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女司法干部坠楼案”二审将于2008年3月下旬开庭,控辩双方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坠楼案”发生后曾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但由于存在案中案环环相扣非常复杂,在一审中许多疑团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司法程序违法的问题。
2005年3月27日,哈尔滨胡桂珍女士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王卓等人殴打并索要钱财,胡去学校交涉过程中“抓”了王卓一下,后来王卓指控胡将其打成右耳膜穿孔。2005年6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异地抓人,将胡桂珍带回大庆审问,23日凌晨胡桂珍坠楼,造成二级伤残。2007年11月16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胡桂珍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一审过程中,控方证据材料存在诸多法律上的硬伤,但被法院回避了,试举几例如下。 1、收案、立案程序违法。王卓2005年4月1日到大庆油田总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接诊医生赵福山,病例记载,患者主诉:耳外伤一天,伴耳鸣、及听力下降,无头晕及恶心、呕吐。根据“耳外伤一天”的语句,可以判断王卓的受伤时间是4月1日当天,或者3月31日。而胡桂珍在2005年3月31日11时已经离开大庆,王卓所谓的耳膜穿孔和胡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龙南分局当初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根本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2、异地拘传、协查办案程序违法。2005年6月22日,龙南分局办案人员在没有着装、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胡桂珍异地据传,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2条和《公安部关于到外地对案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3、取证程序违法。龙南分局办案人取得的所有证言证据材料全部为一人签字、一人办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二人”的规定,违反第95条“询问笔录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规定。这种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审判依据。证据效力来自于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证据取得,理所当然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
4、刑讯逼供违法。龙南分局办案人员人限制胡桂珍人身自由15小时,将大庆市看守所比喻成美国的关塔那摩监狱、日本的宪兵队,对胡进行恐吓、威胁、辱骂、刑讯逼供,造成重伤二级伤残。法律有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法庭也不会支持和采信。
5、使用强制措施程序违法。龙南分局滥用强制措施,截止到现在已经对胡桂珍监视居住20多个月,至今拒不解除或撤销。根据《刑事诉讼法》58条之规定,龙南分局已经严重违法。
无独有偶,河北保定市望都县的丁彩英女士和她的遭遇有些类似,她的学校在一个中午的时间就被当地政府及教育机关使用强制手段取缔了,师生全部转到另外一所国办学校。就在该校遭遇灭顶之灾时,她们的办学手续依然齐全,办学许可证并没有被吊销,她们也没有收到相关单位的任何通知。当地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而是权比法大,任意妄为。
恶之花不会结出善之果,同样,违法的开始和过程必然不会带来合法的结局。肖扬法官曾说:“开头错了,一切都错”。胡桂珍案及金岸高中案在开头即存在种种问题,按照这种逻辑稍加分析,可知她们现在的际遇是违法者操弄权术的结果。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石是法制健全,有了健全的法制,还必须全体国民、包括执法者们、当权者们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否则和谐之音将很难奏响。 相关链接:
女司法干部公安局坠楼,是逃避打击还是遭人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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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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