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余姚市公安局:群众的“小事”该谁管?
|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纪晓澜 2007-11-27
|
2007年7月30日,浙江省余姚市欣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钱芳云女土突然接到与其公司合作的余姚市世南中学学生食堂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电话中询问钱女土:“你公司邱杰告诉我,就餐卡可便宜卖给我,这是怎么回事?”实在、善良的钱女土没有对这个电话产生任何疑问。 7月31日当钱女土到公司上班后,却发现公司对外销售的一台考勤机、500张学生就餐卡不冀而飞,尔后又发现三台电脑中所有客户资料存储了病毒达上万条之多,而公司主管技术的副经理邱杰及另一名技术人员也未来上班。多次联系未果,联想到昨日的电话,钱女士恍然大悟。于是便向余姚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报案。但经侦大队却不肯接手此案而是推到余姚市刑警队,刑警队又以是种种借口进行推诿。 万般无奈的钱女土找到了余姚市公安局某局长,局长指示公安局刑警队城区中队负责此案。钱女土对记者说:“刑警中队对于局长的指示很不满意,但又不敢违抗。所以他们在做笔录时故意忽略我提供的证据,对邱杰破坏公司电脑文件及盗窃的公司产品的非法行为并未做任何处理……我向刑警队负责此案的裘警官提出,可以不定罪、不定性,但邱杰盗走的技术资料及合作单位的产品密码应归还我,但裘警官居然说,这些东西他也要拿去做生意。在局领导的督促下,这个裘警官只是打电话给邱杰,同他商量是否愿意归还我。小偷偷了我的东西,公安人员还要与其商量是否愿意归还,岂不是是天大的讽刺?随后邱杰打电话威胁我的人身安全。几天后刑警队通知我不予立案。” 据了解,余姚市欣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公司主营产品为校园一卡通、感应考勤系统。由于经理钱芳云只懂销售不懂技术,所以公司成立时聘请了x大学毕业精通软件开发的邱杰担任技术副经理。公司成立后钱芳云凭借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信誉,客户发展到三十多家,销售额直线上升,私欲熏心的邱杰看到这一潜在的市场前景,便动起了邪念,趁钱芳云外出,勾结公司另一技术员曹xx将公司产品盗走并蓄意破坏了公司三台电脑上的所有客户的资料。 根据钱芳云反映的情况,记者专程前往余姚市公安局采访,在主管刑侦工作的胡副局长办公室,胡副局长对记者说:“这种小事也值得你来采访,不知你懂不懂法律,钱芳云这件事不够立案条件,无论盗窃或职务侵占都不能成立。”记者问:“既然不够这两个条件,那邱杰未经经理许可,私自盗走公司产品、破坏电脑资料属什么性质?”“两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记者详细查看了钱芳云提供的欣业智能工程公司的原始账务,邱杰及曹x的工资,公司每月都基本按时足额发放,且逢年过节也发放数目不少的过节费,可以确定邱杰与公司或钱芳云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5日,对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问题解释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邱杰已涉嫌职务侵占,那么余姚市公安局为何不对邱杰进行立案查处呢?按照胡副局长的说法“不够立案标准”。然而钱芳云对此却有以下看法:按照余姚市的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一万至一万五千元,邱杰拿走的公司产品实际数额己达三万元,这样造成我30万元的货款不能收回。假使真的不够立案标准,邱杰的行为也总该受到治安处罚吧?公安局为何放纵嫌疑人?办案人员最清楚! 邱杰破坏公司客户资料后,客户的电话一个接一个打给钱芳云,这给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就在记者采访时,余姚市龄童电气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给钱打电话要求其务必覆行合同,在9月x日前必须解决安装问题,1小时后该公司又打来电话…… 就是这样一件简单明了的案件,余姚市公安局的两个部门互相推诿,使钱芳云的公司实际成为“不予立案”结局的牺牲品。邱杰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欣业公司的切实利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欣业公司随时可能因受到违约的起诉而蒙受巨大损失,使公司无法生存。 ——这就是余姚市公安局胡副局长口中“不值得采访的小事”,那么发生在群众之间的盗窃或者治安方面的“小事”究竟该谁来管? 编辑致歉:本文第二段第二行“却发现公司对外销售的一台考勤机 X台 机”应该改为“却发现公司对外销售的一台考勤机”。特此致歉! 编辑:秦锐
|
 |
  谁来拯救濒临绝境的民营企业?   罪刑由法定 无罪勿硬靠
|
相关评论:
|
|
IP:202.117.* 于2012-08-23 发表评论: Felt so hopeless looking for answers to my quiestons...until now.
