产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81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在市中区法院2005年9月22日庭审中公诉人市中区检察院出示的枣庄工业园与永安村委会签订的农用地基本农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证明:
(一)证明市中区人民政府(因工业园是区政府开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用法律禁止的租赁合同方式取得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非农生产,并且损害了永安村
民土地权益。
(二)证明永安村委会在没有永安村民集体委托的条件下永安村委会既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又不是土地使用人所以它签该土地租赁合同是不合格的,利益主体且也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农用地使用权转让为非农建设使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侵犯永安村民的土地权益。
2、工业园管委会与入园海扬中泰公司等六企业所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请求法院调取该合同)证明:一)市中区政府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违犯刑法228条。(二)市中区政府海扬中泰公司等六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罪,违犯刑法第342条(三)市中区政府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违犯刑法410条(四)市中区政府海扬中泰公司等六企业侵害永安村民土地权益。
法规规定对市中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犯罪处罚原则:
(一)国务院关于深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五)(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八)(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部分内容的”的通知(1999年9年28日)(十九)(1)(2)(3)(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的渎职侵权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五)枉法追诉裁判案(一)重大案件。
六、法律法规赋予永安村民集体村民个人对其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责任、义务。宪法第10、12、13、17条党的十六大指出:“建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于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3条,特别提请注意:不是村委会、区政府、六企业治永安村民也不是他们代替永安村民集体治永安村务。土地管理法第9、、13、14、31、3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17、33、34、36、53、57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十三),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发(十五),对市中区政府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害永安村民土地权益的定罪量刑的依据,刑法第228、342、410、397、399、254等。
向市中区法院请求调取证据,2005年10月14日,市中区法院:(抄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检察院留、市中区法院提供复印件,依法层报)在已报交的辩护诩兼控告举报书(2次2份)的基础上涉案人员行使法定权利请求贵院调取以下证据(此件共2页)
1、工业园与海扬中泰公司等六企业所签入园供地合同协议契约和大量占有土地面积。
2、工业园与村民所签由工业园单位的制的格式土地租赁公司协议等。
3、实地勘查工业园(市中区政府)用租赁或强占等方式全园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总面积,没有国务院批文、国土资部门办理了征地手续,如龙岳机床厂虽办理了征地手续、交付了村民收益,依照属于违法用地电厂虽有国务院批文,因工业园是依烧垃圾为由骗取批准实际是国家早就限建的小型火力发电厂,就在这次法院实际勘查中记入违法用地的总数中。
4、市中区政府开办的枣庄工业园据说是山东省省级工业园,请调取国务院批件、省政府市政府认同报批文件批件以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5、市中区政府(或工业园)制定的奖励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按招引资额5%个人创收文件及资料。
6、查清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领取招引资额5%提成账单。
7、查清入园企业自报投资额与核实的实际投资额差额。
8、查清入园企业一年二年的半拉工程,停产半停产企业荒废土地倒闭企业数量所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面积。
9、备齐核对证据,市中区检察院起诉书、工业园与十多个村委会所签土地租赁合同协议。
10、查清有几家企业已付清13年占地租金金额有多少企业尚未付出;查清工业园要求入园企业支付占用土地付清13年租金的时间,法律依据确认其合法及违法性。
11、查清枣庄工业园这个省级工业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使用破坏基本农田三千余亩的决策人、决策集团、决策程序、决策目标目的,特别是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温家保总理讲话下发后,工业园顶风作案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面积、开工企业数量。
12、报复陷害永安村民集体依法维护正当防卫的全过程。
13、尤其要查清市中区政府或区委市委市政府唆使市中区公检对村民刑拘逮捕起诉陷害的全过程,依法刑罚——市中区政府报复陷害罪等二十余宗罪:
邵士信于枣庄市峄城看守所,2005年10月14日
邵士信上诉状补充:就市中区法院(2005)市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于05年10月27日提起上诉今再补充以下内容:
一、请求涉案的证人全部出庭凭证,其证言全部经庭审质证查实。
