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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吉林省委王珉书记的第二封公开信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2-27

给吉林省委王珉书记的第二封公开信您好!

以您为首的吉林省委、省政府(王珉、唐宪强、聂文权、李锦斌)严办吉林海天以来,吉林强权者犯下了三大罪行:一、发布了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 二、公安超期侦察 三、执法犯法
    
一、吉林强权发布了违法的通告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于2007216日联合发布了违法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
    
这个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以下简称联合通告)是目无国法、玩弄国法、拿国法玩弄弱小老百姓的无法容忍的吉林省强权的犯罪行为。吉林强权的怂恿下,在公安侦察期间吉林省里出台了联合通告,这是吉林省的耻辱,法制国家的笑话!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时间不长,法律不健全、不严谨,强权者利用这一点,钻了空子,乱用法律、违反法律!
    
联合通告说,“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 ”。海天公司是上届政府鼎立支持了的公司。也就是说,海天四年来一直在犯罪(集资)、上届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一直跟着海天在渎职。那么,海天犯罪的罪魁祸首不应该是海天而应该是上届政府。海天受害者应该向政府要我们所受到的损失!
    
联合通告的总述里对海天公司是这样定罪的:“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里提到的“高息”,海天公司确实给了投资者“高息”。但是,中国现在连当铺都是合法的,所以,“高息”不能成立定罪的根据。“高回扣”呢,现在炒股,股票上市回扣更大,因此,“高回扣”也不能成立定罪的根据。还有关键的“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更站不住脚。因为海天公司根本没有拿投资钱搞金融商业经营活动。在这里要提醒您的是,海天公司没拿国家一分钱,在上届政府的鼎力支持下,每一个投资者自愿的,担负着风险投资于海天公司。拿自己的血汗钱和公司共同肩负风险,建立了国内空白的高科技精细化工工厂,这怎么能定为非法集资呢?市场经济下,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任何一个合同都是合法的!海天公司基本上履行了对投资者的承诺,仅凭这一点来看,海天公司没有触犯了法律!对于绝大多数海天投资者来说,“高息和高回扣”这一点也不成立。事实上绝大多数海天投资者来讲,根本不存在什么“高息和高回扣”。他们把“高息和高回扣”加本金全部再投入了海天公司。所以,绝大多数海天投资者在客观事实上就不存在什么“高息和高回扣”的问题,更不存在通告第一条的“退脏”问题。连自己血汗挣来的本钱都没有了,拿什么“退脏”呢?这不是笑话吗?这不是执法违法吗?
    
通告第一条里指出:“……至2007331日止,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过自己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脏的,一律从宽处理”。 “退脏”,换句话说有,就是犯罪,没“脏”就是没有犯罪。绝大多数海天投资人拿到“脏”物以后,又重新把本金和“脏”物都投进海天公司,投资者没有“脏”物,只能说“受害者”。那么,为什么吉林经侦不放过这些“受害者”,逼着让他们在“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又是一个未判定罪的违法行为)上强行签字呢?这是为什么?更有甚者连本金和“脏”物都没了,为什么吉林经侦强行还罚款这些人呢?这是什么王法?    

