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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逼沉冤盼昭雪 民女泣血呼青天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3-31
   

    张玉荣介绍说,夏东明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遭到了金湖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打的夏东明多处受伤,这件衬衣和裤子虽然已经被金湖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洗过了,但上面的血渍痕迹是很难除去的,记者看到:夏东明的短袖衬衣衣领处,前衣襟、衣兜下方、后背等处仍然留有明显的血液污渍痕迹。(摄影 季庆云)
 
 

    民女张玉荣,系淮安楚州区供电公司职工。现将我爱人夏东明——原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遭受严刑逼供,“有罪推定”,终被拘陷成罪,身陷囹圄的沉冤,申雪于各级有关领导案前,并泣血呼请共和国的“包青天”们,明察细审,探究案情真伪;宏扬正气,推倒官无悔判,依法保护夏东明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添一段佳话。
 

严刑逼供 令人发指

 
    夏东明因遭受贪官李成贤(原楚州国土局副局长)伙同社会工头翟元昌报复诬陷,在2004年7月28日被淮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审查。案件虽被指定由金湖县反贪局承办(市检察院当时反贪局刘局长、办公室张处长和自称骆老师的人参与),金湖县人民法院承审。冤案植根在金湖县反贪局冀益斌主谋侦察源头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胁、诱、指供上,焊接“证据锁链”。致金湖县法院(2005)金刑初字笫2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被诬定受贿款79092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从重处刑七年六个月。淮安市中级法院一脉相承(不开庭审理不通知证人到庭)阅卷维冤,不予采纳夏东明本人提出的没有收受和索取钱款并遭遇刑讯逼供的辩解以及辩护律师意见(2005)淮刑二终字笫4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夏东明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实事求是被视为拒不交待;鸣冤叫屈被看成态度顽固。曾经任职解放军军官的夏东明,秉性耿直,性情急躁,他受审初期即毫无顾忌地为自身清白而抗争,不料这却引起办案人员的逆反心理。于是种种酷刑接踵而来。在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左撇子”倪长龙率先以左手连连重打夏东明嘴巴,又与同伙按其跪地,办案人倪长龙脱下他皮凉鞋连续抽击其面、头,致口鼻血涌大面积污衣。又是倪长龙怕遭人命,以毛巾为夏东明揩血、醒脑,更洗净血衣销毁证据。在“突审”的13天中,体罚、肉刑、殴打、辱骂、疲劳战、车轮战等等,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令夏东明双腿伸直坐地,再狠踩其两膝。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加之拳脚相向、污言加身,连续不断的折磨使夏东明陷入了无边的恐怖。
金湖县反贪局长冀益斌在突审的笫5天夜间,来到“办案点”遣走倪、曹、丁三名办案人,独自用假惺惺的口吻对夏东明说:“你受翟元昌贿连我都不相信啊!”迎合心理施展怀柔。接着从一本卷宗中取出顾众签字笔录给夏东明看。问:“你认识这人吗?”答:“知而不熟。”他关心的说:“不熟好,无人信,你就承认拿他钱的,免受活罪吃眼前苦……。”夏认为合乎情理,在其误导下入圈套。根据办案人摆在面前列出的与国土局工程有关的人员名单,于是夏东明开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并顺着审讯糊里糊涂地乱编受贿情节。承认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接连编造了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同一方式下发生的7次收取建筑商约19万多所谓受贿事实。办案人员如获至宝,于是便按图索骥,按口供威逼“行贿人”提供证人证词。由于招供全系编造,所以其中四件是风马牛不相及,实在无法成罪。最后通过深文周纳,强行定了所谓犯罪事实只有三条。
 
    特别是2004年8月6日上午,他们逼迫夏东明在其共七页的“微机笔录”上签字,在遭到拒绝后,六位办案人员——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等如狼似虎,大发野性,对夏先是一顿毒打,接着又扒光衣服强行按住跪于地。在一个多小时的野蛮折磨下,夏东明身心俱毁,又引发了“脑痉挛”,头痛欲裂,最后夏东明不得不违心地在包括《监视居住证》等文本上签了字。
 
