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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必然导致结果违法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3-11
    黑龙江哈尔滨“女司法干部坠楼案”二审将于2008年3月下旬开庭,控辩双方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坠楼案”发生后曾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但由于存在案中案环环相扣非常复杂,在一审中许多疑团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司法程序违法的问题。

    2005年3月27日,哈尔滨胡桂珍女士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王卓等人殴打并索要钱财,胡去学校交涉过程中“抓”了王卓一下,后来王卓指控胡将其打成右耳膜穿孔。2005年6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异地抓人,将胡桂珍带回大庆审问,23日凌晨胡桂珍坠楼,造成二级伤残。2007年11月16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胡桂珍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一审过程中,控方证据材料存在诸多法律上的硬伤,但被法院回避了,试举几例如下。
     1、收案、立案程序违法。王卓2005年4月1日到大庆油田总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接诊医生赵福山,病例记载,患者主诉:耳外伤一天,伴耳鸣、及听力下降,无头晕及恶心、呕吐。根据“耳外伤一天”的语句,可以判断王卓的受伤时间是4月1日当天,或者3月31日。而胡桂珍在2005年3月31日11时已经离开大庆,王卓所谓的耳膜穿孔和胡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龙南分局当初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根本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2、异地拘传、协查办案程序违法。2005年6月22日,龙南分局办案人员在没有着装、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胡桂珍异地据传,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2条和《公安部关于到外地对案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3、取证程序违法。龙南分局办案人取得的所有证言证据材料全部为一人签字、一人办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二人”的规定,违反第95条“询问笔录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规定。这种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审判依据。证据效力来自于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证据取得,理所当然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

    4、刑讯逼供违法。龙南分局办案人员人限制胡桂珍人身自由15小时,将大庆市看守所比喻成美国的关塔那摩监狱、日本的宪兵队,对胡进行恐吓、威胁、辱骂、刑讯逼供,造成重伤二级伤残。法律有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法庭也不会支持和采信。

    5、使用强制措施程序违法。龙南分局滥用强制措施,截止到现在已经对胡桂珍监视居住20多个月,至今拒不解除或撤销。根据《刑事诉讼法》58条之规定,龙南分局已经严重违法。

   无独有偶,河北保定市望都县的丁彩英女士和她的遭遇有些类似,她的学校在一个中午的时间就被当地政府及教育机关使用强制手段取缔了,师生全部转到另外一所国办学校。就在该校遭遇灭顶之灾时,她们的办学手续依然齐全,办学许可证并没有被吊销,她们也没有收到相关单位的任何通知。当地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而是权比法大,任意妄为。

    恶之花不会结出善之果,同样,违法的开始和过程必然不会带来合法的结局。肖扬法官曾说:“开头错了,一切都错”。胡桂珍案及金岸高中案在开头即存在种种问题,按照这种逻辑稍加分析,可知她们现在的际遇是违法者操弄权术的结果。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石是法制健全,有了健全的法制,还必须全体国民、包括执法者们、当权者们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否则和谐之音将很难奏响。


相关链接:

女司法干部公安局坠楼,是逃避打击还是遭人陷害?

网址:http://www.yuluncn.com.cn/article/show.asp?id=1704

 