根据第一条,海天所有投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第三条里用“受蒙蔽参与”来进一步肯定了凡是海天投资就是犯罪。我们在这里退一万步说,假如海天公司真的是非法集资,那么,大多数投资人应该是受害者。但是,通告里根本找不到受害者字样!这是为什么?问题是很明显的。吉林强权早已看出海天罪名不能成立,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力,逼迫所有的海天投资者每人在“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上强行登记“犯罪”的事实,也就是说,强权者所认为的犯罪证据。吉林经侦说,登记是为了被受害者返还一部分钱。这是一种借口,海天公司的帐本都掌握在吉林公安的情况下,做这样愚蠢的动作,这只能是浪费警力和财力。他们登记的真正目的是让海天投资的每个人拿出海天犯罪证据,也就是王希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为了这个目的吉林强权发布了联合通告,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动用了所有的舆论工具大肆的造谣、威胁的宣传,震慑和蒙蔽了广大投资者,使很多投资者被动的登记了吉林强权者所认为的海天犯罪的证据。第六条里说:“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 坚决依法从重处罚…,结尾里又说:“…… 如果继续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坚决予以依法严惩”。( 规定期限是2007331日)虽然到了最后期限的331日,但是,很多投资者仍然顶着“从重处罚”和“依法严惩”的危险还是不配合公安机关登记。不登记的海天投资者坚信海天投资是没有错的,被迫登记的海天投资者也心里明白海天投资是正确的。他们坚信王希田没有骗投资者,海天公司没有骗投资者。如果,真的有骗的话,长长4年多来政府骗了投资者!这就是海天投资者为什么不配合公安机关登记的真正原因,这就是海天投资者为什么几乎没有人说王希田骗投资者,海天公司骗投资者的原因!331日是最后期限,另一方面说明了联合通告的虚伪性。331日都过去了,按照通告的法文规定不登记者应该“依法从重处罚”和“依法严惩”。但是,331日都过去了,公安不但不“依法从重处罚”和“依法严惩”,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哀求海天投资者登记,这不可笑吗?这不是暴露了吉林强权的虚伪了吗?总之,联合通告的出台是违法犯罪行为,通告的内容是指向所有投资人,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二、吉林强权犯下了公安机关超期侦察的罪行
    
海天案件最多侦察期限应该是7个月,现在吉林经侦正在违法的超期侦察。
海天案情不太复杂。公安机关在侦办海天案件初期已经把以王希田为首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抓捕归案,还抓捕了大多数股东和很多投资者,并且搬走了全部的海天财会。这已经足以调查清楚海天有没有罪。然而,吉林强权发现海天不可能定为非法集资,海天不是诈骗,海天不是非法集资,海天有1.6亿的现代化工厂,海天股票快要上市(后来完成股票上市),海天是干实事的,海天非法证据不足,不能定为死罪,强权不甘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吉林强权出台了违法的一厅、二院通告。意图是通过利用法律的强大威严来吓唬海天投资者,造假的舆论来欺骗海天投资者,误导海天投资者使他们觉得海天投资是错误的判断。强权误算这样可以震慑所有投资者,这样可以能使所有投资者强行登记。但是,吉林强权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样的白色恐怖之下,顽强而有正义的海天勇士顶住了吉林强权的邪恶压力,使他们的目的不能得到实现。
   
通告的最后期限是331日。到期还没有登记的应该通告第六条和结尾所描述那样“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继续执迷不悟,一意孤行”的“坚决予以依法严惩”。强权不敢这么做了!这么做就得侦察终结,那么,证据不足呀!强权当然不敢终结侦查。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通告的法律条文精神来看,到331日以后,公安侦察应该马上停止,强权能甘心停止公安侦察吗?于是,吉林大地上出现了奇怪的现象:经侦哀求投资者登记,投资者哀求政府允许工厂开工的局面!吉林经侦侦察5个月了,强行登记的效果还是甚微,越来越不好,冤声更大。强权只好延长侦察。7个月了,侦察必须终结,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但是,吉林经侦7个月过后继续侦察。这是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延期。但是,海天案件有“另有重要罪行”吗?不可能,没有啊!公安部对沙莉的A级通缉令也不能算作128条的“另有重要罪行”的范畴。难道海天人在网上的正义的冤声就是“另有重要罪行”?在这里严厉质问海天到底有什么“另有重要罪行”?请回答,不要沉默!吉林强权又是钻了法律不健全、不严谨的空子,为了拖死海天(吉林强权已经认识到海天不能定罪)无限期的延长公安侦查时间,真不知道哪年哪月才能终结侦查!
    
吉林经侦在这将近8个月的时间里就是干了抓人、登记。5个月之前是抓人、登记;5个月过去了还是抓人、登记;违法的超查侦察期间还是抓人、登记;8个月过去以后肯定还是抓人、登记的。除了这个吉林经侦还有什么能耐呢?真是无法无天!
    
