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辽宁阜新市,在全国及全世界大大有名,尤其在互联网上关于阜新官商勾结的报道比比皆是。笔者近日在邮箱里接到一封求助信,求助人叫马兰(化名)反映的事情很简单,但是五年没能得到解决。
2001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阜新分公司所属的细河营业部业务员韩某来到马兰家,劝说马兰及马兰的弟弟马宁投保,韩某告诉马兰、马宁投保有如何如何的好处。马兰就相信了韩某,和弟弟马宁一起与保险公司签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交了第一年的2730元的保险费,当时保险公司的人积极热情。约过一年半左右,韩某到马兰家回访,马宁还主动同韩某打招呼。
2002年10月2日马兰的弟弟马宁因肺心病去逝了。10月8日马兰拿着有关理赔手续交给阜新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没想到保险公司的态度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在长达一年零13天的理赔给付程序中,马兰多次催请保险公司。原来彬彬有礼、笑容可鞠的保险公司却要么拖拖拉拉,要么搪塞敷衍,甚至拍桌子瞪眼,让马兰更加难以接受的是,等来等去却等来了保险公司下达的“拒赔通知书”。
马兰不解地说:“当初我咋就相信了人寿保险公司骗人的鬼话呢?劝你投保时,他们好话说尽,收钱时,他们乐乐呵呵,可你真要他们理赔时,他们就板起了面孔,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马兰就想不通,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张口“诚信”,闭口“诚信”,可真到他们需要“诚信”的时候,“诚信”反到沒了。按保险合同规定的180天逾后“免责”的原则,马兰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付9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
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马兰的弟弟马宁是个智力不健全的人。笔者认为,当初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的韩某到马兰家劝保时,让马兰交保费时你怎么不说马宁是个智力不健全人呢?从马兰的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不讲诚信暗藏欺骗!同城市里的黑中介公司沒什么两样,只要顾客交了钱,再想要回去比蹬天还难,更别说理赔了,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就靠这个挣钱。
二00三年十一月,马女士把人寿阜新分公司告到了阜新市海州区法院。经过法庭审理,马女士才知道:马女士不如实告知的内容是说马女士隐瞒了马女士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的事。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海州区法院在(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马女士败诉。马女士不服,又向阜新市中级法院上诉。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市中法在(2004)阜民合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马女士败诉。为寻求公正,马女士通过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得到了辽宁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成功。辽宁省检察院以辽检民抗[2005]23号民事抗诉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依法再审。抗诉的理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不当。阜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二00六年三月八日下达了(2005)阜民再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说:海州区法院、本院二审认定马女士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马女士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一)、(二)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本院(2004)阜民合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州区法院(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二、将此案发回海州区法院重审。
这个案件经过了四次审理,五次开庭,阜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证人没有任何一个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但是阜新人寿保险证人不出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马女士理解为:是阜新人寿保险不敢让证人出庭!因为阜新人寿保险明知证人证言是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下达的。
阜新人寿保险说马女士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没有有关鉴定部门的鉴定,只是提交了几份证人的所谓证言。证言中,有的是“听说,有的是凭印象“认为”马女士小弟“傻”,没有一份材料明确地说马女士小弟有先天性疾病。阜新人寿保险在马女士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的 问题上理屈词穷,又无中生有地提出马女士小弟的亲笔签名是马女士写的, 还通过法院搞了个笔迹鉴定,试图以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否定 保险合同,达到他们拒赔的目的。法院与阜新人寿串通 一气,没有与马女士进行协商就由法院直接指定了鉴定机构,他们的 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 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且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书中出示的鉴定人资格是辽宁省司法厅出具的执业资质证明。鉴定人并没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9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难道法院的法官大人们连这一点都 不懂吗?!
二00六年五月初,马女士曾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部发过一封 电子邮件,向公司总部反映了这个问题。公司总部很快给马女士回了 信,告诉马女士:已经知道了马女士的情况。将尽快调集资料处理。然后 就没有了消息。马女士曾经再发邮件询问,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在阜新人寿保险及其经理李勇看来:马女士买这个保险的行为是“傻”;而敢于和他们对质于法庭的行为是“疯”。
笔者为了落实马兰的来信,2007年4月9日上午到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见到了张主任(女)把马兰的来信交给了她,她说同业务部门商量后三天内给笔者一份保险公司对马兰来信的看法材料。但是,至今也没等来张主任的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