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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敲诈华能企业、迫害人大代表(有录音证据)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11-27
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敲诈华能企业、迫害人大代表(有录音证据)
文章提交者:穆海晨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穆海晨—— 华能职工 中共党员 人大代表 劳动模范 涉嫌贪污

        
    
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为了完成反贪指标,敲诈华能新华电厂,对厂长派去向检察长行贿(没带钱)的电厂特使、人大代表穆海晨进行40小时长时间非法拘禁。在没有任何贪污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逼供、劝供,致使穆海晨被非法拘留5日,非法取保候审82天。违法办案过程被穆海晨录音取证以后,区委主要领导约谈取保候审的“贪污嫌疑人”穆海晨,检察长也要求私了,并撤销了案件。但是向上级检察机关谎报案件真相,拒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拒不为人大代表穆海晨恢复名誉。现在,穆海晨已经向中央多个部门举报,并把大量录音证据在互联网博客上公布。
    报料人:大庆 华能新华电厂后勤负责人 穆海晨
    对于案情,我的网易博客里有详细介绍。博客地址http://mhc8370.blog.163.com/edit/    如果您想了解:大庆大同检察院曾经是如何“反腐败”的、我又是如何“贪污”的、如何被拘留的、最后案件又是如何撤销的、蹲拘留到底是啥滋味儿、华能新华电厂的厂长到底啥样,这里都有介绍。我会及时公布案件的最新进展。继续关注下去,您在不久的将来就会知道,那些反贪干部和我,究竟有多少人会走进牢房。假如我的博客长时间没有更新,那一定是我“出事儿”了。
[URL=http://mhc8370.blog.163.com/][/URL]

国家刑事赔偿请求书——穆海晨
文章提交者:穆海晨 加帖在 网络批评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007年11月7日下午3点半,我去大庆市检察院控申科,送达《国家刑事赔偿请求书》,同时递交了传讯、刑事拘留、撤案、取消取保候审等文书的复印件。明天,取消取保候审满两周年,诉讼时效也就过了。
    市检察院一楼控申科。一个姓孟的老先生接待了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录音光盘他没要,让我听消息。

国家刑事赔偿请求书


       赔偿请求人:穆海晨,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龙凤区第八届人大代表。系华能新华电厂职工,家住大同区新华屯37号楼4-303室。
    赔偿义务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洪利,检察长。  
    赔偿理由及依据:
    2005年8月12日上午9点,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于力学和李继荣,将穆海晨带离工作单位——新华电厂龙凤基地(有证人),并开始限制其人身自由,连续传讯了40小时(有证人)。期间,不准其乱动、不准睡觉,只能在沙发上坐着,长时间进行体罚,逼迫穆海晨承认“贪污”。
    2005年8月12日晚,于力学为穆海晨“补办”了第一张《询问通知书》,并将询问开始时间由“9:30”改为“21:30”(有原件为证),并逼迫其签了字。
    拘押持续到2005年8月14日零时,以“涉嫌贪污维修工程款14000元(或13866.66元)”为由,将穆海晨投入大同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
    同年8月14日下午,办案人员通过认真查帐,发现工程款并无差错,贪污事实不存在,理应依法对穆海晨当即释放。然而,办案人员为掩盖立案错误,坚持对其继续拘留。还把其单位会计和出纳连续拘传27小时,逼迫她们必须承认:“没分工程款,也分房租了,最少得分5000元,否则就拘留”。非法取得了“分5000元”的“证据”后,把出纳、会计再次释放回家。此后,于力学到看守所提审时通知穆海晨:“确实没贪污工程款。但是,出纳和会计说和你每人各分了5000元房租款”,逼迫其承认,穆海晨予以拒绝。经过调查,房租款一分不少。
    8月18日,在没有任何款项缺少的情况下,大同检察院只批准穆海晨“取保候审”。
    9月14日上午,副检察长李泽军和反贪副局长于力学找穆海晨及新华电厂多经领导孙福生、张传福谈话,说新华电厂“偷税”的事儿很大,要求穆海晨和会计李桂芬各交5000元给检察院,承认“贪污”。还说:如果承认“贪污”,大同检察院就和新华电厂共同到法院帮三个“贪污嫌疑人”去“做工作”,保证“定罪免处”,而且税的事儿也不查了。并威胁:如果不承认“贪污”,就交给公安局查税。整个劝供过程被穆海晨录音。
    9月14日下午,穆海晨通知大同检察院的李泽军和于力学,上午录音了。此后,穆海晨想交钱于力学也不要了,大同检察院对穆海晨很好,再也不让其“贪污了”,检察长张洪利还与这个取保候审分子“兄弟”相称,并答应尽快撤消案件。
    2005年10月20日,大同检察院取了出纳和会计的最后一次证言:“分5000元房租的事实并不存在,8月份的口供,是在被连续非法拘禁27小时的情况下被迫说的。”
    2005年11月8日,大同检察院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庆同检反贪撤(2005)1号]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庆同检反贪解保(2005)1号]。
    至此,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共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大代表穆海晨,实施非法拘禁40小时、刑事拘留5天、非法取保候审82天。
    2005年11月21日,穆海晨带着《国家赔偿请求书》到张洪利办公室,张不同意检察院赔礼道歉,还说让新华电厂为其宣布撤案(有录音)。
    时至今日,无任何人到穆海晨的工作单位及龙凤区人大宣布撤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这件事对穆海晨个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身心受到摧残,致使长时间无法正常参加单位的工作及人大的各项活动,侵犯了穆海晨的名誉及人身权利。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期间,还违法扣押龙凤基地的合法资金达3个月之久(40多万元),目前仍有65300元房租被扣。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司法队伍形象。
    鉴于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为此,穆海晨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查,并依据《国家赔偿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予以确认。
    赔偿要求: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穆海晨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穆海晨应获得失去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和往返大同检察院期间的出租车费2000元。
2、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华电厂龙凤基地有取得财产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全额返还单位资金65300元。
3、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新华电厂、龙凤基地和龙凤区人大),为受害人穆海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7年11月7日
    附带:撤销案件决定书、2005年9月14日非法劝供录音、2005年11月21日要求赔偿录音。
注:此案的详细经过请参阅 http://mhc8370.blog.163.Com 上的《遭遇简述》、《人大代表历险记》等文章。

 



  谁是警官拦棺幕后黑手?      关于强行拆迁的问题
相关评论:
IP:222.160.*  于2008-04-10  发表评论:
政府应该无条件补偿下岗工人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808873&PostID=12889721
IP:221.209.*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真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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