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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12-30
    20071220,备受瞩目的“白宫书记”案在河南南阳二审开庭。庭审中,“白宫书记”冯刘成及其辩护律师举出大量证据证明检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刑讯逼供措施,手段恶劣,令人发指。

据一位曾经与冯刘成关在同一个监室的人证实:冯刘成第一次被提审回来时,一连几天吃不下饭,喊胸痛,后来每次提审回来就有伤,有时双腕红肿,有时肩部受伤。内乡县72日的看守所值班记录也清楚地记录:冯刘成提审回来胳膊上有多处破皮损伤之处。唐河县看守所的值班日记则显示:2006921号,冯刘成提审回来,值班人员发现冯左脸和眼部红肿,冯说是办案人员打了他。
   

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刑讯逼供恶行没有被提起:钢管被打弯,被逼几天几夜不准睡觉;不让冯刘成去厕所,直接将大小便排在裤裆里,导致裆部溃烂,两腿长期浮肿;要求冯刘成不手淫不准大便,冯为此绝食16顿饭……办案人员警告他:“你今后对待我们和看管人员要像对待毛泽东、周恩来一样尊重!”

在这样严重违法违纪办案情况下,南阳市检察院却出具一份调查报告,说没有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如果实情果真如此,那么冯刘成身上的累累伤痕从何而来?难道真象某些人所说是自己摔倒的吗?在庭审中,冯刘成逻辑清晰,论辩得当,没有迹象表明他有自残倾向!这只能说明检察院报告有误,颠倒黑白,既欺骗了上级又误导了案件。

一个执法机关理应做依法办事的表率,可是却成了违法违纪的温床;法律理应成为国民行为的准绳和护身符,在这里却成了某些人手中的工具。现在流行一句顺口溜:“大公安,小法院,无法无天检察院!”近年发生在检查院的刑讯逼供及冤假错案屡有发生,上网一搜达数万条,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是仍然屡禁不绝。

20036月,被称作“共和国骄子”的原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东支行行长常焕敏被石家庄市深泽县检察院暴力逼供致死,尸检报告结论是:常焕敏系钝器经鼻腔刺穿颅底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办理此案的深泽县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和办案人只受到了一定的纪律处分。不久前梁继平全身伤痕累累地死在赣榆县检察院里,才将这个“全国先进单位”的幌子给扯下。而咸阳市秦都区原检察长陈平杀妻枉法、贪财贪色,更是为世人所不容。原天津市检察长李金宝曾口出狂言:“我是副市长级,但我相当于三个副市长。”他的口头禅是:“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陈平多次在公开场合说:“我虽然没有提拔一个县处级干部的权利,但我要放倒一个县处级干部很容易。”从这些话中可以感受到检查系统的力量,这种力量用得好就象好钢用在刀刃上,用得不好就是洪水猛兽。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及诉讼机关,同时具有了执法权利,这让检查机关失去了制约和监督。一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了自己摆威风、耍特权的工具,当成了刑讯逼供制造冤狱的手段。而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因为什么呢?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来源于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思想,被告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有罪,当被告不承认时,各种刑讯就显得理所当然了。

相关制度的失衡或缺位助长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在我国,羁押管理权和侦查权同时隶属于特定的机关,而且侦察机关能够在较长的羁押时间内采取各种审讯手段,这很容易孳生刑讯逼供案件。还有,我国一直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这毕竟只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在立法层次还是约束力上均远远不够。

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在我国,检查系统之所以变成小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监督的缺失。监督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失去监督的制度就像失去阳光的花朵,终究会枯萎。刑讯逼供作为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现在对刑讯行为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且监督力量不够,处罚力度不够,使知法犯法的侦查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者的嚣张气焰。

    总之,我国检察系统的刑讯逼供现象由来以久,且原因复杂。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要想根除这颗法律上的毒瘤须从法律制度、思想观念、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既要正视毒瘤的存在,又要本着“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标本兼治,逐步减少,并最终根除。