    提供刑讯逼供证据线索与可析点:
 
    (1)、2004年8月8号“同步录像”时,突然改正面为右侧面,使录像中无法看见左面、眼部被殴打青肿伤情。请调阅该“同步录像”。
 
    (2)、金湖县看守所5号监室看守人员左久华与王副所长,于夏东明入监次日作了《入监记录》,记录了他给过目所谈刑逼体伤(左久华与打人凶手倪长龙是战友)请予查核。
 
    (3)、逼供告成后的2004年8月9日办案人员又将夏东明从淮安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转移到金湖县检察院“人武部招待所办案点养伤7天(昏睡两昼夜)。淮安市检察院开具刑事拘留日期是2004年8月9号,办案人为掩盖推迟投送看守所擅自非法改动《刑事拘留证》日期为16号,欲盖弥彰(请阅附件1)。
 
    (4)、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监察总队政委等人到金湖看守所检查工作,夏东明跪地喊冤,诉说遭刑逼事实,后又转交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刑逼材料。请予查核。
 
    (5)、夏东明被投入金湖县看守所热天洗澡裸露体伤,同囚5号监室的杜勇林、陈德喜、应绪春、盛国军、夏宏伟、韦利君、刘仁勇、季军奎、克尤木、杨林、傅启雨、吴青松、卓后合、郭铁钢、闵汉东15名人犯,目睹伤痕而惊问。夏东明实事求是讲述被刑逼给众人听。请调查这些有力的间接人证。
 
    (6)、驻金湖县看守所检察室有人对同监室在押者预行恫吓封口,不准对来调查人员讲真话,而致调查失实,都不了了之无实效。必须查明驻所检察室究竟是谁进行预吓,是受何人所托或指派?
 
    (7)、我以自愿为原则,已积极配合调查,取得6人8份证言。都主动对“耳闻目睹夏东明被刑逼体伤及驻所检察人员预吓不准讲真话”作了书面证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具有证据效力。(请阅附件2-9)
 
    (8)、据吴青松电话告知,金湖县检察院两位检察官威胁利诱他。称:“为夏东明作证没好处、才出狱几天就和共产党斗,莫自找麻烦。要工作或经济困难来检察院找我们;肯定帮你忙┈”。请予查核(请阅附件2-9)。
 
    (9)、有关证据表明,夏东明从2004年7月28下午被带到“市检察院农干校办案点”到2004年8月9日下午被带到“金湖县检察院人武部办案点”直至8月16被送看守所正式拘留(共计20天)。除开市检察院反贪局刘局长和办公室张处长及自称骆老师,参与办案的还有13人(冀益斌、赵某某、骆老师、张正华、李传玉、陈继、丁伟伟、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某某),他们13人先8小时分一班,后来4小时分一班(24小时不脱人)。因此在此之前夏东明一直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羁押状态下。首次有罪供述也是在被非法羁押时作出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超期拘传,也就是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0)、办案人曾两次进行补充侦查,足证证据不足有严重纰漏不过关,而修补堵漏。“刑讯逼供”举证难,应举证倒置,令刑讯逼供人就此作合理解释。夏东明未受贿为啥违实供述,又为啥坚持“翻供”?!只要及时在侦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及时纠偏,这起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夏东明受贿案冤根植在冀益斌主谋的侦查源头刑讯逼供。虽法律明文“严禁”、“重惩”,但法权情有可恕。惩办了办案检察官,翻案伸了冤,淮安市检察院则形象难看,声誉难听。所以必须庇护。于是冤伸不得!罪惩不得!!法律、人权也随之不得!!!正因此,明明刑讯逼供证据确实、充分,淮安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调查却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困惑不解连问青天:“为什么?!”
 
