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荣介绍说,夏东明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遭到了金湖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打的夏东明多处受伤,这件衬衣和裤子虽然已经被金湖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洗过了,但上面的血渍痕迹是很难除去的,记者看到:夏东明的短袖衬衣衣领处,前衣襟、衣兜下方、后背等处仍然留有明显的血液污渍痕迹。(摄影 季庆云)
民女张玉荣,系淮安楚州区供电公司职工。现将我爱人夏东明——原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遭受严刑逼供,“有罪推定”,终被拘陷成罪,身陷囹圄的沉冤,申雪于各级有关领导案前,并泣血呼请共和国的“包青天”们,明察细审,探究案情真伪;宏扬正气,推倒官无悔判,依法保护夏东明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添一段佳话。
严刑逼供 令人发指
夏东明因遭受贪官李成贤(原楚州国土局副局长)伙同社会工头翟元昌报复诬陷,在2004年7月28日被淮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审查。案件虽被指定由金湖县反贪局承办(市检察院当时反贪局刘局长、办公室张处长和自称骆老师的人参与),金湖县人民法院承审。冤案植根在金湖县反贪局冀益斌主谋侦察源头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胁、诱、指供上,焊接“证据锁链”。致金湖县法院(2005)金刑初字笫2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被诬定受贿款79092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从重处刑七年六个月。淮安市中级法院一脉相承(不开庭审理不通知证人到庭)阅卷维冤,不予采纳夏东明本人提出的没有收受和索取钱款并遭遇刑讯逼供的辩解以及辩护律师意见(2005)淮刑二终字笫4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夏东明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实事求是被视为拒不交待;鸣冤叫屈被看成态度顽固。曾经任职解放军军官的夏东明,秉性耿直,性情急躁,他受审初期即毫无顾忌地为自身清白而抗争,不料这却引起办案人员的逆反心理。于是种种酷刑接踵而来。在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左撇子”倪长龙率先以左手连连重打夏东明嘴巴,又与同伙按其跪地,办案人倪长龙脱下他皮凉鞋连续抽击其面、头,致口鼻血涌大面积污衣。又是倪长龙怕遭人命,以毛巾为夏东明揩血、醒脑,更洗净血衣销毁证据。在“突审”的13天中,体罚、肉刑、殴打、辱骂、疲劳战、车轮战等等,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令夏东明双腿伸直坐地,再狠踩其两膝。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加之拳脚相向、污言加身,连续不断的折磨使夏东明陷入了无边的恐怖。
金湖县反贪局长冀益斌在突审的笫5天夜间,来到“办案点”遣走倪、曹、丁三名办案人,独自用假惺惺的口吻对夏东明说:“你受翟元昌贿连我都不相信啊!”迎合心理施展怀柔。接着从一本卷宗中取出顾众签字笔录给夏东明看。问:“你认识这人吗?”答:“知而不熟。”他关心的说:“不熟好,无人信,你就承认拿他钱的,免受活罪吃眼前苦……。”夏认为合乎情理,在其误导下入圈套。根据办案人摆在面前列出的与国土局工程有关的人员名单,于是夏东明开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并顺着审讯糊里糊涂地乱编受贿情节。承认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接连编造了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同一方式下发生的7次收取建筑商约19万多所谓受贿事实。办案人员如获至宝,于是便按图索骥,按口供威逼“行贿人”提供证人证词。由于招供全系编造,所以其中四件是风马牛不相及,实在无法成罪。最后通过深文周纳,强行定了所谓犯罪事实只有三条。
特别是2004年8月6日上午,他们逼迫夏东明在其共七页的“微机笔录”上签字,在遭到拒绝后,六位办案人员——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等如狼似虎,大发野性,对夏先是一顿毒打,接着又扒光衣服强行按住跪于地。在一个多小时的野蛮折磨下,夏东明身心俱毁,又引发了“脑痉挛”,头痛欲裂,最后夏东明不得不违心地在包括《监视居住证》等文本上签了字。
