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血衣重现:夏东明冤案又曝新证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4-02

血衣 重现:夏东明冤案又曝新证

 

   

夏东明,原江苏省淮安市耕地保护处副处长。他曾敲响了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第一槌,“以地生财建路”,没用国家投资一分钱,领导开发建成了楚州区“关天培路”。然而这条惠民利国道路建成后不久,他的人生之路却发生了重大转折,因涉嫌受贿,2004728被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接受审查;2005年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及淮安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而在2004817即刑事拘留的第二天起,他便开始指控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所致。

 

他和他的爱人张玉荣经过三年来的艰难申诉,得到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等多家网站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此案终于被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重新审理。

 

 

在异地重审还未开庭之际,张玉荣又意外地找到了曾被她遗失的夏东明被刑讯逼供时穿的血衣!张玉荣说,夏东明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遭到了金湖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致使其多处受伤,这件衬衣和裤子虽然已经被金湖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洗过了,但上面的血渍痕迹还是清晰可见。记者看到:这件短袖衬衣衣领处,前衣襟、衣兜下方、后背等处仍然留有明显的血液污渍痕迹。张玉荣告诉记者,还有一条灰色长裤和一条短裤,上面也有隐形血迹。她正在与有关方面联系,对这些衣服做血迹鉴定。

 

记者就陈旧性隐形血迹鉴定一事专门请教了一位专家。专家称,现在高科技时代,这样的血迹完全可以鉴定出流血的时间及血流量。

 

铁的证据必定证明铁的事实,相信冤案昭雪的日子不再遥远

 

 