    近日惊悉,是淮安市检察院权人特意迁升冀益斌调任督检局长。功因冤成,冤因刑逼。将冀益斌调任淮安市检察院督检局长,设置了伸冤惩罪严重妨害。他当然竭力把关保已官护检察虚荣,维冤脱责,在所不顾!天理何在?腐恶在国徽下作恶,人权在铁鞋下呐喊,法制在泪眼中模糊,天平在官本位中倾斜。冤判的产生始作俑人是金湖反贪局长冀益斌及副局长倪长龙等人。
 
    因被告与证人均系被诱逼,所以法院竟一反常态,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一切均以被告人自供为主要事实根据。同时,不惜违反《刑事诉讼法》,坚持不通知证人到庭,免露马脚。为了掩饰,判决书特别强调,被告人从未受到非刑,“供词来源合法”。而联系上述严刑逼供事实,人们不能不感叹,在人民的法庭上居然也能指鹿为马!
 

事实胜于雄辩 构陷不难击破

    “有罪推定”是带有各种非正常感情色彩的错误思维方式。它先主观、后客观;重主观、轻客观;以主观看待、解释、归纳一切,这就必然在证据支持上牵强附会、自相矛盾,主观片面,苍白无力。
 
    1、拒不采信与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现场第三者的旁证,强行以当事人孤证定案。
 
    法院判定夏东明第一个罪行是:“证人翟元昌的证词证实,自己所在公司承建国土局大楼工程时,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0年春节的前一天,送夏东明人民币8000元”。
 
    法院在此采取了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做法:即百分之百相信被告有罪,拒不采信对被告有利的第三方证人证词,蓄意造成孤证定案。
 
    “突审”笫4天夜间,倪长龙开始逼夏东明承认受翟元昌贿,夏东明再三申明“未受贿”。倪长龙继而改口说:“你未拿钱,就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威胁恐吓:“你知道你家属现在什么地方吗?”并多次对夏东明说:“我能叫你家破人亡。”夏东明被精神强制,又生怕家属遭殴打受活罪,陷入了无边的恐怖。只有违心顺其意说:“如果我家属拿钱的,就算我拿的吧。”其实夏东明说不出具体金额。是倪长龙反复诱导:“到底拿多少钱?”夏说2000元。倪说不对。夏再说:3000元、4000元、顺次至8000元,倪才说差不多。于是倪长龙满意录下所谓“主动交待”的供述。与工头翟元昌诬陷金额吻合,作为原始定案依据。其实不是客观事实,夏东明岂不冤枉?!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1998年初夏东明任职国土局长,刚上任没几天(大概春节前几天)姓翟的工头匆匆丢下8000元的纸包后便迅速离去。第二天他又带驾驶员到我家送来6瓶五粮液酒。在一顿怒责后,连钱带酒全部退给了翟元昌。恰好发生的事实与双方对话被姓翟的驾驶员宋善青看到、听到。因此在无意之中,他便成了最好的现场旁证(0517-5924920、13151304926),但是办案人员却多次拒绝了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甚至在证人表示“有人调查,我会如实反映”的情况下,侦查与审判人员也拒不采信。顺便说一句,此人与我们非亲非故,他绝不会以身试法作伪证。
 
    2、证据链条断裂,无视正常因果关系,坚持以片面证据定罪。
 
    判决书捺定:“证人顾众的证词证实自己所在公司在承建‘关天培路’时,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送给时任国土管理局局长夏东明人民币2万元”。
 
    事实是:①、夏与顾过去素无往来,很不熟悉,形同路人,也实为路人。②、顾所在公司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公司,财政账目监控很严。③、两个月前夏东明因未能及时退回下属所送礼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夏如能坦然接收顾的贿款,那只能说明夏是个毫无头脑的傻瓜,或是个求财如狂的疯子。而通过突击搜家证明,夏东明购房尚欠公积金贷款20万、个人借款10万,家中连一包高档烟、一瓶高档酒都没有的夏东明并非其人。财产来源明确,成为有30多万债务罕见的不正常“受贿”案,很能说明问题。办案人员和法院的判定,显然违背了正常的因果关系。
 
