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融资无罪的证据与全体投资人的申诉(修改)
一、 事实证据:
在老百姓的眼里,一个企业有罪与否的事实证据,无疑就是企业的监管者—— 政府对它的态度。政府领导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作为”与“不作为”,必定成为百姓判断企业合法与否的最重要依据。这是谁也辩驳不倒的事实与真理。
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封、下属新龙化工厂停产,董事长王希田被查,以及经侦不把海天置于死地不后快的架势,所有这一切,不是发生在厂未建、楼未起、设备未安、机器未转之时,而是发生在工厂已经开始进行生产,股票马上就要在美上市的3~4年之后。
那么,在这3~4年时间里,政府都是怎样做的呢?有哪些“作为”与“不作为”呢?在此,我们将海天在融资过程中政府所有的表现做一回顾。
1、海天的项目启动和资金筹集方法不是自行决定的
海天公司于2000年8月,花90万人民币买断吉林化工研究院发明的“叔十二碳硫醇”新工艺。该项目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填补国内空白的精细化工产品;工期短,见效快,利润高,而且销售渠道畅通,具备可持续性发展空间和潜力。报省经贸委批准(见省经贸委{2000}771号《关天吉林市海天公司生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申报了“星火计划”。
以海天当时的可用资金来建设一座生产高精尖产品的现代化工厂,缺口很大。由于当时的政策,又得不到银行贷款。后经吉林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建议,组织有关人员去南方学习增资扩股的融资方法。2002年12月,王希田董事长决定采取国内很多成功创业的民营企业的方法—— 以增资扩股的方式筹集创业资本金。具体方案委托吉林市大承律师事务所策划。律师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为海天定做了现行的这个融资方案,并帮助海天在郑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后又在深圳产权交易所挂牌。
2、03年7月海天曾以涉嫌非法集资被查,政府未下非法集资的结论
2003年7月,吉林市经侦大队对海天公司的融资进行审查,海天董事长王希田被取保候审,最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以同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束此案,对王希田未下任何结论。
3、经过审查之后,海天的融资,再未受到任何干涉,历时四年之久
政府这种不干涉的做法,从法律上来说,属于“不作为”。毫无疑义,这种“不作为”,理所当然被老百姓视为政府已经对海天融资方法认可。
4、不仅再无任何干涉,政府对海天从此是一路绿灯,大力扶持
⑴ 领导视察鼓励
吉林省秘书长刘仰义,吉林市市委书记朱忠民,副书记姜树君,吉林省省长助理徐建一,吉林市政协主席赵锡水,龙潭区委书记程岩,区长仇福华都来海天公司参观调研过,领导们参观海天的照片刊登在<<江城日报>>上。
2004年12月27日,省中小企业局周局长、袁处长、市中小企业局戴局长、白局长、魏处长、新加坡祥德国际刘总等一行来海天进行工作调研。
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省中小企业局的领导参观了海天公司的新龙化工厂,对拔地而起的现代化规模的厂房、办公楼、高配置的设备、市场前景可观的新项目TDDM表示由衷的赞叹,对董事长具有这种超前意识、发展意识加以肯定,并予以极大的支持和关注。
2005年8月24日吉林省长助理、市长徐建一到吉林高新区小企业园,对吉林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后面在谈到融资时说,“在招商引资中要有所突破,要敢于冒险”。(05.8.26江城日报头版2条)
⑵ 报社采访 电视台报道 党政内参肯定
2003年12月28日到29日中央电视台(2台)《中国市场信息》栏目《发展策略》专栏,播放吉林海天实业公司新闻专题节目。
吉林市新闻综合频道首播都市纪事栏目、生活频道、新闻综合频道2003年X月9日10日播放题为《搏击商海》报道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如何创业的新闻。
在中国·北京邓小平思想研究会刊出的2003年19期“领导决策参考”中我国金融专家章杉撰文《金融改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影响》中提到:“按照十六大精神,放宽民间资本市场的准入领域。探索发展民间融资的试点。强化对投融资的监管,稳步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抓住这一政策机遇不放,活化融资渠道,挖掘民间资本潜能,保障经贸委批准的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2005年7月1日吉林日报报道:
本报讯(实习生于淼记者毕玮琳)近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卫京药业股份公司在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的运作下,和美国环球公司签订了在美国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上市的《上市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为我省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开启了我省中小企业在国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大门。