海天公司是上届政府鼎力支持下,全体投资者和公司一起承担风险和认定公司制定的集资方案的情况下,建立了价值1.6亿的现代化的、国内空白的、精细化工工厂新龙化工厂。海天公司是负债经营,是5个亿的负债经营。(严办时)这5个亿是全体投资者的,这里没有一分钱是国家的,这5个亿的负债是海天公司4年多来投资者的本金+回报的钱滚动起来的数字的总合欠债。投资者的本金可能是一半左右,一个民营企业利用民间23亿的资金建成了1.6亿的现代化工厂,并在美国OTCBB挂牌上市,已经离成功不远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企业不拿国家一分钱,用民间投资的形式完成了的伟大创举!这真是奇迹,海天公司是民间投资的典范,不是非法集资。海天公司不辜负上届政府的厚望,已经创造了壮举!但是,这一届政府的强权者,树几万海天人为敌,别有用心的想一棍子打死海天。造成几万海天人不得安宁,倾家荡产的地步,扰乱了吉林和谐,影响了全国和谐!
    
高淑芬是延边地区最大的股东。在海天公司后期投资艰难的日子里,她对海天公司的贡献是非常大的,是个功臣。但是,自首以后,她没有认真的思索,背叛了自己初衷的信念,稀里糊涂的在强权者的威逼下,提供了对海天公司不利的假证词。她把自己的主观臆测想当然的说出证词,这对海天公司侦查期间起到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但,这又怎样呢?臆测代表不了真实,她只是配合了强权,在法庭上起不了一点作用。
    
沙莉是长春地区的最大股东。是海天投资的初期和中期的功臣。后期,她看到公司的艰难,为了私欲抛弃了公司。公司领导和股东都找她说明利害关系,她还是不听。最后的结局是成了公安部A级通缉犯。沙莉的问题不能成为海天公司审判中定罪的依据。沙莉不是公司上层领导,沙莉的行为是她个人的行为,海天审判肯定是无罪的!
    
陈静是沙莉培养的长春股东。真没想到的是作为一个海天股东,在海天公司最困难的时候不出钱,不和公司共度难关的她,自首后,为了取保后审,竟敢拿出50万元,这样的人怎么能有资格当海天股东呢?
    
吉林市公安局曾报到了“经侦转型,减少犯罪”的文章。(http://www.chinajilin.com.cn/jldt/zhengwen_2006-08-29_43085.htm)在这篇文章的一段是:“今年6月,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一家外地投资企业的举报,称其营业款可能被非法套取。按常规做法,侦破此案需要冻结这家企业的全部银行账户,查封全部库存商品,但这样势必影响正常营业。这次,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打破了常规。他们组织干警白天跑银行查帐,晚上连夜清点库存。经过十几个日日夜夜的工作,终于把案情查清,而企业一天也没停业。”
    
吉林省公安曾经有这么好的侦察方式,为什么在海天问题上不采用了呢?这是为什么?因为是换届了想一棍子打死海天?
    
三、吉林经侦犯下了执法犯法
    
强行停产正在生产的化工工厂并查封
    
强行停产过程中死了一名叫陈生的工人
    
有打、砸、抢、偷的土匪行为(打人,砸门,强偷被关人员的钱,白条子等等)
    
吉林经侦连投资者用自己血汗挣来的本钱都没有了的投资者身上还是罚款并开白条子,这是什么王法?
以冯建新为首的公安土匪犯下了滔天的罪行。我们海天人决不允许这样的人间渣子做神圣的人民警察!我们一定要把冯建新绳至于法,把他揪到人民的审判台上!
如果,您想听海天投资者的冤声,进一步了解海天实际情况请参考:(http://www.rmzg.com.cn/review.asp?pageno=2&id=899 http://hi.baidu.com/xiaoshuchang/blog/index/1
    
王桂清是海天公司董事长王希田的妹妹, 她为了见到您,去了长春, 去了政府,怎么也见不到您,没办法她只能在维权网上找您。她的电话:13904428253
我想,您有必要见她。一方面呢,您告诉她,海天现阶段的情况,另一方面呢,您告诉她,我在这个公开信里提到的对吉林强权犯下的三大罪行的您的看法。我认为您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对政府,对海天投资者,对吉林和谐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海天是无罪的,海天投资是伟大的壮举!请允许我想您提出停止侦察海天案件的要求!您是吉林省的第一把手,您有权利和有能力可以做到这一点!
    
忠心祝愿您成为不要考虑乌纱帽的心里装的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好公仆!
                                              

因经侦抓人,暂时不公开姓名的人
                                                                       2007
715


  15岁在校学生身陷冤狱1年多,..      简评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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