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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2-27

 

 

简评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于2007216联合发布了违法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这个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以下简称联合通告)是目无国法、玩弄国法、拿国法玩弄弱小老百姓的无法容忍的吉林省强权的犯罪行为。吉林强权的怂恿下,在公安侦察期间吉林省里出台了联合通告,这是吉林省的耻辱,法制国家的笑话!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时间不长,法律不健全、不严谨,强权者利用这一点,钻了空子,乱用法律、违反法律!
    
联合通告说,“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 ”。海天公司是上届政府鼎立支持了的公司。也就是说,海天四年来一直在犯罪(集资)、上届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一直跟着海天在渎职。那么,海天犯罪的罪魁祸首不应该是海天而应该是上届政府。海天受害者应该向政府要我们所受到的损失!
    
联合通告的总述里对海天公司是这样定罪的:“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里提到的“高息”,海天公司确实给了投资者“高息”。但是,中国现在连当铺都是合法的,所以,“高息”不能成立定罪的根据。“高回扣”呢,现在炒股,股票上市回扣更大,因此,“高回扣”也不能成立定罪的根据。还有关键的“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更站不住脚。因为海天公司根本没有拿投资钱搞金融商业经营活动。在这里要提醒您的是,海天公司没拿国家一分钱,在上届政府的鼎力支持下,每一个投资者自愿的,担负着风险投资于海天公司。拿自己的血汗钱和公司共同肩负风险,建立了国内空白的高科技精细化工工厂,这怎么能定为非法集资呢?市场经济下,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任何一个合同都是合法的!海天公司基本上履行了对投资者的承诺,仅凭这一点来看,海天公司没有触犯了法律!对于绝大多数海天投资者来说,“高息和高回扣”这一点也不成立。事实上绝大多数海天投资者来讲,根本不存在什么“高息和高回扣”。他们把“高息和高回扣”加本金全部再投入了海天公司。所以,绝大多数海天投资者在客观事实上就不存在什么“高息和高回扣”的问题,更不存在通告第一条的“退脏”问题。连自己血汗挣来的本钱都没有了,拿什么“退脏”呢?这不是笑话吗?这不是执法违法吗?
    
通告第一条里说:“……至2007331止,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过自己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脏的,一律从宽处理”。 “退脏”,换句话说有,就是犯罪,没“脏”就是没有犯罪。绝大多数海天投资人拿到“脏”物以后,又重新把本金和“脏”物都投进海天公司,投资者没有“脏”物,只能说“受害者”。那么,为什么吉林经侦不放过这些“受害者”,逼着让他们在“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又是一个未判定罪的违法行为)上强行签字呢?这是为什么?更有甚者连本金和“脏”物都没了,为什么吉林经侦强行还罚款这些人呢?这是什么王法?

根据第一条,海天所有投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第三条里用“受蒙蔽参与”来进一步肯定了凡是海天投资就是犯罪。我们在这里退一万步说,假如海天公司真的是非法集资,那么,大多数投资人应该是受害者。但是,通告里根本找不到受害者字样!这是为什么?问题是很明显的。吉林强权早已看出海天罪名不能成立,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力,逼迫所有的海天投资者每人在“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上强行登记“犯罪”的事实,也就是说,强权者所认为的犯罪证据。吉林经侦说,登记是为了被受害者返还一部分钱。这是一种借口,海天公司的帐本都掌握在吉林公安的情况下,做这样愚蠢的动作,这只能是浪费警力和财力。他们登记的真正目的是让海天投资的每个人拿出海天犯罪证据,也就是王希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为了这个目的吉林强权发布了联合通告,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动用了所有的舆论工具大肆的造谣、威胁的宣传,震慑和蒙蔽了广大投资者,使很多投资者被动的登记了吉林强权者所认为的海天犯罪的证据。第六条里说:“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 坚决依法从重处罚…,结尾里又说:“…… 如果继续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坚决予以依法严惩”。( 规定期限是2007331日)虽然到了最后期限的331日,但是,很多投资者仍然顶着“从重处罚”和“依法严惩”的危险还是不配合公安机关登记。不登记的海天投资者坚信海天投资是没有错的,被迫登记的海天投资者也心里明白海天投资是正确的。他们坚信王希田没有骗投资者,海天公司没有骗投资者。如果,真的有骗的话,长长4年多来政府骗了投资者!这就是海天投资者为什么不配合公安机关登记的真正原因,这就是海天投资者为什么几乎没有人说王希田骗投资者,海天公司骗投资者的原因!331日是最后期限,另一方面说明了联合通告的虚伪性。331日都过去了,按照通告的法文规定不登记者应该“依法从重处罚”和“依法严惩”。但是,331日都过去了,公安不但不“依法从重处罚”和“依法严惩”,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哀求海天投资者登记,这不可笑吗?这不是暴露了吉林强权的虚伪了吗?总之,联合通告的出台是违法犯罪行为,通告的内容是指向所有投资人,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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