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说海天的理1
我们日里实地考察,夜里挑灯审核,对照法条,我们没有发现海天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骗我们:它的全部文件,都是一级一级政府批下来的,上面都有政府部门的大红印章。
就说海天的理2
我们也未发现海天“虚构集资用途”。王希田说融资是为了建设工厂,一座现代化的新龙化工厂就真的建成了,并也试车成功了,吉林日报还做报道了。
就说海天的理3
王说去美国上市,出事之前上市十三步工作流程,做完了十二步(现在已经是正式上市,只待挂牌)。我们更知道王希田既未逃跑也没把我们的钱用在生产违法违禁产品的事上;连侦查进行近一年的吉林经侦同志,也没有这样指控王希田。
就说海天的理4
可他挥霍集资款了,他赌博!这还不是集资诈骗吗?有同志一定会这么说。经侦同志恐怕也是这么认为的。经侦在《起诉意见书》说:“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其余均被其挥霍,本人供认多次去澳门、菲律宾、美国参与赌博活动,经查其输掉集资款X余万元。” 但恰恰正是经侦指控王希田挥霍融资款的这段话,把王希田从“集资诈骗罪””的嫌疑里给排除了。
就说海天的理5
在经侦指控王希田挥霍融资款从而犯有集资诈骗罪的那段话里,经侦承认王没把融资款大部占为己有挥霍掉;经侦以近一年的辛苦侦查,证明王希田“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这无疑已使王告别了“集资诈骗”的嫌疑。
就说海天的理6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我们对王希田赌博之事深深遗憾,但他的赌博并不能使他构成“集资诈骗罪”;对经侦所说的输钱数目也很难不疑。—— 他们一会说大到几亿,一会又说一次就输掉几千万(见报纸),叫人怎么能信?
就说海天的理7
最后再说说把“高回报”看成集资诈骗的问题。有这种认识的人多半是对最高法“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这话理解错了。诱饵不是罪,诱饵后面的“占有不还”才是集资诈骗罪。诈骗者用承诺高回报做欺骗,他的目的是掏你的钱“占有不还”,归他所有;对王来说,高回报却是实打实的支出,是“吃亏”之事、无奈之举。连续四年给人高回报,还允许人想撤就撤,以至弄得自己本来05年就可以开工,由于上不来钱而推迟到了06年年底——天下有这样行骗的吗?
就说海天的理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说明]中强调指出:“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