协议签订后,美国环球公司迅速派美国律师和会计师到海天公司、卫京药业进行上市辅导。经过几天的调查,海天公司和卫京药业给风险投资公司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认为,海天公司和卫京药业是两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具备良好的上市条件。目前,海天公司和卫京药业正为今年年底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积极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⑶ 被查以后的几年,海天与董事长王希田所获得的荣誉
2004年5月,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吉林市十大就业带头人”称号。
2004年,海天被评为市优秀民营企业。
2005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吉林省再就业先进企业”称号。
2005年2月,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再就业先进企业”称号。
2005年5月,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联合授予海天“2004年度万名国企下岗员工进民企活动 优秀民营企业”称号。
2005年,王希田当选吉林市劳动模范。
2005年,海天被评为省市先进企业。
2006年,王希田当选为吉林市龙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⑷ 2006年6月,海天公司推出第二个项目
一百万吨重油催化裂变,此项目得到省市领导的大力支持,并计划划给海天公司一百万平方米的土地,以海天公司为龙头企业,筹建吉林市的化工工业园区。
综上所列,从“海天”起步融资、厂建成、股票差一步在美国上市(被封前十三步流程走完十二步;现在已经上市),到被封、被停、被查,这3~4年间,政府一直是支持的,甚至可以说是青睐有加的。虽有过一次被审查,但没有影响以后政府对它的扶持和帮助。
那么,海天查封前政府的这种一贯态度,说明了什么呢?会给百姓什么影响和认识呢?在“海天”未发生任何变化(指出现了以前没有的问题)的情况下,突然改变了以往支持的态度,会造成什么影响、什么恶果呢?问题的答案,普通人尚且清楚,政治家们不可能不知晓,因此我们毋庸赘述;敬请尊敬的领导和各位读者朋友边思索边看我们的-----
二、海天融资的法律政策依据及有关证据
1、海天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在美国上市的真实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都是属于财产所有权,“股权转让”是“处分”的形式之一,是完全彻底地拥有股份的象征,禁止股权转让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者)是“股权(即出资)”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出让自己拥有的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从该条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可以全部或分拆出让自己拥有的“股权”。并且,《公司法》也并未专门规定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拆转让股份。“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预备在美国上市的海天出让自己的股份并不违法。
吉林经侦说海天以这些股权在美国上市是场骗局,是在欺骗老百姓,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法律专家:指出:是诈骗还是真的海外上市,“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通过国内的律师事物所办理了诸如与境外企业签订反向收购协议、合并财务报告、控股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文件就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如今,海天(实际是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然在美国市场上市,诈骗之说从何谈起呢?美国环球风险投资公司的懂事长爱德华·柯汉先生在给吉林省政府的信函里证明到:“海天在2007年1月成为上市公司。这一点可以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证据。”柯汉先生在信函里:还说:“海天公司在美国所有行为都是合法和恰当的。我们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非常有信心,中国和美国的股东也是同感。”—— 这还不能说明上市的真假吗?
海天在美上市的消息也曾刊登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标题是《开启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大门—— 吉林海天赴美上市成功签约》。文章:说:“2005年5月9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懂事长王希田带领公司及其代理上市的通化卫京药业股份公司代表,一行8人赴美国考察资本市场,办理上市相关事宜。赴美期间,王希天田一行经过认真考察,充分论证,最终选择美国环球公司为海天公司在美上市代理,并于5月13日与其鉴定了《上市服务协议》。《协议》的成功鉴定,开启了我省中小企业在海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大门,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目前,海天公司、卫京药业的上市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2005年6月6日,美国环球公司特派律师、会计师来海天公司和卫京药业开展尽职调查及上市辅导工作。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正在积极筹备,力争年底在OTCBB市场正式挂牌上市。”—— 读者可明显看出海天在美国上市融资的事,省市政府是非常支持和高兴的,为什么现在又变了呢?
