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玉渊潭经济合作社体制改革后
数百亿资产该归谁?
——北京海淀玉渊潭合作社社员维权调查之一
我们是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乡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玉渊潭乡在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我们发现玉渊潭经济合作社在资产清产、合作社社员代表的产生以及集体土地的处置等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家与北京市政府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损害了已转出一万多社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及海淀区政府反映,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故向人民维权网投诉,希望将玉渊潭有关领导的违纪行为给予曝光。
——海淀区玉渊潭经济合作社社员
海淀区玉渊潭乡地处海淀区西南方,是解放后土地改革时周总理批准的全国三个一级核算乡之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玉渊潭公司)是原海淀区玉渊潭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者与经营者。总公司自成立以来,为为首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多年来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为改善玉渊潭乡的群众生活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为进一步适应改革需要, 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淮,2004年5月24日,成立了北京市玉渊潭经济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综合经营与资产管理。
接到玉渊潭经济合作社社员的投诉,记者多次与部分社员代表座谈,并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玉渊潭经济合作社在资产量化处置等诸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2002年8月玉渊潭公司以玉渊潭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02年6月12日《关于我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原玉渊潭乡的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处理,这次量化处理涉及到原玉渊潭乡1955年1月初入社及1956年1月初入社的老社员的根本利益。根据意见第四条笫(四)项:“在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除老股金外其他资产不进行现金量化,只量化为股权,” 这实际上严重侵害了老社员的根本利益,否认五十多年来这些老社员为玉渊潭乡的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社员们对这次量化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说,“在玉渊潭落户的聘用人员、外来调进人都享受普通股权,他们有选举权,优先股却没有选举权,实际上意味着,玉渊潭的资本将成为个人的,资产量化实际上是量化成少数几个人的,例如,王俊峰:2004年1月从海淀区人事局调到玉渊潭乡担任总公司改制办主任兼区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个人拥有合作社40万元股份;毕保林:京西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拥有合作社160万元股份;孙宝:东(西)联公司法人代表,拥有合作社110多万元股份……说明白了就是公司六大股东想瓜分玉渊潭数百亿资产。”
在资产量化前,玉渊潭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产进行三榜公布,但这三榜公布却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严重瞒报漏报资产
玉渊潭公司成立于1986年9月22日,在多年的经营中不断发展壮大,成立了众多的子公司及与其合资、投资的公司。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给社员郭凤莲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告知单》所述,合作社下辖125个单位,但合作社在3榜报表中却没有任何介绍其下辖单位的记录。这样的清产核资报表如何能令人信服?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玉渊潭公司对诸多公司具有股份,其中北京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1000万,农工商总公司占50%;北京泽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2000万元,农工商总公司占51%。
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收社员监督。但是该社却存在很多与《条例》严重不符的情况。合作社的十多名代表对记者说:“合作社至成立以来,除了公布的3榜内容不全的报表外,从未向广大社员公布过任何帐目。那么该125个单位具体是哪些单位?其下辖资产又有多少?是否还有其他遗漏公司?等等诸多疑问都因合作社违反《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使得数以万计的广大社员不得而知。若不查清合作社总共实际下辖多少公司(含占股权公司),那么说清产核资完成也就只是一句欺骗广大社员的空话、假话!”
记者在社员代表的引导下,实地对玉渊潭乡所属企业及地产进行了长达一周的调查,发现存在大量漏报、瞒报的不动产,在3榜中仅报26处。
一、 瞒报(从该披露26处来看,原建筑面积与其报表建筑面积对比情况)的至少有:
A、据玉渊潭乡1996年在建项目概况表反映的却是25600平方米。
集兴公司楼,1#楼建筑面积5690平方米,4#楼10961平方米。
而2号与3号楼却没有在清产明细表中体现?