编辑:赵艳惠


  指控刑讯逼供:张玉荣为夫伸冤掀..      夏东明冤案证据再现
相关评论:
IP:195.140.*  于2011-08-05  发表评论:
Oh yeah, faulobus stuff there you!
IP:82.165.1*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A rolling stone is worth two in the bush, thnkas to this article.
IP:94.23.28*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Oh yeah, fualbuos stuff there you!
IP:222.184.*  于2009-06-22  发表评论:
即使蒙冤者申诉,也往往例行公事般地被驳回。在当今社会打官司对普通民众来说要耗费很大的物力,财力,而且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民告官案件更是如此。因此民众要申诉自己的冤情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IP:222.184.*  于2009-06-22  发表评论:
每一起冤案,蒙冤人或者家属都经历了充满痛苦和艰辛的申冤之路。
IP:222.184.*  于2009-06-16  发表评论:
看来事实很清楚啊,唯一的办法就是到北京去告.   
IP:222.184.*  于2009-06-12  发表评论:
如果确有其事,我相信人间自有公道.请你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过,你要保护和提供足够的证据,因为法律是讲证据的.还是要相信党和政府,违法乱纪的毕竟是少数人.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坚持到底就是胜利,要勇于同邪恶势力斗争到底!要相信国家领导人!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杨三姐告状的一幕,在我们面前又...... 呼唤正义!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总理,知否?您治下的有些官员是何等矫情!他们一面在摄像机前树起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立党为公之类的贞节牌坊,一面为了装点虚假的和谐与繁荣,不惜包庇刑讯逼供,把受冤屈者的家属就这样一个个逼成祥林嫂。如果事情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会这样冷漠,麻木吗?!!!??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总有一种力量会让人泪流满面。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的,一定!张玉荣千万要支撑下去!!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真是没天理啊,我不信这件事还没惊动中央??????????????????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如今国人天下人都在为你呐喊助威!坚持!我们与你同在!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坏人终究会得到应有的下场!张玉荣一定要为你丈夫坚持下去,所有网友都会密切关注此事。全国只要有良心的人就会支持你的!我始终相信正义是可以战胜邪恶的,只要有恒心不怕没有过不了的坎!强烈要求当地检察院检察长引咎辞职!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我对着件事被查清没一点信心。我一个人撬不动这个社会,只能默默支持你了。。。。。。
IP:222.184.*  于2009-06-07  发表评论:
申诉路程艰辛,到最后可能是毫无结果,但无论如何都会支持你!继续努力!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看过之后有很多感想,刑讯逼供的案件不太好查,但是你也不要灰心,这案子只要你说的是事实,还是有机会水落石出的。体制内的人总是会互相保护的,但是如果太损害体制,这些人还是会被体制抛弃的。你只要穷追不舍,他们一定会处理这些检察的。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估计这个案子里的水深,网友只能给以同情,谁让我们都是无权无势之人呢.当年办这案子的人都已经高升,他们为什么能高升,说明他们上面有人,有根,根基不是一般的牢固.想申冤,门都没有,他们会用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前一个错误,除非你的根基比他们还硬,我们有吗?我等小民们只有一条路可走-----逼上梁山!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理解,同情,我们还能做什么?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接着再告,向人大举报、 给电视台法制栏目打电话试试。光靠走访是没用的,只有借助媒体才能引起重视,才会有人过问。帮你顶起来,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现实就是这样!只能对您家的遭遇深表同情。 其实全国人民都知道公检法烂透了,只是这种事情暂时还没发生到自己身上。其他忙帮不上,帮顶一下还是应该的,希望您能通过自己的方式最终获得您丈夫想获得的公正。保重。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唉.这年头,这类的事件层出不穷.麻木了.也帮不上什么,顶一下吧!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想起美国电影中的一个画面...开场的时候,主角拿起了枪,然后顺手插在腰间...台词如下:我要去报仇..我要杀掉他们..因为只能靠我自己去寻求公正..那个当今司法系统永远都无法给予的公正....主角死了..但是随他一起死的还有那些无法给予他公正的人.请拿起你的枪以暴制暴..这个社会司法系统是无法给予你公正的..司法无法给予的公正要你自己去争取..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上访啊!留下证据,将来清算。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件虽不具有爆炸性,但是非常值得同情!如果出几个马家爵和杨佳估计不光总理,全国都会关注你们那!窟窿太多!堵也先拣大的!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心不死,希望就在。
IP:222.184.*  于2009-06-02  发表评论:
在中国,不把事情闹大就别指望能争来权益、自尊。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顶楼主:顶透你!!!!!坚持不懈!!!!坚定不移!!!!与违法乱纪者抗战到底!共产党会保佑你的!只要你还有一口气,就坚强不屈!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百姓与政府官员斗,不死都会脱层皮,这种事到处可见,谁会为老百姓说话.....对于民告官,只要你一走进法院,就相当于走进了一个无底的黑洞。司法腐败没法子的,申诉它们不受理,你能怎么样,就拼了命也解决不了问题。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坚持维权,坚持伸冤,想信总有一天会胜利的。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大家团结起来 为这位楼主加油吧 希望楼主早日伸张正义··
IP:222.184.*  于2009-05-06  发表评论:
和谐社会不会没有不讲理的地方吧?真是没王法了,一直往上告,我就不信咱们这个社会已经黑到这个地步了
IP:218.94.3*  于2009-04-06  发表评论:
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沉默,另一个就暴发!如果公正不能让你得到,唯一的办法就是靠你自己.
IP:222.184.*  于2009-04-05  发表评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国人民支持夏东明讨回公道。支持司法透明化,追究警察办冤假错案责任
IP:222.184.*  于2009-03-19  发表评论:
楼主要坚强,申冤之路任重而道远,即使您本人放弃申诉,网络、媒体也决不放弃。
IP:222.184.*  于2009-03-19  发表评论:
权利是个双刃剑!让问责制的春风吹暖人心!抚平受冤者的忧伤!严厉打击损毁检察院形象、损毁检察院公信度的违法干警!
IP:222.184.*  于2009-03-19  发表评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IP:222.184.*  于2009-03-16  发表评论:
记得我看到过最高院的一个什么通知一类的东西,强调的就是为了维护既定判决的司法权威,而不提倡纠正错误判决的。如果我下点功夫,我肯定还能找出最高院的那个东西。我感觉:正是因为最高院的那个东西,造成了一旦判决生效,任何错误都很难纠正的客观现实了!也造成了大量涉法上访事件......
IP:222.184.*  于2009-03-16  发表评论:
鲁迅先生说:“人生最痛苦的是梦醒了无路可以走。”套用先生的逻辑——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建设,老百姓用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大大提高,但“老百姓最大的痛苦,是懂得运用法律维权之后,却缺少畅通的法律路径可以依靠”。
IP:222.184.*  于2009-02-16  发表评论:
众百姓盼望09的依法形式大有改善,更希望信访难决的局面能够早日消失。
IP:222.184.*  于2009-02-16  发表评论:
世上什么路最漫长,什么路最难走?对这个问题,各种各样的答案都有。但比较统一的答案是,革命年代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我说,全错了,民众的上访之路最漫长、最难走,有的人走了几十年还在走,有的人甚至走到死,也没有看到尽头。
IP:222.184.*  于2009-02-16  发表评论:
如果一个人长了个疖子可以外敷治疗,要是长了一身疖子,那就要全身性抗炎治疗了!你的维权恐怕不是你的个别问题了!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上访人都是很无奈!他们用血和泪推动着社会进步!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没完没了地信访与申诉既是老百姓的悲哀,也是国家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何必一定要信访人不断地投诉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许多案件并不难查处,错案就是不讲事实,不讲法律造成的。官僚主义者那里知道,许多信访人和申诉人为了公平与正义,是用命在那里拼搏!信访是有风险的,许多信访人被搞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每一个或每一群信访人都有说不尽的辛酸泪。民告官是很难的,难就难在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不实事求是,不依法办事。渠道应该疏通,信访工作应该加强。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对冤错案不纠正,只能说明国家机关执法不公,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许多群众都在为自己的冤屈艰难的努力着。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坚持吧1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信访人及申诉人一定要注意安全,注意身体。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祖国:铲除腐败与邪恶。 为人民:创造美好与希望。为自己:争取生存与权力。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信访与申诉都是有风险的,只有实事求是,依法信访与申诉才能纠正错案。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不断地信访、申诉,让保护伞不再保护!看看人家是如何做这些事情的,到搜视网的焦点访谈栏目:tp://bar.tvsou.com/list.asp?BarID=19953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听听欺骗,---------------------------------就可能有些安慰了.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问题就在相护扯皮推诿。建议:中共中央应该领导各级反腐败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各级信访局、法院和人大聚集的信访案件,惩处腐败官员,还群众一个公道,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申诉难,上访难,究竟用什么办法去讨回公道呢?”没有好的办法,只能依法信访与申诉。大家尽力吧!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文中所述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百姓有冤才申诉,申诉又加深冤.看来在机制上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切实需改进.