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又到记者节。有两条相关新闻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作为新闻工作者,感慨良多。
一条是来自《劳动报》的消息,称超过七成的职场人想转行当记者,其中以广告业和教育业上班族为多。报道说,这表明“目前记者这一职业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也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这样的消息自然令传媒从业者感到欣慰。然而,记者从业的现实状况是否真的如报道所说的“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则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常识表明,在任何一个行业,能够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毕竟只是少数人,即便是这些少数人,其成功的背后也往往伴随着诸多的艰辛和汗水。而对于广大默默无闻的新闻工作者来说,更是如此。再加上新闻职业所特有的挑战性、高压力以及风险性等特点,很多记者已经习惯于将自己冠之以“新闻民工”的称号。
另一条是关于新闻出版总署在记者节前发出的一份通知,读后颇感沉重。值得注意的是,该通是就保障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采访权利郑重发出的,通知明确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这项通知绝不是无的放矢,是具有针对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新闻记者的从业环境状况。在一些地方,对待新闻记者,表扬行,表示欢迎;如果想说不好的,想搞舆论监督,就不行。现实中,一些地方领导诸如“老虎屁股摸不得”、“太岁头上动土”、“找关系阻挠采访发稿”的情形,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恼羞成怒公然利用权力打击报复采访记者,搞人身攻击。这给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造成了一种极其恶劣的环境。
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把粗暴干涉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的各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进一步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诚哉此言!新闻采访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接近事实真相的过程。记者的调查采访了解事实真相的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展开,而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相应的,记者刊发新闻报道的行为,乃是为了满足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因而,侵害记者的新闻报道合法权利,就涉嫌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采访活动,就涉嫌蒙蔽社会公众的眼睛。
记者手里没有刀枪,没有资本,更没有任何的特权和强权,其影响力仅仅在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对于社会舆论的引导能力。简言之,记者就是通过对客观事实的纪录和社会真相的揭示,来影响公众舆论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群人。
当下,全国各级组织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问题时指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再次表明了中央领导集体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其深刻内涵无论对于广大新闻工作者还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我们的媒体人积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激扬文字、鞭笞丑恶,但是,这种监督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政治大局开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最终要自觉纳入到党和政府的维护群众权益工作机制中去。
设立某个行业人群的节日,目的往往就在于期待全社会对这个行业的人群能够多一些关爱,多一些尊重。值此记者节之际,我们呼吁,要像爱护我们的眼睛一样保障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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