提供刑讯逼供证据线索与可析点:
(1)、2004年8月8号“同步录像”时,突然改正面为右侧面,使录像中无法看见左面、眼部被殴打青肿伤情。请调阅该“同步录像”。
(2)、金湖县看守所5号监室看守人员左久华与王副所长,于夏东明入监次日作了《入监记录》,记录了他给过目所谈刑逼体伤(左久华与打人凶手倪长龙是战友)请予查核。
(3)、逼供告成后的2004年8月9日办案人员又将夏东明从淮安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转移到金湖县检察院“人武部招待所办案点养伤7天(昏睡两昼夜)。淮安市检察院开具刑事拘留日期是2004年8月9号,办案人为掩盖推迟投送看守所擅自非法改动《刑事拘留证》日期为16号,欲盖弥彰(请阅附件1)。
(4)、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监察总队政委等人到金湖看守所检查工作,夏东明跪地喊冤,诉说遭刑逼事实,后又转交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刑逼材料。请予查核。
(5)、夏东明被投入金湖县看守所热天洗澡裸露体伤,同囚5号监室的杜勇林、陈德喜、应绪春、盛国军、夏宏伟、韦利君、刘仁勇、季军奎、克尤木、杨林、傅启雨、吴青松、卓后合、郭铁钢、闵汉东15名人犯,目睹伤痕而惊问。夏东明实事求是讲述被刑逼给众人听。请调查这些有力的间接人证。
(6)、驻金湖县看守所检察室有人对同监室在押者预行恫吓封口,不准对来调查人员讲真话,而致调查失实,都不了了之无实效。必须查明驻所检察室究竟是谁进行预吓,是受何人所托或指派?
(7)、我以自愿为原则,已积极配合调查,取得6人8份证言。都主动对“耳闻目睹夏东明被刑逼体伤及驻所检察人员预吓不准讲真话”作了书面证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具有证据效力。(请阅附件2-9)
(8)、据吴青松电话告知,金湖县检察院两位检察官威胁利诱他。称:“为夏东明作证没好处、才出狱几天就和共产党斗,莫自找麻烦。要工作或经济困难来检察院找我们;肯定帮你忙┈”。请予查核(请阅附件2-9)。
(9)、有关证据表明,夏东明从2004年7月28下午被带到“市检察院农干校办案点”到2004年8月9日下午被带到“金湖县检察院人武部办案点”直至8月16被送看守所正式拘留(共计20天)。除开市检察院反贪局刘局长和办公室张处长及自称骆老师,参与办案的还有13人(冀益斌、赵某某、骆老师、张正华、李传玉、陈继、丁伟伟、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某某),他们13人先8小时分一班,后来4小时分一班(24小时不脱人)。因此在此之前夏东明一直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羁押状态下。首次有罪供述也是在被非法羁押时作出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超期拘传,也就是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0)、办案人曾两次进行补充侦查,足证证据不足有严重纰漏不过关,而修补堵漏。“刑讯逼供”举证难,应举证倒置,令刑讯逼供人就此作合理解释。夏东明未受贿为啥违实供述,又为啥坚持“翻供”?!只要及时在侦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及时纠偏,这起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夏东明受贿案冤根植在冀益斌主谋的侦查源头刑讯逼供。虽法律明文“严禁”、“重惩”,但法权情有可恕。惩办了办案检察官,翻案伸了冤,淮安市检察院则形象难看,声誉难听。所以必须庇护。于是冤伸不得!罪惩不得!!法律、人权也随之不得!!!正因此,明明刑讯逼供证据确实、充分,淮安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调查却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困惑不解连问青天:“为什么?!”
近日惊悉,是淮安市检察院权人特意迁升冀益斌调任督检局长。功因冤成,冤因刑逼。将冀益斌调任淮安市检察院督检局长,设置了伸冤惩罪严重妨害。他当然竭力把关保已官护检察虚荣,维冤脱责,在所不顾!天理何在?腐恶在国徽下作恶,人权在铁鞋下呐喊,法制在泪眼中模糊,天平在官本位中倾斜。冤判的产生始作俑人是金湖反贪局长冀益斌及副局长倪长龙等人。
因被告与证人均系被诱逼,所以法院竟一反常态,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一切均以被告人自供为主要事实根据。同时,不惜违反《刑事诉讼法》,坚持不通知证人到庭,免露马脚。为了掩饰,判决书特别强调,被告人从未受到非刑,“供词来源合法”。而联系上述严刑逼供事实,人们不能不感叹,在人民的法庭上居然也能指鹿为马!