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谁能看到司法公正的春天?申诉难,上访难,究竟用什么办法去讨回公道呢?下面办错案,上访到上面又转下面,难道说下面能纠正自已的错案吗?会自已纠错也不会发生错案了。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民众的合法权益,只能靠我们民众自己永不言弃地主张和追求了。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与楼主共勉,正义终将伸张,坚持!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唉,一声叹息!对体制内人都上刑了,这完全违背了刑不上大夫的用刑原则嘛!要不得!!!这人运气确实有点不好,但这人确实有些福气,至少有个好老婆不弃不离在为他奔走呼告!在此,我祝他们好运:沉冤得雪!!!同时为普天之下沉冤未雪的人们致以崇高的无奈和深切的同情!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你的精神可佳。坚持就会胜利。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张玉荣是否有捏造行为?如有捏造行为,金湖检方为什么摆不平她?张玉荣是否有歪曲事实行为?如有歪曲事实行为,金湖检方为什么摆不平她?张玉荣是否有诬告行为?如有诬告行为,检方为什么摆不平她?张玉荣是否有陷害他人行为?如有陷害他人行为,金湖检方为什么摆不平她?是谁在危害着检察的形象?又是谁在危害着检察院的权威?最后我还可以肯定二点:第一,法院不会认定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第二,法院一定要判被告人有罪。理由是: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不可能办错案。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信访当然艰难。没有把你抓回来关进局字里,算是便宜的!!!!
IP:222.184.*  于2009-01-23  发表评论:
世上什么路最漫长,什么路最难走?对这个问题,各种各样的答案都有。但比较统一的答案是,革命年代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我说,全错了,民众的上访之路最漫长、最难走,有的人走了几十年还在走,有的人甚至走到死,也没有看到尽头。
IP:61.158.7*  于2009-01-15  发表评论:
夏东明,我为你鸣不平!我祝你牛年里冤情能够昭雪!
IP:61.158.7*  于2009-01-15  发表评论:
冤冤冤!!!冤案何时才能了结????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坚决支持家属正当维权!将害群之马绳之依法!
IP:61.158.7*  于2008-12-07  发表评论:
又有这么多新的证据,江苏省高院到底什么时候开庭?许多网友们都期待着呢。开庭的时候请张玉荣女士在网上通知一声,本人一定要参加。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全国的人都在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支持你!!!!!把你丈夫的遭遇告诉胡锦涛,告诉温家宝,问问他们,这就是中国的人权?这就是他们倡导的和谐社会?我很愤怒!!但我已无语!不仅是为了还你丈夫一个公道,也是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出现。再强大的暴力终究逃不脱正义的惩罚!支持你伸冤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看了后,我终于忍不住发帖支持你,一定要支持.无论多么难.地方管不了,你就去中央告.我相信总有一天金湖检察院这群人渣会得到报应的.
IP:222.184.*  于2008-11-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知法执法犯法!刑讯逼供!上告党中央国务院,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我支持你!正义的人民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我们不行动的人只能在这里顶了!希望他家能顺利.
IP:222.184.*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象金湖检这样办案子在基层绝对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也不仅仅只有江苏有,河北、新疆等地也有。在那些偏僻的角落,阳光照射不到的角落,这种办案搞刑讯逼供事情时刻都在发生着。我们希望法制更健全一点,要知道,办案中的一点疏忽,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夏案最早是通过网络披露的,说明了网络的力量, 随着事情的进展让我们也看到了希望。
IP:222.184.*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20多年前我常到供电局交电费而认识了张玉荣,每遇电费通知单丢失而无法交纳她都耐心帮忙查找。当时因她人和业务质量一样漂亮而留下很深刻的印象,往事过去虽已多年但我仍能记住她这人。今天的我又被她为夫伸冤的这种精神所感动!张玉荣,我支持你!对你丈夫遭遇我深表同情。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的。现在新闻媒体的力量的确是很大的,我对媒介监督司法公正还抱有希望。我相信张玉荣的行动会感动天下所有的人!
IP:222.184.*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想要法律公平公正真是很难的,尤其是在一些小城市里。现在社会上情形是官官相护,就是因为你不同流合污才会被整的。事情已经到这种程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最终绝不会有好下场!
IP:61.158.7*  于2008-09-17  发表评论:
夫遭诬陷,行刑逼供,身陷囹圄,——悲 愤; 妻闯南北,号呼正义,感动上苍,——敬 佩。 太阳终将驱散乌云,正义定能战胜邪恶!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告!不能放过这群恶魔!告到胡总温总那里去,到北京去寻公道!告御状!!!我们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严惩打人凶手! 维护法律尊严!!