    事实不能成立,证据必然不实。从判决书看,他们提出的证人证词,只能从公司这一面证明顾确然支付了3万元现金(不是贿款数的2万),而却不能从另一面提供包含具体细节、具体时、地、人、事要素的确证,来证明夏接受了这2万元。没有事实的证词永远是抽象的、空洞的,不具说服力。而迫于压力说假话、作伪证,自己总会摆脱不了精神折磨。事后不久,顾果然受到良心责备,他多次向他所信赖的老领导——原县级淮安市市长杨国忠、原城建局局长宋庭苏忏悔说:“我们未行贿,是夏东明讲出的,无法违拗侦查人员┄┄。”以杨和宋的政治身份,他们总不至于无聊到在茶余酒后编假话。
 
    所定收受承建关天培路建筑工程的建淮乡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邵国飞人民币1万元,基本上也属此例。工程完工是1999年6月,送钱却也是在近一年半后的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事后烧香,没有必要。邵国飞对律师周光远讲:“实在承受不了。办案人员找三次,每次一天一夜直到被逼承认为止。”而邵也多次对其他人讲述了被逼写证词的内幕。
 
    3、模糊问题实质,避开事实关键,抓住被告人逼出的供词不放,精心组织表象上可以自圆其说的证词,达到欲加之罪的目的。
 
    判决书判定:“2001年8月被告人夏东明通过夏东祥收受了1999年‘关天培路’清淤工程的承包人刘玉广、孙玉春贿赂的人民币2.4万元”。
 
    事实大致是这样:刘、孙二人通过夏东明之弟夏东祥于1999年接下一段土方工程(夏东明没帮忙打招呼也不知情)。是年9月其弟送来3万元壹张银行存单(不是2.4万元)与夏,被拒收(当时夏东明工作繁忙嘱托我退给夏东祥)。两年后,我急需筹借10多万元为母亲做心脏手术。到处求借,夏东明同时也求助于其弟,其弟便借给他2.4万元(当时夏东明把2.4万元交给我并告诉我夏东祥家属小卢从工资折上取的款)。
 
    这件事看似复杂,其实按事论理,凭公而断还是条理清晰,不难判定的。①既然法院已确认夏东明于1999年9月当场拒收,并全部退还夏东祥,那么夏东明对刘、孙二人所贿这2.4万元的最后归属就不负任何责任了。钱的去向纯然成为夏东祥与刘、孙二人之间的事。②在以后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内,夏东明根本不知道其弟私截此款,这更加证实夏东明与此贿案彻底分开,毫无干系。换句话说就是钱已在暗中变成了夏东祥的私人财产,原来意义上的那2.4万元贿款对夏东明来说早已不复存在。这样说来,夏东明在两年后因家庭突发灾难,向其弟借钱那就纯属另一回事了。法院把夏东祥所供证言强加于夏东明,并定为罪加一等的索贿,这实在有违事实,有失公道。事后夏东祥也实事求是做过借款供述,后金湖县检察机关违规对夏东祥拘留四天四夜。至于夏东祥为何在多次反复后最终提供“索贿”证词,那也只有办案人员自己知道了。
 
    4、把“错”升格为“罪”。大量证人证词并不能证明其有“罪”,而故意忽略的关键性证人证词却能清楚证明这不是“罪”,而仅仅是有“错”。
 
    夏东明受指控的经济犯罪还有两条:一是夏东明“利用管理土地交易的职务之便,以市国土局领导让其处理发票为名,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3980元”、“以替市国土局领导处理招待费为名到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报销个人费用2516元”、“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销个人发票2596元”。
 
    另一笔为:“利用管理市土地交易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到淮安市美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销个人发票8000元”。
 
    对前一条,基本事实是:夏东明与案中涉及的市国土局岳副局长私交甚好。夏是中层干部,无批核权。所在对岳等进行一些非正规的公务招待时,就想到了到本系统下层单位“报销发票”这个歪点。而类似不正之风在淮安市可以说并不少见。
 
