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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由法定 无罪勿硬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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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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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此前,本网曾发表了关于吉林海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系列报道:《吉林海天缘何遭受灭顶之灾》http://www.rmzg.com.cn/content.asp?id=81。在此事件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吉林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主观随意性,拖沓及不作为致使事件悬而未决。一时间,网上“硝烟”四起,纷纷谴责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海天事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给投资百姓带来的近乎倾家荡产的灭顶之灾。2月28日,本网编辑收到海天投资人写给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及法官的一封公开信《罪行由法定无罪勿硬靠》,阐述了海天投资百姓的意见。对此,我们一字不易地全文发表,以便真实地反映群众呼声,反映投资百姓对我们党及我国法律的坚定信心,敬请社会各界人士给予支持。我们期待事件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给投资百姓一个满意答复。 罪刑由法定 无罪勿硬靠 ——海天投资百姓的一点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 作为海天案件的涉案人,我们想向司法机关说说我们的心里话,聊尽知情人的一点义务。 当您收到我们这份申述书,但愿您不要像以往我们遇到的有些同志那样,心中生出为我们悲哀的感觉,批评我们上了“海天”的当竟还执迷不悟。 我们不是“上当”。 您想,连专事审案定罪的法院,04年审查海天都没判他非法,凭什么百姓就该认定他“不法”?自融资到封厂,四年时间里,连企业的监管者——政府,都没认为海天融资违法,还一劲儿地赠他这荣誉那称号,逮捕王希田前不久,还给了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两大令人敬慕的荣誉,百姓又如何会与政府对着干、反认他为奸贼?连负责舆论导向专门扬善贬恶的媒体,四年来对海天都是正面报道、正面宣传,你叫整天从“党的喉舌”——媒体报道里看方向的百姓,反倒从正面报道、正面宣传里看出、听出他的“不法”来,这要求对老百姓来说,岂只是苛刻。 园丁若说是香花,一般人不会认为是毒草;中国的百姓,是看党和政府的眼色行事的。 正是政府审查海天没下“不法”结论以及此后再未进行干涉并且荣誉还相继而来这些事实,老百姓才放下心来去投资的;我们当时都这么想:不会有事的,政府已经做过审查了啊;怎么会有问题呢,有问题政府不就给它下不法结论了吗?它要是不好,能领导视察肯定、党报宣传报道、中央电视台露脸、《领导决策内参》夸赞吗?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政府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使得原本对投资海天还犹豫的人,一下子变得不再犹豫了,而且是毫无疑虑了!  领导视察
 领导决策 如果我们认为上当了,那等于是把当年对海天未下不法结论的人民法院,放在了失职的位置上,把政府和政府不少领导——当时调研过、肯定过、支持过海天的全在内----摆在了渎职的位置上。 如果我们认为上当了,就等于是说,政府的脸色以后可以不看,因为看了也可能白看,该倒霉还得倒霉。 如果我们真的认为上当了,那将意味着政府在我们心中已经威信尽失。 我们不承认上当。因为我们至今仍认为:政府四年来对海天的支持是正确的,媒体对海天的宣传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当年对海天未下任何不法结论是正确的。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我们的理由。作为业外的老百姓,谈论法律大问题,肯定有说得不到、不好的地方,还请您们这些行家海涵。 一、海天的融资没有犯“集资诈骗罪”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现在我们先来说说海天的融资为什么不是集资诈骗这个问题。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术非法集资的行为”。 我们先以这一法条,对照一下王希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具体些也就是说,“本罪有占有不还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海天民间融资4年,基本没有只许投进来,不许撤出去的事(就因为不少投资人尤其一些大股东,投进来后想走能走,才使得海天资金在后期那么紧张,造成开工的一再延期);王希田也未将融资款都占为己有。在这一点上,吉林经侦做到了实事求是,《起诉意见书》并未对此做出指控。 “使用骗术”,即“以隐瞒真相骗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王既然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用得着使用骗术吗?他到底隐瞒了什么真相,又究竟使用了怎样的“骗术”? 经侦《起诉意见书》说:“犯罪嫌疑人王希田以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工商执照经营范围中‘可依法融资创业资本金’为由,大肆鼓吹集资行为是合法的,意图掩盖其集资的非法性。” 既然经营范围里有“可依法融资创业资本金”,就说明国家允许他融资;实际上,政府不仅仅是允许,而且是充满希望。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说:“汇正是第一家试点,……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将融资的目标放在省外甚至境外,而不是省内的银行。毕竟,我们为他们做的定义是成为一个集聚民间资本、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平台。”(见2004年07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王晓林《资金告急 中小企业融资原地转圈?》)这绝不是袁处个人的意思,他体现的是省里的精神。 国家允许的民间融资,怎么到了经侦这儿,就成了非法的、而且是需要“掩盖”的了呢? 我们不解。 但我们明白:只要是国家允许,即使在融资中有些毛病,比如付投资者的红利较高(他那是出于无奈,有谁愿意多给别人钱?)等,海天也难戴“非法吸存”之冠;只要你证明不了王希田将全部或大部融资款“占为己有”,王便无“集资诈骗“之嫌。说句大实话,要是王真的有集资诈骗的事实的话,经侦就不说“意图掩盖其集资的非法性”而要说“意图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经侦《起诉意见书》说:“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又编造海天公司即将海外上市的谎言,在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批准下,选择上市门槛最低的美国0TCBB板买壳上市,欺骗国内集资群众说,现在花3-6元人民币购买的海天原始股将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每股最少要达到3-5美元,诱导集资群众大量购买‘海天公司股票’或将原来集资票据转为‘原始股’。” 然而,投资人购买的不是股票,上市也非“谎言”,此有我们手里的产权证与美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美国中介公司董事长柯汉作证。但从经侦“选择上市门槛最低的美国0TCBB板买壳上市”这口吻看,好象选择了0TCBB板就属于欺骗,这简直就太令人不解了。连大名鼎鼎的百度、中科航天,到美国上市的第一步都选择的是OTCBB板,连被温家宝总理大为夸赞的南丰蜜橘走的都是这条路,怎么到海天这儿就不行、就成“欺骗”了呢?要是真的把在美国0TCBB板上市这一事实作为海天诈骗的法律证据拿到法庭上去,岂不要闹天大笑话。 海天在美上市的事,吉林省人民政府网曾于2005年8月郑重做过报道,标题是《开启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大门——吉林海天赴美上市成功签约》。文章说:海天的这一行动,“……开启了我省中小企业在海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大门,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 当时可说是一片叫好声,没人说是“欺骗”;现在一提海天有问题,就要把海天的一切都推翻,甚至不顾惜政府当初的态度,这算什么? 海外上市的确存在欺骗现象。那是指打着海外上市的幌子,其实并不真的去上市,只是为了骗钱。区别是诈骗还是真的海外上市,法律专家说得很明白:“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通过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诸如与境外企业签订反向收购协议、合并财务报告、控股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文件就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 如今,海天(实际是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然在美国上市,美国环球风险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爱德华·柯汉先生在给吉林省政府的信函里证明道:“海天在2007年1月成为上市公司。这一点可以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证据。” 柯汉先生在信函里还说:“海天公司在美国所有行为都是合法和恰当的。我们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非常有信心,中国和美国的股东也是同感。”因此我们可以说,海天在美国上市问题上不存在隐瞒真相的问题,更没有使用骗术。 那么经侦指控海天的“诈骗”,究竟表现在哪里呢?“诈骗方法”又是什么呢? 我们还是看看法律对诈骗方法和集资诈骗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不可以这样认为:如果王伪造文件,对大家说融资是为了建厂、为了在美国上市,其实并未建厂也并不真的去美国上市,而是携款逃跑了或是用集资做买卖军火贩卖毒品等犯罪的事了,或是将集资款大部分占有挥霍了,便是犯了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上述行为,就是没有犯集资诈骗罪? 我们想您的回答会是肯定的。 我们日里实地考察,夜里挑灯审核,对照法条,我们没有发现海天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骗我们:它的全部文件,都是一级一级政府批下来的,上面都有政府部门的大红印章。我们也未发现海天“虚构集资用途”。王希田说融资是为了建设工厂,一座现代化的新龙化工厂就真的建成了,并也试车成功了,吉林日报还做报道了。王说去美国上市,出事之前上市十三步工作流程,做完了十二步(现在已经是正式上市,只待挂牌)。我们更知道王希田既未逃跑也没把我们的钱用在生产违法违禁产品的事上;连侦察进行近一年的吉林经侦同志,也没有这样指控王希田。 
 完备的手续
 高昂的设备 可他挥霍集资款了,他赌博!这还不是集资诈骗吗?有同志可能会这么说。 经侦同志大概也是这么认为的。经侦在《起诉意见书》说:“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其余均被其挥霍,本人供认多次去澳门、菲律宾、美国参与赌博活动,经查其输掉集资款X余万元。” 但恰恰正是经侦指控王希田挥霍融资款的这段话,把王希田从“集资诈骗罪”的嫌疑里给排除了。 凭什么? 当然是凭共和国的神圣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说明]中强调指出:“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王等人不存在第(一)、(二)、(四)条款所列事实(这在前边已经说过),经侦《起诉意见书》也未做这些方面指控,因此无庸赘述;我们需要重点研究的是与经侦的指控有关的第(三)条“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这第三条告诉我们:集资者若将全部或大部集资款投入项目,便不是集资诈骗;若全部或大部集资款被非法占有或挥霍掉,就是集资诈骗。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我们这样理解对吧? 在经侦指控王希田挥霍融资款从而犯有集资诈骗罪的那段话里,经侦已经承认王没把融资款大部占为己有或挥霍掉;经侦以近一年的辛苦侦察,证明王希田“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大部分”用在“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上,剩下的小部分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足见王把集资款绝大部分用在项目上了)。这无疑已使王告别了“集资诈骗”的嫌疑。王希田没犯集资诈骗罪已无须辩驳。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我们对王希田赌博之事深深遗憾,但他的赌博并不能使他构成“集资诈骗罪”;对经侦所说的输钱数目也很难不疑。——因为他们在报纸上说的数字,每次都不一样,叫人怎么好信? 最后再说说把“高回报”看成集资诈骗的问题。有这种认识的人多半是对最高法“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这话理解错了。诱饵不是罪,诱饵后面的“占有不还”才是集资诈骗罪。诈骗者用承诺高回报做欺骗,他的目的是掏你的钱“占有不还”,归他所有;对王来说,高回报却是实打实的支出,是“吃亏”之事、无奈之举。连续四年给人高回报,还允许人想撤就撤,以至弄得自己本来05年就可以开工,由于上不来钱而推迟到了06年年底——天下有这样行骗的吗? 二、海天的融资没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罪名。对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没有做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亦没有司法解释。 正因如此,在我们国家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不管采取什么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只要是还本付息,未经批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海天便属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指出:这“其实是在人为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 上面的引言,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认定“非法吸存”:刑法须兼顾商权保护》(见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7-07-26/0005514529.html以下简称《认定》)这篇文章。该文作者曾宪文(《检察日报》法律经济部编辑)以主持人身份,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王作富、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对话如何认定“非法吸存”问题,其对共和国法律理解之透彻,对如何认定“非法吸存”阐述之精辟,但愿能使指控海天“非法吸存”的办案人员,走出对“非法吸存”的认识误区,还给海天清白。 为什么“不管采取什么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只要是还本付息,未经批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对的呢? 《认定》指出:“无论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危害实质的把握,还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判定,都必须以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认定》认为:“商业银行法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禁止非法吸收作为营业的存款。银行存款业务的实质,并非单纯指对社会公众资金的吸收,而是指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因此,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只有在借此非法从事银行存款业务时,才能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遗憾的是,这么明显不该疏忽的地方,经侦同志偏偏给忽略了!当然,这种情况不只发生在吉林经侦身上,如《认定》主持人所说:“刚才两位专家提出,应从“是否利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经营”和“是否以营业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两方面来理解存款,可谓殊途同归。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两方面完全被疏忽了。” 只因这一“疏忽”,海天惨遭“非法吸存”的指控;我们的身家性命——新龙化工厂亦停产一年有余,又何其冤也! 《认定》分析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基于对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片面理解,文章说:“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许多人将还本付息视为存款的本质特征,认为只要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对外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还本付息是所有借贷的特点,而不是“吸收公众存款”独有的特点,更不是存款的本质,其不能作为认定存款的根本标准。” ——《认定》如此提醒道。文章严肃指出:“因此,将还本付息等同于存款,忽略存款作为银行业务的属性,只会人为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 (附带说一句,就算海天的民间融资触犯了国务院行政法规,最多也只是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在界定刑事罪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能以行政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的,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不能参照行政规定的。) 社会上的确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海天不是。在吸收他人资金方面,什么是“非法吸存”,什么不是“非法吸存”,专家阐述得非常清楚,请允许我们引述如下: “主持人(曾宪文):从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同情况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转贷为目的,在吸收他人资金后再转贷,谋取存贷利息差价;二类是为自己经营筹资,在吸收他人资金后将资金随机用于自己的不同经营活动,资金提供者并不知道资金用途;三类是为特定经营项目吸收资金,在吸收他人资金后按事先与资金提供者达成的约定将资金用于特定经营项目,资金提供者从项目经营利润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请问,如何认定这三类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作富:第一类行为,只要达到犯罪程度即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非银行主体吸收资金后转贷他人,已经严重侵犯了银行的存款业务专营权,这种行为自然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第二类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含单位)确实出于本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向他人借款,不是用于非法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都属于借贷关系,无论是向多少人借款,也无论出借人是否知道其借款用途,都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构成其他罪的,则按其他罪处理。例如,以融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为名向他人借款,实际用借款从事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只能以走私罪、贩卖毒品罪等论处。第三类行为,既不是一般的借贷关系,更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一种方式,资金提供者只是不参与管理,而以“利息”或其他形式分享利润,同时也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都有原则区别,两者不可混淆。当然,如果行为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合作经营为名,大量吸收资金,但实际上并不履行或者根本不可能履行合作协议的,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海天的民间融资即属于“第三类行为”,此有融资建立的一座现代化的化工厂——新龙公司和美国上市的事实以及吉林经侦“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 这一侦察结论为证。况且,海天所融资金是股东亲戚朋友的,而非“社会公众”的;它的融资行为,04年检察院、法院就审查过,并没下不法结论;它所融之款,没有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业务,也未全部或大部被王希田占为己有,这是众所周知也是经侦没有否认的客观事实。它融资“还本付息”,只能说它讲究诚信,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基于以上事实,所以我们坚持认为,海天的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丝毫关系,与“集资诈骗”更不沾边。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为了使我们的论述不被误解为毫无根据的哀鸣,我们在这一章大量引证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法律专家的话。我们想,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的文章,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对社会、对受众起导向作用的;希望您们能够给予高度重视。 三、罪刑法定,够不上罪不能强靠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我们知道,各个国家的罪刑,都是由法律规定好了的,触犯某法条,才算犯了某罪;没触犯某法条,就是没犯某罪;如果够不上某罪,是不可以强靠的。这就叫“罪刑法定”,我们的国家亦是如此。 海天没有进行货币经营业务,所融资金对象也不是社会公众,怎么可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硬靠?王希田没有将“大部分”(经侦侦察结论语)融资款占为己有,又怎么可以往“集资诈骗罪“上硬靠?这样做,是否已经违反了国家神圣的“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了象征文明和人权的“无罪推定”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融资形式,对于这些新的融资形式,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规定的情形下,应该允许存在。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刑法未明确规定前,不必比着葫芦画瓢,往某种罪上靠。因为这样做,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至于需要立法规范,那是立法问题。