编辑:刘伟


  索债非法拘禁 获刑悔泪莫及      中国上访维权公民现状调查及建议
相关评论:
IP:125.121.*  于2008-03-27  发表评论:
话题: 政府领导人贯用先陷害后镇压 栽赃陷害而后残酷镇压    纪念林昭、张志新、裘金友、熊亮整个案卷中,受领导人政治迫害,时光一天天地走着!我们一天天地成长!一个比一个、看一看、比德国希特勒和日本731部队一样感到更加恐怖、更加残忍。    林昭在北大期间逐渐开始反思,1957年被打成右派,但拒不认罪,继续独立思考,并且批判“共产风”,为彭德怀鸣冤,写信建议学习南斯拉夫经验。1960年以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罪被捕;1962年保外就医,同年再次以反革命罪收监,判刑20年。其父于林昭第二次被捕后一月仰药自尽。    林昭在1968年 4月29日,以“现行反革命”罪被枪决。5 月 1日,公安人员到林昭家收取了 5分钱的子弹费。之后其母精神崩溃,几年后也自杀。林昭被平反后,在北大的追悼会上,有一副挽联,上联是“?”,下联是“!”。无声胜有声。    1930年12月5日,张志新出生在一个大学音乐教师家庭。常与二妹志惠、三妹志勤随父亲出演音乐会,成为津门颇有名气的"张氏三姐妹"。    所有指控张"反革命言论罪"的,她没有一处承认,她说:强迫自己把真理说成错误是不行的,让我投降办不到,人活着,就要光明正大,理直气壮,不能奴颜卑膝、低三下四,我不想奴役别人,也不许别人奴役自己。但她惟独坦率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恋",并说是在重看焦裕禄故事之后,同焦裕禄相比,她这方面有损一个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对这一道德过失,她愿坦荡认错。          百姓举报不了黑恶势力,浙江省萧山区委、四川省邻水县委官员的黑恶势力能用组织名义恶意造假诽谤、陷害举报人,1997年干干净净先陷害后镇压, 栽赃陷害而后残酷镇压举报人裘金友、熊亮,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卑鄙,闻所未闻,令人发指:在国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邻水县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应该绳之以法!      浙江红山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有根,许金芳盗窃1. 5亿元人民币究竟谁在庇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表党官员的司法、公安、检察、监察、纪检、反贪、审计等部门压案不办、贪赃枉法、欺骗中央、枉法徇私,祸国殃民在【中国萧山出现两个一反一正的精神病人】两个精神病人:一个为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而战诬陷为“精神病人”。一个是逃避法律追究,动用社会关系鉴定为“精神病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健全,出现两种“精神病人” 的搜集,调查,分析,自1949年特别是1978年至1997年至今,在中国存在着精神病院监狱化的人权侵犯事实,即中共基层党组织或有不良居心者威胁甚至直接将持不同意见的正常人鉴定成精神病,并关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数量不少 。    近六十年来的受害者有林昭,张志新,裘金友,熊亮......等等同志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怕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与腐败份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表现出了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这样的情况,如不加迅速制止,会有蔓延趋势,精神病院监狱化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德国希特勒和日本731部队都没干过又不会干的反人类暴行】看林昭、张志新、裘金友、熊亮这些材料我都看过,每次看时,眼泪都流不出来更感知中国的那段历史,捂着盖着这样的罪恶,其用心比这些罪恶还要罪过。现在政府领导人打着共产党的旗号来丧尽天良的无耻禽兽行为!是比德国希特勒和日本731部队黑还要黑的黑暗!    复查走过场 冤屈难伸张与林昭、张志新、裘金友、熊亮的“不承认什么”相比,我更佩服的是她“承认了什么”。如果说“不承认什么”体现了一个人的良知,那么“承认什么”就体现了一个大写的人的良知,而我们应该先是“人”后是“共产党人”(甚至可以不是共产党人),不是么!!!!就是反中华文明。    每当读看林昭、张志新、裘金友、熊亮的材料这血腥的事件,就多流一次泪.在一个不把人权人性放首位的主流社会里,有人会变得比野兽更可怕! 民主政治说一套做一套。值得反思,值得每个中国人反思,我们应持怎样的价值观?    一个人领导人要进步、要政治、要民主、也是靠着对自己的反思和改正不断前进的;一个国家如果掩盖问题,不正视问题,包,瞒,藏,不敢反思,那么,它的前进何来?                    顺 祝!!!!!! 平 安!!! rm@peopledaily.com.cn 彭令范敬上 彭令范 2008-3-27 7:24:25 回复此话题
IP:58.244.4*  于2008-03-16  发表评论:
吉林海天案发到现在,已经是15个月零16天了,当晚被抓的王希田,崔有志等人,还一直关押着,冯建新没有学习《刑事诉讼法》58条之规定吗?!执法者已经严重违法。谁来管???
IP:121.69.4*  于2008-03-11  发表评论:
支持林爱国,为法律讨回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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