|
IP:125.113.* 于2008-07-04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你没有背景谁给你管?
|
IP:125.113.* 于2008-07-04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你没有背景谁给你管?
|
IP:125.115.* 于2008-04-24 发表评论: 漏洞百出 刁民一个
|
IP:60.55.20* 于2008-02-2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
IP:221.6.3.* 于2008-02-09 发表评论: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2007-10-31 13:40:51 作者: 张永生 来源: 人民维权网 网友评论: 931 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刘元绘的妻子:怎一个冤字了得! 良心——最后的底线 ——请为刘元绘申冤 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竟然都接连发生了,2007年3月25日,刘元绘被淮安市检察院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贿”,同日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至今, 9月21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受贿12.7万元人民币。我们向社会呼吁,这是一起由淮安市反贪局制造的冤案,呼吁社会各界过问此事,避免悲剧的发生。法律是无情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惩罚,但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制造冤案。 受害人刘元绘,原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单位三河闸管理处主任。他在水利系统(淮安)辛勤工作20多年,主持工作6年。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单位操心操劳,单位及其个人多年都被评为先进。他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他常对老婆说,自己从农村来,过过很多苦日子,千万不要在钱上面犯错误。他单位新建了办公大楼,他欣慰地跟我们说,大楼起来了,我们单位没有人倒下。他也从没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自己和家人谋利,他的大舅子多年来一直是三河闸管理处下属单位---石港抽水站工人,二舅子多年前下岗,他都没有答应他们安排工作的要求。省水利系统的领导、同事、同学和他的职工都知道他的为人,我们作为他的家属和亲人更是清楚,刘元绘绝对不是一个贪图钱财的人。刘元绘由于他自己坐得正,在工作中秉公办事,触动了一些人的不正当利益,得罪了个别人,这些人就捕风捉影,以不实之词经常进行诬告。淮安市反贪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相信了他们的诬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刘元绘抓了进去。他本人和家人以为他去核实情况,过两天就会回来,没想到这一进去就是半年多,还整出一个受贿的罪名,这真是天大的冤屈啊!到目前他已蒙冤并失去自由7个多月了。 在刘元绘进淮安反贪局之前,他如实向水利厅进行了汇报,无奈之下,甚至又托人打电话给他妻子问她是否收过人家的钱。淮安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认为刘元绘并没有交待出他们掌握的“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什么),就把刘元绘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我们多次向水利厅领导反映,领导安慰我们说,淮安反贪局会依法办事的,我们也想事情总会调查清楚的,没有就是没有,总不能无中生有,但万万想不到,淮安反贪局会制造冤案。 仅凭举报人的举报, 在没有受贿证据面前,在对单位进行地毯式调查仍没有受贿的事实下,办案人员在非要搞出一点名堂的可怕思想指导下,对他不依不饶,长期对他进行折磨,非要他说出受贿的事,在受不了的情况下,他只好一次一次编造,为达到办案人员的要求,先后编造了10万余元、涉及7人的“受贿事件”,以求得安身。但让他和我们亲属怎么都没想到的是:这莫须有的、编造的10多万元“受贿事件”在办案人员的手里仅凭口供演变成了“真的”,这对刘元绘及其亲属来说是多大的冤屈啊! 在办案人员眼里,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单位既有工程又新建大楼,不可能没有贪污受贿。但他们错了,这次真的是错了,社会上清廉的人还是大有人在,刘元绘恰恰就是这个社会上清廉的人之一。人间最大的悲剧是被误会、被冤枉。我们呼吁有正义有良心的人,站出来制止这一悲剧的发展。 我们相信人间自有良心和公道,让我们守住这一底线吧,不要让这一悲剧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冤案进一步发展,我们一定要为他申冤,向上级检察院进行申诉,向党和政府上访,向社会寻求援助。我们相信,在当今法制社会里,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面子;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利益;法律不是某个领导的一句气话;法律更不是某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法律是神圣的,人间自有正义和公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还刘元绘一个公正。 刘元绘家属 2007.10.10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10月17日上午9时,记者准时坐在了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法庭旁听席上,仔细听完公诉人的公诉内容后,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记者认为:公诉内容中有许多是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淮安市检察院却以受贿罪对之公诉。如:当事人做为单位一把手,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由各部门审核、审批后才签字给付的,而公诉证据竟是没有出庭作证的所谓“证人”的几份笔录,内容大致是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行贿当事人。然而据记者所知,这些工程款按正常程序就可以拿到,又何必行贿?这一点于理不通。更值得推敲的是:当事人为了奖励多年来为工作额外付出许多辛苦的司机,特批准他用公款给自己买一件羊绒衫。而这位司机却瞒着当事人多买了一件送给了当事人的妻子。对此,检察院可通过上级领导或直接询问当事人,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后,按原价值退还单位财务部门也就是了,谁知这也被检察院推定为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最使记者感到气愤的是:当事人当庭向法庭申诉了自己在被淮安检察院反贪局审查期间曾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并在3月26日至4月8日长达14天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当事人每天的睡眠不足1小时。若不是亲耳听到经公诉人当庭询问并核实,记者简直不敢相信这种暴行的实施者竟是我们的执法人员! 管窥之下,可见一斑。此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就是想方设法证明其有罪,只要是沾点边的事情就牵强附会地推定为“非法所得”,以至于以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法治社会,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保司法公正。记者强烈呼吁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对此事尽快查明真相,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
IP:60.55.20* 于2007-12-07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12-4 21:53:47
申明一下,那个裘不是余姚人啦,来余姚当警察,还给余姚人丢脸余姚宁杀个西光浪在啊!