如果说只要是选择OTBCC市场上市就是诈骗的话,那投资百姓就更不明白了,连大名鼎鼎的百度、中科航天都可以这样分两步进入美国市场,连被温家宝总理大为夸赞的南丰蜜橘走的都是这样的路;为什么海天这样走就是诈骗了呢 ?这样的逻辑,孰投资百姓实难接受。
2、海天的融资与海外上市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国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请看第11条规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办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3、海天的融资与海外上市也是符合地方政府精神的
请看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5>4 )其中明确指示:“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 …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 …”
4、海天的融资得到了省市领导和省人大的支持
请看2004年7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王晓林写的《资金告急:中小企业融资原地转圈?》,其中有这样的话: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说:“汇正是第一家试点,我们当然会慎之又慎,可以说我们现在推荐给他的项目,都是我们精挑细选、成活率在100%的项目,而且我们也允许,他们运作的项目均享受高新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他们的5000万资本金可分批打入。而且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将融资的目标放在省外甚至境外,而不是省内的银行。毕竟,我们为他们做的定义是成为一个集聚民间资本、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平台。”
请看吉林省人大对省人大十届二次会议第14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说:“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吉林汇正投资有限公司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定统一的风险投资机构创建和运营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两年内在全省其它市、县推开。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帮助他们建立资本推出机制和渠道,增强自身功能,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总之,以我国法律与红头文件以及领导的讲话对照海天民间融资行为,我们实难看出海天集资非法。相反,我们更加有了信心。
海天即由政府支持四年的事实,又有政策、领导讲话之依据,何以突然又被扣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个令所有人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问题,还暂时存着吧,我们下面先来看看这个帽子扣得对不对。
三、海天戴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顶帽子
1、从经济学角度看
海天吸收民间资金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存款”行为,因为吸收“存款”的目的在于贷出款,从中赚取存贷利差。在严格意义上,“存款”必须与“贷款”相对才成其为“存款”。海天并不涉及向社会放贷问题,因而其融资不属于“存款”范畴。如果其所融资不属于“存款”范畴,何谈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少法律专家撰文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讲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去界定。如果仅仅是吸收社会资金进行个人发展或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而未进行资本、货币经营,即使未经银行管理机构批准,也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如果单纯以回报的红利(经侦所言“利息”)高出有关规定就定为“非吸”,就更是离谱,因为“利息高”并不是“非吸”的特征。
众所周知,海天没有从事资本、货币经营,海天融资仅仅是为了建设一座现代化工厂和上市。因此,若硬把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拉到一起,显然不当。
2、从刑法及相关法规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罪名。对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亦未作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作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
诚然,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国务院247号令只是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即便海天公司触犯了行政法规,最多只能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在界定刑事罪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能以行政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的,在刑事诉讼法中也不能参照行政规定;因此说既是海天违反了行政法规,也不能说海天触犯了刑律。
何况,就是对照该行政法规,海天之融资也无法满足其犯罪构成。至少,它不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点,海天融资的对象是股东们的亲友,属于特定人群。
够不上罪不能强靠。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指出:“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融资形式,对于这些新的融资形式,在法没有作出禁止规定的情形下,应该允许存在。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刑法未明作出规定前,不必比着葫芦画瓢,往某种罪上靠。因为这样做,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至于需要立法规范,那是立法问题。在没有立法规定为犯罪之前,则不要推定为某种罪。”这段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话,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 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7-07-26/0005514529.html )上,敬请参与此案的各位领导工作人员给于相当的重视。
3、《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的通知》并不可以作为给海天定罪的依据
为给海天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吉林经侦找来了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21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的通知》,作为海天在美国上市违法从而整个融资违法的依据,这是不恰当的。至少,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也就是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当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法时,新法才有溯及力,这个原则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这个原则现已成为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原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的文件是2006年9月21日发布的,应该只对2006年9月21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有法律效力,对该文件下达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具有溯及力。吉林海天与美国环球公司签订上市中介协议,是在2004年;运作了近2年,股票都快上市了,这时才拿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来试图定罪,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做法。
四、我们的呼吁和申诉:
1、我们呼吁政府对海天的态度保持前后一致
政府打击什么支持什么,对于老百姓,尤其是不从事法律专业的老百姓来说,可以说是守法、不犯法的唯一依据。百姓从政府先以海天涉嫌非法集资进行审查,后又无罪释放王希田以及此后再也没有进行海天融资干涉的这一事实(有“作为”也有“不作为”)中,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唯一的结论:海天融资是合法的!人们必然会完全彻底地意识到:投资海天,不会再有危险,因为已经审查过了。确切地讲,一点也不夸张地说,正是政府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使得原本对投资海天还犹豫的人,一下子变得不再犹豫了,而且是毫无疑虑了!