IP:61.158.7*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是呀,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夏东明。不要问丧钟为谁鸣,刑讯副供的丧钟随时会在每个人的头上敲响!顶!世界人都为你鸣不平!地球人也为你鸣不平!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继续上诉!永远支持你,相信你能得到要的结果。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呼吁高层彻查此案的内幕,还冤屈者以公道!呼吁公平正义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某种不可捉摸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遭遇司法不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夏东明。为夏东明呼吁,就是在为我们自己呼吁。个体公民的声音也许是微弱的,但多数公民的声音就是历史时空中不绝的轰鸣。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我越来越感觉到公检法把我们老百姓不当人看了!!!想抓就抓,想打就打!!!想整死就整死!!!他们就是法!!他们就是天!!!!张阿姨...你要加油啊.为了你丈夫要更坚强的坚持申诉下去!!!那些社会的人渣最好一个个拖去关进监狱得了,这样国家还有国法吗???国家养有这些垃圾真是悲衰啊!我们支持你继续上诉!你一定要抱着不服气的态度跟他们斗到底啊!奇迹就在坚持的最后!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我所不解的是,一个明摆着的冤假错案,为何非要在受害者上访之后才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百姓申冤的渠道通畅不通畅?全国人大距百姓的路程有六年之远?冤假错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冤无处伸,可怕的是没有长久的耐力、精力、毅力甚至车费打印费,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有时候我们会异常愤懑,异常的心灰意冷。但我们还有生活、还要向前、还是要努力。还是要心存希望。我不知你现在的生活状态,但一定不要有仇恨、不要有怨叹。要有平常心,先把自己的生活搞好,不要让这件事缠着你。家庭永远是第一位的,亲情永远是第一位的。让关心你的人、牵挂你的人心安情慰。登录Bingji560418.blog.tianya.cn 有更多的例子,请关心一下。现在中国很多地方都差不多是这样,不知中国何时能结束这样的政府队伍,做一个真正合法的执法队伍。我期盼胡锦涛主席时代能改变这种状态。真正做到维护人们的合法保障。既然上级法院重审了,那应该是有疑点的。要有耐心、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解决之道。张玉荣,祝你申诉成功,祝你家庭幸福。
IP:61.158.7*  于2008-08-17  发表评论:
这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啊?拖得太久了吧!这完全是的中国特色!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的人反而是最可怕的,法律不是保护人的武器,反而成为了犯法人的遮羞布,多么不可理解的事情!!让我们一起用我们的力量来挑起这块遮羞布,来还法律一个真实!!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的人反而是最可怕的,法律不是保护人的武器,反而成为了犯法人的遮羞布,多么不可理解的事情!!让我们一起用我们的力量来挑起这块遮羞布,来还法律一个真实!!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善的势能来自执法的公道,恶的势能来自执法的霸道。大家同样生活在共和国的屋檐下,冷暖自知。而在势能之外,还有一种动能。那是我们每个人为善的批评力量点滴积累起来的。支持夏东明伸冤就是支持我们自己!!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在当今这个倡导社会主义和谐、民主、法治进程的社会,甚至是在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和享有中国最高殊荣的“全国先进”检察院里。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蔑视法律,执法犯法,大肆迫害无辜的党政干部,草菅人命,其手段残忍、穷凶极恶,灭绝人性。这些不免让国民对国家正义产生质疑.我丈夫也被无锡检察院刑讯逼供造成冤案,关押至今已19个月了,他们依仗手中的权利,置人于死地,权权交易,官官相互,导演和上演了一出冤案惨剧!明知是错案,偏往错里整,无论怎样也要强加一个罪名,否则他们怎么向上级交代呢,办错案是要追究责任的呀!这真是司法的悲哀!司法不公有谁管!他们为所欲为,知法犯法,滥杀无辜,我呼吁正义之士要勇敢地站起来,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国徽之下何其神圣?容不得半点寻私舞弊,党和人民把权力交给他们,却成了他们欺压老百姓的工具,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狠整公检法腐败队伍,让这些无视国法的人早日受到制裁!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蔑视。
IP:122.136.*  于2008-05-07  发表评论:
以后人家再刑讯逼供的时候就不让你穿衣服了。
IP:222.184.*  于2008-05-05  发表评论: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对对方采取有限度的强制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要依法行事。只有这样,其执法过程才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执法才会获得人们的尊敬和支持。
IP:222.184.*  于2008-05-05  发表评论:
众观如今的社会是口是心非、可悲的政府、可叹的官员执法犯法啊?又有几倍政府官员们谁能拿普通百姓的人权当回事呢???在中国哪还有人权可言吗?拷问百姓所谓的人权、可悲的尊严底线是什么呢???
IP:222.184.*  于2008-05-05  发表评论:
好大喜功无处不在!社会实践告诉我们,在很多事情上都属于事与愿违,人们的愿望再美好,很多时候都会被无情的现实所击碎。与其在防范违法办案方面高唱“形势大好”,倒不如来个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从各个方面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效果更好些。正如“忘战必败”一样,放松了防范违法办案这根弦,也许我们吃到的不是“一片大好”的胜利之果,而是“四处出漏子”的惨败之痛。毕竟过于自信就会造成思想麻痹,思想麻痹就会放松监管,放松监管就会酿成事端。这决不是在耸人听闻,而是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可以料想得到的。
IP:222.184.*  于2008-05-05  发表评论:
一定要把人渣清除出警察队伍,不然老百姓就没法活了。
IP:122.136.*  于2008-04-25  发表评论:
不知最近此事怎样?检察局长官位无恙吧? ——————哪里会有恙?那个淮安检察长林伟明还在媒体上露面“简单中创造精彩”。太精彩了!他的下属制造出如此冤案他去不闻不问,还包庇,岂不是太精彩了??????
IP:122.136.*  于2008-04-25  发表评论:
是呀,血债要用血来偿!我看此事就以暴制暴,把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人统统抓起来暴打一顿,冤案即会昭雪!
IP:122.136.*  于2008-04-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必须严查到底!看此文后,心中十分气愤。文章揭露了金湖检察院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违法之徒漠视人权的罪恶,金湖县检察院发生的恶性刑讯逼供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的黑帮团伙,和歹徒有何区别,必须严肃查办,根据刑法,从重处罚。这不是一个偶然事件,非法手段进行刑讯逼供,这都是公开的秘密!刑讯逼供已经积重难反!呼吁中央下猛药。集中整顿,凡有刑讯逼供问题的一律清除出队伍。山西出现了奴隶式的非法用工事件,甚至打死了民工,造成了山西省乃至全国都掀起了清查非法营业和非法用工的运动!江苏赣榆县检察院发生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并且造成了致死的严重后果,我在此呼吁有识之士:上书国家,以此为契机,掀起清查非法办案(非法调查取证、非法拘押、刑讯逼供)浪潮!否则,刑讯逼供还会屡试不爽,冤假错案会层出不穷,含冤受屈的死难者和苟活者会再出现,司法制度和检查监察制度将遭到严重破坏,民众们会丧失信念,对当今社会怀疑逆反,对国家失去信任!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对于刑讯逼供,国家是明文禁止的,但却屡禁不止。至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连续疲劳审讯、诱供、骗供、强迫在预先写好的供词上签字等变相逼供现象,则更严重。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冤案责任追究更需要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网民借助网络的广阔空间指点江山,评说时政,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事例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总之,网民的力量不可忽视。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中国并不缺少法律,之所以有法不依,关键是权大于法,党大于法,领导人大于党,中国现体制就是封建社会皇权制的翻版。订那么多法律有什么用啊!自欺其人。
IP:222.184.*  于2008-04-17  发表评论:
不知最近此事怎样?检察局长官位无恙吧?
IP:222.184.*  于2008-04-17  发表评论:
我靠,不是和谐社会么?怎么能这样?
IP:222.184.*  于2008-04-17  发表评论:
我被张玉荣为夫伸冤的执着感动!我相信她的这种精神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俗话说,穷不和富斗,富不和官府斗。在中国,打个官司容易吗,就是胜了,也可能早把你累完蛋了,更不用说用尽你的家财了。从这案中,我们悲叹作为基层一介官员,多么弱不禁风,如突然有一天,某有势力的人想加罪与你,让你进去没事变有事,深切感受到叫天不应的滋味。牢狱之灾,也就在所难免。应该说,夏东明的冤得利于有良知的记者和媒体才曝光于世,他的确惊动了良心和正义。
IP:222.184.*  于2008-04-17  发表评论:
一帮狗屁官。这样的官得罢免!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由来已久,不作为怪,以法办事这句空话,喊叫了这么多年,屁用,归根结底,没有人权啊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为什么非要有“供”呢?如果抓错了人,他怎么供?如果因为不供就“逼”,这和故意整人有什么区别。而且是在动用国家权力整人!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不建全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检查院执法犯法,罪不可恕。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亦正亦邪是检察院,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怎么去监督别人.万万不可姑息迁就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 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 !!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 !!!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 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必须坚决打击 !!必须坚决打击!!!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只要没有问题,血债要用血来偿.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怎么事情的处理那么难呀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愚昧之极的刑讯逼供还在中国大行其道,非常悲哀,要追究责任,不单单是肇事者的责任,还有其领导者的责任, 建设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大家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执法机关犯法,罪加一等!!!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搞冤假错案的人不属于“反贪力量”,其本身就是应该打击的司法腐败恶势力。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血.血血血血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请问金湖县检查院的那几名办案人员,你们是***的执法人员,还他**是匪徒,我****。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这事瞒不住了,好多国内很有影响到的网站、媒体都报导了。此事已在当地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一位在职期间公正廉洁,有着相当好的群众口碑的领导遭到如此迫害,被冤枉、惨打而入狱,天理难容!他们将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当作立功晋级的手段,使用最低级最卑劣的方法和手段来迫害人民。
