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四年的秋天,“十月庚寅,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卖官鬻爵”的记载。后经汉晋两朝的继承发展,这一原本旨在充实国库、挽救财政的政策彻底沦为了皇帝老儿敛财的工具。待到后世的唐宋元明清,各级大小官员几乎都成了这买卖场上的一员。
两千多年过去了,封建的官吏制度已被丢进了故纸堆,而卖官鬻爵现象却在安徽省阜阳市法院系统重新焕发了光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三任院长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相继落马。而安徽省界首市法院院长何涛,也是靠多次向刘家义行贿而买到的官帽。
拍案惊奇!
翻开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八章,对受贿行贿有一系列的明文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法律对贿赂的界定与惩罚是严谨而严厉的,相信我们端坐朝堂的“父母官”也不会是目不识丁的法盲。但是为什么卖官鬻爵的现象却层出不穷?恐怕缘于这份买卖的双方都受益颇丰:买下一顶官帽,就是收获一项权力、攀附一座靠山;而售出一顶乌纱,则是开发一处财源、掌控一颗棋子。卖者与买者,利令智昏,肆无忌惮的进行着权钱交易,使得法律在某些地域失去了本该有的权威,而这种权威的丧失反过来使得权钱交易更加疯狂。
透过这弥漫的铜臭,让我们再看一看依靠金钱博得上位的官员的素质——据相关报道,安徽省界首市法院院长何涛起草的判决书中,语法、文字和标点错误多达100余处,判决书的前四页居然没有句号,全部是逗号。
哑然失笑,这难道就是“人民选出来的”父母官?
法律是严肃的,法院是庄严的。提醒那些把法律权杖当玩具的官员们:卖官鬻爵者,别“逗”了!
相关链接:
向两任院长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法院院长
http://blog.cnfol.com/yulun/article/1345145.html
安徽:何涛行贿当上法院院长 为何毫发无损?
http://www.cnzyff.com/article/show.asp?id=1297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