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的河南周口市中级法院内,发生了一起被告家属妨碍法庭审判的恶性事件。为阻止河南省高级法院在这里进行的一次二审开庭,被告人家属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封堵法院大门,又以跳楼相威胁,最终使庭审无法进行。(11月18日《华西都市报》)
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多将“藐视法庭罪”视为保证法庭秩序的必需。弗朗西斯·曼就曾将“藐视法庭罪”称为“普通法对欧洲大陆以外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进文明行为所作的一个伟大贡献。”丹宁勋爵也认为,舍此罪名就谈不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将“藐视法庭罪”视为一项为法官独享的特殊权力,因为它意味着法官可以不经审判而将一个被他认为藐视法庭的人送入监狱———而我们知道,其他任何犯罪都需要经过控辩审这一繁复的诉讼程序。
于近年的“两会”上,提请设立“藐视法庭罪”的立法建议并不鲜见,但立法还没有被提上日程。这或许源于我们在制度上其实并不缺乏对妨碍法庭审理行为的惩治条款。比如我们在《刑法》中的“妨碍司法罪”一节中,就专门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周口中院事件”中被告人家属聚众大闹法院,确已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不知缘何法院要“法下留情”,一再容忍。据报道,早在两个多月前的9月11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就由于三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喊大叫,被告人家属又在法庭上趁机起哄滋事。法官在两次休庭后“无奈”地决定择日再审。或许是被告人家属有了这一次大闹法庭的“成功经验”,在17日的庭审中又旧计重施。但法院显然并未吸取上次被闹到无奈推迟庭审的教训,对法庭闹事者的宽容最终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妨碍司法行为。开庭迟了两个多月,而且被告人家属的两次大闹法庭已经令司法蒙羞。
虽然被告人家属聚众闹事的行为,法官常常不能预料,在对方蓄意阻挠开庭的情况下凭庭审法官的力量来制止,也嫌势单力薄。但法院设有司法警察当负有保障庭审秩序的职责。如遇到人力不够的特殊情况,也应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及时外调警力承担守护法庭之责。如果法官对被告人家属闹事的行为只能表示“无奈”,并不断推迟庭审,司法尊严何在?如果说前一次因事件突发而情有可原,后一次法院完全可以预先进行周密安排。遗憾的是,法院再次陷入被动与无奈之中。
无论怎么说,法庭尊严,乃至司法尊严并不会自动降临,而需要法院的精心呵护和尽心守护。
□王刚桥(湖南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