天下的乌鸦一般黑。什么时候才能没乌鸦啊?
|
IP:60.55.20* 于2007-12-07 发表评论: 难怪现在社会那么乱。小偷小摸都算小事。我一个同学家里前几天被盗窃,发现后立刻打了110,接警后,警察居然反问他“那小偷抓住了没?”
哈哈,如果自己能把小偷抓住,那我们纳税人养你们警察干什么吃的啊?
|
IP:60.55.20* 于2007-12-07 发表评论: 基层的警察管基层的事,既然是人民的事就没有大小之分。
|
IP:121.69.1* 于2007-12-06 发表评论: 余姚公安局冷血!是不是没有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都是小事???
|
IP:121.69.1* 于2007-12-06 发表评论: 唉,这个小事就这么过去了,不再有人关注……这到底是谁的悲哀?
|
IP:60.55.20* 于2007-12-05 发表评论: 前者偷了扬基公安不查,后者欣业偷了公安不动,邱杰高明!
|
IP:60.55.20* 于2007-12-05 发表评论: 不平士说一句,邱杰的继父是个没儿没女的老实人,白天为人守大门,晚上为人守园林,空闲还要干农活,为这逆子造房娶妻,邱还把老娘说的如此不堪.可悲可恨.
|
IP:220.189.*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申明一下,那个裘不是余姚人啦,来余姚当警察,还给余姚人丢脸
余姚宁杀个西光浪在啊!
|
IP:60.55.19*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余姚个警察嘎垃圾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嗨,何必跟这小人一般见识?小人之心焉能不度君子之腹?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引:网友:[匿名] 2007-12-4 19:10:58
那个作者: 纪晓澜 你写这篇稿子她给了多少好处啊??不经调查乱编乱造,你的没有一点人品,一点道德呢??……
强烈建议本站,这里都是来讨论问题的,以后遇到这样泼妇骂街的评论一定要封杀!!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在权利面前,人民的利益就是那么渺小.中国人一向怕"官司"两字,所以才不去追溯公平,这是国人的悲哀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公道自在人心!!有些事情确实很小,但事关道义良心,就没有大小之分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哈哈,快过年了嘛,警察和小偷都很忙,都要增加收入呢!!!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12-4 20:32:03
是的,姓钱的,我们法院上见!
我们说话都是对事不对人,请这位邱先生不要在这里进行人身攻击,真不厚道,这样你连网络道德都没有哦!!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大家只相信事实.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是呀,从小事才能看出大问题,一个人的人格出了问题,他这一生将会一事无成。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何况你是受雇于人.这样的为人处事,注定你到任何单位都不会受人欢迎.如果我是你的老板,我也不会冒险雇佣你这样的员工!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关于偷盗的问题.我们确实没有权利去定义.或者非经过公司同意私自向客户收公司的应收款,不该叫偷,叫做挪用公款?叫做职务侵占?不管是什么,你都触犯了国家法律.沦丧在道德底线下!你的良心无处可逃!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是的,古人说,身正不怕影子歪.我不是钱##,刚才已经说了,钱##是个年近六十,自主创业的老人!可惜人有失眼,看错了两个人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们相信维权网是站在公证,公平的立场上的.所有的事情人家必定是调查清楚后才敢发表.毕竟这里是大众媒体,什么都要接受群众监督.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这个邱**说话有点意思啊,一会儿说人家苛扣工资,不按时发工资,一会儿又说拿到了最后一个月工资才走掉?人家记者也看了原始财务账,明明是按时发工资的。唉不与你们争了,费神,休息去了!--------你以为只有他在发吗?哈哈,明白事情真相的人还是有的。你是钱**吧…………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本来我已经打算不去想这些事情,但是这里的情况让我忍去可忍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大家能在一起做生意也算是缘份,何必走到这一步呢?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12-4 20:32:03
是的,姓钱的,我们法院上见!