二、就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指控判决认定在“围厂子停工”事件中关于我的责任“煽动”“数次决策”请求二审法院切实查实出证据来还我一个对围厂子停工,始终是反对的真象使我不蒙受冤枉。
全部否定我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中的发言,因其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和我的要求为我进行取证,为我向一审法庭请求证人出庭参加庭审质证,我拒绝其为我继续代理,在一审庭审中我要求证人出庭参加质证,主审法官支持。
四、我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不望给予调取。
五、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允许我或代替我通知我妹妹邵士玲、儿子邵晓,请求永安司法苗家访、厉洪汉等律师或其他乡镇律师、条件是愿意依法实事求是为我取证收集证据,给我辩护,否则不请用,并请二审法院将我亲属请律师情况及时通过峄城看守所转告我,于近日请律师会会见我。与邵晓联系电话:4444698;手机:13062064859,该补充上诉状份数不足请复印。
呈枣庄市中级法院上诉人邵士信2005年11月3日于峄城看守所。
张玉泉上诉状:市中区法院判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不成立提起上诉
1、市中区工业园管委会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非法侵占我村基本农田数千亩搞非农建设,没有依法与村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没有足额把土地补偿金发给农民,他们叫村干部一手拿钱二手拿协议不签协议不给钱的方法,迫使村民签订协议。
2、农民有知情权,市中区工业园占地多少亩?05年补偿新规定价格是多少?发放给农民应是多少?村民一概不知。
3、因土地补偿金没有足额的发给村民村民多次找管委会、村干部讨要不给,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副科级国家干部李兴强04年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卖给龙岳机床厂土地64.91亩,价值400多万元,04年3月3日他和市中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到6月8日,问他和乡党委书记说不知道并且在04年3、4月份两次拿走60万,村民围堵厂大门最后才查出农民应得到的250万元,除乡政府截留78万元之外全部发了村民。
4、永安村存放账本在仓库里被人有意放火烧了,烧了不少账单,村民打110报案,永安派出所派人侦察,侦察人员叫村民找纪委,当时村民给纪委主任打了电话至我们被捕前没有回音。
5、我们向市中区国土资源局举报的非法占地毁废土地等问题举报信当天上午10点钟交给分管纪检的周书记,到第二天上午九点钟村委会开会被举报人就把举报的复印件拿给到会人员看,企图报复,村几名老党员因村换届选举向市中区组织部反映书记马炳全问题,当天下午他就接到了情况。
我们不是扰乱社会秩序,不是向工业园施压,而是想利用这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引起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视追究放火烧账,非法占地毁废土地截留克扣农民土地补偿金铁腐败贪官严加惩处。
上诉人张玉泉2005年10月25日。
邵士信给二审枣庄市中级法院法官信2005年12月11日。
枣庄中级法院并主审法官:(共六页)
枣庄市中级法院并主审法官:我于05年10月27日不服市中区刑初字234号判决上诉至贵院,贵院于05年12月8日来峄城看守所提审我,今就李庭长提审我时要我回答的内容作一些补充,还有一些“犯意”表示下:
一、我于一审法院院长高照勤有矛盾:三年前我曾向枣庄市纪委高之妻石学秀在任黄庄法庭庭长期间违法令当事人给执法公车加油每年精算达10万元多,经市纪委查实,石承认并在市纪委写了检查,为此怨恨高石在我与市果品公司场地租赁纠纷案,他借机报复陷害徇私枉法判我。
二、依法规定我和我的亲属有申冤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将一二审判决书送我儿子邵晓、孙子邵长翼、女儿邵岗等家人,使他们知情为我申冤。
三、一审以我的“煽动行为”作为要件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违反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刑法290条是以结果定罪量刑的不是以行为论罪的,全部刑法只有103、105、249、278、373条5个煽动行为罪,怎么一审法院又编造出来一个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罪?真是胆大妄为?刑法290条该法条要件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若没有造成严重损失,这个结果的“聚众”等单前几个要件不构成其罪,且只有是必须是直接造成严重损失这个结果的聚众才是该罪成立的法条要件。一审判决我们的“煽动”平时言论甚至依法上访、学法、威望高等等列入该法条要件证据,治罪是溯用无限或无限溯及不仅违反规定了刑法第三条的严格界定,而且违背世界通用的法,无明文规定的公认的基本原则,若按一审高照勤的溯及无限或无限溯及的办案宗旨也可以推定永安村民100多人“围厂子停工”的父母至父母的父母都当其罪,因为他们为“造成严重损失”准备制造了这些村民,当然一审的高照勤作为市中区法院院长比我懂法,不然他怎么会和公安局检察院海扬中泰公司企业共同合伙编造损失8万余元,凑成超10万元,好使290条法条要件“造成严重损失”成立?!可惜真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公理规公事总会应验的,而这8万、10万元“损失”恰应归罪于工业园,海扬中泰公司等企业(另有专题辩解关于法律刑法高照勤是又懂又不懂,他知道错用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不懂用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这就是他执法知法犯法的证据)。
四、一审判决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任意扩大划定到永安村民在本村内晚间两次集会,这两次集会都不是我召开,我去时会议正在进行中我是应邀宣传省政府区政府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的文件。永安村民集会上集体讨论依法属于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分和收益问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他们的村民自治的权利责任义务不违法,一审应扣上带有“犯意”的帽子,依法定原则准则不能定害虫,不是刑法290条法条要件所要求的内容,这一点高照勤能不懂吗?