在没有立法规定为犯罪之前,则不要推定为某种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的这段话,充分体现了国家神圣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法律工作者对共和国神圣法律真正尊重的具体体现。我们投资百姓认为,这段话应该引起参与海天一案的各位领导与工作人员高度的重视。 罪刑,由法律定;有罪无罪,由事实定。共和国走到今天,再也不可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有罪推定”的事了。民间融资的问题,是一个在司法界、学术界争议颇多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国家才成立了十八部委联席会议,专门做甄别处理的工作。可是,吉林省公检法三家不经深入而全面的侦察,在未掌握翔实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经人民法院庄严而神圣的审判,在未经过充分辩论的情况下,就做出给海天定性的通告,我们认为,这是轻率的,是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是对百姓人权的漠视;所做的违反法律程序的定性,也是有待人民法院审验的。 《通告》发布后,经侦同志对海天案子的侦察时间,一延长再延长,以至延长到八个多月。案子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证据依然不足,一连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察。时至今日,证据依然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侦察时间已经如此延长证据依然不足的情况下,难道就不该依照法律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吗?难道非得要或者说无论如何、想方设法也要符合了省公检法不经充分侦察、不经人民法院慎重审判而做出的那个定性吗? 罪刑,由法律定;不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你罗列再多的所谓违法现象也不管用。什么“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近百倍为诱饵”,什么“未经中国证监部门批准”“发行股票”,什么“混淆上市股票与产(股)权的概念,私自印制产(股)权票证,并违反不得异地、不得场外交易、二年内不得在它地重新申报”,这些事即使全部属实,只要你承认“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这一事实,(所引均见经侦《起诉意见书》)就不应该把王与“集资诈骗罪”相联系;他或许违法了,但是没有犯“集资诈骗罪”。这不是强词夺理,这是我们依据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要犯罪特征和经侦“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这一侦察结论而得出来的;他也没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海天没有经营货币业务的事实。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海天在其发展过程包括融资过程中,肯定存在或这或那的错误,甚至不排除真有违法的地方。没花国家一分钱,从一块苞谷地上,矗立起一座现代化的化工厂,建设成一个每年将能向国家上交几百万利税的企业,实属不容易。付给投资者高红利,也实属无奈。他只要不是在欺骗国家、欺骗百姓,对它的缺点错误,该教育就教育,该罚款就罚款,没必要一棍子打死,更不能一杆子扫落一船人啊。 新龙化工厂,是用投资百姓的身家性命建设起来的,可以说,新龙“死”,投资百姓便倾家荡产,新龙“活”,百姓便得救。然而,新龙停产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作为政府眼里的“受害者”,国家是不是应该尽最大的可能,把我们的损失减到最小最小?答案绝对是肯定的。可我们多次向政府申诉要求允许新龙厂复产,请求政府将新龙扶上马走一程,因为这样我们就不会有损失;政府的官员怎么就是不能痛快地答应我们这一小小的、可怜的请求呢?政府的旗帜上不是写着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利益吗? 在信访中,当投资百姓做复产请求时,有警察(担任一定职务)说:复产不可能,要那样,不就证明王希田没罪了吗? 合算为了给王希田治罪,工厂就不能生产?合算不叫生产就是为了给王治罪?合算王要是有罪,政府眼里的“受害者”活该倒霉?那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何在?公安和司法部门保护人民利益的职责何在? 要是案子的结局真的使万余投资百姓受了损失(扶新龙上马走一程,百姓就不会损失,政府还能得到利税),我们想知道,您们准备把当初没给海天下不法结论的司法部门如何?把支持过海天的政府部门怎样?把肯定过海天的相当一批目前还在位的高官怎么办? 我们咨询了不少法律工作者,他们共同认为,为查案,在有法律手续的前提下,查封工厂可以,但停产是不对的;除非这个工厂不具备开工的合法手续,除非这个工厂生产的是违禁产品。资源浪费,也是犯罪。 为此我们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 在这儿我们不再想说这一年来我们所遭受的苦与难了。也不愿再提起吉林市经侦在新龙工人陈生遭遇生命危险时放着现成警车不用,致使延误抢救造成陈生无辜死亡、罚款开白条、扣押的厂车办案使用、一车车拉走海天公司财物不开具清单、抓捕信访代表这些令我们伤心、让国家丢脸的事了;但我们保留对这一切起诉的权利。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此时此刻,我们只想请求您们,以对共和国法律准确无误的理解来审判海天一案,不辜负百姓对你们的深切希望。为了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尊严,为了维护共和国法律的尊严,也为了我们的身家性命,拜托了! 现在投资者大都沉默了,但这沉默,不是认头倒霉,而是拭目以待。 若是吉林司法部门最终做出不切实际、有违法律、不顾百姓利益的判决,老百姓是不会听之任之的。我们相信这个世界是有公理的,在我们的法制社会,冤案是不可能没有翻身之日的!我们也相信,吉林司法部门绝大部分的共产党员是有党性原则的,对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理解得也是比我们深比我们透的;我们相信吉林政府及司法部门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把老百姓放在心上的。这就是我们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法院申述的原因。敬请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同志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为盼。  海天投资百姓 2008-1-9 附:本文背景: 2000年8月,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花90万人民币买断吉林化工研究院发明的“叔十二碳硫醇”新工艺。2002年12月,海天委托吉林市大承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司法》策划制定了增资扩股具体方案。2003年7月,吉林市经侦大队对海天公司的融资进行审查,董事长王希田被取保候审;2004年11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以同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束此案,对王希田未下任何不法结论。2005年,“新龙化工厂”建成并一次性试车成功,《江城日报》11月3日以“吉林化工学院与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联合研发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为标题报道此事。自法院未对王希田下不法结论至出事前,政府给海天与王诸多荣誉和支持。2004年海天与美国环球公司签订上市中介协议,该公司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五次来海天公司进行指导与审计。2006年12月,在美上市取得成功,美方律师向吉林省政府发来了贺函。2006年11月21日,海天被吉林经侦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查封,用投资百姓的身家性命建成的新龙化工厂停产至今。 编辑: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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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公安局:群众的“小事”该..   海天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在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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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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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2.* 于2009-06-22 发表评论: 6月3日新闻联播领导指出要重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也希望吉林政府紧跟中央的指示精神,把海天的事情解决好化解矛盾,让海天这个民营企业从新复活,中央希望各极政府召手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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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49.* 于2009-06-17 发表评论: 海天的人是否傻了?诈骗的把自己的钱诈骗没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把自己家的钱吸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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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2.*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中央台举办的大型国际论坛《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研讨会上许小年说:像孟加拉穷人银行一样,我们应该解除管制、开放市场,让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社区性、中小型、草根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就像穷人的银行一样。我们现在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一谈到中小企业融资,就谈到交易所、创业板、交易中心,不是这样的。交易所、创业板、交易中心只是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是为了解决股权流动偏低这么一个弊病。为了鼓励民间创造出更多的穷人基金,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我们对于非法集资的限制,这样穷人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无法产生,是因为我们有一条法律就是非法集资。我们几个人有一个很好的商业主意,大家觉得这个事能够干成,我们把钱凑一下,拿它做投资。但做这个事情的时候,经常踩到一条线,这条险就是非法集资。我们要在立法监管上重新考虑,给民间流出一些集资的空间来,不要动不动就是非法集资,就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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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69.7* 于2009-03-23 发表评论: 看完感到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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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9-01-22 发表评论: 书记,您为什么认为海天有罪呢?我们海天人没拿国家一分钱建设了国内空白的现代化的高科技精细化工厂!难道老百姓拿自己的钱建厂就犯法?没有一个人告海天,反而您和公检法死咬定海天有罪。但是,我们海天人死不认帐!有党中央,吉林省不可能无法无天,海天案子不能成为无头案!我们一定要在,一定能在法庭上和吉林强权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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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9-01-21 发表评论: 书记下令严办吉林海天已经第3年了。这3年里海天人像热锅里的蚂蚁一样度日如年的煎熬着!海天人又是即将迎来着书记整死海天的第3个过年!书记呢,这3个过年一定过的舒舒服服、欢欢喜喜。心里没装人民的您,整死海天的3个过年,您还是欣喜若狂地认为是好年;书记,您想过我们海天人是怎样过这3个年,您想过吗?您关心过吗?您想过吗,我们海天人是怎样的心情来迎接即将到来的这第3个过年!?您是不称职的省委书记,您心里没有老百姓,我们就不明白像您这样的人怎么能当选为省委书记,真是党的悲哀呀!我们的过度怎么这样黑暗啊!党中央一再提出一切为了人民,党不能比人民大,但是,现在还是党比人民大!官吏更比人民大,老百姓难当,老百姓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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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9-01-15 发表评论: 2008年12月15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把吉林海天案件申请撤回起诉。明天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没有法制的吉林省这些法律根本起不到法律效果,只能是省委的某些领导和司法领导才说了算的权绝对大于法的孤岛!这个权绝对大于法的吉林孤岛里依法办事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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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9-01-12 发表评论: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徐明检察长,明明知道未审海天案件主犯王希田的情况下判行从犯是违反法律程序,但是为了讨好上级领导,违背人的良心,违背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责任感,只对上级负责地明目张胆地放风说“吉林海天集团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被骗群众上千人,涉案金额6亿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起诉22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对徐明检察长的这次报告,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徐明检察长只对上级指示精神负责的一面,而应该看到吉林省委和吉林省公检法不顾社会各界和海天人的强烈反对再一次向社会宣布,下大力度整死吉林海天的态度和暗示。我们希望吉林省委和吉林省公检法怎么下大力度都可以,只是希望,要尽快做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公审吉林海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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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6* 于2008-12-21 发表评论: 我们相信一个爱国爱民的政府,会努力做到利国利民的双赢,让百姓千秋万代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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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41.* 于2008-12-12 发表评论: 海天案还没有开庭审理,董事长是否犯罪都不清楚,地方法院却要开庭判投资股东和骨干,量刑依据是什么呀?更何况股东和骨干都和投资百姓一样是听了政府的号召,知道是政府支持的,才投资海天的,从哪论也都是受害者啊!望党和政府体恤民意,注重民生,尊重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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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49.*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邪恶还是怕正义,有些人那么怕法律小诸葛,因为他懂法,因为他说出了海天人的心声,其实海天的事和人家有什么关系,不就是看海天的事不公吗,总是还有正义感的人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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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8-16 发表评论: 不就是珠海那个什么法律小诸葛吗?他能行,准是一个骗钱的家伙.
陈生家属称根本就没有法律小诸葛诈骗一事.纯属于恶意造谣. 陈生家属地20000元代理费已被警方追回,及时返还给陈生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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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8-14 发表评论: 对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故意延误致人死亡的控诉 2006年11月22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龙化工厂一名机修工人不幸死亡,而造成这一悲剧的重要原因就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的官僚思想直接导致的,他们泯灭人性,漠视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的丑恶嘴脸,野蛮执法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进入2006年11月份,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一家填补国内空白的化工企业,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新龙化工厂在历经了近4年的艰苦建设,克服困难,技术攻关,设备改造之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已具备投入大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化工厂也制定了在2006年12月20日正式开车生产的生产计划,各项准备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公司数百人的心血和上万股东投资人的付出即将变成现实。然则,2006年11月21日深夜,由于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突然介入,不仅使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数年来所做的努力付之东流,价值上亿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被废置,直接损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而且由于他们的野蛮执法,漠视人权和生命尊严,还直接导致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因无法及时转送救治而消失的悲剧!2006年11月21日深夜,新龙化工厂柳斌等20余名工人像往常一样在厂里值班作业。12点左右,一群自称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便衣突然闯入工厂及车间,将各岗位及值班人员强行带到化工厂车间办公楼的一个房间,收缴了工人们的手机等物品,并非法限制工人们人身自由长达10余小时。22日上午,新龙化工厂上下班通勤车不让接员工上班,员工也被限制离厂,新龙化工厂并未受到经侦支队的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化工厂的秩序,影响了工人们的工作情绪,不明事由被查,人人自危位,这也是导致死亡事件发生的诱因。查封之时,新龙化工厂正处在生产诸原料的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原料───十二碳烯、甲醇、丙酮等陆续进入工厂,生产辅料───硫化氢、液氨、液碱等剧毒物料也已存储在罐和工艺系统中。下午1点40分左右,经侦执法人员集中车间的主人和值班长等人开会,就在这时机修工人陈生等5人在车间拆管道阀门时,因没有管理干部及主要人员指挥,不慎吸入管道内残存较高能度硫化氢气体而中毒倒地,同班工友立即将其抢救搬运出事故现场,同时防护站医生进行了必要的处理,但工厂救护站不具备进一步治疗的条件,必须立即转送到就近的中石油吉林化工总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在这人命关天的关键时刻,由于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上午对人员车辆的限制出入,以将新龙化工厂内所有车辆钥匙收走查封,包括救护站用于转送伤患者的救护车,都无法发动,公司领导好不容易找到厂内负责查封经侦人员,他们却视工人的生命而不顾,推脱说自己做不了主,要请示局里,竟让宝贵的第一抢救时间白白浪费了10分钟!最后在工厂再三要求下,他们才勉强同意用车将陈生转送化工总医院,但终因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时间过长,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抢救无效死亡!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的大脑停止供血4分钟就可发生不可逆转的脑组织坏死,而吉林市公安局的所谓人民警察竟延误抢救转送时间长达10分钟,如此恶劣行为,无异于谋害一个工人的生命!事发后,他们竟心虚的全部撤出了新龙化工厂,这说明什么问题?你们经侦应该很清楚!政府和经侦应该这样对待民营企业吗???是不是因为民营企业才这么做???要是对国企也不会如此吧!!!对他们的非法暴行和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罪恶行径,我们强烈要求惩治凶手,还死者一个公道,还吉林人民一片干净的天空,天理昭彰! 新龙化工厂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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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8-10 发表评论: 陈生家属称根本就没有法律小诸葛诈骗一事.纯属于恶意造谣.
陈生家属地20000元代理费已被警方追回,及时返还给陈生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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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8-04 发表评论: 辱骂污蔑法律小诸葛的人漏出了丑恶的嘴脸. 今天我们大家才真正的看出.法律小诸葛是我们海天投资者的好朋友.他为海天投资者付出了很多.法律小诸葛的笔杆很硬,法律功底很深.我们海天人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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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谁他妈的的造谣.人家小诸葛在珠海工作的好好的.有什么仇恨,想治法律小诸葛死地.