瞧!!又开始威胁人了.呵呵.可惜大家不是被吓大的!到这里来是评论事实,请不要用这样无赖的语言.有辱斯文啊!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恭候!!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事实情况是,钱女士是一位年近六十的老人.在这个年纪辛苦创业来之不易,起码也应该受到大家的尊重.在这样的情况在,钱不懂技术,实际上公司技术都操纵在邱,曹二人的手里.确实,钱可以欺负人.但这年头,技术同样可以欺负人.大家想想这其中的差距,做为一个堂堂的七尺男儿竟然欺负一个老人.你应该受到良心和道义的责备.我是钱女士的邻居,所有经过我看的真切!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是的,姓钱的,我们法院上见!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相信法律是公平的,那么就到法院去寻个公平道理吧!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你有没有法律常识啊,公安局"关"了你5个小时.人身监禁要超过24小时.拜托好好去温习下小学生法律常识.终于知道为什么你会做出那样愚蠢地事情了,原来是个法盲!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记者详细查看了钱芳云提供的欣业智能工程公司的原始账务,邱杰及曹x的工资,公司每月都基本按时足额发放,且逢年过节也发放数目不少的过节费,可以确定邱杰与公司或钱芳云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这些东西是谁讲的,你问清楚了没有?另外的当事人你问过了没有呢??!!!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这个邱**说话有点意思啊,一会儿说人家苛扣工资,不按时发工资,一会儿又说拿到了最后一个月工资才走掉?人家记者也看了原始财务账,明明是按时发工资的。唉不与你们争了,费神,休息去了!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一句话,如果我有罪,请法院来判定。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一向不想跟没素质的人讨论.合同是你自己打的,是你自己签的.如果有什么纠纷请告诉法院,不要在这里污染这方正义之土!!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公安局把我抓进去关了差不多5个小时,
钱提出来的有疑问的单位也都去调查了,人家客户说没有的事情,再说财务,钱都是钱**管的,我从哪里去偷?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大家要不要看邱杰亲笔的检讨书啊.希望我发上来的举手.立刻满足大家需要,试问你没有把柄在人家手上?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仔细看了下评论,好象现在在积极发言的正好是当事人,就是邱##本人吧.哈哈真好笑,跑这里贼喊捉贼来了!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是8月31号走的。正好一个人结束,我8月份的工资已经拿了!你说我偷偷走,我怎么拿8月份的工资?我偷了她东西我怎么拿8月份的工资?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说句实话,我们是在讨论公安部门的处事问题.往往我们认为是"小事"的,却被执法部门忽略掉!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呢,何况是合伙做生意?你没有告诉人家就叫做偷偷溜走嘛!我是是局处人,站在公立的角度说话。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有钱?我租的房子,300多一个月,我和我老婆我妈一天只敢用20块钱,我妈生病要20W的医药费,我没钱才上了钱%%的当,有钱的话我也不用跟一个什么也不懂就知道暗算人的人合作了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们相信网站会对自己的采访负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当事人连出来对质的勇气都没有,那什么邱杰的,不如公开下电话我们沟通下啦!!你教教我怎么把一个公司弄倒吗.我还真想像你学习呢.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记者详细查看了钱芳云提供的欣业智能工程公司的原始账务,邱杰及曹x的工资,公司每月都基本按时足额发放,且逢年过节也发放数目不少的过节费,可以确定邱杰与公司或钱芳云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这些东西是谁讲的,你问清楚了没有?另外的当事人你问过了没有呢??!!!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劳资纠纷现在国家抓的很紧哦,如果没有结算工资,兄台尽可以上劳动局去解决.采用这种"梁上君子"的做法,你还真是好员工啊.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偷偷走掉?我怎么偷偷了,我跑到过外了?我换手机号码了??我换住的地址了?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但无论如何,共同做生意应该明算账,你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走掉,也不是特别光彩……
