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物权法》细则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谁动了“我”的车位?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各地也诞生了一批所谓“物权法第一案”。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是一起停车位官司,住在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小区的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他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所花的1万元,并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就在昨天,这起第一案有了结果,我们先来看看官司的来龙去脉。
龚先生的代理人闻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一个原以为很简单的停车位纠纷案竟然会成为上海物权法第一案。
闻先生称,2005年2月,龚先生一家花了50多万元从上海兴吉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康达公寓的房屋,2006年年初,龚先生又花了33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000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
但是小区物业公司入驻后,却又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他们便开始与物业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公布实施,龚先生一家又有了重大发现。
闻先生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后,车位将有可能由全体业主来对它进行支配,那么他个人将可能不再对它有单独的使用权,自己以前购买车位所花的三万多块钱也就有可能白白花掉。除此之外,闻先生还发现,关于小区停车位上海市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它也是跟《物权法》里面的规定其实是类似的,就是道路、场地,他说是归业主共有的,他是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这种道路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
找到了法律依据,今年9月份龚先生一家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车库和车位的33000元钱和利息,经过审理,南汇人民法院在11月5号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兴吉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地面停车位转让款一万元,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地下自行车车库款23000元的请求没有支持,担任本案主审的徐俊法官告诉记者,他做出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实施后,上海的龚先生将一万块钱出售地面停车位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现在,虽然南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龚先生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北京房山区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也是小区停车位。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所谓“物以稀为贵”,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单位面积售价甚至比房子还高好几倍,开发商希望能从中赚到高额利润,业主也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现在《物权法》终于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做出了规定,那开发商又是如何处置停车位和车库的呢?
在一些正在销售的楼盘,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这些楼盘的地下车库还在继续在销售,只不过他们在销售合同里加了一条内容,就是在销售合同里面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然后如果业主需要使用的话,可以另外购买。
一些小区的开发商告诉记者,他们所开发的小区,每个地下车位将近20万元,虽然不能全部销售一空,但是平均也能买出去百分之七八十,他们觉得,地下车库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本来大家希望《物权法》能够解开这团乱麻,然而,就像刚才看到的,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新争议还在产生,那么,在法律专家看来,《物权法》中关于停车位的规定应该如何解读呢?
王轶认为,大家对物权法之所以各自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为物权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车位和车库到底归哪一方所有。
王轶:“应该说74条第一款我感觉话没说完,尽管说已经说的话说的比较明确了,但是话没有全部说完,那么74条第二款我感觉就是说得不够明确,所以希望有权机关能够尽快的予以明确,所以有关机关应该尽快,赶快表态,老不表态现在我看都在等,法院在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要等法院出判决,大家都在等。”
王轶告诉记者,其实在学术界,大多数人主张车位车库就应该认定是业主的,王轶同时也担心,虽然在学术界大都支持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但是如果有权机关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的话,不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好操作,而且业主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半小时观察:物权法需要实施细则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发生的物权诉讼最引人关注的都与停车位和车库有关。业主购买了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停车管理费。这确实令人费解。以前只能与物业公司交涉、扯皮,现在有了《物权法》,业主们就可以打官司。
然而官司打得并不顺畅,同一份法律文件,各方却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解读,这不但让法院为难,更让业主们闹心。事实上停车位官司所引发的不仅仅是业主们物权意识的思考,更重要的是它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要尽快出台关于物权法的各项司法解释。法律不是一纸空文,更不能成为一纸空文。有关部门有义务对《物权法》中的模糊地带给出清晰的解释。
业主们现在在等待的不仅仅是有关部门的解释,事实上在等待的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和有关部门所应承担的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