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1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术非法集资的行为”。 我们先以这一法条,对照一下王希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具体些也就是说,“本罪有占有不还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海天民间融资4年,基本没有只许投进来,不许撤出去的事;王希田也未将融资款都占为己有。就因为不少投资人尤其一些大股东,投进来后想走就走,才使得海天资金在后期那么紧张,造成开工的一再延期;因此可以说,王希田没有“占有不还”之事;吉林经侦《起诉意见书》也未做这方面的指控。"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2
"使用骗术”,即“以隐瞒真相骗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王没有“占有他人的财产”,他又何必使用骗术?他隐瞒了什么真相,又使用了怎样的“骗术”?"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3
"国家允许的民间融资,怎么到了经侦这儿,就成了非法的、而且是需要“掩盖”的了呢? 我们不解。"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4
"经侦《起诉意见书》说:“犯罪嫌疑人王希田以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工商执照经营范围中‘可依法融资创业资本金’为由,大肆鼓吹集资行为是合法的,意图掩盖其集资的非法性。” 经营范围里有“可依法融资创业资本金”,说明国家允许他融资;实际上,不仅仅是允许,而且是充满希望。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说:“汇正是第一家试点,……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将融资的目标放在省外甚至境外,而不是省内的银行。毕竟,我们为他们做的定义是成为一个集聚民间资本、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平台。”(见2004年07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王晓林《资金告急 中小企业融资原地转圈?》)这绝不是袁处个人的意思,他体现的是省里的精神。"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5
"但我们明白:只要是国家允许,即使在融资中有些毛病,比如付投资者的红利较高(他那是出于无奈,有谁愿意多给别人钱?)等,海天也难戴“非法吸存”之冠;只要你证明不了王希田将全部或大部融资款“占为己有”,王便无“集资诈骗“之嫌。说句大实话,要是王真的有集资诈骗的事实的话,经侦就不说“意图掩盖其集资的非法性”而要说“意图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我们获知,经侦并没有拿出王希田“占有不还”的证据。"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6
"经侦《起诉意见书》说:“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又编造海天公司即将海外上市的谎言,在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批准下,选择上市门槛最低的美国0TCBB板买壳上市,欺骗国内集资群众说,现在花3-6元人民币购买的海天原始股将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每股最少要达到3-5美元,诱导集资群众大量购买‘海天公司股票’或将原来集资票据转为‘原始股’。”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7
" 然而,投资人购买的不是股票,上市也非“谎言”,此有我们手里的产权证与美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美国中介公司董事长柯汉作证。但从经侦“选择上市门槛最低的美国0TCBB板买壳上市”这口吻看,好象选择了0TCBB板就属于欺骗,这简直就太令人不解了。连大名鼎鼎的百度、中科航天,到美国上市的第一步都选择的是OTCBB板,连被******大为夸赞的南丰蜜橘走的都是这条路,怎么到海天这儿就不行、就成“欺骗”了呢?要是真的把在美国0TCBB板上市这一事实作为海天诈骗的法律证据拿到法庭上去,岂不要闹天大笑话。"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8
" 海天在美上市的事,吉林省人民政府网曾于2005年8月郑重做过报道,标题是《开启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大门——吉林海天赴美上市成功签约》。文章说:海天的这一行动,“……开启了我省中小企业在海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大门,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 "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9
海天在美上市的事,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 当时,可是一片叫好声,没人说是“欺骗”;现在一提海天有问题,就要把海天的一切都推翻,甚至不顾惜政府当初的态度,吉林经侦在干什么?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10
"海外上市的确存在欺骗现象。那是指打着海外上市的幌子,其实并不真的去上市,只是为了骗钱。区别是诈骗还是真的海外上市,法律专家说得很明白:“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通过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诸如与境外企业签订反向收购协议、合并财务报告、控股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文件就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11
" 如今,海天(实际是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然在美国上市,美国环球风险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爱德华•柯汉先生在给吉林省政府的信函里证明道:“海天在2007年1月成为上市公司。这一点可以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证据。” 柯汉先生在信函里还说:“海天公司在美国所有行为都是合法和恰当的。我们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非常有信心,中国和美国的股东也是同感。”因此我们可以说,海天在美国上市问题上不存在隐瞒真相的问题,更没有使用骗术。"
海天没有犯集资诈骗罪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白龙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