|
IP:60.55.20*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有钱就了不起,这是说什么样的话?窃取公司机密和公司财务,如果不能算做触犯法律的话,试问法律的漏洞大到什么程度!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所以我没敢说别人什么不是,后果我也承担了,但是这个网站实在是太不负责任了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唉,同情你,也许需要维权的是你邱杰?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不清楚就签合同,这就是你自己的失误了。许多时候,合同就是陷井。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2001初年,我到余姚**职能化电子有限公司做技术工作,公司主要是做考勤消费门禁一卡通系统,2003年底曹进公司也从事技术工作我从一个什么也不会的人做起,到后来总算对技术比较精通。2004年,钱被聘来这个公司跑业务。2004年底曹由于对工资不满离开公司,2005年公司经理由于想发展别的事业,把公司承包给了我和钱,由于需要人手,我把曹又招进了公司。05年我们一起做了一年,感觉还不错。2006年由于公司的老板别的事情发展不理想重回公司。我们由于不甘心只拿工资,于是钱提议自己出来开公司,她负责销售和资金方面的问题。我和曹负责技术。由于我是余姚本地人,又是主要的技术力量,所以钱要求和我一起合作她出钱我出技术,我也答应了下来,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由于我没出钱,所以钱占公司51%的股份,我占49%,为了让曹安心留在公司,我们口头答应每人给曹5% 的股份。实际上相当于钱41%、我39%、曹10%。以为公司资金都是由钱**出的,所以公司的账目都由她负责。 2006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曹的工资是每个月发,而我和钱**在有资金的时候就领点工资,没资金就不领,我们做的还算不错,虽然没攒多少,但是我和曹心里想总有盈余。到年底的时候我们要求核对一下公司账目,钱**总是公司钱还亏着,到后来也以没时间一直拖着,本来应该在年底分红的,但是钱不肯核对账目又总说一直亏,所以我们年底的时候只拿了1000元钱过年。 到了2007年,我们又要求钱核对账目,但是由于3月份比较忙,钱又推托忙过这段时间再结。4月份钱招了个女孩子过来,我们心里不快,但是也没说,想多个人帮忙也好,5月,由于女孩子不懂技术,钱辞退了那个女孩子另外又招了个懂电脑的男孩子过来。5月份我再次要求钱核对账目,但是这时候钱却告诉我,我的股份没了,原因是我2006年初公司启动的时候没拿出启动资金,她说合同里写了我应该拿出49%的启动资金的,我这时拿出合同才知道我自己掉进了一个陷井。但是既然合同上写着这样,我也没办法,所以2007年7月的时候钱写了一份股份转让的协议,我也就签了字。(这明显是一个陷阱,因为当初说好我是出技术,她出钱的,即使当初没说好,那么公司启动的时候她也应该提醒我出启动资金的,但是她一直到2007年5月份才说,而且一说就说我的股份没了,那时候她招了一个人进来,预防我突然辞职不干,那时候我也一下子没找到工作,所以就留下来了,她一确定我留下来,就马上把新招来的人给辞退了,那个人姓林。) 8月份,我在跟曹谈话时偶尔说到这个问题,我说我不想做下去了,因为没有股份光拿1000多工资,我不如去别的厂上班,想不到曹也和我有一样的想法,因为曹也没拿到属于他的10%的利润。所以我们就决定一起不干了,因为2005年我们也是一起而和钱合作开新公司的,我们决定一起辞职,然后自己出来做,所以我们联系了以前的客户,问他们要不要职能卡,(因为ID的职能卡基本都是通用的,人人可以做)我们2006年开公司的初期也是这么挖来很多以前那个公司的客户的,我们答应价钱给他们优惠。所以钱就诬陷我说偷了她的卡片要卖给别人,、试想一张ID卡1.2元,印刷制版费一共是300,500张卡片也就900块钱,我用的着去偷吗???最说考勤机,600元一台,钱报案时说我偷了一台,而跟你们说是X台,我看你们的钱是3W,那么要多少台考勤机,你再去查查2006年和2007年我们一共才进了多少台考勤机?而且我们进货是客户要一台我们进一台,最多我们公司也就放两台备用的,那个客户考勤机坏了一时修不好,就拿备用先换上,那么请你想一想,她说我偷了X台考勤机器到底是多少台?????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只希望大家看了我写的,心里有个明确的认识,你不认识我,我不认识你,我也不在乎那么多,但是这里的记者太不负责任,太缺乏职业道德,那是我痛心的地方!人民维权,如果这也算人民维权…………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只希望大家看了我写的,心里有个明确的认识,你不认识我,我不认识你,我也不在乎那么多,但是这里的记者太不负责任,太缺乏职业道德,那是我痛心的地方!