 

编辑:方圆
                       


  “文字狱”主角为何都是县委书记      县长怎么还是“县太爷”?
相关评论:
IP:125.40.8*  于2008-03-09  发表评论:
冯刘成书记被陷害了 他2004年2月调离邙山区任平顶山副市长,12月份因建古树苑和艺术馆旅游区被诬陷双规,2006年上半年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冯刘成违法占地600亩建世界第一白宫县衙”,并刊登有照片,照片上把办公区的6个大门变成了4个,把21个台阶、红色花岗岩的大河广场、大河儿女雕塑和高大的旗杆变成了小桥流水花草,这幅陷害冯刘成书记的巨大照片在2007年12月21日报纸上在“冯刘成二审全不认账”的大题目下面再次刊登。 敬爱的党中央,敬爱的胡书记:我们老百姓最讲良心,如果冯刘成书记借动员我们捐献建古树苑和艺术馆旅游区贪污受贿,犯了国法,依法惩处,我们没有怨言。如果查他30个月,现在已经5个年头了,判他为个人建艺术馆这是天大的冤枉,从照片上可以判断对他是恶意的陷害。事实真假,请来惠济区看一看,听一听,查一查,也就清楚明白了,也就公道公正了。
IP:60.1.101*  于2008-02-28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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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1-05  发表评论:
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IP:121.69.5*  于2008-01-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IP:121.69.5*  于2008-01-05  发表评论:
支持记者!早日根治刑讯逼供。
IP:121.69.5*  于2008-01-04  发表评论:
文明社会这些司法人员竟然会这样粗暴执法??那么我们呼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把他们抓起来刑讯逼供,看他们招还是不招!哈哈
IP:118.24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严禁刑讯逼供虽然任重道远,我们仍然期待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早日根除刑讯逼供顽疾,还法律权威,还受害人尊严。_____dyzimo
IP:118.24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还有另一些人在刑讯逼供背后的冤案中苦苦挣扎着,如:江苏淮安市原耕地保护处处长夏东明被诬受贿,遭到了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被审查13天中有11天遭到刑讯逼供,先后被用脚踢、踩、下跪、赤裸下跪、巴掌打,竹片戳、拇指掐喉结,捂嘴往鼻腔灌水,掌骨击打脊柱,控制睡眠等手段,摧残肉体和精神,被迫编造受贿事项,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他的爱人张玉荣为替夫申冤,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江苏省高院终于指定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夏案;而在夏案重审还未开庭之际,江苏淮安再次曝出刑讯逼供案:原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单位三河闸管理处主任刘元绘,在被“双规”期间,经不住刑讯逼供的痛苦的折磨,编造了10万余元、涉及7人的“受贿事件”,以求得安身。两宗案件皆是在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仅凭口供将当事人定为受贿罪。___dyzimo
IP:118.244.*  于2008-01-03  发表评论: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见不鲜。不仅是检察院,还有纪检委、公安局等机关都有刑讯逼供的案例: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云才“双规”期间被纪检人员殴打致死;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前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2007年5月28日被检察院带走,7月8日,其妻子被告知尸检报告结论:因钝性外力多次作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案尚未结案,2007年 9月3日,赣榆县公安局又酿血案——城头镇城头三村48岁的村民陈家华又遭严刑逼供惨死在公安民警的手下。该案发生三天之内,陈家得到赣榆公安局的四十万元的赔偿。可谓兵贵神速!用人民的纳税钱掩盖了这个公安民警的滔天罪行!这些由刑讯逼供制造的惨剧最后都以国家赔偿告终而实施者大都未能得到相应的制裁。——dyzimo
IP:222.190.*  于2008-01-02  发表评论:
应将这篇文章发到各大媒体,检察院刑迅逼供、非法取证行为令人发指,他们制造 了多少冤案、残害了多少无辜的公民和幸福的家庭???他们是新社会的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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