    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存在着一道严格的“罪”与“非罪”的区分线,这就是所报销的钱,是被夏东明个人揣上身了,还是被消费在这种非正规招待上。为了弄清问题真相,我们应从这两个方面查实:一是应责成夏东明将饭店酒家名号、大致参与人员、招待次数及款额等作一个负责任的陈述。如所言非虚,则然决不能定为索贿。因为这尽管违反中央精神,却还不能法办,因为如此一办,其后果影响尽人皆知。二是岳副局的证词证明其没有指使夏东明去报销,这毫无意义,应该重视并进一步追问他第二次证词(已被法院摈弃),即参与夏东明组织的吃喝招待情况。两相印证,真相自然大白。
 
    关于在美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发票,其中有一特殊情况,即夏与该公司徐瑞仁总经理系私交笃深。法院确认此前两人都曾有过2、3千元的礼物互赠。徐与夏交往可能有感情投资的成份,但论罪不论心,至少到案发为止,他们之间从未发生过权钱交易,而这才是问题的核心。事实上夏东明累计为徐瑞仁支付1.3万元左右(2004年春节前土特产2700多元、同年3月酒和羊毛内衣5000元左右、招待约5000元左右)。徐瑞仁累计为夏支付近1万元。判决书用夏“利用职务之便”强加罪名是没有丝毫事实根据的,更不能把不涉及公务的朋友之间经济往来定为“索贿”。
 
    惩治腐败,国脉所系,我们竭诚拥护。但我们党一贯倡导“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坚持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平,这是盛世之德,也是司法之责。在胡锦涛总书记再三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坚信各级有关领导一定能明察秋毫、洞察曲直,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彻底推倒“官无悔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大旱之望云霓,我们静侯领导示下!
    