<<最新消息;珠海的法律小诸葛昨日被珠海警方正式办理了取保候审。再叫法律抽皮匠到处招惹是非。陈生家属地20000元代理费已被警方追回,及时返还给陈生家属。请大家再不要被法律臭皮匠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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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2.* 于2008-08-02 发表评论: 对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故意延误致人死亡的控诉 2006年11月22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龙化工厂一名机修工人不幸死亡,而造成这一悲剧的重要原因就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的官僚思想直接导致的,他们泯灭人性,漠视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的丑恶嘴脸,野蛮执法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进入2006年11月份,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一家填补国内空白的化工企业,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新龙化工厂在历经了近4年的艰苦建设,克服困难,技术攻关,设备改造之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已具备投入大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化工厂也制定了在2006年12月20日正式开车生产的生产计划,各项准备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公司数百人的心血和上万股东投资人的付出即将变成现实。然则,2006年11月21日深夜,由于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突然介入,不仅使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数年来所做的努力付之东流,价值上亿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被废置,直接损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而且由于他们的野蛮执法,漠视人权和生命尊严,还直接导致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因无法及时转送救治而消失的悲剧!2006年11月21日深夜,新龙化工厂柳斌等20余名工人像往常一样在厂里值班作业。12点左右,一群自称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便衣突然闯入工厂及车间,将各岗位及值班人员强行带到化工厂车间办公楼的一个房间,收缴了工人们的手机等物品,并非法限制工人们人身自由长达10余小时。22日上午,新龙化工厂上下班通勤车不让接员工上班,员工也被限制离厂,新龙化工厂并未受到经侦支队的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化工厂的秩序,影响了工人们的工作情绪,不明事由被查,人人自危位,这也是导致死亡事件发生的诱因。查封之时,新龙化工厂正处在生产诸原料的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原料───十二碳烯、甲醇、丙酮等陆续进入工厂,生产辅料───硫化氢、液氨、液碱等剧毒物料也已存储在罐和工艺系统中。下午1点40分左右,经侦执法人员集中车间的主人和值班长等人开会,就在这时机修工人陈生等5人在车间拆管道阀门时,因没有管理干部及主要人员指挥,不慎吸入管道内残存较高能度硫化氢气体而中毒倒地,同班工友立即将其抢救搬运出事故现场,同时防护站医生进行了必要的处理,但工厂救护站不具备进一步治疗的条件,必须立即转送到就近的中石油吉林化工总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在这人命关天的关键时刻,由于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上午对人员车辆的限制出入,以将新龙化工厂内所有车辆钥匙收走查封,包括救护站用于转送伤患者的救护车,都无法发动,公司领导好不容易找到厂内负责查封经侦人员,他们却视工人的生命而不顾,推脱说自己做不了主,要请示局里,竟让宝贵的第一抢救时间白白浪费了10分钟!最后在工厂再三要求下,他们才勉强同意用车将陈生转送化工总医院,但终因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时间过长,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抢救无效死亡!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的大脑停止供血4分钟就可发生不可逆转的脑组织坏死,而吉林市公安局的所谓人民警察竟延误抢救转送时间长达10分钟,如此恶劣行为,无异于谋害一个工人的生命!事发后,他们竟心虚的全部撤出了新龙化工厂,这说明什么问题?你们经侦应该很清楚!政府和经侦应该这样对待民营企业吗???是不是因为民营企业才这么做???要是对国企也不会如此吧!!!对他们的非法暴行和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罪恶行径,我们强烈要求惩治凶手,还死者一个公道,还吉林人民一片干净的天空,天理昭彰! 新龙化工厂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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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2* 于2008-07-26 发表评论: 我看了上面的文章,海天都是政府批准的有那么多的审批文件,有那么多的专真和领导的相片,都是有理有句的,可是央视的记者来海天,怎么就拍了那么几张照片就走了,怎么没把海天工厂的全貌拍下来,记者是上了冯贱新的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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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2* 于2008-07-26 发表评论: 我想说的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需要我出厅做证人,我会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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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2* 于2008-07-26 发表评论: 我听说警察什么东西都拿啊,在王总家没有拿着钱,把他家的墙都给刨了也没袍着钱,最后还把王总的很多衣服拿走了,这些警察真的向当年的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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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2* 于2008-07-26 发表评论: 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人民万岁,警察万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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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196.* 于2008-07-18 发表评论: 我们强烈拥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谁残害人民、与人民为敌绝没好下场!人民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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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7-17 发表评论: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强烈要求吉林省立即释放海天董事长王希田,我们拥护他出来主持海天工作,海天事务就由海天人来解决,我们坚决反对吉林政府和警方干涉内政,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了///警方为我们投资者所做的一切都是别有用心,不是为了我们投资者的利益,而是损害我们的利益,我们是非常气愤的///要是真的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就马上让工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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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7-17 发表评论: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强烈要求吉林省立即释放海天董事长王希田,我们拥护他出来主持海天工作,海天事务就由海天人来解决,我们坚决反对吉林政府和警方干涉内政,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了///警方为我们投资者所做的一切都是别有用心,不是为了我们投资者的利益,而是损害我们的利益,我们是非常气愤的///要是真的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就马上让工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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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7-04 发表评论: 最新消息;珠海的法律小诸葛昨日被珠海警方正式办理了取保候审。再叫法律抽皮匠到处招惹是非。陈生家属地20000元代理费已被警方追回,及时返还给陈生家属。请大家再不要被法律臭皮匠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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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6-26 发表评论: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我来说两句栏::: http://www.mtklw.com.cn/media/29/contact.html :::大家多多的发表评论吧!越快越好! 海天朋友们,拿出我们的勇气在“我来说两句”栏目里踊跃发贴吧!不要谩骂,不要发泄,要讲理,要讲法,有理、有据、依法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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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6-10 发表评论: 你们几个老太太知道什么。法律小诸葛收了陈生家属20000元钱。答应给代理案件,半年过去了,什么消息也没有,法律小诸葛不是律师。是一个大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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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珠海的所谓法律小诸葛是煽动海天投资人闹事的罪魁。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他。请海天朋友不要相信他的鬼话。我们海天人的事用不着你指手画脚,请你赶快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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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9.* 于2008-05-01 发表评论: 海天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在京研讨http://www.yuluncn.com.cn/article/show.asp?id=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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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6.*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为什么还叫这些不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的浑蛋,叫他们坐在台上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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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4-14 发表评论: 扑风捉影的海天案件是永远也侦察不完的。最后遭殃的还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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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4-06 发表评论: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察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消案件处理,法律层面决没有第三次退回补充侦察之说。更没有第三次移送起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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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4-06 发表评论:
对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故意延误致人死亡的控诉
2006年11月22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龙化工厂一名机修工人不幸死亡,而造成这一悲剧的重要原因就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的官僚思想直接导致的,他们泯灭人性,漠视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的丑恶嘴脸,野蛮执法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进入2006年11月份,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一家填补国内空白的化工企业,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新龙化工厂在历经了近4年的艰苦建设,克服困难,技术攻关,设备改造之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已具备投入大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化工厂也制定了在2006年12月20日正式开车生产的生产计划,各项准备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公司数百人的心血和上万股东投资人的付出即将变成现实。然则,2006年11月21日深夜,由于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突然介入,不仅使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数年来所做的努力付之东流,价值上亿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被废置,直接损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而且由于他们的野蛮执法,漠视人权和生命尊严,还直接导致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因无法及时转送救治而消失的悲剧!2006年11月21日深夜,新龙化工厂柳斌等20余名工人像往常一样在厂里值班作业。12点左右,一群自称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便衣突然闯入工厂及车间,将各岗位及值班人员强行带到化工厂车间办公楼的一个房间,收缴了工人们的手机等物品,并非法限制工人们人身自由长达10余小时。22日上午,新龙化工厂上下班通勤车不让接员工上班,员工也被限制离厂,新龙化工厂并未受到经侦支队的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化工厂的秩序,影响了工人们的工作情绪,不明事由被查,人人自危位,这也是导致死亡事件发生的诱因。查封之时,新龙化工厂正处在生产诸原料的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原料───十二碳烯、甲醇、丙酮等陆续进入工厂,生产辅料───硫化氢、液氨、液碱等剧毒物料也已存储在罐和工艺系统中。下午1点40分左右,经侦执法人员集中车间的主人和值班长等人开会,就在这时机修工人陈生等5人在车间拆管道阀门时,因没有管理干部及主要人员指挥,不慎吸入管道内残存较高能度硫化氢气体而中毒倒地,同班工友立即将其抢救搬运出事故现场,同时防护站医生进行了必要的处理,但工厂救护站不具备进一步治疗的条件,必须立即转送到就近的中石油吉林化工总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在这人命关天的关键时刻,由于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上午对人员车辆的限制出入,以将新龙化工厂内所有车辆钥匙收走查封,包括救护站用于转送伤患者的救护车,都无法发动,公司领导好不容易找到厂内负责查封经侦人员,他们却视工人的生命而不顾,推脱说自己做不了主,要请示局里,竟让宝贵的第一抢救时间白白浪费了10分钟!最后在工厂再三要求下,他们才勉强同意用车将陈生转送化工总医院,但终因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时间过长,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抢救无效死亡!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的大脑停止供血4分钟就可发生不可逆转的脑组织坏死,而吉林市公安局的所谓人民警察竟延误抢救转送时间长达10分钟,如此恶劣行为,无异于谋害一个工人的生命!事发后,他们竟心虚的全部撤出了新龙化工厂,这说明什么问题?你们经侦应该很清楚!政府和经侦应该这样对待民营企业吗???是不是因为民营企业才这么做???要是对国企也不会如此吧!!!对他们的非法暴行和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罪恶行径,我们强烈要求惩治凶手,还死者一个公道,还吉林人民一片干净的天空,天理昭彰!
新龙化工厂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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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4-06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说的一针见血。主犯没有审判定罪,从犯何罪之有。记得当年给林彪定罪后,才判决林彪的四大金刚有期徒刑的。随后全国各地的四人帮爪牙陆续被判刑,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就在其中。目前毛远新早已刑满释放成为守法的公民。海天案件审判程序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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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6.242.* 于2008-04-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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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4-01 发表评论: 最明智的选择就是立即帮助新龙化工厂开工,减少百姓的损失,稳定和谐社会,把百姓的利益切实放在心上,让自己能稳妥的坐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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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4-01 发表评论: 如此超期羁押,如此违法办案,谁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力,谁负得了这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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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有关部门应该公开给一个说法?
侦查羁押期限和取保候审期限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恐怕不是某个人,某个党派可以更改的吧?司法机关为什么不遵守。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什么不监督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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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只要是行为人(含单位)确实出于本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向他人借款,不是用于非法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都属于借贷关系,无论是向多少人借款,也无论出借人是否知道其借款用途,都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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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9 发表评论: 大家看看。我是这样计算的;
下列计算有误。一审还没审,怎么就把上诉或抗诉的期限计算其中呢。应该是485天减去一审75天再减去二审75天抗诉10天,补充侦察加一次加上30天,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最长羁押期限才355天。王希田超期羁押已成为事实。
《最特殊的案件 公安拘留37天 检察批捕14天 侦查羁押210天 审查起诉45天 补充侦查30天(30天) 法院一审75天 上诉抗诉10天 法院二审75天 合计458天(4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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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29 发表评论: 对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故意延误致人死亡的控诉 2006年11月22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龙化工厂一名机修工人不幸死亡,而造成这一悲剧的重要原因就是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的官僚思想直接导致的,他们泯灭人性,漠视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的丑恶嘴脸,野蛮执法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进入2006年11月份,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一家填补国内空白的化工企业,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新龙化工厂在历经了近4年的艰苦建设,克服困难,技术攻关,设备改造之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已具备投入大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化工厂也制定了在2006年12月20日正式开车生产的生产计划,各项准备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公司数百人的心血和上万股东投资人的付出即将变成现实。然则,2006年11月21日深夜,由于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突然介入┅ ┅ 全文请看 http://www.rmzg.com.cn/mcontent.asp?id=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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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27 发表评论: 高官们哪,谁来听听百姓 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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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6 发表评论: 共产党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对社会黑,党是没法治的。民营企业就更难有大作为----就是因为政策的迂腐,尤其是官僚们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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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5 发表评论: 谁良心不正?谁心术不正。就是你一个眼镜老太太。你不要以为我不知道你是谁?你少跟我来这套。网友:[匿名] 2008-3-23 18:59:24 做人要把良心放正,防止由于心术不正,嘴也真的变歪! 在论坛里玩邪的,最遭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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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49.* 于2008-03-24 发表评论: 大家去这里看看,中央台经济半小时2007年10月26日 让民间信贷走出灰色地带 融资不是简单"给钱" http://finance.cctv.com/20071026/103564.shtml “从紧”难降热钱温度 CCTV.com 2008年03月24日 http://www.cctv.com/program/jjbxs/20080324/100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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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49.* 于2008-03-24 发表评论: “从紧”难降热钱温度
中央二台关于民间借贷
···半小时观察:给民间资本指条路
温州经济是一个奇迹,维持这个奇迹离不开温州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尤其在当前宏观调控和股市低迷的背景下,温州的民间资本更是成为当地民营企业的资金后盾。如果没有这样的资金后盾,就不会有胡志兴的财富故事,也不会有温州不衰的奇迹。就像片中所说的那样,在温州,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了银行贷款的有效补充。···
http://www.cctv.com/program/jjbxs/20080324/100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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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王作富,王保树两位律师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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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原伊拉克总统萨达姆自2003年12月开始就处于美军的监禁之下。根据国际法,面临刑事诉讼的被告应该尽快出庭受审。但是萨达姆一直到2004年7月才首次出现在伊拉克的特别法庭上。其时距离他被捕已经有7个月之久,这已经超过羁押期限。国际法上羁押了七个月就是超期羁押。王喜田羁押了16个月。国际社会也会感到吃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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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16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14个月。办案部门为什么不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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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侦查羁押期限和取保候审期限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恐怕不是某个人,某个党派可以更改的吧?司法机关为什么不遵守。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什么不监督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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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5、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罚款决定书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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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总的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起到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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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羁押了16个月,没有结论这给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还有社会,造成了多大的灾难。就是一点疾病没有得人。也能羁押的满身是病。人羁押久了不判决。都会得痴呆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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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王作富,王保树两位律师,既然依据刑法规定可以认定部分投资人犯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犯罪实体,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定罪,那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认其有罪。法院判决前可以推定其无罪,可是就刑事审判的程序而言,侦查,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察,审查起诉,交付审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的已经被羁押了16个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也有超过了14个月的。这个程序违法的责任该有谁承担呢?律师们都知道程序违了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公正,法律吗是国家的。希望政府也要尊重,咱们国家从法治,人治,权治到名副其实的法制的路程究竟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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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王作富:还本付息虽然是存款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不是存款的本质,更不能作为认定存款的根本标准。实际上,除了存款以外,具有还本付息特征的民商事行为还有民间借贷等。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对象,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对于民间借贷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只要求:第一,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第二,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不仅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而且借贷利率可以超过金融机构的法定贷款利率,只要不用借贷资金开展信贷业务,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本着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均可认定有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并非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而是在于是否以借贷的资金非法进行信贷活动,这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危害实质和立法规制的原意所在,也是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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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王保树:将还本付息等同于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非是适当的考虑。可以说,还本付息是所有借贷的特点,而不是“吸收公众存款”独有的特点。譬如说,上述的民间借贷就是还本付息,但它是合同法上保护的。又如发行公司债券,也是还本付息,并且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标准,但它是受公司法、证券法保护的,关键是它是否被批准。还应强调,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独有的特点是将其作为一种营业,而这种营业是需要经过许可的。国外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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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王作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产生了一些争论,例如证券公司代客理财并承诺保本保息、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是否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不同认识。这固然与刑法对本罪的内涵、外延规定不够明确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人们的刑法观念有关,即在经济领域里,特别是金融领域里,应当怎样看待和发挥刑法的功能和作用。虽然刑法和其他部门法共同担当着防治违法犯罪的重任,但刑法却是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而存在于法律体系并运行于司法实践之中的,因而刑法对于犯罪的调控和规制,亦即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必须符合谦抑性、最后性和补充性的要求。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定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性或者说刑事违法性的具备,必须以行政违法性的存在为前提,不具有行政违法性的,无论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多么严重,也不能以犯罪定性处理,否则,即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和违反。因此,无论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危害实质的把握,还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判定,都必须以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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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不管采取什么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只要是还本付息,未经批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学界的这一代表性观点其实是在人为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作为商业银行法的保障法,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禁止和打击与银行存款业务相冲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不是违规吸收公众“资金”行为。这一立法目的,实际上已经划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以区别于行为特征相似的证券犯罪、保险犯罪和信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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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再多的主义也没用,它得解决人民的温饱和发展问题;再政府的口号也没用,它得解决它得管人的尊严问题;再美好的口号也没用,它得把握老百姓的现实问题;再多的口号也没用,它得解决人的问题啊!再多的空话也没用,就要向法律小诸葛那样真诚的分析海天案件的真相。法律小诸葛。我们海天人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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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你赶快滚回珠海去。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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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6.1* 于2008-03-23 发表评论: 这是对文章评论的地方,不要为和文章无相关人在此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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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哈哈,他们害怕了。害怕法律小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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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这是谁在煽风点火,你一定是冒牌的海天人。法律小诸葛是我们海天人的朋友
《海天案件是我们海天人的内政。用不着珠海的法律小诸葛瞎参合。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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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您是好样的,如果中国公民都象您这样,那这个政府就不敢欺负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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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如果海天公司多有几个象法律小诸葛这样的投资者,那,我们海天公司就不一定象现在这么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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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海天案件是我们海天人的内政。用不着珠海的法律小诸葛瞎参合。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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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你赶快滚回珠海去。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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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哈哈,法律小诸葛。怎么样海天人把你唾弃了吧,网友:[匿名] 2008-3-22 11:41:17
你给律师把脸丢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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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16*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你给律师把脸丢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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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16* 于2008-03-22 发表评论: 你想斗争政府?那是你的想法!我们广大的投资百姓,从来都是依靠政府,相信政府的.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向政府去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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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1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你才是我们的好兄弟!我们海天投资者有你这样的兄弟是我们的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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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1 发表评论: 不要异想天开了,法律小诸葛是珠海人怎么会管你们吉林海天呢?竟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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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20 发表评论: 个人观点。法律小诸葛为我的母亲,一个老共产党员向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目前我母亲的取保候审已经解除。一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已退回。我虽然不是海天投资人。但我觉得。我们中国就是缺少法律小诸葛这种人。我虽然是在职律师。我却没有和政府斗争的勇气。谢谢你法律小诸葛。是你救了我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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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9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是谁啊?我怎么不知道?有认识法律小诸葛的给咱引见一下。我有事相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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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9 发表评论: 法律小诸葛是谁啊?我怎么不知道?有认识法律小诸葛的给咱引见一下。我有事相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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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6.1*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海天案已经14个月了上万百姓在痛不欲生中度日,是在受煎熬啊!但我仍然不相信政府不顾百姓死活,非灭了海天不可,我仍然相信政府会尊重事实,工厂是现代化的工厂上市也确有其事,王希天又没进行货币经营,又没占为己有,"非吸"一条也占不上,就是为百姓,快让工厂生产吧!给百姓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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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8 发表评论: 什么狗屁法律小诸葛。纯粹是钻法律空子的老滑头。在律师行业,他真是不堪一击。指望他黄瓜菜早就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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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16 发表评论: 吉林省公检法违法行为!!!!!!!!!!!
