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联公司在江夏区开发的“澳门山庄”项目。
11月27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法官: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一言不发)
法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一言不发)
法官:原告发表陈述意见。
原告:(一言不发)
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涉及到124亩土地的权益归属,为什么原告在庭审中一言不发?甚至连起诉状也拒绝宣读?其中到底有何隐情?
本案的原告是澳门商人投资的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被告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2006年1月6日,江夏区政府将该区所属庙山的一宗124亩土地的使用证颁发给了湖北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对该颁证行为,江夏区政府在答辩中承认“没有任何权源依据”。顺联公司称该宗土地使用权依法属于自己所有,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武汉市政府下发(2006)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江夏区政府的颁证行为,但随后又以顺联公司超过复议期限为由,再次作出(2007)第25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第50号复议决定。
顺联公司不服第25号复议决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高院立案后,将此案指定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顺联公司认为,由区法院审理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二审都在武汉市,难保公正,遂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属“重大、复杂及涉及港、澳、台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
顺联公司还特别提到,武汉市政府作出上述第50号行政复议后,鸿福公司曾提起行政诉讼。武汉中院指定某区法院受理,鸿福公司也曾提起管辖权异议,后武汉中院又将此案收回中院一审(该案诉讼中,武汉市政府撤销了第50号复议决定。鸿福公司撤诉)。
对于顺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江汉区法院口头告知“不成立”。11月27日开庭时,顺联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江汉区法院下达书面裁定。合议庭经过半小时合议后,再次认为异议不成立,并强调是“口头告知”,不是“口头裁定”。
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原告庭审中不再发表任何意见。
虽然原告三缄其口,但庭审没有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顺联公司据此认为,无论管辖权异议成立或不成立,法院都应下达书面裁定。否则,连上诉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在民告官的诉讼中,原告普遍担心会受到行政干扰。这引起了最高院的重视。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将对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各地法院也正在进行积极的尝试,包括湖北省高院。
前不久发生在湖北省随州市“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湖北省高院指定由汉江中院异地审理,效果很好。在该案中,原告表示没有顾虑,他们不再担心因为“行政干预司法”而导致法官对案件处理不公;被告也没有太大顾虑,不再担心输掉官司,丢了面子,他们认为只要法院公正合法判决,他们也会严格按照判决依法行政;主审法官也没有顾虑,因为他们不会受到可能存在的“批条子,打招呼”的困扰。
湖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定行政诉讼案件异地审理,是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指示,即“各地法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发挥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告随州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可以指定由汉江中院异地审理,为什么告武汉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却要指定到武汉市辖区内的区法院一审呢?这正是顺联公司的最大疑问。对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作书面裁定,正是本案原告在法庭上一言不发的原因。
编辑: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