B、木材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但据玉渊潭乡1996年在建项目概况表反映的却是7290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为33000平方米。
C、双紫小区综合楼,建筑面积3406.3平方米;双紫小区楼房,建筑面积896.60平方米
但据玉渊潭乡1996申办项目概况表反映的却是35000平方米。
D、孔雀酒店,建筑面积427平方米
据玉渊潭乡截止1996年8月底竣工项目情况反映的却是1480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为6660平方米。
E、海萌饭店楼,建筑面积3088.38平方米
据玉渊潭乡截止1996年8月底竣工项目情况反映的却是5561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2780平方米。
F、托必西药业公司楼,建筑面积3189.60平方米
据玉渊潭乡1996年在建项目概况表反映的却是16000平方米。
G、天天假日饭店,建造面积7174.59平方米
据玉渊潭乡截止1996年8月底竣工项目情况反映的却是1880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为8460平方米。
二、漏报:从玉渊潭农公司多年的发展来看,合作社漏报(即三榜上根本没有任何体现)的不动产至少有下列:
A、中裕大厦(中裕世纪大酒店),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
该大厦在3榜的清产核资结果附表(3)中曾贷款93,000,000元,用于饭店建设,但是在清产核资附表(2)中居然没有此大厦。
B、裕龙酒店
该酒店在3榜的清产核资结果附表(3)中曾贷款4,600,000元,用于饭店装修,但是在清产核资附表(2)中居然没有此酒店。
C、永兴花园饭店
该酒店在3榜的清产核资结果附表(3)中曾贷款145,000,000元,用于永兴花园饭店建设,但是在清产核资附表(2)中居然没有此饭店。反而在玉渊潭乡1996年底前预计开工项目概况表却有此反映——永兴综合大厦,54,300平方米。
以上三处房产仅是从合作社清产核资报表看出的问题,仅其提供的报表都是漏洞百出,下面是部分漏报的不动产:
D、海玉工贸大楼,建筑面积768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3456平方米。
E、北洼路商住楼,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20000平方米。
F、裕兴商贸大厦,建筑面积4340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21700平方米。
G、大方不夜城,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13335平方米。
H、又一村饭店,建筑面积31411平方米,其中乡分得面积18077平方米。
金玉大厦,北京高院判给玉渊潭公司1.86亿元补偿费,在3榜中没有任何体现。
70多岁及80多岁的退休老人靳某、詹某的是合作社第一批老社员,可以说是玉渊潭乡的活帐本,他们说:1964年原北京市水文局在万寿路东街东口路北建起了一处办公楼,因是违建,当时的市委彭真书记明确指示,集体土地一分都不能动,建筑物全部充公,北京市政府将二十四万元拔给玉渊潭乡,但资产核实时这笔款却不在帐面上。
上述漏报、瞒报资产仅仅是冰山一角,目前尚有许多公司与不动产在进一步的核实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合作社的资产是广大社员在长期的入社时间里辛勤劳动积累形成的集体所有资产,应归集体共有。严重的漏报、瞒报从根本上少报了合作社资产的总量,也就必然严重影响到后期资产的处置。
社员们强烈要求:对于如此形成的3榜结果理应推翻,重新进行资产的清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账内资产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账外资产应该在由全体社员包括转出社员共同选举的社员代表参与选举成立的清产核资小组进行,并经海淀区国资办公室、审计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最终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认定,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反映集体资产,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意见》。但是现在的合作社为何存在严重漏报、瞒报的情况下还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呢?关键就在于社员代表的选举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这些社员代表中没有一个是现有的普通社员和转出人员,而是各部门的经理。如此不具有代表性的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有关社员代表选举的相关问题
社员代表大会是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社员代表依据经济合作社章程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但处在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中的玉渊潭合作社,在没有合作社章程的情况下作出“原转出的社员不能参加社员代表的选举” 的决定,已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及《意见》的有关精神,因而引起了广大转出社员的强烈不满:
依据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如干规定(试行)》第四条 “社员代表名额比例一般占本村社员6-8%,可根据合作社规模大小适当调整,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20-60人。”即使按现有3447名社员计算,社员代表人数就至少应该在207-276人。但现在合作社社员代表却只有36名各部门的经理。如此背景的社员代表怎能代表全体社员的利益?难怪广大社员对社员代表问题反映强烈,对清产核资结果充满疑虑!