我们认为,政府当时这样做,是英明伟大的!海天所取得的每一个成功,政府功不可没。
我们认为,政府若是不顾过去支持和不干涉海天的事实而制裁海天,是对老百姓不负责任。政府知道有多少百姓是根据法院没给海天判罪的这一事实来投资的吗?知道有多少人是把自己的全部家底甚至是借了钱来投资的吗?直到现在已经有人连气带急撒手人寰了吗?知道一旦新龙厂完蛋将会有多少百姓家破人亡吗?政府应该知道这些!
政府更应该知道,如果不顾过去支持和不干涉海天的事实而制裁了投资百姓(使百姓经济遭受损失),无疑会严重损害政府自己的威信。…… 以后还叫老百姓信任不信任政府,还看不看政府眼色,还听不听政府的指挥?这个百姓和政府关系的最重要问题,还不够值得吉林执法者考虑吗?
2、我们呼吁政府对融资方法相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对上市运作相同的企业一视同仁
采取同样的吸收民间资本创业的企业,或同样上市途径的企业,国内比比皆是。其中有很多都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宣传,为什么海天却偏偏落个先被扶持后遭审查的命运?
蒙牛等多个企业,他们同样采取了吸收民间资本的筹资方法,其中有的企业,投资人数更多,集资数额更大;直接、间接在境外OTCBB、粉单市场、主板市场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百家左右,其中一部分与海天上市运作大同小异,如无锡尚德、新东方等;然而,他们现在都生存着,继续干着,欣慰笑着。而具有一座生产国内外紧俏产品—— 叔十二碳硫醇工厂的海天、在美国招示板已经上市的海天,却受伤了,停下了,哭泣了。
这是为什么?这是凭什么?
同样在一个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监管,何以有这样的区别?为什么有这样的不同?我们的共和国政府不是联邦政府,各省市也不是联邦下的一个州,在老百姓的心中,各省市政府的前面,虽冠以地区名称,但实质上就是一个政府,这本来也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但是,为什么蒙牛等就能得到扶持,而海天却要先扶持后打击?难道各省市的执政党是不同的执政党吗?难道不同的省市可以有不同法律吗?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同在一个省市、融资方法也相近的东升伟业与海天,前者就能存活并继续获得支持,而海天却在被大力支持4年后,被吉林省公检法未审而先判为非法集资(发布了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难道吉林省存在两个政府吗?难道公检法有不经人民法院审判就可以定罪的权利吗?
回顾此前政府对海天的态度,反观当时党与政府的政策和领导讲话,我们没找到任何海天的融资应该在被支持四年后再遭打击的理由。我们没找到任何应该担心和后悔的地方。我们不该受此煎熬!
我们保留起诉吉林市经侦在新龙工人陈生遭遇生命危险时放着现成警车不用,致使延误抢救造成陈生无辜死亡的权利;我们也保留状告吉林市经侦公然违反我国法律,罚款开白条、扣押的厂车办案使用、一车车拉走海天公司财务不开据清单、抓捕信访代表的权利、抓捕无辜普通投资者的权利;我们保留向党中央控告吉林经侦无视人民法院2004年对海天公司未有任何不法结论,在“嫌疑人”没做出任何不同以往的行为的前提下,再次强行审查海天,造成政府对抗政府的奇怪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望、信誉,引起人们莫名的疑惑和恐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的权利。
此刻,我们满含委屈的泪水,只想向我们的党,向我们的政府恳求:还我们一个公道,答应我们几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
—— 帮助关系万余投资百姓身家性命的海天新龙化工厂尽快恢复生产!
—— 帮助我们的股票不遭阻碍地顺利在美国挂牌交易!
—— 让海天及董事长王希田尽快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阴影里走出来!
—— 让万余投资海天的百姓尽早从日夜煎熬中解脱出来!
我们给您叩首了!
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投资者 长春市投资者
通化市投资者 延吉市投资者
唐山市投资者 天津市投资者
北京市投资者 大连市投资者
等地区全体投资人
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