人民维权,如果这也算人民维权…………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记者详细查看了钱芳云提供的欣业智能工程公司的原始账务,邱杰及曹x的工资,公司每月都基本按时足额发放,且逢年过节也发放数目不少的过节费,可以确定邱杰与公司或钱芳云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这些东西是谁讲的,你问清楚了没有?另外的当事人你问过了没有呢??!!!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同情心也要用在有用的地方,对于这种人还要同情心的话,那也太“博爱”了吧……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记者详细查看了钱芳云提供的欣业智能工程公司的原始账务,邱杰及曹x的工资,公司每月都基本按时足额发放,且逢年过节也发放数目不少的过节费,可以确定邱杰与公司或钱芳云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
这些东西是谁讲的,你问清楚了没有?另外的当事人你问过了没有呢??!!!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2001初年,我到余姚**职能化电子有限公司做技术工作,公司主要是做考勤消费门禁一卡通系统,2003年底曹进公司也从事技术工作
我从一个什么也不会的人做起,到后来总算对技术比较精通。2004年,钱被聘来这个公司跑业务。2004年底曹由于对工资不满离开公
司,2005年公司经理由于想发展别的事业,把公司承包给了我和钱,由于需要人手,我把曹又招进了公司。05年我们一起做了一年,
感觉还不错。2006年由于公司的老板别的事情发展不理想重回公司。我们由于不甘心只拿工资,于是钱提议自己出来开公司,她负责销售
和资金方面的问题。我和曹负责技术。由于我是余姚本地人,又是主要的技术力量,所以钱要求和我一起合作她出钱我出技术,我也答应
了下来,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由于我没出钱,所以钱占公司51%的股份,我占49%,为了让曹安心留在公司,我们口头答应每人给曹5%
的股份。实际上相当于钱41%、我39%、曹10%。以为公司资金都是由钱**出的,所以公司的账目都由她负责。
2006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曹的工资是每个月发,而我和钱**在有资金的时候就领点工资,没资金就不领,我们做的还算不错,虽然没
攒多少,但是我和曹心里想总有盈余。到年底的时候我们要求核对一下公司账目,钱**总是公司钱还亏着,到后来也以没时间一直拖着,
本来应该在年底分红的,但是钱不肯核对账目又总说一直亏,所以我们年底的时候只拿了1000元钱过年。
到了2007年,我们又要求钱核对账目,但是由于3月份比较忙,钱又推托忙过这段时间再结。4月份钱招了个女孩子过来,我们心里不
快,但是也没说,想多个人帮忙也好,5月,由于女孩子不懂技术,钱辞退了那个女孩子另外又招了个懂电脑的男孩子过来。5月份我再次
要求钱核对账目,但是这时候钱却告诉我,我的股份没了,原因是我2006年初公司启动的时候没拿出启动资金,她说合同里写了我应该拿
出49%的启动资金的,我这时拿出合同才知道我自己掉进了一个陷井。但是既然合同上写着这样,我也没办法,所以2007年7月的时候钱写
了一份股份转让的协议,我也就签了字。(这明显是一个陷阱,因为当初说好我是出技术,她出钱的,即使当初没说好,那么公司启动的
时候她也应该提醒我出启动资金的,但是她一直到2007年5月份才说,而且一说就说我的股份没了,那时候她招了一个人进来,预防我突然
辞职不干,那时候我也一下子没找到工作,所以就留下来了,她一确定我留下来,就马上把新招来的人给辞退了,那个人姓林。)
8月份,我在跟曹谈话时偶尔说到这个问题,我说我不想做下去了,因为没有股份光拿1000多工资,我不如去别的厂上班,想不到曹也
和我有一样的想法,因为曹也没拿到属于他的10%的利润。所以我们就决定一起不干了,因为2005年我们也是一起而和钱合作开新公司的,
我们决定一起辞职,然后自己出来做,所以我们联系了以前的客户,问他们要不要职能卡,(因为ID的职能卡基本都是通用的,人人可以做)
我们2006年开公司的初期也是这么挖来很多以前那个公司的客户的,我们答应价钱给他们优惠。所以钱就诬陷我说偷了她的卡片要卖给别人,、
试想一张ID卡1.2元,印刷制版费一共是300,500张卡片也就900块钱,我用的着去偷吗???最说考勤机,600元一台,钱报案时说我偷了一
台,而跟你们说是X台,我看你们的钱是3W,那么要多少台考勤机,你再去查查2006年和2007年我们一共才进了多少台考勤机?而且我们进货
是客户要一台我们进一台,最多我们公司也就放两台备用的,那个客户考勤机坏了一时修不好,就拿备用先换上,那么请你想一想,她说我偷
了X台考勤机器到底是多少台?????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2001初年,我到余姚**职能化电子有限公司做技术工作,公司主要是做考勤消费门禁一卡通系统,2003年底曹进公司也从事技术工作
我从一个什么也不会的人做起,到后来总算对技术比较精通。2004年,钱被聘来这个公司跑业务。2004年底曹由于对工资不满离开公
司,2005年公司经理由于想发展别的事业,把公司承包给了我和钱,由于需要人手,我把曹又招进了公司。05年我们一起做了一年,