— 对吉林海天事件的吉林省公检法大事记 —
1) 2006年11月21日,吉林省委书记下达严办吉林海天指令。
2) 2006年11月21日,吉林省公安厅抓捕了王希田、金源洁。(已抓捕的36人?)
3) 2006年11月22日,吉林省公安厅查封了吉林海天公司、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
4) 2006年11月22日,吉林省公安厅强行停产了吉林海天新龙化工厂,吉林省公安厅的违法的强行停产过程中死了陈生工人。
5) 2006年12月29日,吉林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发表了吉林海天案侦查终结的报道。
6) 2007年2月16日,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违法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
7) 同时,强权利用全省的舆论工具辟天盖地造海天的谣。比如,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海天工厂是道具,股票上市骗局,王希田一亿多的赌博,等等。
8) 又同时,出台了《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并动用全省的经侦警力,开始了漫长的违法的逼供登记的侦查。
9) 吉林省公安厅欺上瞒下,谎报了实情,2007年7月2日,公安部在沙莉的A级通缉令里错误的陈述了吉林海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0) 2007年9月20日,吉林省公安厅通过新华社发表了《“海天”非法吸存案涉案金额升至18.87亿》的通报。
11) 吉林省公安厅超期的羁留海天嫌疑人员。
12) 吉林省公安厅超期的侦查。
13) 吉林省公安厅超次数的移送吉林海天案件。
14) 吉林省检察院超次数的退回吉林省公安的移送案件。
15) 以冯建新(吉林市公安局)为首的吉林省公安经侦在侦查过程中,数不清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
16) 2007年11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法院里,不审“主犯”王希田的情况下,违反程序的公开审理了海天股东邱雅光。
为了完成吉林省委书记的渎职指令,吉林省公、检、法已成了一家人,
互相勾结违法,造出了很多不可想象的臭名昭著的违法行为!我们相信,吉林省不是独立王国,不能权大于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弱小的吉林海天面对的是强大的以为首的吉林省公检法。但是,我们海天人深信有党中央,我们海天一定能够平反昭雪!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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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5 发表评论: 北京的律师就是有水平。不像冯狗那群乌合之众。投资人怎么会有罪呢/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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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5 发表评论: 这位律师分析的对否。大家多发表看法。律师分析的和冯建新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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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5 发表评论: 这是海天一名律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分析和解释。现原文转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理解的是这样的,不一定准确。供大家参考;我认为“应从“投资者主观上是否具有同时吸收公众资金,而又同时利用吸收来得资金进行货币、或者股本经营”或者“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两方面来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公众资金是原因。而是否盈利为结果,这就是案件的因果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是指即吸收了公众存款,又利用资金从事了盈利活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要件,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法学理论上探讨,只吸收了存款而没有利用存款从事盈利活动,法律概念上称为,未遂。未遂是指危害后果尚未发生的行为。我相信海天的大多数投资者没有利用吸收来得资金从事盈利活动。是海天案件的受害者。更何况很多投资者是听了政府的宣传才投资海天的。我认为从法学理论上分析投资者不论拉来多少资金,只要没有从事盈利性质的股本经营,海天投资者是无罪的。至于个别股东是否盈利,需要看经侦部门侦察中获取的证据是否确凿。但不排除个别股东有从事盈利活动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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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1.* 于2008-03-14 发表评论: 人民的政府快给人民一个说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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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14 发表评论: 和王希田到底谁是改革开放时期的罪人????????1) 吉林省委书记和吉林海天懂事长在上届政府的时期是好朋友。(省里支持海天,上届里起码没反对吉林海天) 2) 在这一届里王希田是政治的牺牲品;王希田还不知道的黑心,在被捕的情况下给省长写了一封信。 3) 强权是造谣能手;王希田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 4) 强权说,王希田赌博成性;客观事实是政府给王希田很多很多的荣誉和投资者崇拜和信赖的懂事长。 5) 强权说,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客观事实是海天公司叔十二碳硫醇是已试车成功的国内空白的高科技产品。 6) 强权说,新龙化工厂是道具;客观事实是新龙化工厂已能年生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 7) 强权说,股票上市是骗局;客观事实是吉林海天股票已经在美国OTCBB上市,并且柯汉先生准备出庭证明上市情况。 8) 强权的世人嘲笑的一厅、二院通告里说,海天公司是非法集资;客观事实是海天公司是民营科技企业,王希田的融资是创立了民营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平台的典范。 9) 强权的逼供登记是人心惶惶,只能有赔本的罚款;王希田的融资是人心鼓舞,只能增值。 10)提出整死人的“输赢论英雄”谬论;王希田提出人心向往的“共创、共 想、共享”理论。 11)让投资者妻离子散、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王希田让投资者家产日增、和家团圆、欣欣向荣。 12)是当权的政治野心家;王希田是有敢创精神的优秀的民营企业家。 13) 是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省委书记;王希田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型的、有创意精神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吉林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家。 小结: 海天事件快到一年了。强权拼命想拖死吉林海天。 下令严办吉林海天的时候,海天情况是怎样的呢?当时王希田正准备去美国完成股票上市(已完成股票上市),募集私募基金,06年年底新龙化工厂准备批量生产叔十二碳硫醇的时候。募集私募基金和批量生产叔十二碳硫醇了,海天不是成功了吗? 请大家想一想,海天即将成功的时候,清楚的知道海天事情的情况下,作为省委书记只能下令谨慎查办吉林海天的命令。可是,却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下令严办吉林海天,使几万海天人一日之内遭到强权的天大的人灾!真是罪人! 强权是阻碍新生事物的绊脚石,海天投资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新潮流的新 生产物。犯了严重的渎职罪,公安部A级通缉令里的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陈述是错误的。海天投资无罪,海天投资是正确的! 我们相信党中央,党中央不会包庇强权,也不可能包庇强权!我 们海天人强烈要求吉林省委、省政府立即批准开工新龙化工厂,强烈要求吉林省委、省政府立即无条件的释放王希田! 我们海天人强烈要求党中央罢免的吉林省委书记的职务,强烈要求党中央取消十七大代表的资格!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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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13 发表评论: 如果没有猫儿腻为什么会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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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13 发表评论: 长春股东邹育红今天上午定9,30开庭,朝阳区法院没有按时开庭!去了很多投资者准备旁听,但是10点半左右开庭时都没被允许进去!开庭时间不到10分钟就休庭了。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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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12 发表评论: 房西苑是中国著名投资专家,北京大学国际法学士,美国长岛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会员.被业界称为专门提笔记本日电脑给华尔街金融大佬讲故事的;<<空中飞人>>.他说;啥是融资?答;用人家的水浇自己的园.怎样融资?答;读懂投资人写好报告.企业发展战略;是上电梯才能成领袖.他其言是;大鱼吃小鱼已成为历史,如今的概念是快鱼吃慢鱼,是上电梯的吃日上楼梯的,企业上电梯就是融资.只要什么东西连上了13亿人口,那就是好项目,这就有无限的想像力.有形资产一代致富,无形资产一夜致富.要想发财快,必须学会运营无形资产.他认为;任何企业都有两种发展战略;一种是上楼梯,凭自身积累,从小发展到大:一种是上电梯,借助金融资本,一步到顶,成为行业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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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12 发表评论: 感人的一幕 2007年8月25日下午,北京的律师与海天公司一部分投资者在吉林见面了。见到北京的张律师及他的助手,就像见到久别重逢的亲人,人们致以热烈的掌声和衷心的问候,不少人当时就掉泪了。在场的投资人,差不多都是中老年人。看着站在眼前的和蔼可亲的张律师,他们千言万语涌上心头,纷纷拉着律师的手,话未出口,已经泪流满面。九个月的煎熬,二百七十个昼夜的憋屈,他们恨不得一下子全向亲人倒出来。他们要请张律师替他们讨回一个公道,他们要用自己的真情换取律师的真情:为了自己的权益,为自己的家庭,也为全体投资者。他们哭着,哽咽得讲不出话来。几次三番,投资者们给张律师跪下,只听得哭声一片;哭声里夹带着他们的恳求,他们的心愿。律师非常感动,多次请求大家不要太激动,不要下跪。他请大家保重身体,请大家起来。他表示一定为海天打好这场官司,他的眼眶里这时也满含着泪水。是的,此时此刻,不管什么人,不管他经历过什么,见到这样的场面、这样的情景,他肯定都会潸然泪下。这惊天地泣鬼神的一幕,我深深遗憾给海天安罪名的人怎么没看见,他要是在场,他也会为之动容!这就是我们的投资者,有这样的真情,这样的实意,这样的行动,我想不管什么人都会被他们所感动。海天公司能有这样的投资者、这样理智的人群,是海天不幸中之大幸!如果王希田知道的话,我想他一定会感动得落泪的。写到这里,我已然写不下去,眼泪在管不住地往外涌。我要说,投资者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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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12 发表评论: 房西苑是中国著名投资专家,北京大学国际法学士,美国长岛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会员.被业界称为专门提笔记本日电脑给华尔街金融大佬讲故事的;<<空中飞人>>.他说;啥是融资?答;用人家的水浇自己的园.怎样融资?答;读懂投资人写好报告.企业发展战略;是上电梯才能成领袖.他其言是;大鱼吃小鱼已成为历史,如今的概念是快鱼吃慢鱼,是上电梯的吃日上楼梯的,企业上电梯就是融资.只要什么东西连上了13亿人口,那就是好项目,这就有无限的想像力.有形资产一代致富,无形资产一夜致富.要想发财快,必须学会运营无形资产.他认为;任何企业都有两种发展战略;一种是上楼梯,凭自身积累,从小发展到大:一种是上电梯,借助金融资本,一步到顶,成为行业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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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12 发表评论: 海天的案子绝不是省里的事,更不是王岷书记的责任,大家好好回忆一下,投资者啥时侯直接与王岷书记反映情况了?一直不都是间接的,王岷书记可能还不知道海天这事呢!有些事就坏在中间传话的手里,信不信?中间部门用手中的权利欺上满下,造成海天今天的局面,在国内外造成不好影响,这个责任应该由中间部门负则,应该受到惩罚!!!我们想想当时我们因为有南方调到北方来的王岷代省长高兴极了,所有吉林省的人民都说这回可好了,王岷是知识份子,南方发展那样快,那样富,肯定是***派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来了!!!只要王岷书记把事情了解清楚,书记一定会给老百姓做主的,南方人都说他好,我们北方也能说他好!!!到时侯看那些做假汇报,影响省里领导威信,给领导出难题的人还能干多九,等着他们受罚吧!再也别想欺上满下啦!我们大家等着吧!政府一定会让我们满意的!我们要相信省政府,相信王岷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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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12 发表评论: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他们是百姓的父母官,政府已经派人去新龙工厂考核几次了,政府一定会替我们这些投资百姓想的,一定会支持工厂开工的,因为工厂是真的,股票是真的,我们的政府是党培养出来的官员,是为人民造福的,我们为有这样的领导感到娇傲和自豪。我们一定要信任政府,信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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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4* 于2008-03-11 发表评论: 同是受害人,何必曾相识——满城人民支持海天朋友反对腐败,为正义而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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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4* 于2008-03-11 发表评论: 每个人有一分力就发一分光,不要抵毁任何人!团结就是力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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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1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8-3-11 18:36:43
海天人支持法律小诸葛为了维权所付出的一切。海天投资者感谢法律小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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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11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8-3-11 12:44:31 臭狗屁。法律小诸葛是一个专门钻法律空子的老滑头。他救不了海天。海天死定了。任何幻想都是徒劳的。小心,法律小诸葛你已经进入网警的视线了。海天人保佑你安全的。------海天都被收拾成什么德行样子了还能保谁的平安?!真可笑!!!!!!!!! 你们再有能耐。为什么法律小诸葛在法庭上总是让政府败诉呢?什么叫钻法律空子。看来法院还是公正的,法庭上胜诉就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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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4* 于2008-03-11 发表评论: 不屈不挠的海天人,为你们欢呼为你们祝福:愿你早一天战胜邪恶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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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16* 于2008-03-10 发表评论: 我们也知道政府办海天案的出发点是为了投资百姓的利益,可惜使用的方法百姓不能接受。政府关心、呵护投资百姓最好的方法是把新龙扶上马走一程,叫用我们的身家性命建设而成的工厂生产起来,叫我们在美国已经上市的企业早日挂牌。经侦同志拼命罚款,可能是为叫我们能多分一点钱,但这样一来,我们不还是要受很大很大的损失吗?只要工厂复产,我们就不会有损失,钱早晚能都回来,国家还能得到利税,这难道不是唯一的、最好的、两全其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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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10 发表评论: 最高法院:落实公开审判提高司法透明度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10/113615115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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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10 发表评论: 好消息:中央下决心办好大案!请看下面文章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10/11241354897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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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9 发表评论: 海天的全体投资者都一致认为政府会拿出5年前的态度来解决海天的问题!支持是一如既往的!是那个叫冯建新的办案人没能站在政府和投资者的立场上去了解核实问题,而是张着血淋淋的大嘴吃,拿,卡,要的吸投资者的血! 我们还是相信政府会体察民情,关心百姓,支持工厂早日开工!让生产,产品和利润来解决海天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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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8 发表评论: 坚信政府一定能合理公正的处理海天问题,还百姓一个公道,还家庭一个稳定,还社会一个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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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8 发表评论: 海天是在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成长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相信政府会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海天,百姓是在政府的关怀下幸福生活的,相信政府不会不顾海天投资者的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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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8 发表评论: 苍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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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07 发表评论: 海天百姓心在流血呀!是政府伤了他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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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07 发表评论: 两会正在召开,温总理的讲话真是深入人心,可是温总理,您怎么会知道基层干部根本没有执行您的讲话精神!谁会来管老百姓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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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38.* 于2008-03-07 发表评论:
50岁以上的朋友大概不会忘记的审判林彪四人帮的情况,这是历史记载啊。这次审判怎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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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02.172.* 于2008-03-07 发表评论: 把证据打出来寄给温家宝啊!!!(怀疑在这里喊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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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02.172.* 于2008-03-07 发表评论: 凭什么还没审王希田和股东就审投资者,凭什么投资者还要比股东判的多?凭什么???就因为股东有单位???荒唐!荒谬!可笑!——以后大家记住了:要行骗先组个单位,然后成为股东,这样你行骗是为了单位行骗,东窗事发或者倒霉被人整的时候可以少判几年!!又可以用赚到的钱取保候审,不用遭罪!!也可以用赚到的钱交罚款!!比你下面那些骗也受了,钱也没赚,又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门没窗户没靠山的倒霉老百姓要划算多了!罪是“投资者”受的多,钱是“投资者”交的多,刑是“投资者”判的多!股东多好啊,有单位,骗人也算单位的,报销,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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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02.172.* 于2008-03-07 发表评论: 凭什么还没审王希田和股东就审投资者,凭什么投资者还要比股东判的多?凭什么???就因为股东有单位???荒唐!荒谬!可笑!——以后大家记住了:要行骗先组个单位,然后成为股东,这样你行骗是为了单位行骗,东窗事发或者倒霉被人整的时候可以少判几年!!又可以用赚到的钱取保候审,不用遭罪!!也可以用赚到的钱交罚款!!比你下面那些骗也受了,钱也没赚,又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门没窗户没靠山的倒霉老百姓要划算多了!罪是“投资者”受的多,钱是“投资者”交的多,刑是“投资者”判的多!股东多好啊,有单位,骗人也算单位的,报销,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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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12-21 11:54:41