对于转出人员来说,他们有权利成为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员代表,农村集体资产是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资产。玉渊潭经济合作社与总公司是原玉渊潭乡的集体经济组织,其资产是由广大社员多年以来,通过几代人辛苦劳作积累起来的。他们曾为集体资产的积累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他们的父辈也把自已的一生奉献给了集体组织。多年以来,一直是多积累,少分配,其转出人员在转出时,只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不同时期给每个转出人员拿出1.2万、1.5万、3万元的资金交给接收单位,转出人员的工龄与社保等就从转入时开始计算。对于集体多年以来形成的雄厚资产,转出人员却一直没有享受过任何权利,更没有参与分配。合作社对转出人员进行的集体资产处置即享有原始入股金15倍退偿及个人资产量化,就足以印证合作社承认——转出人员对合作社的资产是享有权利的!显然,转出人员对合作社的资产应享有其相应的权益。
从上述可以看到,玉渊潭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的选举程序违法,由此组成的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代表的是何人的利益可想而知。社员代表的组成违法,直接影响到资产清理的全过程,导致的结果是不可能公正的!
玉渊潭经济合作社剥夺转出社员参加选举的权益,是一种严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合作社的领导为何又认为转出人员没有选举社员代表与被选举资格呢?社员代表说:“合作社的领导们意欲何为,只有他们最清楚。”
有关该社清产核资中存在严重瞒报、漏报资产的问题就足以印证:由现有社员与转出社员共同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大会,是决定合作社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而玉渊潭合作社恰恰是在社员代表的选举中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才导致严重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错误行为。因此,社员们强烈要求记者,呼吁海淀区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监督玉渊潭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代表重新选举,惟有在广大社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能充分体现其代表性,整个改革才能合法有效地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资产量化问题
记者就这次资产量化问题采访了众多社员,他们说在“关于领取《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确认书》的通知”中,合作社单方规定——社员必须在2005年7月8日至7月11日内,领取个人资产量化确认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通知书)。
对此,广大社员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在没有办法,出于无奈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确认书》的。这种在严重漏报资产前提下出具的《确认书》,为何必须在短短的几天内签订?过期就视为放弃,合作社的领导急于完成《确认书》的签订目的何在?这些令人费解。对于合作社的如此规定,至今尚有不少社员拒绝签订《确认书》。记者从事多年的法律维权报道工作, 不知道通知中对自动放弃“规定”的“合法性”有何法律依据。
2006年5月18日合作社发出通知:老股民从第一次领取量化资金后,不再享受任何权利,社员们愤愤不平地说“2002年资产量化时为何不贴出这个通告,却在手续办完后发出?”
在合作社的《份额转让协议》(无论是一次性付款的还是两年分期付款的)中,存在许多无效协议。这些协议是在作为转让方的许多社员,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别人给代签了,而且很多转让方根本没有给任何人出过授权委托书(附《份额转让协议》)。对于有没有此种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核实。这种非本人真实意思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玉渊潭经济合作社领导欺下瞒上,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所谓的“大多数人都认可”,但是,广大社员真的认可吗?只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便可真相大白!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原玉渊潭乡土地面积为33.41平方公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及政策都明确指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资产。玉渊潭经济合作社一项重要资产是其所拥有的土地,多年来,玉渊潭公司与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情况、现有资产实际状况、合作社章程、社员代表的选举、清产核资的过程以及集体土地补偿金的使用等一些列重大问题都没有向广大社员真正公开。以致长期以来广大社员经常性地去海淀区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反映对总公司与经济合作社有关领导的强烈不满,甚至起诉玉渊潭公司及合作社,强烈要求重新对集体资产进行公开与公正地清查。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利参与经营管理并有权对经营帐目进行了解与查询。但是玉渊潭公司与经济合作社领导对于广大社员的要求却采取漠视的态度。而同样处于北京市的丰台区南苑乡在体制改革中使“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成为全市的典范,玉渊潭合作社为何不能效仿?
为了维护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记者真诚地希望海淀区政府根据广大社员的强烈要求,查处玉渊潭公司与经济合作社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首都的繁荣与稳定,为奥运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
玉渊潭社员们反映的问题何时才能解决,记者将继续关注。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