感觉还不错。2006年由于公司的老板别的事情发展不理想重回公司。我们由于不甘心只拿工资,于是钱提议自己出来开公司,她负责销售
和资金方面的问题。我和曹负责技术。由于我是余姚本地人,又是主要的技术力量,所以钱要求和我一起合作她出钱我出技术,我也答应
了下来,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由于我没出钱,所以钱占公司51%的股份,我占49%,为了让曹安心留在公司,我们口头答应每人给曹5%
的股份。实际上相当于钱41%、我39%、曹10%。以为公司资金都是由钱**出的,所以公司的账目都由她负责。
2006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曹的公司只每个发,而我和钱**在有资金的时候就领点公司,没资金就不领,我们做的还算不错,虽然没
攒多少,但是我和曹心里想总有盈余。到年底的时候我们要求核对一下公司账目,钱**总是公司钱还亏着,到后来也以没时间一直拖着,
本来应该在年底分红的,但是钱不肯核对账目又总说一直亏,所以我们年底的时候只拿了1000元钱过年。
到了2007年,我们又要求钱核对账目,但是由于3月份比较忙,钱又推托忙过这段时间再结。4月份钱招了个女孩子过来,我们心里不
快,但是也没说,想多个人帮忙也好,5月,由于女孩子不懂技术,钱辞退了那个女孩子另外又招了个懂电脑的男孩子过来。5月份我再次
要求钱核对账目,但是这时候钱却告诉我,我的股份没了,原因是我2006年初公司启动的时候没拿出启动资金,她说合同里写了我应该拿
出49%的启动资金的,我这时拿出合同才知道我自己掉进了一个陷井。但是既然合同上写着这样,我也没办法,所以2007年7月的时候钱写
了一份股份转让的协议,我也就签了字。(这明显是一个陷阱,因为当初说好我是出技术,她出钱的,即使当初没说好,那么公司启动的
时候她也应该提醒我出启动资金的,但是她一直到2007年5月份才说,而且一说就说我的股份没了,那时候她招了一个人进来,预防我突然
辞职不干,那时候我也一下子没找到工作,所以就留下来了,她一确定我留下来,就马上把新招来的人给辞退了,那个人姓林。)
8月份,我在跟曹谈话时偶尔说到这个问题,我说我不想做下去了,因为没有股份光拿1000多工资,我不如去别的厂上班,想不到曹也
和我有一样的想法,因为曹也没拿到属于他的10%的利润。所以我们就决定一起不干了,因为2005年我们也是一起而和钱合作开新公司的,
我们决定一起辞职,然后自己出来做,所以我们联系了以前的客户,问他们要不要职能卡,(因为ID的职能卡基本都是通用的,人人可以做)
我们2006年开公司的初期也是这么挖来很多以前那个公司的客户的,我们答应价钱给他们优惠。所以钱就诬陷我说偷了她的卡片要卖给别人,、
试想一张ID卡1.2元,印刷制版费一共是300,500张卡片也就900块钱,我用的着去偷吗???最说考勤机,600元一台,钱报案时说我偷了一
台,而跟你们说是X台,我看你们的钱是3W,那么要多少台考勤机,你再去查查2006年和2007年我们一共才进了多少台考勤机?而且我们进货
是客户要一台我们进一台,最多我们公司也就放两台备用的,那个客户考勤机坏了一时修不好,就拿备用先换上,那么请你想一想,她说我偷
了X台考勤机器到底是多少台?????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正所谓生意不成仁意在嘛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本人也看了此文,我觉得这点小事一定是两个人没有勾通好,那么大家谁也不要躲谁,坐到一起商议解决不就成了?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请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只听她的片面之词,钱女士这个人抠苛员工,不按时发工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这些话有可能都是她伪招的,请不要相信。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别争了,相信自公安局会公断!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哇,大家又在争论不休!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人们常常同情在阳光下受害的人,而轻视在阴暗里害人的人……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同情心也要用在有用的地方,对于这种人还要同情心的话,那也太“博爱”了吧……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社会复杂呀,真假难辩啊,每个人都说自己是好人,别人坑人,只有自己心里最清楚。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在某些人眼里,每个人都是利欲熏心!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了同情心,那将会多么可怕!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姓钱的,你以为有钱就了不起吗??就是中国有太多你这种贪心的人,利用什么法律的漏洞来坑骗老百姓的钱,一副利欲熏心的嘴脸,让人恶心…………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那个作者: 纪晓澜 你写这篇稿子她给了多少好处啊??