通报情况-----强权下没有灵魂的走狗正在向投资者下黑手!!!---最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开庭两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平,李春香两位海天投资者有期徒刑,刑期都是一年半。不知到他们根据那个法里律,哪个条款判的????明明知道他们都是投资者,都是根据政府的批文,报刊的报道和省市政府的文件才投资海天的,为什么在海天案主犯还没有结论的情况下,抢先判投资者,迎合强权的目的不是太暴露了吗?是在秉公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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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2007年11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法院,不审“主犯”王希田的情况下,违反程序的公开审理了海天股东邱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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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求求吉林政府;帮帮海天的新龙化工厂生产吧!!!!让经侦和检察院把<<土地使用证>>还给还天,还给新龙化工厂,让工厂贷款生产吧!!!!跪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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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请求吉林经侦和检诧院把<<土地使用证>>还给海天,还给海天的新龙化工厂,让工厂拿去贷款生产.求求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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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16*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今天这样判股东,明天就会这样判王等人,那海天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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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16*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已经登出了什么才叫真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个月的今天,吉林依然不听正确的导向,依然按照自己错误的理解去审判,这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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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希望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给与帮助! 您看了: 罪刑由法定 无罪勿硬靠----海天投资者的文章,海天一案,真是希望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进行认真地分析,为老百姓呼吁,您一定会体会到老百姓的处境。您如果了解清楚了,您会认为海天一案老百姓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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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6 发表评论: 曾宪法文先生,你好! 万余在煎熬中的同胞恳请你把我们的文章转交有关职能部门,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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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请求政府的领导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亲自见王希田谈谈好吗!对于.海天公司融资和项目问题.我们想王希田.他比谁都能说清楚.能否请求有关领导亲自过问此事? 4年的时间.区.市.省.政府.都知道的.现在怎么就沉默了.不敢说真话了.有些问题大家都知道的.王希田每做一件事情.都是有目共睹的.也都是逐级汇报的.海天的事件不存在秘密.全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公开的.公司的电脑里详细的汇报资料可以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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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海天无罪,即使海天有罪,政府监管部门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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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难道这些证据吉林执法部门不知道吗?他们自己做的事情,自己都忘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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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8.51*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讲得好,看了齐兵报道,很兴奋,报道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付院长在长春经济管理EMBA管理论坛上讲话。给在做300多名企业老总指点迷津。
院长说:利用私募资金,要让人家看到你的企业有发展,有融资能力,有希望大量私募就会投入。。,几年前全国数万人看到吉林政府大力支持王希田兴建吉林新龙化工厂,就是看到了未来有发展,才敢把一生集攒养老活命钱投入这个工厂的。吉林经侦抓蒱王希田一年多了,他只是超前利用私募建起了现代化大工厂,又在美国上市,何罪之有呢?赶快放人,让停产一年多的工厂开工吧,老百姓心在流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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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4 发表评论: 予祝两会圆满成功,期盼海天早日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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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3-04 发表评论: 国家权力私有化,部门化.这在当今的中国已不再是个别或是偶然现象了,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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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04 发表评论: 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 ■记者 齐兵/报道 本报讯 东北三省都在招商引资,可是吸引投资者青睐的关键在哪里?是庞大的企业规模?是一长串的账面资金?还是未来两到三年内的融资能力、变现能力?29日,在长春市召开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BA管理论坛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廖理为在场的300余名吉企老总们指点迷津。 本次论坛由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廖理在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内的企业家们普遍的感觉是缺钱,尤其是东北的企业家们,四处去招商引资,可是目前繁荣的资本市场却往往被很多人弃之脑后。对于在座的企业家来说,最重要的是新兴市场,为什么重要呢?是因为在新兴市场里头往往大家看到一个商机就都上去,大家的商业模式和产品都差不多,谁发展得快谁就能取得龙头老大的地位,从而取得竞争的优势,凭什么取得竞争的优势呢?手里的资金比较多就能取得先发优势,上市可以获得资金的支持。不过目前在国内上市有一套严格的要求和程序。企业上市之前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怎么办?廖理教授将“私募基金”引入吉林企业家的视野。 “在境外上市的新浪、搜狐、无锡尚德、新东方等,这些公司上市的背后都有私募基金做支持。”廖理介绍说,目前境外有名的私募基金几乎全都进入了中国市场,并且中国本土也出现了不少优秀的私募基金。接受私募基金不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能够筹集资金,并且这些投资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制订发展战略,这些机构可以把以前投资的企业的经验和失败教训带给企业,从而避免走弯路;此外,私募基金一般和券商保持非常好的联系,可以为企业上市介绍好的中介机构;如果引入国际私募基金,还能够带给企业国际化的经营战略,甚至把企业产品引入国际市场。 不过,不是任何企业都能够引来私募基金,廖理认为,资本市场看重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投资者最关心的并非是企业现在的价值,而是他未来的发展空间和融资能力以及变现能力,专家建议企业先制订企业战略,确定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然后整合企业优质资产,这样才有可能获得私募基金的青睐。 会后,来自长春市某建筑公司的高经理对记者表示,以往在企业融资方面,他的思路很窄,从未考虑过与私募基金合作,今后要努力学会运用各种金融手段和工具,借助目前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趋势实现企业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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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37.1*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幸运,还有维网让我们说话,为我们鸣冤!在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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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人心是封不住的,真理是压不住的,事实是瞒不住的,数万海天投资者的诉求是挡不住的!一定要还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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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平头百姓的悲哀,海天投资者的悲哀!哪里还有让我们说话的地方?平头百姓的幸运,海天投资者的幸运,还有维网让我们说话,为我们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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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16*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你头上戴着国徽,你代表的是国家!是你的面子重要,还是国家的面子重要,你好好想一想!吉林不是独立王国!“非法吸收存款罪”不是你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想怎么靠就怎么靠的!你头上还有党中央,还有胡书记、温总理,还有人民看着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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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希望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给与帮助!
您看了:
罪刑由法定 无罪勿硬靠----海天投资者的文章,
海天一案,真是希望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进行认真地分析,为老百姓呼吁,您一定会体会到老百姓的处境。您如果了解清楚了,您会认为海天一案老百姓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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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投资者的泪水汪汪----------- 在老百性眼里,一个企业有罪与否的事实证据,无疑就是企业的监管者—政府对它的态度。政府领导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作为与不作为必定成为百姓判断企业合法与否的最重要依据。这是谁也辨驳不倒的事实与真理。吉林市海天公司是4年来一直被省、市两级政府支持的优秀民营企业。海天企业的管理者和全体投资者共同努力下,海天建设了现代化的工厂,并已试车成功,海天股票已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了。在这工厂已建成准备批量生产,股票已上市的极好的关键时刻,突然,一声令下严办吉林海天,吉林经侦就查封了海天公司,般走了公司的电脑和一切物品,冻结帐户,更为严重的是查封新龙化工厂。查封过程中无辜的工人陈生离开人世。 查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要成立,应该是货币经营。海天公司的所有投资款都花在公司的经营和工厂建设上。海天公司把投资款放贷了吗?没有!王希田不仅把定期还本带利给投资者,而且建设了现代化的工厂,把海天股票在美国otcbb市场上上市了!海天公司没有货币经营的实例! 诈骗—首先王希田拿钱跑了吗?自己的几千万也都投入到海天建设上。王希田是说话算数的人。公司财政那么紧张的情况下,还是尽量按期返回投资者们的钱了。回顾起来,王希田却是工作压力大了,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又是建设工厂,又是在美国股票上市,又是按时返回投资者的本和利。如果王希田想诈骗的话,去了好几趟美国,他就不回来了。但是他每次去美国完成任务后,赶时间回国操劳公司的业务!世上有这样的诈骗吗?一句话说,没有!往海天身上硬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罪,能成立吗?根本靠不上!海天无罪! 现在很多投资者心里想,我们自己的钱我们有权利任意支配。我们的钱不是偷的,更不是受贿的。我们投资人的钱是干净的血汗钱。我们给海天公司投资是没有错的,那是我们的自由!我们把自己的钱仍了还能怎么样?仍了,犯法吗?不可能,仍都不犯法,我们投资于海天,建设现代化的化工厂,怎么犯法了呢?海天投资有罪吗?海天投资是无罪的! 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发布以后,投资者们的心慌了。尤其是地方公安经侦为了完成上级给的任务,非法逼供海天投资者登记。大部分聪明的投资者一开始反对登记,可是,经侦采取多种多样的卑鄙和恐怖的手段逼供投资者登记。他们逼着投资人登记一次,两次,三次!更为严重的是投资多的人被关起来!吉林省发布了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的同时利用全省的舆论工具颠倒是非、造谣惑众,公安在全省(长春、吉林、延边、通化)制造了白色恐怖,这青天霹雳的声势下,投资者很不情愿的不得不想,我们投资再有理也恐怕不行了的想法。其实我们的权利和他们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同等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是调查者,我们是被调查者。他们没有权利逼供我们登记,登记不登记是我们的自由!他们调查是可以,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来登记,我们不应该登记。五万也好二十万也好甚至一百万 ,二百万,几个亿都是我们自己的钱,我们有权利任意支配的。我们给海天投资是双方定期合同自愿的,王希田不是逼着我们投资的,海天公司投资是定期投,随时取没有强迫的。凡是海天公司投资者都知道海天公司投资情况,真不应该履行这个非法吸手公众存款的登记。我们知道经侦找所有的海天投资者逼供登记,要不罚款,要不关押,找一次,两次,找家属,找子女威胁被迫登记为止。我们的投资者确实没有其他出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不违心的去登记的。海天公司被查封快一年半了,这一年半时间里有多少投资人躺在病床,有多少投资人妻离子散,甚直死亡!我们的党和政府在矿难事件中,有一、两名遭难也跑到现场去调查解决。胡主席和党中央领导干部很关心民生,温总理连春节期间也到受灾地区去跟灾民一起过年。可是吉林省领导们,你们知道吗?十万海天投资者两个春节三个年头泪水汪汪,妻离子散,甚至卧病在床的,有死亡的!这样的情况你们知道吗?你们调查了吗?不,你们不想知道、不可能调查!你们只能为难海天投资者和抓捕投资者关押、罚款!现在投资者之间连电话都打不通,海天投资者到底遇到什么世界了?我们遇到了靠枷锁没有自由的世界!投资者有什么罪啊!真冤枉啊!过两个春节,三个年头了!尊敬的吉林省官员们请求答应我们:法大还是权大!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不要枷锁,要自由! 海天投资没有罪! 投资者强烈要求新龙化工厂早日开工! 我们要法大于权,绝不要权大于法!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到新龙化工厂调研确定工厂是不是道具!是不是在已生产了3吨叔十二碳硫醇产品!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看望美国股票网站,确认海天股票是不是上市! 投资者们团结起来救我们自己的海天吧!快动员起来吧! 海天是一定能够胜利!一定能成功!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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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投资者的泪水汪汪----------- 在老百性眼里,一个企业有罪与否的事实证据,无疑就是企业的监管者—政府对它的态度。政府领导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作为与不作为必定成为百姓判断企业合法与否的最重要依据。这是谁也辨驳不倒的事实与真理。吉林市海天公司是4年来一直被省、市两级政府支持的优秀民营企业。海天企业的管理者和全体投资者共同努力下,海天建设了现代化的工厂,并已试车成功,海天股票已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了。在这工厂已建成准备批量生产,股票已上市的极好的关键时刻,突然,一声令下严办吉林海天,吉林经侦就查封了海天公司,般走了公司的电脑和一切物品,冻结帐户,更为严重的是查封新龙化工厂。查封过程中无辜的工人陈生离开人世。 查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要成立,应该是货币经营。海天公司的所有投资款都花在公司的经营和工厂建设上。海天公司把投资款放贷了吗?没有!王希田不仅把定期还本带利给投资者,而且建设了现代化的工厂,把海天股票在美国otcbb市场上上市了!海天公司没有货币经营的实例! 诈骗—首先王希田拿钱跑了吗?自己的几千万也都投入到海天建设上。王希田是说话算数的人。公司财政那么紧张的情况下,还是尽量按期返回投资者们的钱了。回顾起来,王希田却是工作压力大了,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又是建设工厂,又是在美国股票上市,又是按时返回投资者的本和利。如果王希田想诈骗的话,去了好几趟美国,他就不回来了。但是他每次去美国完成任务后,赶时间回国操劳公司的业务!世上有这样的诈骗吗?一句话说,没有!往海天身上硬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罪,能成立吗?根本靠不上!海天无罪! 现在很多投资者心里想,我们自己的钱我们有权利任意支配。我们的钱不是偷的,更不是受贿的。我们投资人的钱是干净的血汗钱。我们给海天公司投资是没有错的,那是我们的自由!我们把自己的钱仍了还能怎么样?仍了,犯法吗?不可能,仍都不犯法,我们投资于海天,建设现代化的化工厂,怎么犯法了呢?海天投资有罪吗?海天投资是无罪的! 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发布以后,投资者们的心慌了。尤其是地方公安经侦为了完成上级给的任务,非法逼供海天投资者登记。大部分聪明的投资者一开始反对登记,可是,经侦采取多种多样的卑鄙和恐怖的手段逼供投资者登记。他们逼着投资人登记一次,两次,三次!更为严重的是投资多的人被关起来!吉林省发布了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的同时利用全省的舆论工具颠倒是非、造谣惑众,公安在全省(长春、吉林、延边、通化)制造了白色恐怖,这青天霹雳的声势下,投资者很不情愿的不得不想,我们投资再有理也恐怕不行了的想法。其实我们的权利和他们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同等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是调查者,我们是被调查者。他们没有权利逼供我们登记,登记不登记是我们的自由!他们调查是可以,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来登记,我们不应该登记。五万也好二十万也好甚至一百万 ,二百万,几个亿都是我们自己的钱,我们有权利任意支配的。我们给海天投资是双方定期合同自愿的,王希田不是逼着我们投资的,海天公司投资是定期投,随时取没有强迫的。凡是海天公司投资者都知道海天公司投资情况,真不应该履行这个非法吸手公众存款的登记。我们知道经侦找所有的海天投资者逼供登记,要不罚款,要不关押,找一次,两次,找家属,找子女威胁被迫登记为止。我们的投资者确实没有其他出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不违心的去登记的。海天公司被查封快一年半了,这一年半时间里有多少投资人躺在病床,有多少投资人妻离子散,甚直死亡!我们的党和政府在矿难事件中,有一、两名遭难也跑到现场去调查解决。胡主席和党中央领导干部很关心民生,温总理连春节期间也到受灾地区去跟灾民一起过年。可是吉林省领导们,你们知道吗?十万海天投资者两个春节三个年头泪水汪汪,妻离子散,甚至卧病在床的,有死亡的!这样的情况你们知道吗?你们调查了吗?不,你们不想知道、不可能调查!你们只能为难海天投资者和抓捕投资者关押、罚款!现在投资者之间连电话都打不通,海天投资者到底遇到什么世界了?我们遇到了靠枷锁没有自由的世界!投资者有什么罪啊!真冤枉啊!过两个春节,三个年头了!尊敬的吉林省官员们请求答应我们:法大还是权大!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不要枷锁,要自由! 海天投资没有罪! 投资者强烈要求新龙化工厂早日开工! 我们要法大于权,绝不要权大于法!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到新龙化工厂调研确定工厂是不是道具!是不是在已生产了3吨叔十二碳硫醇产品!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看望美国股票网站,确认海天股票是不是上市! 投资者们团结起来救我们自己的海天吧!快动员起来吧! 海天是一定能够胜利!一定能成功!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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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吉林市海天公司老总王稀田是优秀的企业家,在企业建设上没拿国家的一分钱建设了现代化的化工厂,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投资钱给投资者还本带利一分钱都不带差还给投资者,所以广大投资者相信他,尊重他,爱他,这样的企业家到目前为止在中国里罕见!但是一夜变成罪人了.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罪名来被关押已经15个半月了.我们广大投资者投资不是王稀田逼着投资的,都是我们自己自愿的,我们投资者和海天公司一起肩负着投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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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49.*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我在看、我在等、吉林政府到底怎么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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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贾春旺: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和办案一线人员的监督 2008年01月30日 09:16:2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隋笑飞)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28日至29日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的监督,把监督贯穿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为检察权的正确实施提 供强有力保障。 (来自http://forum.china.com.cn/ciicbbs/read.php?tid=29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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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8.*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肖扬:让法律掌握在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 2008年01月30日05: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深思,大法官的称号有多么的神圣和光荣。因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仅有宪法和法律本身还不能达致公平正义,法律只有掌握在富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才能清晰可见,公平正义才能人人共享,罪恶才能得以停步,矛盾才能得以化解,社会才能得以和谐,法律才能成为现实中的法律,成为事实公正的度量衡。实践证明,没有现实的法律公正,没有深明大义、操守高尚的法官,人民是不会受益的,反而会受损甚至会受害此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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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8.51*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检察官先生,恳求你们认真阅读:罪行由法定,无罪勿硬靠一文,文中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详细分析了吉林经侦向检查院提交的材料和实情不符合,缺少依据,帽下无人,为了把海天王希田打成诈骗犯,不顾事实,上市了说没上市,成功了硬说没成功等等,我亲眼见在你们吉林大地上屹立着一座现代化吉林新龙化工厂,这是你们吉林领导和你们法官,百姓的骄傲,也是全国的投资人的功劳,吉林善良百姓应该感谢全国投资人,王希田这样民营企业家多几个,东北就早日振兴,他是东北人的福星,他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各位法官,检查长,恳求你们用心仔细读读此文吧,他是投资人用生命血泪写成的。中国老百姓可爱,一年多里受到这么大打击,为此死了人,病了很多,无数家庭不和,都忍着,相信法律能还老百姓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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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请求政府的领导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亲自见王希田谈谈好吗!对于.海天公司融资和项目问题.我们想王希田.他比谁都能说清楚.能否请求有关领导亲自过问此事? 4年的时间.区.市.省.政府.都知道的.现在怎么就沉默了.不敢说真话了.有些问题大家都知道的.王希田每做一件事情.都是有目共睹的.也都是逐级汇报的.海天的事件不存在秘密.全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公开的.公司的电脑里详细的汇报资料可以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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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请求政府的领导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亲自见王希田谈谈好吗!对于.海天公司融资和项目问题.我们想王希田.他比谁都能说清楚.能否请求有关领导亲自过问此事? 4年的时间.区.市.省.政府.都知道的.现在怎么就沉默了.不敢说真话了.有些问题大家都知道的.王希田每做一件事情.都是有目共睹的.也都是逐级汇报的.海天的事件不存在秘密.全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公开的.公司的电脑里详细的汇报资料可以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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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求求.你们去看看公司的电脑里详细的汇报资料可以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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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人民网反腐论坛: 来自春天的声音和步伐〔1〕
