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举报人:邵士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市中刑初字第234号被判刑人员。
被控告举报人: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张高丽、省长韩寓群支持的以枣庄市市中区人级政府为首的市中区政府开办的山东省省级工业园及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六企业,市区两级公、检、法、永安村委会16个单位组成的带有黒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举报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0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及众所周知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永安村和全国农村一样于1998年由县级市中区政府向村内二十多个村民小组核发了集体农用地所有权证书,并将集体农用地按当时人口平均面积承包到村内500多个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后,又延长30年不变,依法确立了永安村内二十多个村民小组500多个土地承包农户,为永安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判刑人员邵士信作为永安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土地财产权、民主权、人身权被非法侵害,依法控告举报于下:
永安村委会市中区政府工业园在明知永安村委会,既不是永安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人又不是使用权人又没经土地人同意及委托冒用永安村农用地主人名义与工业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二份,将永安村集体农用地二千余亩出租给工业园供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农用地农业用途,破坏种植条件搞非农建设施工非农生产、非农交易持续违法犯罪侵权活动,永安村委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24.228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市中区政府工业园及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224.342.410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等罪。
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于05年5月初自动集合两次行使对集体农用地被侵害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村民自治权利,于05年5月8日、9日、12日、21日刑法第二十条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自行向强占农用地正在进行非农建设施工、生产交易的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事业讨要法定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文征地手续,足额交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当该6企业拒交时指令其停工、停产、停止非农交易持续违法犯罪侵权行为,在行使正当防卫全过程中没有对第三人不法侵害、造成任何危害,没有防卫过当行为发生,为此市中区公检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永安村民邵士信、张玉泉、宋堂军、马士营4人逮捕判刑,刑期1-5年。邵士信、张玉泉以法定农用地遭受工业园及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正在进行大规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犯罪行为,依刑法20条行使正当防卫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依法维权行为,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不服一审判决,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为由,上诉至枣庄市中院要求改判无罪,该法院以“村民围堵工厂的行为方式显系违法行为”为由,又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中区公检法枣庄市中院在本案的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4条要求,其在审理判决被判刑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违背了刑法第2、13、3、4条宗旨原则,曲解滥用刑法290条故意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6日证人永安村党支部书记李兴强、马炳全国家干部,支部副书记王风清、刘炳元、李传厚、工业园副主任颜士岭、永安乡党委成员殷召勇、周厚义、孙吉庆因其提供诬告伪证,支持永安村民有罪诉讼,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市中区政府工业园中泰公司等6企业,永安村委会将它们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成本及虚拟利润损失,持续违法犯罪侵权行为,控告永安村被判刑人员,其行为触犯刑法243.254条构成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
山东光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称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损失额103803.80元其中5企业所谓损失应是在发村民集体和被判刑人员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指令其停工、停产、停止非农交易、停止违法犯罪侵权行为时,该5企业将工人、设备即时彻离犯罪现场,等待区政府、公检法镇压村民后再持续犯罪停工期间,付出的持续犯罪成本,海扬中泰公司理想、幻想虚拟若港商定货利润损失88089.80元,这个利润数字不是案件事实,是尚未发生出现的虚拟数字,因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2条事实是证据规定,即法学所称假想推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损失报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305条规定,构成伪证罪。