五、任思传证言:邵士信上访为村民争取合法利益,带领村民学法在村民中树立了较高威望这与刑法290条法条要件太无关了,但从另一方面更确实充分证明一审及判决的高院长险恶用心的狠毒,他是十分敌视永安村民依法上访争取合法权益的永安村民学法,用法获得法律武器,邵士信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将这些公开的在判决书中载明反对敌视仇视定罪于人民群众依法上访维权学法用法恐怕在全国罕见?有可能在全国司法体制大改革的反面教材!
六、我的行为我最知道,张玉泉、宋堂军、马士营的为人本性我也略有了解,一审中的公检法在谋划策划办理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时严重的违背现代民主法制精神,反动于现代民主法制潮流仍顽的坚持使用早已被批判、全世界各国都在捨弃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腐朽的办案宗旨原则和我国已经取消禁止适用的“类推”制度,确实令我这个被遭其害的“罪人”为一审公检法一帮子司法人员感到可耻、可悲、可怜、可泣!若不信服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书认定的“05年5月8日、9日、12日在被告人邵士信支持”,“5月20日张玉泉得到邵士信授意后”,“案发时就是否围堵企业(邵士信)数次进行决策”等彻底查清其有无将李兴强、王凤清叫别人说的证据链条的时间、地点、佐证、旁证彻底查清,叫张玉泉自己解释上所谓的证据与其在庭审质证中所说“邵士信始终是反对的”相互矛盾的原因及来由,我可以以加罪一等作为担保确保上述判决认定的证据全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伪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追究其报复陷害、诬告陷害伪证罪。
七、对一审判决证据(18),证实海扬中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8089.8元归罪于永安村民,归罪于涉案人员,提出相反证明辩解,那个不与海扬公司成交且现场的外商生长着眼睛、耳朵,长着能辩是非对错且是智能较高的活人是吗?这个铁的事实,一审法官不能否认吗?若不能否认当永安村民100多人围堵该企业大门向该企业讨要农用地转用法定文件手续,应付土地补偿等费款,他看到听到的应是因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向永安村民土地的主人交付法定农用地转用费款,拖欠一年余而激起了民愤,围其大门是被迫无奈的愤怒且合法的正义战邪恶正当防卫的表达方式,百海扬中泰公司未依法履行办理法定批文手续,交出土地转用法定费款,无颜无理由避而不见不答,还有乡区政府官员、市中区公安分局干警在现场驱散镇压,该外商智能较好的脑瓜子对看到的听到的此情况当然会知道,该企业占用使用的地皮是坑害永安村民的还有地方官员公安局帮着坑害,所以他能作出决择,决心不与这个海扬中泰公司不守信誉、不守法的企业共舞,后悔不该进其大门内幕,不该入陷阱,是值得庆幸的收获!恐怕这外商连区政府公安局也不相信了,完全失去了在这里做买卖的安全感,甚至他若知道市中区公检法联合冤判无辜的永安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时,他可能出于大义号告全世界的有识之士都不来枣庄投资做买卖?若这个外商的感官不灵,连这点觉察都没有,他是个笨蛋,只笨蛋才双手向该企业捧送8万元纯利润?一审公检法司法人员能否认我这个最符合常理、最浅显、最准确、最公正、最能使不持偏见的人接受,最能被愿意司法公正的人采集,且是这个证据本身具备的唯一的证明事项及内容吗?
那么海扬中泰公司的所谓“损失”应是谁之过?谁之罪?!