人民网反腐、法治论坛 发表时间: 2008-02-24 07:49:12
东方强势
春天来了!
我们听见了正义的回应与和谐的共鸣,我们听见了花开的声音里满含了深情的祝福与期待;我们看到了共和国法制前进的步伐!
我们祝愿在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倡导的第三次伟大思想解放运动推动下,13亿人民群策群力,创新工作思路,科学有效地防治司法腐败。热切期盼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追求“公平”、“正义”的梦想,在我们这一代早日实现。
一、 春天的声音
1、 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将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
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相结合
《人民日报》本报评论员 2008年02月24日03:57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将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结合,这是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认真学习贯彻这一精神,对于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胡锦涛1月15日在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胡锦涛指出,在反腐实践中,可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2、2007年12月14日,中央纪委召开座谈会,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和制
度改革课题,问计于相关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贺国强提出:要在我国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贺国强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3、肖扬:让法律掌握在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
2008年01月30日05: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深思,大法官的称号有多么的神圣和光荣。因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仅有宪法和法律本身还不能达致公平正义,法律只有掌握在富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才能清晰可见,公平正义才能人人共享,罪恶才能得以停步,矛盾才能得以化解,社会才能得以和谐,法律才能成为现实中的法律,成为事实公正的度量衡。实践证明,没有现实的法律公正,没有深明大义、操守高尚的法官,人民是不会受益的,反而会受损甚至会受害。
4、贾春旺: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和办案一线人员的监督
2008年01月30日 09:16:2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隋笑飞)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28日至29日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的监督,把监督贯穿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为检察权的正确实施提
供强有力保障。
(来自http://forum.china.com.cn/ciicbbs/read.php?tid=29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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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15.*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http://www.rmzg.com.cn/mcontent.asp?id=1715 (关于海天事件的15篇文章)
http://www.rmzg.com.cn/mcontent.asp?id=1462 (海天事件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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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4*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感谢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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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海天(实际是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然在美国上市,美国环球风险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爱德华·柯汉先生在给吉林省政府的信函里证明道:“海天在2007年1月成为上市公司。这一点可以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证据。” 柯汉先生在信函里还说:“海天公司在美国所有行为都是合法和恰当的。我们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非常有信心,中国和美国的股东也是同感。”因此我们可以说,海天在美国上市问题上不存在隐瞒真相的问题,更没有使用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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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我们明白:只要是国家允许,即使在融资中有些毛病,比如付投资者的红利较高(他那是出于无奈,有谁愿意多给别人钱?)等,海天也难戴“非法吸存”之冠;只要你证明不了王希田将全部或大部融资款“占为己有”,王便无“集资诈骗“之嫌。说句大实话,要是王真的有集资诈骗的事实的话,经侦就不说“意图掩盖其集资的非法性”而要说“意图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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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吉林经侦一次又一次的镇压海天的普通投资者在网上的急切呼吁!他们心里有鬼!因为个别人做了亏心事.勒了老百姓[投资者]的钱,怕露馅,就把海天事件的本来面目隐藏起来,对海天投资者向对当年小日本一样打击!这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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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2 发表评论: 我们没有错!因为海天是正经的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没有错!政府要拿出当时的态度,支持到底,说话算数.没有政府的支持,就没有我们投资者的介入.所以要凭良心说话;凭良心干事;不然会遭天遣的!这个天,就是天下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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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6*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不要枷锁,要自由! 海天投资没有罪! 投资者强烈要求新龙化工厂早日开工!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到新龙化工厂调研确定工厂是不是道具!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看望美国股票网站,确认海天股票是不是上市! 投资者们,团结起来救我们自己的海天吧! 海天是一定能够胜利!一定能成功!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不要枷锁,要自由! 海天投资没有罪! 海天是一定能够胜利!一定能成功!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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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6*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看到许多为海天的事业奔波的人,我就无限感慨.有人为了海天的事业送了性命.我们这些活着的人为海天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还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因此我会全力以赴的为海天的事情去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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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6*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也相信吉林政府会公正的处理海天的事情.周老虎在经过政府的公开道歉之后,向全国人民公布了,海天的问题我想也一定会有个正确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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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8.16*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普通投资人,在沉默了好久之后,今天又看到了一线希望.海天投资人的希望.有这么多正义的人为海天说真话,我相信海天的问题一定会真相大白的.会还海天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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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2.*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求求.你们去看看公司的电脑里详细的汇报资料可以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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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2.*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对于.海天公司融资和项目问题.我们想王希田.他比谁都能说清楚.能否请求有关领导亲自过问此事? 4年的时间.区.市.省.政府.都知道的.现在怎么就沉默了.不敢说真话了.有些问题大家都知道的.王希田每做一件事情.都是有目共睹的.也都是逐级汇报的.海天的事件不存在秘密.全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公开的.公司的电脑里详细的汇报资料可以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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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支持你们向腐败挑战!向腐败分子讨公道!坚决支持!!顶!——————烈士墓被掘的满城·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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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0.1*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说句心里话,我相信党相信政府到任何是为民生所想,好官可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可歹官当权的一方百性就倒霉了吉林海天就是人为制造的灾难。百姓盼着好官出现,挽救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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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0.1*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事件已经招式天下,相信正义一定会战胜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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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吉林海天事件已经接近一年半了,政府拿出五年前的态度我们老百姓就不会是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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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77.1*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吉林海天事件已经接近一年半了,政府拿出五年前的态度我们老百姓就不会是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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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只不过是借用民间资金建起了一座现代化的化工厂,其结果是发展了民企,振兴了地方经济,填补了国家空白,多好的一件事情!百姓只不过用自己的钱支持了海天的建设发展,其结果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落实了央行行为起用民间资金正名的精神,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多么好的百姓!岂能一个所谓的一个轻率的"非吸"的罪名就可毁灭一个优秀的民企,磨难数万无辜的百姓!我们只求政府能够: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党负责!为民负责!为企负责!为国家负责!为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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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求救!
热切的期盼着国家高检、高法用你们的权威和公正,为广大投资者平冤!救救海天!救救百姓!给改革新时期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没用政府一分钱建设起来的民企一条生路!给倾其所有投资这些项目的百姓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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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锦上添花虽然难,您也要添!!!
吉林市公安局被人们称为任长霞式的好局长请您站出来! 您从2007年的十月份已经公开露面介入了海天案的接待工作, 很多上访的海天投资者分别在吉林,长春两地都见到了您.并且与您有过很多对话.您在接待了上访的投资者后.确实做了许多调查研究和沟通工作.我们感谢您!!!希望您能以国家,投资者,海天公司发展的大局为重,以您亲自调查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与吉林市的检察机关进一步及时沟通,还海天投资者公道!!!!!在美国上市的事是真实的,到网站上就可以查到,工厂不是道具,是完全具有生产能力的一座现代化工厂就在104厂旁边耸立着,到那里就可以亲眼看到!!!希望您能尽快兑现您向上访投资者说出的诺言!!!!您为海天人做的一切,大家会永远记在心理的!!!锦上添花虽然难,您也要添!!!希望您进一步添,添,添!!!上万投资者满怀信心的期待着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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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锦上添花虽然难,您也要添!!!
吉林市公安局被人们称为任长霞式的好局长请您站出来! 您从2007年的十月份已经公开露面介入了海天案的接待工作, 很多上访的海天投资者分别在吉林,长春两地都见到了您.并且与您有过很多对话.您在接待了上访的投资者后.确实做了许多调查研究和沟通工作.我们感谢您!!!希望您能以国家,投资者,海天公司发展的大局为重,以您亲自调查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与吉林市的检察机关进一步及时沟通,还海天投资者公道!!!!!在美国上市的事是真实的,到网站上就可以查到,工厂不是道具,是完全具有生产能力的一座现代化工厂就在104厂旁边耸立着,到那里就可以亲眼看到!!!希望您能尽快兑现您向上访投资者说出的诺言!!!!您为海天人做的一切,大家会永远记在心理的!!!锦上添花虽然难,您也要添!!!希望您进一步添,添,添!!!上万投资者满怀信心的期待着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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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广大投资者强烈要求政府把百姓的切身利益真正的放在第一位,15个月了,大家快把身体熬垮了,快把心血靠干了!快点合理公正的处理好海天问题,给民企一个机会,给百姓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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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曾宪法文先生,你好!
万余在煎熬中的同胞恳请你把我们的文章转交有关职能部门,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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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恳望懂法的、关心共和国法律尊严的同志,为我们呼吁
没进行货币经营业务——即没有把集资款贷出去,却被指控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髋罪”;没有将全部或大部集资款“占为己有”,却被指控犯了集资诈骗罪!这种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都是对共和国法律的粗暴践踏!恳望懂法的、关心共和国法律尊严的同志,为我们呼吁,不要使冤案发生。若真发生了,受损害的,可不只是老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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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说明]中强调指出:“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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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认识一名投资者,她叫徐雅琴,死时57岁,是原首钢吉林柴油机厂工会的。
去年11月底,她得知工厂被封消息后,一急得了脑出血。她每天苦苦盼着新龙化工厂开工的消息,得到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在家有病期间,每当其他投资的姐妹去看望她,她都用坚信不疑的口吻说:海天没有骗人,这有那么好的一座工厂做证明,有美国上市做证明!凭这两样,就不能说人家是诈骗。她说海天要是违法,政府能那么支持它吗,党报能那么宣传它吗?老百姓没啥文化,可政府能看错吗?现在出了这事,一定是有人诬陷,王希田得罪人了,有人坏他。
到2006年大年三十那天,她的病情恶化了。120救护车把她再次送进医院。然而,家里当时只有800元钱,医院不能收治。于是又回到家。等到她上班的儿子在单位借钱送进医院,医生说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就这样,她怀着对海天投资的无悔,离开了人世(3月22日火化)。临死之前她嘱咐儿子,不要把她死的消息传出去----因为她知道办案的经侦队长冯建新说过“死的人越多越好,死的人越多,证明王希田的罪越大”这话,她担心她的死会给她信任的王董带来不好影响,还担心动摇了投资人对投资海天的信念;她是含恨死去的,她恨诬陷海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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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如果这个项目不是填补国内空白,.没有政府有批文,没有领导的批示,没有政府和各级领导的支持,没有报纸,电台的舆论宣传,老百姓四年来,敢把血汗钱拿出来,投资海天,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吗??从2006年11月21日晚到现在已经15个月了,广大投资者已经欲哭无泪,上访无门啊!!!!我们呼吁有正义感的有识之士,伸出你们那张大手,帮帮我们吧!!!!!!!上万投资海天的最基层百姓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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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正是政府审查海天没下不法结论以及此后再未进行干涉并且荣誉还相继而来这些事实,老百姓才放下心来去投资的;我们当时都这么想:不会有事的,政府已经做过审查了啊;怎么会有问题呢,有问题政府不就给它下不法结论了吗?它要是不好,能领导视察肯定、党报宣传报道、电视台露脸、《党政内参》夸赞吗?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政府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使得原本对投资海天还犹豫的人,一下子变得不再犹豫了,而且是毫无疑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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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新龙化工厂,是用投资百姓的身家性命建设起来的,可以说,新龙“死”,投资百姓便倾家荡产,新龙“活”,百姓便得救。然而,新龙停产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作为政府眼里的“受害者”,国家是不是应该尽最大的可能,把我们的损失减到最小最小?答案绝对是肯定的。可我们多次向政府申诉要求允许新龙厂复产,请求政府将新龙扶上马走一程,因为这样我们就不会有损失;政府的官员怎么就是不能痛快地答应我们这一小小的、可怜的请求呢?政府的旗帜上不是写着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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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先生,此时此刻,我们只想请求您们,以对共和国法律准确无误的理解来审判海天一案,不辜负百姓对你们的深切希望。为了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尊严,为了维护共和国法律的尊严,也为了我们的身家性命,拜托了!