                                                                    
                                                  张玉荣 叩呈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永定县:现代“包身工”命运..      东海县政府置百姓利益于不顾
相关评论:
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希望张玉荣女士继续上访(通过合法的渠道),将这些参与的人渣都绳之以法.....要揭露他们的真面目,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让所有的人都来唾弃这些人间魔鬼!   
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张玉荣你好,虽然我们素不相识,你的坚强,感动着无数有良知的人,掬一杯同情之水,唯有发出心的问候:保重,保重。漫漫正义路,任重而道远。相信“邪不压正”!相信真理会拔开浓雾,相信光明一定会到来。坚持就胜利,虽然我们的力量扉薄,也愿用发自心底的声音支持你。让我们为了希望而努力!我呼唤正义之神的出现,我相信这些暴徒一定会被正法,法律会还你们一个清白。让我们为了正义而奋斗!
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张玉荣你好,虽然我们素不相识,你的坚强,感动着无数有良知的人,掬一杯同情之水,唯有发出心的问候:保重,保重。漫漫正义路,任重而道远。相信“邪不压正”!相信真理会拔开浓雾,相信光明一定会到来。坚持就胜利,虽然我们的力量扉薄,也愿用发自心底的声音支持你。让我们为了希望而努力!我呼唤正义之神的出现,我相信这些暴徒一定会被正法,法律会还你们一个清白。让我们为了正义而奋斗!
IP:125.121.*  于2008-04-21  发表评论:
萧山区公安分局 打着宪法反宪法 打着人民反人民? 爱国!萧山区公安分局随便侮辱人,随便打人,怪不得有人说,牢记血泪仇,不忘贪官恨!!!!!! 贪官丁有根 打着红旗反红旗 打着爱国反爱国? 为什么党中央一心反腐,可反了十几年,贪污腐败却不见减少反而日益严重了呢?难道说中央的反腐决心不够大、能力不够强?举报人裘金友强行被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活人做试验,这是什么道理?裘金友十二年的反腐举报、经历惨不忍睹,被打过、被秘密关押208天过、被跟踪过、被毒打过、被电刑过、被丙戌酸钠毒害过、被恐吓骚扰过、被抄家过、被栽赃陷害过、被虚假声明过、被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过、被裁判不公、久拖不决、被刁难、1998年12月15日,开具上海市司法局的介绍信调查、查阅裘金友的资料被萧山区公安分局顶力封杀、1999年4月8日、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张金屏律师在数次调查受阻后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次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过,2006看3月22日、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二位律师前来法律援助调阅一点材料又被萧山区公安分局顶力封杀,经过十二年的不屈抗争,现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已拿到: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篡改病历的病历、1997年9月23日已鉴定的“司法鉴定书”等萧山区公安分局违法侵权的所有证据。 1997年9月15日上午9:40分,当裘金友第7次来到在中央纪委信访接待室上访,这时,萧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赵传土和杭州市公安局的人早在位于府学胡同甲2号的中纪委守候着裘金友。赵传土欺骗中纪委说:上访人裘金友私藏枪支、身上有枪,又是挪用公款的罪犯,身上有钱等,用卑鄙手法追杀举报人裘金友。 纪委领导赵传土在回来的路上规劝裘金友,共产党怎么大、您想举报。告到哪里都听我们纪委的,而我们萧山哪个领导不贪,无官不贪的人啊,哈哈,谁给您线索证据都一个一个讲出来,在持续了1个多小时诱骗、到达杭州机场后,杭州市公安局二辆警车早已在机场守候裘金友,直把我送杭州市三堡看守所。在此期间,公安局的人如宣竹林、韩友泉、施黎明、亢明、泮伟业、何玉麟、邵晓芬、马云峰、虞华、夏利、姜某及萧山市纪委的人天天审讯裘金友:谁叫您举报、谁告诉您的? 在被关押的208天里,我完全失去了做人的尊严,他们把裘金友当作会说话的动物一样呼来唤去,口口声声“谁叫您举报的”,直到我“救命呀,救命”的不断喊叫时,他们让裘金友写了血书保证:保证不检举坏人坏事,在写了3次保证书后,他们才才释放裘金友。 为什么裘金友要救命呢?萧山市纪委和公安局审讯裘金友时候,裘一口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当他们不能达到即定目的后,又生一计,诬陷裘金友为“精神病”、“诉讼狂”,就想把我置于死地。公安局施黎明带领一批人(0571-82066368、82713155)进行对裘金友的家里进行非法搜查,(他们翻箱倒柜、撬锁砸门)将裘金友家的家柜基本砸毁,将裘金友的一些举报资料、证据全部“拿”走。这种情景只能在电影里日本鬼子扫荡的情节中才能看到,现在真使人意想不到这些当年的“日本鬼子”又复活了。 在“搜查”中,他们又抢走裘金友的身份证,事后被公安局烧毁,到裘金友出来后,花了50元钱又去补办。试问:裘金友的身份证犯什么法?身份证是萧山市公安局发的。然后又是他们自己烧的,这岂不明比“日本鬼子”还要“日本鬼子”吗?这就充分暴露出杭州萧山公安局已丧心疯狂到了何种地步! 法律人俱乐部全国总秘书处 楼高良电话:13767671207 cnfzcmjt@163.com
IP:222.184.*  于2008-04-17  发表评论:
谁把冀益斌这么和谐的官员一路扶上来的?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不严惩凶手 怎么面对十三亿中国人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要查,严查严办,平息民愤,树立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检察院怎么能这样办案!一定要查清案子!查清实事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司法”真的变成“私法”了吗?不能把国家职能变成地头蛇执能!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纪检和检察院里的人才是最黑的~只要有人举报,被他们带去问话的,白的也能描成黑的,和他们根本是没理可讲的,问话期间,不给吃,不给睡,还用灯照着,一口水都不给喝~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社会,以法治国的今天,你要振作起来,你要化悲痛为力量,为夫讨回公道,为夫雪耻,申张正义.严惩真凶.为民除害.