事实胜于雄辩 构陷不难击破
“有罪推定”是带有各种非正常感情色彩的错误思维方式。它先主观、后客观;重主观、轻客观;以主观看待、解释、归纳一切,这就必然在证据支持上牵强附会、自相矛盾,主观片面,苍白无力。
1、拒不采信与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现场第三者的旁证,强行以当事人孤证定案。
法院判定夏东明第一个罪行是:“证人翟元昌的证词证实,自己所在公司承建国土局大楼工程时,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0年春节的前一天,送夏东明人民币8000元”。
法院在此采取了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做法:即百分之百相信被告有罪,拒不采信对被告有利的第三方证人证词,蓄意造成孤证定案。
“突审”笫4天夜间,倪长龙开始逼夏东明承认受翟元昌贿,夏东明再三申明“未受贿”。倪长龙继而改口说:“你未拿钱,就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威胁恐吓:“你知道你家属现在什么地方吗?”并多次对夏东明说:“我能叫你家破人亡。”夏东明被精神强制,又生怕家属遭殴打受活罪,陷入了无边的恐怖。只有违心顺其意说:“如果我家属拿钱的,就算我拿的吧。”其实夏东明说不出具体金额。是倪长龙反复诱导:“到底拿多少钱?”夏说2000元。倪说不对。夏再说:3000元、4000元、顺次至8000元,倪才说差不多。于是倪长龙满意录下所谓“主动交待”的供述。与工头翟元昌诬陷金额吻合,作为原始定案依据。其实不是客观事实,夏东明岂不冤枉?!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1998年初夏东明任职国土局长,刚上任没几天(大概春节前几天)姓翟的工头匆匆丢下8000元的纸包后便迅速离去。第二天他又带驾驶员到我家送来6瓶五粮液酒。在一顿怒责后,连钱带酒全部退给了翟元昌。恰好发生的事实与双方对话被姓翟的驾驶员宋善青看到、听到。因此在无意之中,他便成了最好的现场旁证(0517-5924920、13151304926),但是办案人员却多次拒绝了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甚至在证人表示“有人调查,我会如实反映”的情况下,侦查与审判人员也拒不采信。顺便说一句,此人与我们非亲非故,他绝不会以身试法作伪证。
2、证据链条断裂,无视正常因果关系,坚持以片面证据定罪。
判决书捺定:“证人顾众的证词证实自己所在公司在承建‘关天培路’时,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送给时任国土管理局局长夏东明人民币2万元”。
事实是:①、夏与顾过去素无往来,很不熟悉,形同路人,也实为路人。②、顾所在公司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公司,财政账目监控很严。③、两个月前夏东明因未能及时退回下属所送礼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夏如能坦然接收顾的贿款,那只能说明夏是个毫无头脑的傻瓜,或是个求财如狂的疯子。而通过突击搜家证明,夏东明购房尚欠公积金贷款20万、个人借款10万,家中连一包高档烟、一瓶高档酒都没有的夏东明并非其人。财产来源明确,成为有30多万债务罕见的不正常“受贿”案,很能说明问题。办案人员和法院的判定,显然违背了正常的因果关系。
事实不能成立,证据必然不实。从判决书看,他们提出的证人证词,只能从公司这一面证明顾确然支付了3万元现金(不是贿款数的2万),而却不能从另一面提供包含具体细节、具体时、地、人、事要素的确证,来证明夏接受了这2万元。没有事实的证词永远是抽象的、空洞的,不具说服力。而迫于压力说假话、作伪证,自己总会摆脱不了精神折磨。事后不久,顾果然受到良心责备,他多次向他所信赖的老领导——原县级淮安市市长杨国忠、原城建局局长宋庭苏忏悔说:“我们未行贿,是夏东明讲出的,无法违拗侦查人员┄┄。”以杨和宋的政治身份,他们总不至于无聊到在茶余酒后编假话。
所定收受承建关天培路建筑工程的建淮乡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邵国飞人民币1万元,基本上也属此例。工程完工是1999年6月,送钱却也是在近一年半后的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事后烧香,没有必要。邵国飞对律师周光远讲:“实在承受不了。办案人员找三次,每次一天一夜直到被逼承认为止。”而邵也多次对其他人讲述了被逼写证词的内幕。
3、模糊问题实质,避开事实关键,抓住被告人逼出的供词不放,精心组织表象上可以自圆其说的证词,达到欲加之罪的目的。
判决书判定:“2001年8月被告人夏东明通过夏东祥收受了1999年‘关天培路’清淤工程的承包人刘玉广、孙玉春贿赂的人民币2.4万元”。
