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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行贿无罪”的反范效应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4-02

    2007年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行贿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青年报3月31日报道)

    早就有专家指出,行贿行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但是获得的利益却非常惊人,是以造成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发展为社会“潜规则”——无礼难办事。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行贿人何涛行贿15次竟然保“乌纱帽”,虽然是社会法治进程的极端个例,但其“行贿无罪”的反面范例效应却不能不让我们警惕。 其实在此之前,据媒体披露,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腐败案完结至今,向胡星行贿金额3200万元的“行贿状元”陈族远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该案也被视为一个行贿轻罚的案例。从“行贿状元”案到何涛案,异曲同工之处在于行贿人所行贿的对象均遭法律重裁,而一条线上这端的蚂蚱——行贿人却毫发无损,逍遥法外。

    按照最原始最低级的“蛋先生鸡还是鸡先生蛋”的逻辑理论来推理,似乎难以辩论出行贿人和受贿人究竟谁先“引诱”了谁,究竟谁是一次腐败犯罪行为的原罪者。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个巴掌拍不响。虽然你可以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但请别忘了苍蝇本身也该是细菌满身,人见人拍的很不是东西的东西。所以,问罪一起腐败受贿案,收受双方应该同罪同待遇,谁也别想相互“脱线”!

    “行贿状元”和行贿15次仍保乌纱帽者案例的出现,极大程度的挑战了我国《刑法》。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在犯罪构成要件上,行贿罪较之受贿罪门槛更高——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而受贿则收了就是罪。在刑事责任方面,行贿罪较之受贿罪判刑要轻,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即使是明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人,也可以利用“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以检举揭发受贿人为名,轻而易举地逃脱处罚。这反映了我国严受贿而宽行贿的立法取向。

    而如此这般,一切行贿者均可将“行贿状元”和行贿15次仍保乌纱帽者视为“偶像”而模仿追随,套用这个腐败公式来为己谋利却可轻易脱责继续升官发财。于是乎,可以预见却不堪想象的结果是,行贿之风愈演愈盛,腐败犯罪也随之愈演愈烈……

    从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立法实践来看,行贿受贿同罪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因此非常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正视行贿行为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动因作用和本源性,贿赂双方应该同罪同刑。如此,面对愈发严峻的贪污受贿犯罪扩大化的倾向,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才能打中腐败的根本要害,并从而实现对贿赂犯罪的预防。

 

编辑:刘伟


  两法官蒙冤遭超期羁押 不堪逼供..      谁来关注我们基层医生的权益
相关评论:
IP:118.244.*  于2008-04-17  发表评论:
行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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