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于广西
柳州市缝纫机配件厂因与广西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征用广西柳州市缝纫机配件厂房、职工住房补偿纠纷申请仲裁一案。
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5月23日受理该案;同年6月27日通过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指定依法组成了仲裁庭;之后,合议庭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审理了该案。8月2日开庭后,仲裁庭正式作出了裁决。
该案从2007年6月27日组庭,8月2日开庭后,仲裁庭正式作出了裁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7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的四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审计、评估、鉴定所需的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
然而,从2007年6月27日组庭到现在已经八个多月,柳州仲裁委员会至今却不向当事人下达裁决书,申请人却迟迟得不到裁决结论。申请人多次找仲裁委,柳州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朱某某、秘书长韩某某回答说:“你们不要来找了,这个案子我们想什么时候结就什么时候结,裁决书想什么时候发就什么时候发,一年、两年由我们定,我们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你们就是告到天上也没有用,柳州仲裁委员会的事情我们说了算。”其专横跋扈之势令当事人无可奈何。致使当事人只好四处投诉。
这到底是为什么?问题出在何处?
近日有调查媒体前往柳州仲裁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得到了柳州仲裁委员会韩某某秘书长的这样回答:“仲裁员虽然对本案作出了裁决,但因案情复杂,仲裁委可以延期作出裁决书。延期裁决由首席仲裁员报秘书处批准便可。首席仲裁员韦某某现生病住院,延期裁决已经由受案部的黄部长代替其报我这批准了。延期裁决的手续我们不便对外公开,也没有通知当事人。至于延期多久现在也不好确定,要等首席仲裁员康复后讨论,我们现在也在商量是不是更换首席仲裁员。”
这种解释是在有意曲解《仲裁法》!
《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审计、评估、鉴定所需的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也就是说:(1)四个月是不能延长的,除非有特殊情况;(2)如果延长,必须由首席仲裁员提出申请;(3)延长的时间必须要适当,而不是无期限。
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不是本案首席仲裁员,有何权力决定延期!再者,本案的仲裁庭根本没有认为案情复杂,而是早已在法定期限对本案审结完毕。至于声言要更换首席仲裁员的行径更是错上加错!
司法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还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这是当代解决纠纷基本要求,当事人要求知道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最基本的程序权利。仲裁委以所谓的案情保密为由不向当事人做出说明理由是不是另有隐情?联想到在本案立案后,秘书长韩某某曾要求广西柳州缝纫机配件厂撤回仲裁申请,后者坚持不同意撤诉的情况,是不是说明其背后还有某些不为人知东西?
据了解,柳州仲裁委员会曾进行过《关于广泛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声称:“柳州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希望柳州仲裁委员会能够言而有信,诚实的履行自己的诺言。希望柳州仲裁委能够依照《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