现在投资者大都沉默了,但这沉默,不是认头倒霉,而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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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全国的百姓希望得到公正,公平的决定.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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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不要枷锁,要自由! 海天投资没有罪! 投资者强烈要求新龙化工厂早日开工!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到新龙化工厂调研确定工厂是不是道具! 投资者强烈要求主任亲自看望美国股票网站,确认海天股票是不是上市! 投资者们,团结起来救我们自己的海天吧! 海天是一定能够胜利!一定能成功! 我们全体海天投资者不要枷锁,要自由! 海天投资没有罪! 海天是一定能够胜利!一定能成功! 胜利一定属于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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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12
海天公司的项目,是一个从头到尾都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常审批,从建厂到试车,没有缺少一项审批手续,至于产品,在2005年试车时,已经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现存放仓库近3吨,根本不是他们所说的每天只能生产1-2公斤,只是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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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11
从谈购买科技成果,筹备建厂,到试车,无不包涵了海天公司相关人员的心血,在5-6年的时间里很少休息,上到70-80岁的管理干部,下到普通工人,虽然在技术上存在局部技术原因,但在海天公司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克服了种种困难,解决了技术难关,最后一次性试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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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10
吉林吉化江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设计单位)根据以上相关部门的批示,以及有关部门技术评定结论,于2001年9月为该项目编制海天公司“叔十二碳硫醇”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5年11月末试车,工艺流程打通,生产出基本上合格的产品(只有一项没有达标),原因是购买的十二烯原料色度过高,所以在检验色度上没达标。------- 最后由吉林省长春华诚安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吉林市海天公司“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范编制安全生产验收评价报告,报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第一份《安全生产验收报告》以试车为准,试运行3个月,在2005年试车前完成验收报告。-------- 第二份《安全生产验收报告》是指在试运行后,满3个月内,工艺流程等符合开车条件,正常安全生产报告,在2006年11月初完成。------- 《安全生产验收报告》必须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召开有关化工专家会议,第一份《安全生产验收报告》经过专家论证,第二份报告定于2006年11月2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因“海天事件”的发生,没有开成,但并不影响生产。-------- 海天公司的项目,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建厂的要求,是经过很多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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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9
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吉林化工学院购买该项目使用专利权后,先后经有关部门检验审核,我们有以下文件作证:-------- 1、1998年12月2日,吉化公司对合成叔十二碳硫醇工艺研究的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吉化评字[1998]004号)-------- 2、 1996年12月16日,吉化公司对合成叔十二碳硫醇工艺研究的科技成果------- 验收证书;(吉化签008号)------- 3、2001年1月,吉林化工学院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工艺软件包;-------- 4、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吉市环建字[2001]2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评大纲的批复》; -------- 5、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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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8
“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国家经贸委备案、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我们有以下省市文件作证: ------- 1、吉林省经贸委文件------- 吉省经贸投资字[2000]771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吉林市经贸委文件-------- 《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吉市经贸改字[2000]284号--------- 3、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文件-------- 《关于吉林市海天公司建设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的批复》吉龙开经发字[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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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7
调查取证是可以的,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来登记,我们不应该登记.不配合是没有毛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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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6
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发布以后,地方公安经侦为了完成任务,采取多种多样的欺骗,诱惑手段逼迫投资者登记。他们逼着投资人登记一次,两次,三次!投资者的血汗钱究竟投了多少为什么要告诉你们?????他们的投资钱来路不明?????犯法了吗?????其实,我们的权利和他们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同等的。他们没有权利逼供我们登记,登记不登记是我们的自由啊!!!!你的侦察手段不对,还能怪投资者不配合吗??????为什么不从你们自己的做法上找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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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5
" 现在很多投资者心里想,我们自己的钱我们有权利任意支配。我们的钱不是偷的,更不是受贿的。我们投资人的钱是干净的血汗钱。我们给海天公司投资是没有错的,那是我们的自由!我们把自己的钱仍了还能怎么样?仍了,犯法吗?不可能,仍都不犯法,我们投资于海天,建设现代化的化工厂,怎么犯法了呢?海天投资有罪吗?海天投资是无罪的!"投资海天,支持一个民企上能填补国家空白的项目真的错了吗????真的触犯国家法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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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的满腹冤屈4
如果王希田想诈骗的话,去了好几趟美国,在2005年正是融资的高峰期,他还回来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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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投资者满腹的冤屈3
"王希田不仅把定期还本带利给投资者,而且建设了现代化的工厂,把海天股票在美国otcbb市场上上市了!海天公司没有货币经营的实例! 诈骗—首先王希田拿钱跑了吗?自己的几千万也都投入到海天建设上。"有这样诈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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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跟着政府走,真的就错了!!!!!!!!,我就是看到政府的批文,电台的报道,才把自己辛辛苦苦积蓄下来的血汗钱拿出来支持海天上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死也不相信跟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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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投资者满腹的冤屈2
在查封新龙工厂的过程中,生产线上在岗的工人陈生因气体泄露中毒,抢救不及时,离开人世。这是海天案的第一个屈死的冤魂!!!!!!钱没有了,可以再挣,人死了,还能复活吗?????? 查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要是成立,应该是货币经营。海天公司的所有投资款都花在公司的经营和工厂建设上。海天公司把投资款放贷了吗?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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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投资者满腹的冤屈1
"在老百性眼里,一个企业有罪与否的事实证据,无疑就是企业的监管者—政府对它的态度。政府领导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作为与不作为必定成为百姓判断企业合法与否的最重要依据。这是谁也辨驳不倒的事实与常理。吉林市海天公司是4年来一直被省、市两级政府支持的优秀民营企业。海天企业的管理者和全体投资者共同努力下,海天建设了现代化的工厂,并已试车成功,海天股票已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了。在这工厂已建成准备批量生产,股票已上市的极好的关键时刻,突然,吉林经侦就查封了海天公司,般走了公司的电脑和一切物品,冻结帐户,更为严重的是查封新龙化工厂。"到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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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园丁若说是香花,一般人不会认为是毒草;中国的百姓,是看政府的眼色行事的。
正是政府审查海天没下不法结论以及此后再未进行干涉并且荣誉还相继而来这些事实,老百姓才放下心来去投资的;我们当时都这么想:不会有事的,政府已经做过审查了啊;怎么会有问题呢,有问题政府不就给它下不法结论了吗?它要是不好,能领导视察肯定、党报宣传报道、***电视台露脸、《党政内参》夸赞吗?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政府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使得原本对投资海天还犹豫的人,一下子变得不再犹豫了,而且是毫无疑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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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8.51*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事实求是,爱民如父子是共产党立党立国的宗旨,希望吉林省党政领导还百姓一个公正,敢于事实求是。创建和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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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在经侦指控王希田挥霍融资款从而犯有集资诈骗罪的那段话里,经侦承认王没把融资款大部占为己有挥霍掉;经侦以近一年的辛苦侦察,证明王希田“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这无疑已使王告别了“集资诈骗”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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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看看我们这个案子,我们求求戴国徽带领章的官员们,百姓需要你们的时后了,记得从小老师就教导我们说;长大了要为国家做贡献!!!妈妈告诉我们好好念书,上大学,当大官,为人民办事,做百姓的公仆.我们相信你们会帮我们的,会的,一定会的!!!!!
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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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在政府的支持下, 4年来,做了许多工作. 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 是有目共睹的. 它在开拓中前进, 即使在前进中作错了什么, 也不是有意的.. 有时也是不可避免的 .发现后,政府应该及时的指出来,规范它. 它是愿意彻底改正的. 政府应该给它机会, 帮助它改正, 如果置国家,投资者,企业的三方利益而不顾, 一棒子将它打死, 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绝对不是共产党人的正确做法!!!海天公司,它不仅属于大陆的投资者,还有美国公司的股份, 从可汗先生给吉林省政府的信中就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恳请吉林市的检察官们, 珍惜得来不易的国际信誉, 做一名雪中送碳的执法者, 把党的温暖带给人民!!求求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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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回顾一下百姓投资海天的全过程,他们是一步步跟着政府的红头文件,跟着各大新闻媒体的宣传,跟着国家对起用民间资金的鼓励引导,跟着政府对海天的大力支持充分认可,跟着公安对海天审查无罪的结论,跟着政府为海天境外上市开路,把本人及家族的积蓄投进来的,没有错啊?但忽然之间变成了违法犯罪?如果有错,错在那里,如果有罪,罪从何来?就忍心让百姓承担这样的错,这样的罪,这场人为的灾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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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从窗口遥望蓝天,只见小小的一片,风云莫测突然变,王希田因涉嫌犯罪,被批扑整整一年。-----遥望蓝天苦苦的祁盼,还要侦察到那一天?工厂不是道具,股票上市不是谎言,还要调查到那一天?----遥望蓝天无限的感叹,好端端的化工厂,被无理查封到那一年???冯建新的谎言,何时才能戳穿???----遥望蓝天泪流满面,民营企业干点事业,怎么这么难???政府有批文,主管部门有批件,电台有报道,党报有宣传,投资者被无端判刑,为那般???----遥望蓝天千古的遗憾,的脸为什么说变就变???你当省长时的批件,当了书记就推翻,到底站那边???聂文权给了你什么好处?冯建新和你又是什么牵连???----遥望蓝天疑团不散,陈生的死,到底和谁有关???财网被封,是谁在违法侵权???投资有罪,根据哪个法律条款???罚款开白条,查抄不如实登记备案,开着查抄的车,光天化日之下,到处抓扑投资者,由谁来管???吉林经侦执法犯法你为什么不管???你坐在吉林省委书记的宝座上,面对吉林省的百姓,还有什么脸???你为什么不敢面对美国可汗先生的来函???为什么不回答投资者的上访信件???关心民生,体恤民情,你作到了那一点???你吃我们纳税人的血汗,为什么不为我们把事情办???----遥望蓝天真诚的期盼,吉林省能有一个为民做主的包青天!!!海天人要拿定主义,檫亮眼,努力奋斗08年!!!流血流汗不畏难,越是艰难越向前,对苍天立誓,齐心协力来维权!哪怕十年二十年!!!海可枯,石可烂,维权胜利的决心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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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吉林海天公司,它不仅属于大陆的投资者,还有美国公司的股份, 从可汗先生给吉林省政府的信中就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恳请吉林市的检察官们, 珍惜得来不易的国际信誉, 做一名雪中送碳的执法者, 把党的温暖带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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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案已经拖了15个月了,苦难的老百姓,连急.吓.病已经死了好几个人了.善良守法的百姓,没才取任何过激的行动,只是用法律来据理力争,等待政府.司法部门给人民一个公正的说法,因为大家相信法律应是保护人民最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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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解,从目前案件的判决来看,理解正确的确实不多。如《检察日报》曾宪文同志和法律专家王作富、王保树所说:“应从“是否利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经营”和“是否以营业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两方面来理解存款,......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两方面完全被疏忽了。”我们希望最高检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快作出司法解释,我们更希望吉林承办海天一案的检察院、法院,能够认真考虑三位专家的观点,在海天案的判决上,做到真正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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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举国共瞩的奥运会快要开幕了,我们多么期望届时海天已经松绑,广大投资者已经解压,轻松愉快的和全国人民一道为奥运健儿加油,为奥运中国喝彩啊!相信政府一定能够满足投资百姓这一心愿,能够早日迎来干群同乐,政企同贺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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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数万投资者望眼欲穿、心血熬干,他们渴望着正义的回归!他们期盼着公道的落实!他们等待着良知的再现!他们守侯着最后的信赖!他们真诚的希望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继续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信政府能够妥善解决海天问题,不会让广大投资百姓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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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腾飞,政府执法的目的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共同的目标,怎么会造成现在的惨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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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只不过是借用民间资金建起了一座现代化的化工厂,其结果是发展了民企,振兴了地方经济,填补了国家空白,多好的一件事情!百姓只不过用自己的钱支持了海天的建设发展,其结果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落实了央行行为起用民间资金正名的精神,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多么好的百姓!岂能一个所谓的一个轻率的"非吸"的罪名就可毁灭一个优秀的民企,磨难数万无辜的百姓!我们只求政府能够: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党负责!为民负责!为企负责!为国家负责!为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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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区区百姓固然是微不足道,投资百姓更加是弱势群体 ,但一旦他们面临着连弱势群体都远远不如的困境时,当他们感到自己将进一步沦落为再无生路的群体时,心理如何承受?家庭如何维持?这些困难和压力必然会依靠政府给以解决,只会给政府的工作造成影响,给地方的和谐造成损害!相信政府不会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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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政府是百姓的政府,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否能够妥善解决涉众巨大的海天问题,百姓心里有一个称量公正偏颇的天平,有一把测量是非曲直的铁尺!谁要是使这个天平失衡,他必将背上永世难以卸载的包袱!谁要是给这把铁尺蒙羞,他必将在百姓的口碑中轰然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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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新龙化工厂——一个国际一流的现代化化工厂,只因是借百姓的钱建成的被一夜查封,至今瘫痪;企业股票境外上市已经成功,硬被说成是谎言;现代化的厂房设备应说成是道具;只是由于百姓用自己的钱支持了民企的发展就成了违法犯罪!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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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从古至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父母官们,公德在民心,美名流千古!相信吉林的父母官们也会以为民造福为己任,绝不会置数万百姓生死疾苦而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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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广大投资者强烈要求政府把百姓的切身利益真正的放在第一位,15个月了,大家快把身体熬垮了,快把心血靠干了!快点合理公正的处理好海天问题,给民企一个机会,给百姓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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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明智之举是企业、百姓、政府、国家共嬴同乐,而不是轻率处置,万民齐哀,毁了民企的发展,毁了政府的形象,毁了百姓的生存,毁了地方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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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王希田如果确实只因借老百姓的钱发展民企获罪,那老百姓必将呼求放人!干事!还钱!否则欠百姓的钱谁来还?几万百姓的生死谁来管?遗留的大量问题谁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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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高法明确规定涉众较多矛盾较大等六类案件慎重处理;吉林省自己制定促进民营企业腾飞20条新举措,不仅均未落到实处,实际做法却适得其反,高法的精神不只是听听而已吧!!!???自己制定的举措也不只是给上边看看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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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坚信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对于海天这样涉众数量巨大的案件,一定能慎重处理,公平处理,公正处理,一定能把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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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落到实处该有多好!!!
