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因被当作刑事犯罪来办理而造成错案。公检机关违法办案,非法扣压当事人合法财产,“三抓三放”限制人身自由共197天,致使劳动仲裁丧失时效。当事人刘文冬四年的艰难维权,却仅以国家赔偿而告终。直至今日,这起经济纠纷仍未得到公平解决,造成错案的责任追究仍未落实。面对若干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刘文冬发出强烈质疑——
“三抓三放”:谁将法律变成魔方?
一场经济纠纷 遭遇“三抓三放” 2002年2月,刘文冬被招聘进入江苏扬州欧森机电制造厂(以下简称欧森厂)。与欧森厂签订了《聘用协议》,聘用期为三年,年薪三万。2002年3月,刘文冬被欧森厂派往河北邯郸,任厂方驻邯郸区域经理。2002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工作责任合同,约定办事处基本费用为每月2000元,另按提成。2003年8月欧森厂撤销邯郸仓库,刘撤离邯郸。而在此期间,欧森厂一直未发放刘的年薪报酬,办事处费用及业务提成均发放不足。
2003年6月和7月,刘文冬销售空调组机33台套,得款30877元,由于邯郸办事处经费不足,暂被使用,此款项被欧森厂撤销邯郸办事处时挂在刘与欧森厂的个人往来账上。据刘反映,他与厂方对账时被厂方威胁,被迫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并约定凭有效票据冲账。然而刘拿出其在邯郸市销售经理期间的费用票据要求冲账,厂方却不予认可。
2004年6月7日,欧森厂人员约刘到公司结账,刘到达公司时,江都市公安局丁沟派出所两名警察随后到达,扣压刘2万元人民币并将刘置留两天后才释放。后因刘申请行政复议,江都市公安局认为刘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作刑事案件受理调查,承认使用行政法律文书,扣压人民币2万元属违反法定程序,责令立即退还。
2004年8月13日,江都市公安局以刘文冬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为由刑事立案。9月22日,刘委托律师准备与欧森厂进行劳动仲裁。然而由于江都市公安局、检察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于2004年11月20日对刘实施刑事拘留,关押40天,致使劳动仲裁丧失时效。而江都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扣压刘4.3万元人民币后二次释放。
接下来的日子,刘不断地向扬州市人大控告、申诉,向江苏省公安厅投诉。不断地上访遭来了第三次抓捕。2005年3月29日,江都市公安局以刘涉嫌职务侵占向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然而5月8日,江都市公安局又违反法定程序提请逮捕刘文冬。8月25日,刘在扬州公安局上访被逮捕。经检察院公诉、江都市人民法院审理,而审理过程中检察院由于证据不足撤诉,后以刘“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而“不起诉”。经过刘的申诉,最终认定刘无罪,于2006年1月26日第三次将刘释放。
违法办案,国家埋单 离奇经历了三抓三放的刘文冬,2005年2月19日向江都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2006年8月10日向江都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刘文冬对2006年9月5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2006)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服,申请复议;不服《刑赔偿复议决定》,再次依法向扬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7年3月22日,扬州中院作出(2007)扬法委赔字第0001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中认定刘文冬被错拘错捕,承认此案属经济纠纷的客观事实。赔偿刘被非法羁押195天计14293.5元,江都检察院返还刘4.3万元,却对刘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等未予支持。
魔方一般的法律文书让刘文冬倍感困惑
可以看出,刘文冬历尽千辛万苦争取到的这纸赔偿书依然显失公正。相对于195天的工资赔偿而言,这件事对他产生的影响却远远不止这些。自2004年6月开始,办案机关多次到河北邯郸市、武安市、广平县、姜堰市罡杨镇以及南京市等这些刘曾经工作过的地方以及拟前往就业的地方大肆调查,导致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荣誉权。而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的道歉却仅流于表面形式,难以消除三抓三放带来的影响,更不能为其恢复名誉。
一场违法办案的闹剧以国家赔偿而告一段落。刘文冬手持若干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心情十分郁闷:若不是这场精心制造的连环错案,这场经济纠纷本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就可以解决。然而在其无辜坐了三次牢后,纠纷又回到原点。他不愿背负不清白的罪名,强烈要求对账。他表示在公平对账的前提下,绝不逃避一切可能的债务,同时他又质疑,如果对账结果是欧森厂欠刘一笔不少的费用,又该何解释?
从违反程序办案的过程中不难看出,为了“关系案”、“人情案”江都市公检机关某些办案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借刑事侦查为名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之实。国家赔偿解决了冤假错案,却留下了经济纠纷这一难以解决的“后遗症”。然而,如此故意办错案却只需由国家来埋单,不用追究任何人的责任,那么办案人员岂不是更加有恃无恐?法律成了某些执法者手中的魔方,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