八、判决书证据(9)将合法的言论作为定罪证据是对宪法公然的践踏是剥夺宪法赋予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
九、一审判决颠倒黑白,它编造理由将无罪的人进行刑事追究将有罪的人免予刑事追究,它是强行判决,市中区分安分局刑侦用诱供骗供、制造伪证的方法编造案卷材料,市中区检察院在没有确实充分合法有效证据的法定条件下批准逮捕、起诉、公诉市中区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经庭审质证查实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等法定程序,在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持下,下判的市中区公检法在谋划策划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全案操作的全过程中破绽百出,孩童不如!我为人民的血汗钱养这帮子树人民为敌,树法律党国为敌的所谓的执法人员感到万分悲哀!弄巧成拙,一审判决正是市中区当权者及执法者利用窃取的党和国家的权力实施地方经济割据、执法割据分裂国家的罪证是对永安村民依法维权的报复、陷害的罪证。
十、05年11月4日国家已推出在政治体制领域深层次改革的中心关键一招,就是全国司法大改革,在这一招中又首先抓住了中心关键的检察,胡主席亲自接见表彰了陕西省临潼检察官王叔田,现全国司法人员都学习他不能“对不起法律、对不起人民”的办案宗旨。一审公检法肆意践踏法律,树人民、法律、党、国家为敌人,人民党、国家、北京能愿意吗?你们敢以人民为敌,法律能不惩治你们吗?党中央敢杀省部级腐败分子,难道不敢杀地方反党反国家势力膨胀市县级腐败官员吗?退一万步讲市委书记马金中,区委书记杜德昌等当权者能保你一辈子吗?恐怕到时他们自身难保!别捎带着你。纸里包不住火,永安几百村民几千村民开发区12个村庄,一万多村民点燃的维权烈火你用一纸判决能保住吗?党中央点燃的依法治国的烈火,你们的一纸判决是能保住还是包住?现在党中央树立王叔田检察官对起法律对起人民的典型,是否在司法改革中还要找反面教材?反面教员?谁来荣当反面教员教材的重任?!
04年10朋28日温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关于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的问题”总理对当前的执法局面有如此严峻的定位,你说司法改革的目标目的标准应是什么?是否能对坚持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和故意错捕错判造冤案的地方官员、公检法官员不治罪吗?
我上67岁的人了,多吃了几年饭唠叨多了,但忠言逆耳!
一、请求公开开庭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全部证人出庭作证,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查实,确实谁之罪,罪与非罪,谁承担那些罪,要有个真正依法自由的辩论机会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及意见。
二、将此案公布于全国大报与小报,争取公众评论,将全部案卷尤其我多次写的峄城区检察院驻看守所张科长转送的材料,不加摘选的如实上报国家最高检最高法院、全国人大法制办请求批复看是铁案、纸案、冤案。二审法院敢这样做吗?邵士信于峄城看守怕05年12月11日以市中区政府(工业园)为首的犯罪集团及成员犯罪行为事实及触犯刑法法条构成多宗犯罪初步依法判定:
1、犯罪主体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委书记张高丽(已调任天津市委书记)省长韩寓群(已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办主任)枣庄市委书记马金中(已调任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董事长)市长刘玉祥(已升任枣庄市委书记)。
(1)犯罪事实:历经七年之久对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乱占基本农田耕地四千余亩之巨和取土烧砖毁废基本农田耕地二千余亩,枣庄市超标准建枣薛区间一级八车道超标准30公路,公路两侧修15米花园未能依法刑罚处理到位,对国家赋予的土地管理职责不作为并到枣庄工业园多次视察开现场会,表彰鼓励支持其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谋取5%个人招引资提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数亿元巨额公款视而不见、不制止、不依法惩处,对镇压依法维权村民的报复陷害犯罪,装聋作哑支持纵容。
(2)其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397、294条第四款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纵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犯罪主体市中区政府(工业园)区委书记杜德昌(已调临沂异地做官)区长高庆熹。
(1)犯罪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其开办的枣庄工业园强占乱占基本农田四千余亩在其辖区内大办取土烧砖厂,毁废基本农田二三千亩之巨,其政府官员包括枣庄市市中区两级公检法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务员法收取招引资额5%个人提成,贪污公款的7.8亿元之巨,为了持续犯罪将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与市区两级公检法司法权力相互勾结,报复陷害永安村依法维权的村民集体和判刑四村民刑期1—5年,搞独立王国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2)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94条第一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形成犯罪集团,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第397、410、382、274、254、228、226、225、224、290、393、390等多个法条,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敲诈勒索罪、报复陷害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单位行贿罪等多宗罪。
3、犯罪主体市中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中级检察院、枣庄市中级法院。
(1)犯罪事实,为了实现以市中区政府(工业园)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参加组织领导组织罪犯集团强占乱占基本农田耕地搞虚假政绩升官司贪污7.8亿元巨额公款持续犯罪的目的巩固其独立王国地位残害人民群众的目的,将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永安村民集体中的四村民违法逮捕判刑,封锁被判刑人员的控告揭发检举材料,包庇犯罪主体市中区政府(工业园)及园内企业永安村委会等犯罪集团成员。
(2)其上述行为触犯刑法第294、307、382、397、402、254、382等法条,构成组织领导参加连夜黑社会组织罪、妨害作证罪、贪污罪、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报复陷害罪等多宗罪。
4、犯罪主体市中区政府(工业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六企业。
(1)犯罪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乱占基本农田耕地数百亩,并将其犯罪事实和持续犯罪成本,无中生有编造伪证当作永安村民集体被判刑四村民行使正当防卫机制的罪证,以被害人身份虚报假案并形成枉法裁判恶果。
