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备受瞩目的“白宫书记”案在河南南阳二审开庭。庭审中,“白宫书记”冯刘成及其辩护律师举出大量证据证明检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刑讯逼供措施,手段恶劣,令人发指。
据一位曾经与冯刘成关在同一个监室的人证实:冯刘成第一次被提审回来时,一连几天吃不下饭,喊胸痛,后来每次提审回来就有伤,有时双腕红肿,有时肩部受伤。内乡县7月2日的看守所值班记录也清楚地记录:冯刘成提审回来胳膊上有多处破皮损伤之处。唐河县看守所的值班日记则显示:2006年9月21号,冯刘成提审回来,值班人员发现冯左脸和眼部红肿,冯说是办案人员打了他。
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刑讯逼供恶行没有被提起:钢管被打弯,被逼几天几夜不准睡觉;不让冯刘成去厕所,直接将大小便排在裤裆里,导致裆部溃烂,两腿长期浮肿;要求冯刘成不手淫不准大便,冯为此绝食16顿饭……办案人员警告他:“你今后对待我们和看管人员要像对待毛泽东、周恩来一样尊重!”
在这样严重违法违纪办案情况下,南阳市检察院却出具一份调查报告,说没有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如果实情果真如此,那么冯刘成身上的累累伤痕从何而来?难道真象某些人所说是自己摔倒的吗?在庭审中,冯刘成逻辑清晰,论辩得当,没有迹象表明他有自残倾向!这只能说明检察院报告有误,颠倒黑白,既欺骗了上级又误导了案件。
一个执法机关理应做依法办事的表率,可是却成了违法违纪的温床;法律理应成为国民行为的准绳和护身符,在这里却成了某些人手中的工具。现在流行一句顺口溜:“大公安,小法院,无法无天检察院!”近年发生在检查院的刑讯逼供及冤假错案屡有发生,上网一搜达数万条,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是仍然屡禁不绝。
2003年6月,被称作“共和国骄子”的原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东支行行长常焕敏被石家庄市深泽县检察院暴力逼供致死,尸检报告结论是:常焕敏系钝器经鼻腔刺穿颅底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办理此案的深泽县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和办案人只受到了一定的纪律处分。不久前梁继平全身伤痕累累地死在赣榆县检察院里,才将这个“全国先进单位”的幌子给扯下。而咸阳市秦都区原检察长陈平杀妻枉法、贪财贪色,更是为世人所不容。原天津市检察长李金宝曾口出狂言:“我是副市长级,但我相当于三个副市长。”他的口头禅是:“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陈平多次在公开场合说:“我虽然没有提拔一个县处级干部的权利,但我要放倒一个县处级干部很容易。”从这些话中可以感受到检查系统的力量,这种力量用得好就象好钢用在刀刃上,用得不好就是洪水猛兽。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及诉讼机关,同时具有了执法权利,这让检查机关失去了制约和监督。一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了自己摆威风、耍特权的工具,当成了刑讯逼供制造冤狱的手段。而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因为什么呢?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来源于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思想,被告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有罪,当被告不承认时,各种刑讯就显得理所当然了。
相关制度的失衡或缺位助长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在我国,羁押管理权和侦查权同时隶属于特定的机关,而且侦察机关能够在较长的羁押时间内采取各种审讯手段,这很容易孳生刑讯逼供案件。还有,我国一直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这毕竟只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在立法层次还是约束力上均远远不够。
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在我国,检查系统之所以变成小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监督的缺失。监督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失去监督的制度就像失去阳光的花朵,终究会枯萎。刑讯逼供作为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现在对刑讯行为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且监督力量不够,处罚力度不够,使知法犯法的侦查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者的嚣张气焰。
总之,我国检察系统的刑讯逼供现象由来以久,且原因复杂。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要想根除这颗法律上的毒瘤须从法律制度、思想观念、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既要正视毒瘤的存在,又要本着“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标本兼治,逐步减少,并最终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