事实大致是这样:刘、孙二人通过夏东明之弟夏东祥于1999年接下一段土方工程(夏东明没帮忙打招呼也不知情)。是年9月其弟送来3万元壹张银行存单(不是2.4万元)与夏,被拒收(当时夏东明工作繁忙嘱托我退给夏东祥)。两年后,我急需筹借10多万元为母亲做心脏手术。到处求借,夏东明同时也求助于其弟,其弟便借给他2.4万元(当时夏东明把2.4万元交给我并告诉我夏东祥家属小卢从工资折上取的款)。
这件事看似复杂,其实按事论理,凭公而断还是条理清晰,不难判定的。①既然法院已确认夏东明于1999年9月当场拒收,并全部退还夏东祥,那么夏东明对刘、孙二人所贿这2.4万元的最后归属就不负任何责任了。钱的去向纯然成为夏东祥与刘、孙二人之间的事。②在以后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内,夏东明根本不知道其弟私截此款,这更加证实夏东明与此贿案彻底分开,毫无干系。换句话说就是钱已在暗中变成了夏东祥的私人财产,原来意义上的那2.4万元贿款对夏东明来说早已不复存在。这样说来,夏东明在两年后因家庭突发灾难,向其弟借钱那就纯属另一回事了。法院把夏东祥所供证言强加于夏东明,并定为罪加一等的索贿,这实在有违事实,有失公道。事后夏东祥也实事求是做过借款供述,后金湖县检察机关违规对夏东祥拘留四天四夜。至于夏东祥为何在多次反复后最终提供“索贿”证词,那也只有办案人员自己知道了。
4、把“错”升格为“罪”。大量证人证词并不能证明其有“罪”,而故意忽略的关键性证人证词却能清楚证明这不是“罪”,而仅仅是有“错”。
夏东明受指控的经济犯罪还有两条:一是夏东明“利用管理土地交易的职务之便,以市国土局领导让其处理发票为名,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3980元”、“以替市国土局领导处理招待费为名到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报销个人费用2516元”、“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销个人发票2596元”。
另一笔为:“利用管理市土地交易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到淮安市美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销个人发票8000元”。
对前一条,基本事实是:夏东明与案中涉及的市国土局岳副局长私交甚好。夏是中层干部,无批核权。所在对岳等进行一些非正规的公务招待时,就想到了到本系统下层单位“报销发票”这个歪点。而类似不正之风在淮安市可以说并不少见。
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存在着一道严格的“罪”与“非罪”的区分线,这就是所报销的钱,是被夏东明个人揣上身了,还是被消费在这种非正规招待上。为了弄清问题真相,我们应从这两个方面查实:一是应责成夏东明将饭店酒家名号、大致参与人员、招待次数及款额等作一个负责任的陈述。如所言非虚,则然决不能定为索贿。因为这尽管违反中央精神,却还不能法办,因为如此一办,其后果影响尽人皆知。二是岳副局的证词证明其没有指使夏东明去报销,这毫无意义,应该重视并进一步追问他第二次证词(已被法院摈弃),即参与夏东明组织的吃喝招待情况。两相印证,真相自然大白。
关于在美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发票,其中有一特殊情况,即夏与该公司徐瑞仁总经理系私交笃深。法院确认此前两人都曾有过2、3千元的礼物互赠。徐与夏交往可能有感情投资的成份,但论罪不论心,至少到案发为止,他们之间从未发生过权钱交易,而这才是问题的核心。事实上夏东明累计为徐瑞仁支付1.3万元左右(2004年春节前土特产2700多元、同年3月酒和羊毛内衣5000元左右、招待约5000元左右)。徐瑞仁累计为夏支付近1万元。判决书用夏“利用职务之便”强加罪名是没有丝毫事实根据的,更不能把不涉及公务的朋友之间经济往来定为“索贿”。
惩治腐败,国脉所系,我们竭诚拥护。但我们党一贯倡导“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坚持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平,这是盛世之德,也是司法之责。在胡锦涛总书记再三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坚信各级有关领导一定能明察秋毫、洞察曲直,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彻底推倒“官无悔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大旱之望云霓,我们静侯领导示下!
张玉荣 叩呈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