(2)其上述行为事实触犯了刑法342、305、294、274、243、226、225、290等法条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伪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多宗罪。
5、犯罪主体永安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国干副科级永安乡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李兴强。
(1)犯罪事实:冒永安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的权益人名义与犯罪主体市中区政府(工业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二份用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改变农用地农业用途的犯罪活动,开办三个取土烧砖窑厂毁废基本农田三百余亩,截留克扣农户法定土地流转收益数百万元参加招引资资5%个人提成,提供伪证诬告报复四被判刑村民。
(2)其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224、225、228、243、254、294、305、342、272、382、397等法条构成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诬告报复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伪证罪、非法占用土地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渎职罪等多宗罪。
6、国家工作人员永安村党支部书记马炳全开发区副主任颜士岭,永安乡党委委员殷昭勇、周厚义,永安乡人大主任孙吉庆犯罪主体
(1)犯罪事实:将永安村民集体及补判刑四村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正当正义合法行为当作罪证向办案人员提供,造成枉法裁判的恶果,在二年多的时间里认可不醒悟仍坚持犯罪主张,他们同时是不法利益的获得者。
(2)其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254、305、243等法条构成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等多宗罪。
7、永安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会计李传厚、支部副书记王凤清刘炳元。
(1)犯罪事实:他们有法定保护集体农用地的责任,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犯罪主体市中区政府(工业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将永安村及四判刑人员的土地违法转让搞非农用途,将永安村民集体及四被判刑村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正当正义合法行为事实和伪证当作罪证向办案举证开成枉法裁判的结果,参加截留克扣农户法定土地流转收益。参与取土烧砖活动。
(2)其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243、254、294、305、228等法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诬告报复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伪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等多宗罪。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我觉得你应该亲自阅读我寄给你的信和案件材料,并且应该回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信息近几年土地违法案件几乎都涉及政府即政府违法,政府又是以级党委书记当班长的被领导者,所以政府大量土地违法的实质就是党委违法或党委支持纵容违法,依刑法第228、342、410条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全国大量的党委政府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数量法定和酌定条件情节都大大超过刑法规定的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标准,为什么全国没有一个土违法犯罪的党委政府依刑法第25、26、29条规定的共冈或集团犯罪和刑法第30、31条规定的“单位”犯罪惩处?!难道这些违法犯罪的党委政府不是刑法规定中的“单位”?难道这些党委不是宪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各政党”中之一的党?!难道这些党委政府不是“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对象?!难道这些党委政府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之外的组织个人?他们有凌驾于法律之上,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没有惩罚山东省枣庄市委市中区委违法犯罪的
功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能把宪法和法律排斥之外?仅局限于党纪处分之内?如果使用政治高压手段的权力支持纵容这种社会现象存持下去,一定会出现独立王国诸侯林立,祸国殃民最后党将不党、国将不国的局面!
我们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村村民集体、面对正在大规模进行的、法定基本农田耕地、被强占乱占、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制止市中区政府(工业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不法侵害行为,却遭到中共山东省委枣庄市市中区委及三级政府、为了党政官员违反刑法、公务员法、贪污巨额约七亿元公款,强占乱占农民土地四千余亩搞虚假政绩“开会”将永安四村民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期1—5年,这一残酷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的枉法裁判案件,你看怎么办??
你已当中共总书记五年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也喊了几十年了,究竟党把党管的怎样?你能否自省??
此致衷言,被判刑永安农民邵士信于山东滕州监狱2007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希望你能亲自阅读我寄去的信件及案件材料并要回信。好一个公仆论者望继续践行诺言。
中国公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农民邵士信告诉你——世界已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已实行依法治国二十多年的今天,中共山东省委、枣庄市委、市中区委三级政府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共行政权力与枣庄市市中区两公检法公共司法权力相互勾结为了达到违反刑法、公务员法利用职权方便贪污数亿元巨额公款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乱占永安等11个村基本农田耕地四千余亩,搞虚假政绩的持续违法犯罪的目的,对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制止市中区政府(工业园)对其法定基本农田、耕地大规模(一千二百余亩)强占破坏、搞非农民建设残酷迫害、疯狂镇压,天理难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