吉林省公安厅推出20条促民营经济腾飞新举措
东北网3月28日电据长春日报报道,吉林省公安厅日前推出了20条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新举施,主要体现在强化打击、优化服务、简化程序等方面,为民营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环境。
这些措施包括:
全力侦办各种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强保护需求的知名民营企业,由省、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不影响案件查处的前提下,慎用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慎用对涉案企业账户和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杜绝因执法不当造成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倒闭破产的现象发生。
..................(略)
但实际上落到实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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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盼春风早日吹到吉林!盼阳光早日照耀海天!盼温暖早日笼罩投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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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百姓的泪要流干了!海天投资百姓的血快耗尽了!400多个日日夜夜,他们渴盼着政府给一条生路,还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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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相信海天走出低谷的那一天,也将是吉林民营经济发展走上正常轨道的一天;是吉林法制向前迈出大步的一天;是关注民生切实落到实处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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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相信司法界的有识正义之士,一定能妥善处理好海天问题,因为他们不会让法律的天平失衡!不会让职业的良心变色!不会置百姓的危难于不顾!不会给中国法制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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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正义一定能够得以伸张,冤屈一定得以平复,海天定能走出困境,百姓定能得以安抚!因为政府是百姓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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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相信我们的政府,相信我们的党中央,一定会把我们投资百姓的危难放在心上,一定能合理妥善的处理这一问题,一定能将其引导到利企、利民、利国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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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相信历史不会倒退!悲剧不会重演!21世纪的今天,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大潮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决不会由于一部分相关人员的概念有误,而轻率处理重大涉众的海天问题!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为了百姓的小康!如果以伤害百姓利益为代价,以影响社会安定为结局来解决问题,真正为国负责、为民谋利的政府政府决不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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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们广大投资者相信政府会站在公正为民的立场上对待海天一案,我们期待政府能够本着为党和国家负责,为广大民众负责的态度处理海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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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扶持海天的结果是发展民营企业,振兴地方经济,稳定数万百姓,和谐一方社会,
封杀海天的结局是毁灭民营企业,干扰地方经济,摧残数万百姓,影响一方和谐,
如何抉择,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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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实事求是的分析一下海天的融资过程,它没有进行货币经营业务,所融资金对象也不是社会公众,怎么可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硬靠呢?投资者跟着政府和媒体的引导投资海天,怎么就变成了涉嫌违法犯罪了呢?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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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按照我国法学专家所说的“人为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做法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仅海天一案,就可导致数万百姓陷入经济危机,信任危机,造成家庭的不稳定,社会的不和谐!这种做法是最不明智,最不负责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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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们这些投资者是当今社会中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那部分人群,我们中的多数年老体衰多病,月收入基本不涨且少得可怜,一生的积蓄拿来投资,无非是为了多一点养老治病的本钱,如果不能从最大限度保护我们基本利益出发来处理这个问题,等于断了数万弱势百姓的活路呵!恳求维网法律专家救救海天以及投资海天的无辜百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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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所有投资者及其亲属的身家性命系于海天案的何去何从!恳求高检司法人士救救海天,救救百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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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者经过15个月的折磨,他们眼里在流泪,心中在流血,他们日夜期盼着,司法界的有识之士,正义之士,拯救他们于苦海,还他们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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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别忘了,权力是人民给的,职责是国家给的,如果乱用职权,人民不会饶恕,国家不会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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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热切的期盼着国家高检、高法用你们的权威和公正,为广大投资者平冤!救救海天!救救百姓!给改革新时期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没用政府一分钱建设起来的民企一条生路!给倾其所有投资这些项目的百姓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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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回顾一下百姓投资海天的全过程,他们是一步步跟着政府的红头文件,跟着各大新闻媒体的宣传,跟着国家对起用民间资金的鼓励引导,跟着政府对海天的大力支持充分认可,跟着公安对海天审查无罪的结论,跟着政府为海天境外上市开路,把本人及家族的积蓄投进来的,没有错啊?但忽然之间变成了违法犯罪?如果有错,错在那里,如果有罪,罪从何来?就忍心让百姓承担这样的错,这样的罪,这场人为的灾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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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情,为什么非要定成铁案?为什么非要毁掉一个国际一流的现代化工厂,为什么非要置数万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为什么非要给政府脸上抹黑,为什么非要给国家脸上抹黑?如果换一种做法,只要企业是真正的办实业上项目,就给它创造一点条件,给它一点时间,让它走向成功,即能反还百姓借贷,又能振兴地方经济,同时还能吸引境外资金!对于发展中出现的不足令其限期改正,适当处罚!这样于民、于企、于国是一举多赢之策,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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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春节前的一场雪灾影响到一亿多民众,但***领导亲临灾区、心系百姓、拯救百姓于危难之中的举措,深深令人感动!那么同是百姓,数达几百万,也面临着一场经济灾难,也面临着投资者的生死,家庭的崩溃的威胁,相信***不会放任不管,绝不会!***一定会指示地方给百姓一个合理的解决,给企业一个公正的处理,给改革新形势下新问题的解决寻求一种新的出路,而绝不会是现在的企业冤、百姓怨的凄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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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举目全国,类海天案06-07年2000多件(公安部报道),其中有的一个案件就能涉及几万投资者,再加上他们的亲友,2000多个案件牵涉人群数量至少几百万,那么在改革开放时至今天,这类情况如何界定?这类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百姓如何安抚?几百万的民生问题谁来研究?此类民企面临的共性困难谁来排解?同时这些案件之中那些属于切实违法犯罪;那些属于无明确法律规定;那些属于政府和政策扶持下发展至今;那些是真正的民企实体发展项目,是否应该认真负责的甄别性质,分别处理!岂能一个“不管采取什么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只要是还本付息,未经批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能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指出:“人为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数百万百姓的利益受到了致命的损害;数千个民企不分清红皂白被查封,负责人被羁押;很难说地方经济不受影响,特别是政府的威信,司法部门的形象严重损毁,给国家社会和谐,平安盛世带来了严重的不和谐音!由于牵涉到股票境外上市,难免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这种害企,伤民,误国的做法为什么近两年的时间依然故我?呼吁政府和有关部门赶紧重视起来,给以公正的界定、合理的解决吧!为国、为企、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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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无法硬性定罪,无罪生搬硬套,超期硬行羁押,执法硬行违法,法制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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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是谁把百姓的钱诱导到海天?是谁大肆宣传认可海天?是谁为海天美国上市鸣锣开道?又是谁嫁祸于海天封厂抓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就能定出天大冤案!这让百姓怎么看?怎么想?怎么活?谁来救救海天?谁来帮帮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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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6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国家级的法学专家都说了这种投资"既不是一般的借贷关系,更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在吉林却变成企业被封,老总被抓,投资者被押的局面,这么做到底是在保护百姓的利益还是坑害百姓的利益,是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还是设障破坏,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损毁法律的公正,真正的法学专家们,能不能让地方的法学界尽快和您们的观点统一起来,无数投资者期待着早日从"非法吸存"的困境中挣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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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5.17*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相信政府会坚持实事求是这一马列主义精髓、这一党的重大原则的。我们已经准备了“实事求是”的金匾,我们相信会有敲锣打鼓给政府给检察院法院挂金匾那一天的!我们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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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吉林市公安局被人们称为任长霞式的好局长请您站出来! 您从2007年的十月份已经公开露面介入了海天案的接待工作, 很多上访的海天投资者分别在吉林,长春两地都见到了您.并且与您有过很多对话.您在接待了上访的投资者后.确实做了许多调查研究和沟通工作.我们感谢您!!!希望您能以国家,投资者,海天公司发展的大局为重,以您亲自调查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与吉林市的检察机关进一步及时沟通,还海天投资者公道!!!!!在美国上市的事是真实的,到网站上就可以查到,工厂不是道具,是完全具有生产能力的一座现代化工厂就在104厂旁边耸立着,到那里就可以亲眼看到!!!希望您能尽快兑现您向上访投资者说出的诺言!!!!您为海天人做的一切,大家会永远记在心理的!!!锦上添花虽然难,您也要添!!!希望您进一步添,添,添!!!上万投资者满怀信心的期待着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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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回顾一下百姓投资海天的全过程,他们是一步步跟着政府的红头文件,跟着各大新闻媒体的宣传,跟着国家对起用民间资金的鼓励引导,跟着政府对海天的大力支持充分认可,跟着公安对海天审查无罪的结论,跟着政府为海天境外上市开路,把本人及家族的积蓄投进来的,没有错啊?但忽然之间变成了违法犯罪?如果有错,错在那里,如果有罪,罪从何来?就忍心让百姓承担这样的错,这样的罪,这场人为的灾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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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5.17*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既是如此,我们强烈要求人民检察院,遵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补充侦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海天一案作出不起诉的裁定。这样做,不只体现了贵院对共和国法律的尊重,更体现人民检察官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的宝贵精神,对挽回海天一案给百姓造成的不良影响,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威信,都有莫大的、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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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举目全国,类海天案06-07年2000多件(公安部报道),其中有的一个案件就能涉及几万投资者,再加上他们的亲友,2000多个案件牵涉人群数量至少几百万,那么在改革开放时至今天,这类情况如何界定?这类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百姓如何安抚?几百万的民生问题谁来研究?此类民企面临的共性困难谁来排解?同时这些案件之中哪些属于切实违法犯罪;哪些属于无明确法律规定;哪些属于政府和政策扶持下发展至今;哪些是真正的民企实体发展项目,是否应该认真负责的甄别性质,分别处理!岂能一个“不管采取什么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只要是还本付息,未经批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能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指出:“人为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数百万百姓的利益受到了致命的损害;数千个民企不分清红皂白被查封,负责人被羁押;很难说地方经济不受影响,特别是政府的威信,司法部门的形象严重损毁,给国家社会和谐,平安盛世带来了严重的不和谐音!由于牵涉到股票境外上市,难免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这种害企,伤民,误国的做法为什么近两年的时间依然故我?呼吁政府和有关部门赶紧重视起来,给以公正的界定、合理的解决吧!为国、为企、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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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5.17*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以海天融资方方面面的表现对照我国的法律,它并没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没有犯集资诈骗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我国资深法律专家、最高法高级顾问对法律的理解,只有进行了货币经营业务的,才是非法吸存;然而,海天没有经营货币业务的事实,经侦也实事求是地未做这方面的指控,所以王希田等人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有,只有把集资款全部或大部占为己有,才是犯了集资诈骗罪;但王希田把集资款都用在项目上了,吉林经侦也实事求是地肯定了这一点,并没有指控王将集资款全部或大部占为己有,因此,王等人也不可能犯有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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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5.17*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海天一案的结局,不只是关系到我们投资百姓的身家性命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共和国法律尊严的问题,关系到人民政府在百姓心中的信誉问题、威望问题,还关系到党对民营企业政策的落实、百姓的人权等诸多问题。因此,实事求是地办案,是我们百姓对贵院的深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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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25.17*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新龙是条龙,暂困淖泥中。只因是真龙,必当舞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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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法律界人士说“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是具有刑事犯罪嫌疑人得身份,是一个法律专用的词汇。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不可以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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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无罪就是无罪,法律不允许硬往罪上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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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经侦再起诉到检察院我认为检察院也不会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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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检察机关退侦就已经两次。每次一个月。再要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话,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消案件处理。看来海天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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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懂法人说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从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到一次审判。二次审判不得超过八个半月。现在都一年多了。还不能交付审判。程序已突破了法律规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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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懂法的人说什么叫违规办案?说明是程序违法了。就是在法律上规定的办案所尊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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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国家级的法学专家都说了这种投资"既不是一般的借贷关系,更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在吉林却变成企业被封,老总被抓,投资者被押的局面,这么做到底是在保护百姓的利益还是坑害百姓的利益,是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还是设障破坏,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损毁法律的公正,真正的法学专家们,能不能让地方的法学界尽快和您们的观点统一起来,无数投资者期待着早日从"非法吸存"的困境中挣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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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从窗口遥望蓝天,只见小小的一片,风云莫测突然变,王希田因涉嫌犯罪,被批扑整整一年。-----遥望蓝天苦苦的祁盼,还要侦察到那一天?工厂不是道具,股票上市不是谎言,还要调查到那一天?----遥望蓝天无限的感叹,好端端的化工厂,被无理查封到那一年???冯建新的谎言,何时才能戳穿???----遥望蓝天泪流满面,民营企业干点事业,怎么这么难???政府有批文,主管部门有批件,电台有报道,党报有宣传,投资者被无端判刑,为那般???----遥望蓝天千古的遗憾,的脸为什么说变就变???你当省长时的批件,当了书记就推翻,到底站那边???聂文权给了你什么好处?冯建新和你又是什么牵连???----遥望蓝天疑团不散,陈生的死,到底和谁有关???财网被封,是谁在违法侵权???投资有罪,根据哪个法律条款???罚款开白条,查抄不如实登记备案,开着查抄的车,光天化日之下,到处抓扑投资者,由谁来管???吉林经侦执法犯法你为什么不管???你坐在吉林省委书记的宝座上,面对吉林省的百姓,还有什么脸???你为什么不敢面对美国可汗先生的来函???为什么不回答投资者的上访信件???关心民生,体恤民情,你作到了那一点???你吃我们纳税人的血汗,为什么不为我们把事情办???----遥望蓝天真诚的期盼,吉林省能有一个为民做主的包青天!!!海天人要拿定主义,檫亮眼,努力奋斗08年!!!流血流汗不畏难,越是艰难越向前,对苍天立誓,齐心协力来维权!哪怕十年二十年!!!海可枯,石可烂,维权胜利的决心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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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45.3*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我就是看到吉林两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宣传才敢把钱投到海天的.没想到支持了4年,说变就变了,吉林政府的威信算是扫地了!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吉林政府是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看你们谁还敢到我们吉林来投资!?外商有20%多的股分,外商股东给吉林省政府至函,吉林政府都置之不理,我看谁还敢来!我们吉林的百姓算倒大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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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这震天的群众响声难道有关部门还听不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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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本人觉得在这个案子里,吉林政府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投资百姓是听了他们的误导才投资的。————一个关心海天案的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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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投资百姓冤枉啊,听了政府和媒体的忽悠才投资,而现在政府反过来投资百姓犯罪,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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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69.5*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办理海天案的执法人员啊,你们到底是不懂法还是法律在你们就是一张费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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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69.1*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为了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尊严,为了维护共和国法律的尊严,也为了我们的身家性命,我们强烈呼吁无罪释放王希田,恢复新龙化工厂生产,只有这样投资百姓才有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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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10.2*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术非法集资的行为”。 我们先以这一法条,对照一下王希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具体些也就是说,“本罪有占有不还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海天民间融资4年,基本没有只许投进来,不许撤出去的事(就因为不少投资人尤其一些大股东,投进来后想走能走,才使得海天资金在后期那么紧张,造成开工的一再延期);王希田也未将融资款都占为己有。在这一点上,吉林经侦做到了实事求是,《起诉意见书》并未对此做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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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10.2*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正是政府审查海天没下“不法”结论以及此后再未进行干涉并且荣誉还相继而来这些事实,老百姓才放下心来去投资的;我们当时都这么想:不会有事的,政府已经做过审查了啊;怎么会有问题呢,有问题政府不就给它下不法结论了吗?它要是不好,能领导视察肯定、党报宣传报道、中央电视台露脸、《领导决策内参》夸赞吗?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政府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使得原本对投资海天还犹豫的人,一下子变得不再犹豫了,而且是毫无疑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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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10.2*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连专事审案定罪的法院,04年审查海天都没判他非法,凭什么百姓就该认定他“不法”?自融资到封厂,四年时间里,连企业的监管者——政府,都没认为海天融资违法,还一劲儿地赠他这荣誉那称号,逮捕王希田前不久,还给了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两大令人敬慕的荣誉,百姓又如何会与政府对着干、反认他为奸贼?连负责舆论导向专门扬善贬恶的媒体,四年来对海天都是正面报道、正面宣传,你叫整天从“党的喉舌”——媒体报道里看方向的百姓,反倒从正面报道、正面宣传里看出、听出他的“不法”来,这要求对老百姓来说,岂只是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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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10.2* 于2008-02-29 发表评论: 海天投资百姓为振兴老东北建设一座现代化的化工厂,应该是功臣啊,怎么却落得个这下场? 冤枉啊! 不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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