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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 侵权得到保护,百姓告状无门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12-04

侵权得到保护,百姓告状无门

------湖南怀化一起行政官司的前前后后

   

这原本是一起简简单单的侵权案件,经过怀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事情起了微妙的变化,侵权者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无情的践踏。而因为有了市人民政府的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也对维权群众关上了那厚重的大门。

 

事情的起因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米贝苗族乡米贝村上街组(以下简称上街组)的蒲昭七原曾多次将四宗集体土地私自非法卖给外村组的人建住房,2003年,他又与米贝苗族乡大塘村的蒲昭乾合谋,意欲将米贝大桥头公路里坎边的一处集体土地私自卖给蒲昭乾建房,二人与当时米贝苗族乡的国土员蒲昭睿串通,违反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在没经过上街组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由乡国土所直接发给了《农村建房用地申请单》,并由国土员蒲昭睿代签了上街组上所有户主的姓名,由蒲昭七等人冒盖了手印(或印章),蒲昭乾拿着这申请单骗取了村委会的公章。乡国土员凭着这些虚假的材料办理了建房报批手续。这样,蒲昭七等人在完全没有与同组群众商量的情况下,骗取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2003)政土字第105号”《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单》。

 

诉讼过程

2004年24,蒲昭七、蒲昭乾在米贝大桥头动工建房,遭到上街组群众的阻拦,蒲昭七、蒲昭乾高薪请来的流氓还打伤了组上的群众蒲子规。26,上街组十余名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撤消蒲昭七的建房用地审批单,67,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解决蒲昭七与蒲子规的土地权属纠纷为由,作出了“撤消蒲昭七建房用地审批单”的决定(晃政发[2004]7号)。蒲昭七、蒲昭乾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怀化市人民政府没有通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集体参与复议,就于2005325以新晃县政府越权处理为由,撤消了“晃政发[2004]7号”决定(“怀政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062月,蒲昭七以怀化市政府的复议为依据,就米贝村上街组群众阻工一事提出赔偿诉讼,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3月份开庭审理时,上街组群众才知怀化市政府的复议决定。316,米贝村上街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15,新晃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上街组的起诉。626,上街组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17,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新晃县法院的裁定,指定新晃县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1227,新晃县人民法院以米贝村上街组“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为由,驳回起诉([2006]晃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07528将该裁定书送达米贝村上街组。531,米贝村上街组再次提出上诉。1021,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定上街组没有提供已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会议纪要》为由,维护县法院的裁定,并口头告知可以将该案重新起诉。

 

谁在践踏群众的合法权益

蒲昭七多次私自非法将集体土地卖与他人建住房,又与蒲昭乾、蒲昭睿合谋,假冒上街组各位户主的签名,骗取建房用地批准,毫无疑问,这几人已侵犯了米贝村上街组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其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蒲昭七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作出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在知道真相后,县政府纠正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撤消蒲昭七的建房用地审批单,怎么成了越权处理?虽然错将米贝村上街组集体维权的行为当成蒲昭七与蒲子规的土地权属纠纷来处理,但县政府客观上仍然是维护了上街组集体的合法权益,打击了非法骗取建房占地批准及私自非法变卖集体土地的行为。怀化市人民政府在受理蒲昭七的复议申请时,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之规定,没有通知上街组集体(或村民代表)这一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信蒲昭七的片面之辞,无视蒲昭七本人提供的证据中的虚假成分,无视米贝村上街组集体的合法权益,撤消了新晃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使非法骗取建房用地批准的行为合法化,贴切地说:在这些办事人员的眼中,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倒成了奸夫,奸夫倒成了亲夫。这样地颠倒黑白,使侵权的人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弄虚作假的行为得到了纵容,个别党政干部营私舞弊之风得到了助长,集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小组可以发包属于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就确定了村民小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属民事主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街组为本案曾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均未得到答复。在得知怀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后,20051115日,上街组向村民发出倡议,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全组18户村民,有14个村民户代表在《倡议书》上签字,同意提起行政诉讼。而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却分别以“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为由,屡次驳回上街组的诉讼请求,并且每次都回避“蒲昭七等人是否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建房用地批准”这一案件实质,每次都拒绝给上街组群众代表提供出庭面对面说理的机会,蒲昭七等人骗取建房用地可以不经过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决定,可以不要《会议纪要》,只要假冒各位户主的签名就行,而村民小组18户中有14户的代表亲笔签名同意提起行政诉讼却不行,还必须提供《会议纪要》。同样的事情,同样的道理,却采用不同的标准,不知他们肩上扛着的还是不是象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天平?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人员,不知他们维护的是少数人的非法利益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屡次三番找借口将上街组群众的维权拒之门外,不分青红皂白地裁定,想到蒲昭七、蒲昭乾等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宣称“为这事花费了十多万元,从市到县到乡都有人帮忙”,对于一个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贫困乡来说,这笔钱简直就是天文数字。除办理建房用地审批单所正常开支的100多元外,其余的钱用在了哪里,不得不让人深思。

   

本案初看是蒲昭七之流不懂法,深层次看则是“人治”思想在个别党政干部心目中仍然根深蒂固,法制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与党和国家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致使侵权者受到了保护,维权者反而投诉无门。目前在米贝乡米贝村上街组的集体土地上,违规占地建房的事情又接二连三地发生,给当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可以说,这些行为的发生,与市政府及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处理蒲昭七一案的态度是密不可分的。为了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主持公道,维护正义。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米贝苗族乡

米贝村上街组广大群众

00七年十一月一日


  大连市行政投诉中心的公信力何在      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权被所在村委..
相关评论:
IP:58.59.23*  于2007-12-20  发表评论:
堂堂衙门权字开,有理无权无势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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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才成立了11个打黑除恶督察组,辉县和亿阳公司敢不敢让督察组来查查??如果有问..
    ·  怎么没人为辉县政府说话?是真的不?辉县政府应该出来辩解的呀!
    ·  唉! 官官相护,民不聊生, 民是斗不过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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