被判刑人员邵士信在被刑拘于枣庄市峄城区看守所期间,向国家最高层、最高检、国务院温总理写的控告举报材料和文件,由驻所峄城区检察院检察员张、陶二科长报交枣庄中级检察院,该院未依法办理和呈报,退给张科长留存致使上机机关没有接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制止市中区公检法不法行为,导致邵士信等人冤判的结果,该检察院的行为触犯刑法402条,构成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以枣庄市市中区两级政府为首的,在其开发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乱占农民土地四千余亩,利用公共行政司法权利,压低地价招商引资,用5%招引资额个人提成,作为诱饵聚集贪官谋私,公检法滥用司法权,镇压打击农民以法维权,制止其违法犯罪侵权,持续行为公然破坏,国家法规的统一形成经济割据、司法割据、独立王国,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90条第1款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黒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张高丽、省长韩寓群多次来工业园视察表示满意,表扬鼓励工业园干的好,支持纵容了其违法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集团行为。张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94条第4规定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举报事项:山东省省级枣庄工业园不仅不向入园企业收取法定土地使用费,而且将农用地租金由区财政支付,创造特低违反法规入园条件,政府官员包括公检法官员,利用权利之便如南郊电厂招引资6.1亿元,由开发区主任胡安玉、永安村党支书记李兴强二人获得招引资额5%个人提成三千余万元之巨,海扬中泰公司是金区长工程、还有检察长化工厂工程等官员,视开发区为中饱私囊贪污公款的摇钱树聚宝盆,凡参加招引资额5%个人提成的官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382条规定,构成贪污罪。
枣庄市政府超标准修区间枣薛一级公路30公里8车道、路两侧绿化带20米,占用农田数千亩,被中央电视台2005年7月24日(?)焦点访谈暴光,没做认真处理,市中区政府在其辖区内,大办取土烧窑厂60多座,永久性毁废基本农田二千余亩,在其开办的山东省级枣庄工业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农民土地四千余亩,其中南郊电厂占地280亩是以烧垃圾为由,骗取批准的,实际是,国家限占的小型烧煤电厂,龙岳机床厂占地64.91亩,由市中区国土资源局越权与永安村委会办理了征地合同,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2.410.397条构成的罪种。永安村委会自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三个取土烧砖厂,每年挖土烧砖,造成毁废基本农田12亩,共毁废基本农田三百余亩,村霸张五等人与村支书李兴强相勾结压低砖厂承包价,损公肥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342条。上述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永安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持续违法侵权行为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这个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等,多项法规下发后疯狂顶风作案事件,应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刑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查清事实依法严惩为国为民除害。附证据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对判决裁定书辨析。
判决书所列证据辨析:依据刑法2.13.3.4.20等条刑事诉讼法2.6.42.44等条规定运用起诉书、判决书所列22个证据得出的结论
(一) 判决书所列15.17.8证据证明永安村委会与工业园,冒用永安村内二十多个村民小组500多个土地承包农户、集体农用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名义(未经同意委托),共签土地租赁合同书两份确存在,从证据8“开发区管委员会占用永安村的土地有租赁合同得知,工业园供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搞非农建设用途的农用地,是永安村二十多个村民小组和500多土地承包农户,集体农用地,这是它们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预备条件,该行为触犯了刑法224.342.410条规定土地管理法4.63.64.65等规定侵害了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的土地权益,违反了土地承包法9.34.57条规定,依合同法第84条、民法通则58条规定,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该合同的约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也没有履行义务。
(二) 判决书所列证据9.11.12.13.14.15.16.19.20.21.22.1.2.4.6.7.8.共18个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区政府的工业园内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还在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农用地、农业用途、破坏种植条件,搞非农建设施工非农生产、非农交易持续违法犯罪、侵权活动。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是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4.44.45.47条规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33条规定、触犯刑法228.342.410条规定。
(三) 判决书所列证据1.2.3.4.5.6.7.8.9.20.21是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依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对集体农用地被侵害,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村民自治权利,自动集合两次,证据9.10.11.12.13.14证明5月8日、9日、12日、21日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行使刑法20条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制止工业园内海扬中泰公司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犯罪侵权行为,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全过程中没有对第三人、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没有防卫过当行为发生,行使正当防卫的法规依据刑法2.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8.13.17条,土地管理4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6日)(四)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告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十)条。判决书所列证据9.10.11.12.13.14证实永安村集体,包括被 判刑人员,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主观上既没有危害社会目的,也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不仅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而是排除社会危害与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并且符合正当防卫的条:,(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完全符合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的任务要求。