IP:221.8.23*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新华网人民的呼:声: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52171975&agMode=1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实质,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人性的严重悖逆,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是与人类文明的背道而驰。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全国有良心的人都支持您!信任您!!
IP:221.8.23*  于2008-04-03  发表评论:
有正义感的律师,可以把下岗职工这个群体集中起来申张正义. 组织一场10元钱维权活动.如果有万人加入,共同解决大额医保问题,解决各类保障问题是大有希望的. 对律师来讲也是一个巨大的商机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给了侦查人员太多的枉法办案、刑讯逼供的机会,侦查人员不受任何外界的有效监督,他们想打人就可以打人,制度上没有任何制约,逼供犯罪嫌疑人成了审讯案件中最简单最有成效的办法。换一个角度说,每一起冤案也都是有上级领导指示,具体的办案人员尊旨制造出来的。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夏东明是不幸的,又是万幸的。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严重缺陷,以及执法队伍的执法犯法情况。夏东明事件虽然是个个案,但人们有理由相信,此类事件决不是个别的,如果稍加察访一定会有比这个案子更加惊天的大案。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可想而知,如果上面有人支持作后台,下面的不法检察官制造冤案假案简直是小菜一碟!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呜呼,这还是中国的“法治社会”吗?真是“别有天地非人间”!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正因为检察院管刑讯逼供的事,所以,金湖检察院中的某些败类才敢肆无忌惮地搞刑讯逼供,才有能力去消灭刑讯逼供的证据。金湖检察院是搞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高手、专家,他们伪造证据,陷害好人。遗憾!!!检察院谁来监督???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某些“检察官”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已经到了穷凶极恶、丧心病狂的地步!这是我的亲身体会。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检查院可前监督公安,后监督法院,可他呢?谁来监督?人大?能随时随地来吗? 只要问心无愧,并且相信法律,就终有一天能够澄清事实!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案件漏洞百出又如何?权力在他们手中!除了继续向上申诉你又有何办法?!这就是中国现实!你能说北京不知道下面的腐败吗?!实际上大家心理很清楚,既然是检察院人员蓄意制造的冤案,检察院怎么会真心调查、轻易同意澄清事实呢?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上访比上诉管用.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检察院也有这样的恶棍,难以置信! 可憎! 可恨!! 可怕!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发生在官身上的冤案尚且如此之多,纠正如此之困难,发生在老百姓身上的呢?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触目惊心,无法无天!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太过份了,现在的警察怎么这样,真的是让人失望透了...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为什么从古至今都有这种屈打成招的例子?好人一生平安是好人自个安慰自个的吧,好人是最最容易的受害者呢。追究办案当事人的责任,除非当事办事人已亡故,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他们打人之狠一般人是难以想象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社会进入法制轨道多年了,中国象这样的冤案还有多少?中央高层知道吗?要 反思哦.而往往明显的冤案,却一错多年得不到纠正.那些法律监督机构是干什么的?拿人民的钱不为人民服务.还有设置这些机构的必要吗?.有错必纠.谁错纠谁.我们试目以待:对那些错抓错判的执法者会的到怎样的惩罚?又有谁来替百姓主持公道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习惯了.点背.没什么可解译的.还有多少都没法统计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气死我了,这个社会还有没有公理了,怎么现在还有屈打成招这种事情,天理何在?我真为故事里主人公感到委屈!!!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这些事多多啦!想公平~~~~~~~~~~唉!应追究哪些人的责任啊!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期待有进一步消息传到网上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检察黑,政法系统也???、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无能,无德,流氓,恶霸。我真的不知道用什么卑鄙,下流的言语来形容那些狗官,狗检察了?即使是最恶毒的词语都无法表达我心中的愤怒和痛!大家好好地想一想,夏东明当时是多么地可怜啊!不承认就打,承认就成了受贿犯,申诉没人管,那真是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好可怜啊!好可怕啊!我们祖国的阳光为什么就照不到这些肮脏的地方啊?我们开明的政府为什么还要让一个清官,受了天大冤枉的人,流血还又在流泪呢? 屈打成招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是不会出现的,那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IP:121.69.5*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中国的体制让人担忧!
IP:121.69.5*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怎么会无望?佩服张玉荣,再难也不放弃!请各位网友为她呐喊助威吧!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我是基层一个官员,当我看到这个冤案的时候真是心里在流血啊! 我看应该把当时打他的那些沾满无辜人血的流氓,无赖检察全都解雇。如果不对他们有所惩罚,那些狗官们还会残害老百姓!