不经调查乱编乱造,你的没有一点人品,一点道德呢??……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偷走别人的东西?你看见了吗?公安局定罪了吗?是否是你把我定罪了。我破坏别人的电脑?请问我是怎么破坏的?公司的资料在钱家里的电脑上都有备份,请问我破坏资料有用吗?如果你是公司老板,你会让一个员工轻易的破坏你公司放资料的电脑??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偷走别人的东西?你看见了吗?公安局定罪了吗?是否是你把我定罪了。我破坏别人的电脑?请问我是怎么破坏的?公司的资料在钱家里的电脑上都有备份,请问我破坏资料有用吗?如果你是公司老板,你会让一个员工轻易的破坏你公司放资料的电脑??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姓钱的不是么好东西,在这里装什么可怜!!除了会欺负老实人还有什么本事??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跟钱一开始是合作做生意的,利润55分,没有什么不满的,这些在公安局都有纪录,我不知道你看了没有。公安局为什么不管,他们调查的比你多,我都进去里面蹲了好一会,可是他们调查的结果根本钱就是无理取闹,你调查到了些什么?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邱杰,你如果对钱芳云有什么不满,可以当面说清楚,不应该做破坏人家电脑资料的事等非君子之事。记者当然去余姚公安局调查了,否则文章里面怎么会有与公安局某局长的对白?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也许人们真的不懂你那些所谓的基本的东西,只知道破坏人家电脑资料就是违法,偷走别人东西就更是犯罪!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我是她聘请的副经理吗?你弄清楚了吗?靠她的经验和信誉发展客户,你搞清楚了没有,钱什么都不懂,怎么去跑客户?你去跑跑看??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余姚龄童电器公司是安装考勤门禁以及布线,请问电脑资料的破坏跟布线和安装考勤门禁有什么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难道电脑资料没了就不能放线?不能打墙壁固定考勤机?一些基本的东西你也不懂,你在这里说什么??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否则你就给我闭上你的嘴,除了会攻击人吃饭,你还会什么?记者的道德你还有吗?
|
IP:61.174.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请问这位记者,你采访了当事人双方还是只听了单方面的偏面之辞,所有的证据都在余姚公安局放着,你有去看过吗?这件事情你认真的调查了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你知道吗??我就是那个邱杰,我随时欢迎你来调查采访!!
|
IP:121.69.1*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请问公安局长:公安局不管小偷、不管扰乱治安,该管什么?只管拿工资么?????????????????天大的讽刺!!!!!!!!!!!!11
|
IP:121.69.1* 于2007-12-01 发表评论: 不立案 就是有问题,建议当事人向上级部门反映!
|
IP:121.69.1* 于2007-12-01 发表评论: 警匪一家被余姚演绎得淋漓尽致!
|
IP:222.63.9* 于2007-12-01 发表评论: 一者是人家有官系,再者有钱意思了,所以不给立案。
|
IP:60.55.20* 于2007-12-01 发表评论: 这个裘警官好可笑,贼偷了东西可以拿去做生意赚钱。看来他们家就是这样发起来的。 好个余姚警官!!!
|
IP:60.55.20* 于2007-12-01 发表评论: 公安局是收保护费的地方哦........
|
IP:121.69.1* 于2007-11-30 发表评论: 余姚这个地方,谁还敢去做生意?
|
IP:121.69.1* 于2007-11-30 发表评论: 搞破坏还不是扰乱社会治安么?公安局凭什么不给立案?为什么知道违法者的行踪还不抓人,还同违法之人“商议”是否归还他偷走的东西??这还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公安么?
|
IP:123.152.* 于2007-11-30 发表评论: 这个裘警官,我也见识过了!不负责任.
|
IP:121.69.1* 于2007-11-29 发表评论: 我怎么不知道?难道真的是什么和土匪是一家不成?
|
IP:60.55.20* 于2007-11-28 发表评论: 公安局为何放纵嫌疑人?地球人都知道!
|
IP:60.55.20* 于2007-11-28 发表评论: 这位胡付局长不为群众办实事,可以回家卖红薯了。
|
IP:121.69.1* 于2007-11-27 发表评论: 看看吧,这样的小事竟无人能管!公安不管,哪里管???
|
我要发表留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