(四) 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290条,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是市中区公检法,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司法权,曲解刑法290条犯罪行为的结果。从而证明市中区公检法是以枣庄市市中区两级政府为首的带有黒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的铁杆成员。
(五) 判决书中9处写出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案发”目的:“是为了向工业园施加压力迫使,工业园管委会答应市中区永安乡永安村村民提出的一次性发放13年占地补偿款要求”,将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制止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的永安村集体农用地上,持续违法犯罪侵权行为前,首要向他们讨要法定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文征地手续,足额交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当其拒交时,指令其停工、停产、,停止侵害行为这个事实,判决书用第二页第7行“提出一次性发放13年占地补偿等要求”等字。枣庄中院裁定书第四页第五行:“村民要求追索土地补偿金等行为”等字故意取代割舍掉了该判决书的认定,又把等字取消了,专门强调永安村民集体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有极少数村民要13年土地租金,那是上了工业园当的村民提出的,每亩农用地转用按法定标准少要6万多元,这种利益放弃的要求,也是合法的,更不是犯罪行为,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利。
(六) 判决书认定张玉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即有目的、有序列、有秩序出主意想办法、发令调度行为,张玉泉除对土地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土地权益免受侵害的目的之外,判决书所列22个证据,无一能证明张玉泉上述行为形态真象,真实出现存在。这是判决的完全无据认定,就是有上述行为也是正应得到法律保护支持的正当正义之举,何况村民都是为了集体个人土地权益免受侵害,自觉自愿计团结斗邪恶集体行为
(七) 判决书所列证据1.2.3.4.5.6.7.8.21证明案件事实,邵士信作为永安村集体农用地承包农户的农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村民自治权利。我国刑法103.105.249.278.373条,是以煽动行为定行为罪的法条;刑法290条是以“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定结果罪的法条;刑法290条的法条要件中没有煽动行为,我国刑法没有煽动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及罪名。行为罪和结果罪,是由法条要件规定的要件组成的行为罪和结果罪是有严格区别的,在审判过程中凡人为的增减法条要件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所以判决以邵在两次村民会议上发表意见表达主张:“案发前组织村民开会,煽动村民到经济开发区争取13年占地补偿款”的煽动行为定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违反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和处刑,法律没有明文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刑法规定原则,所以该判决是违法判决。判决书认定邵未到案发现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判决书所列22个证据中,仅证据20被告人张玉泉供述“征求邵士信意见,邵士信没反对”该证据得出的结论应是,当张玉泉征求邵士信意见时,邵士信不赞成,气的没说话,所以判决书凭空认定“邵士信在案发时,就是否围堵企业数次进行决策起组织策划作用”数次决策,即两次以上决定政策策略组织,应是有目的、有系统、有秩序将村民组合起来策划,即出主意想办法,22个证据无一证据能确实充分证明邵士信案发时,上述行为的形态真相,真实出现存在,更没有证据能确实充分证明邵未到现场,将上述行为交给谁在案发时实施的,所以判定:“邵在案发时就是否围堵企业,数次进行决策起组织策划作用是毫无证据证明的一句空话,违背了判决认定必须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裁判原则,所以判定邵士信"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要分子"是无据判决,所以邵士信是无辜无罪村民,被市中区公检法徇私枉法裁判的,更何况邵真的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有上述行为,也是应得到法律支持保护的行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市中区公检法完全是以枣庄市市中区两级政府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成员,他们的司法犯罪行为,目的就是在枣庄搞反社会的司法割据王国.
二审判定"经二上诉人(邵士信 张玉泉)组织,村民采取围堵企业的方式,显系违法行为"该判定是枣庄市中院故意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事实理由如下:依照法律和事实运用一审判决书所列22个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永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和土地承包农户,集体农用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采取围堵工厂的行为方式,就是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依法围堵犯罪制止犯罪的行为方式,围堵的工厂的本身的产生、出现、存在,就是犯罪行为主体区政府工业园海扬中泰公司等6企业,永安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占永安村民集体、被判刑人员的农业用途的农用地,擅自改变农用地农业用途,破坏种植条件,用于非农建设施工、非农生产、非农交易,持续违法犯罪侵权行为事实的产物。围堵强占土地的工厂,在法定的自己的农业用途的农用地上搞非农用途的非农产品,就证实了犯罪行为主体区政府工业园等强占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农用地,农业用途,违法犯罪侵权行为事实的客观真实存在,且正在大规模持续进行中,这些工厂是永安村民集体,包括被判刑人员行使刑法20条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制止侵权行为的对象,所以永安村民集体和被判刑人员围堵工厂的行为方式显系合法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行为方式,二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触犯了刑法399条规定,构成枉法裁判罪,同时也充分暴露和证明了枣庄二审中院是以枣庄市市中区两级政府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的铁杆成员,其枉法裁判行为的目的是将枣庄变成反国家反社会的司法割据独立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