IP:222.184.*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申述无望。知法犯法,飞黄腾达。可怜百姓,没有人权。
IP:121.69.5*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真是让人心寒!人民养了一群无能的“公仆”,这些人的素质令人担忧!
IP:121.69.5*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金胡检一群废物点心!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今天才看到消息,我的心情只能用两个字来形容:震惊!!!!!金湖检察官之所以搞刑讯逼供,肯定就是想获取夏东明本人的口供和证据;如果有证据,他们就不用刑讯逼供了。也就是说,连金湖检察院检察官都没有夏东明腐败的证据。凡事都要讲证据,罪与非罪的问题更要用证据说话。如果仅任主观臆测就能说某人是贪官,那么今天说的是夏东明,那么明天就可能说是你——你怎么证明自己无罪呢?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依靠刑讯逼供是无能的表现! 刑讯逼供就等于抗着惩治犯罪的旗帜去犯罪 这些冤假错案何时真相大白?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是什么原因驱使他们去动手。既然动手了,估计他们没有掌握相关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最惨的不是那些真正有罪的人,而是无辜无罪者!!!!!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我也被检察院带走过,硬是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加到我头上,最后连办案的人私下都说知道我们是冤枉的,但是事情已经办到这一步,只好给我们安个罪名了,否则不好交待。最终给我判了个缓刑,我知道里面胡作非为到什么地步了,所以我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吏治的腐败可以通过严正的司法来解决,用培根的话说,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的腐败则是败坏了水源.因此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看了血泪控诉,不禁怒火中烧.我们郑重呼吁党和政府从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正视这一耸人听闻的司法腐败案件.彻查此案,尽快给人民一个交代!还冤屈者一个公道! 以显示法律惩恶扬善的强大震慑力!一切司法腐败分子的共同本质特征是害怕阳光!你要做到--揭露,揭露,再揭露!让地球人够知道!这样你就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一个人,你身后站着全中国乃至全世界一切主持公平与正义的人民!要坚信:乌云永远遮不住太阳!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在中国,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里,检察官和公安没有什么区别的,他们所起的都是警察的作用,警察的权力存在天然的侵犯公民权力的倾向,同样,中国的检察官在他们自行侦办的案件里,也是有着这种天然侵犯人权的倾向的。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最近检察院是越来越无法无天了!谁来监督检察院,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提上日程的命题!按照中国的制度设计,检察院是自己监督自己的,自己会严格监督自己吗?左手能监督右手吗?小偷会说自己是小偷吗?中国的检察制度,前苏联体制的流毒几时休???建议家属向上级乃至全国人大、上级纪检乃至中纪委申诉!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领导干部涉嫌犯罪,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这没有什么不正常。但犯罪嫌疑人被弄得浑身是伤,这无论如何都不正常了。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审讯人员在对待“夏东明”们时的种种行为,可以说是毫无人性可言,之后为了欲盖弥彰还达成了“攻守同盟”,如此执法人员还怎能指望他们秉持正义?很显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给了他们肆无忌惮、肆意妄为的保护伞,而深层次的原因更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监督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和法律意识的淡漠。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您很了不起,一定要抗衡下去!一定要揭露他们丑恶的嘴脸。我支持。愿您好运!!!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还是多党专制的好啊,有竞争力。不行的就下去,人民就会支持好的那一派。中国虽然是有好多党派,但真正意义上有实权的只有一派,即使有的地方做错拉,别的党说话也不管用。因为他们只是胁从派,没有真正的大权。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愤怒。。滥用职权。。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大都数是好的,而且很辛苦的。过去我曾多次陪同他们省内省外办案,常徒步寻找有关关联单位和关联人。违法者必定是少数,我们不能以一件事的违法办案而否定人民检察院的社会贡献。我真的好想帮你一起讨公道!只要有用的着我的地方我一定帮忙!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长此下去,要法律还有何用!民主何在!天理何在!道义何在!人心何在!!!坚强起来吧,朋友!公检法的腐败关系到政党的生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加强对公检法的建设与监督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尊重居住和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每一位尊纪、守法、爱国爱民的合法公民。讨还公道!!!
IP:222.184.*  于2008-03-31  发表评论:
义愤填膺!!无法无天!!希望其家属能够坚强!!亦希望其真相能够早日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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