IP:121.69.5*  于2008-04-14  发表评论:
清人金缨说:陷一无辜,与操刀杀人者何别?释一大憝,与纵虎伤人者何殊!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看了报道,我能感觉到您是一个坚强的女人,我很敬佩您!您丈夫有您这样的妻子应该感到无憾.您有全中国所有有正义感的人支持,坚持住!我会关注的!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这都上网了,解决起来也快了。但那些没有被报道的呢?不能都靠媒体来监督吧,行政监督何在?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看了残不忍睹!!!还全国先进检查院!!!监督的失职!!!严重失职!!!!现在全国人民都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检查院!!!这样的的执法!!!!这样的监督机制!!简直是人民的耻辱!!!社会的渣滓,要严惩!!!要严惩那些执法犯法的!!!也要严惩监督的!!更要严惩那些在这个事件里进行官官相互的!!!!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真是无语了,法管部门的私刑。现在这个社会好人难做,不贪污不同流合污就被这样整进去。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查明真相!凶残并不可怕,关键这个凶残的人手中有权。金湖检察院的这群小朋友终于闹大了,不过我早就预料到了:你们这样侦查,非出冤假借案不可!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有些地方检察院办案不是对法律、人 民负责,而是为了考核绩效去办案,为了整人捞油水去办案,为了本部门利益去办案。更不公平的是,检察院无人监督,检察干警违法乱纪比较普遍,吃拿卡要、循私枉法比较普遍,办案中索要钱财、带头渎职比较普遍,等等却无人追究。强烈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完善体制,整治、监督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一看就是搞了刑讯逼供了!!!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上级、上上级的“有关部门”是否就此事来个“解剖麻雀”?让老百姓明白明白?类似事件循环往复、层出不穷百姓看着憋气。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我是淮安人.金湖检察院可以说没办过好案子.他们徇思枉法.公报私伤.伪造证据.刑讯逼供.招摇狂妄.不择手段.我相信夏是被冤的.佩服他是条汉子.希望有关部门严查此案,严惩凶手,以正国法.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是谁把"包青天"变质了!!!!现在还有"包青天"吗????????????????????一个"包青天"似的人能在这个社会当官吗????什么是法,现在三岁的小孩 也说:"当官就是法",钱=权=法.为什么到今天,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但还是发生了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我想原因 很简单,那就是缺少监督的权力所造成的,包括贪污腐败也是如此.监督最有力的不是某些结构而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我相信邪不压正,想当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起来的时候 ,某些机构某些官员还不能一手摭天.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现在还有这样的事情,执法机关素资太低劣了。国家该清理执法队伍,让法律维护人们的尊严。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我不明白,这样的法制国家居然有这样的漏洞,检查部门没人检查???????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搞冤假错案的人不属于“反贪力量”,其本身就是应该打击的司法腐败恶势力。严惩!严惩!严惩!严惩!!!!!!!!!!!! 愤怒!愤怒!愤怒!愤怒!愤怒!!!!!!!!!!!!!!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类似的事情绝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一公民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检察院本身一项职责就是监督其他办案机关有无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可是他们自己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谁来管他们啊?中国法律制度的悲哀啊。强烈要求依法办案,保护公民正 当合法权利。严惩凶手和幕后黑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夏东明被刑讯逼供的血衣都晒出来了!知法犯法,这些人才是真真的凶手。(带着国徽的罪犯)。让百姓不得安宁!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简直惨绝人寰!!!!!!现在检察院办案简直是公开抢劫!说好听些是黑吃黑! 不在检察院系统开展反腐倡廉,谈论社会和谐\公平正义,让人感到可笑! 不能说全部,大部分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就好象发现别人屁股上有点屎,但他就想从别人屁股上吸出血来!!!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一个是执法者一个是被执行者,他们之间真的平等吗。执法者能代表法律吗?慎权呵!人必竟还是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兽!!!一个人一旦理智被兽性 冲昏了头脑就不是人了,那就是兽。既然是兽、牲畜那难免会做出一些不是人做的事。先前也听过,纪检、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一些人性化办案手段,叫“斗睏兽”(在黑屋中 用大灯烤着,几天几夜不让人合眼)、“耍阴功夫”(专打衣服包起来的地方)、“隔山打牛”(伤人内脏)。这一下看来又要出事了,又要得有“替死鬼”了。也不能怪上面的人狠 ,谁让你“功夫”不深(上面没人罩着,手上没有些手段)?!党要管党!权要有大贤大仁之辈居之!否则,国将不国,家则不家了!!!如果中国要是象某些国家,平常百姓可以有枪的话,我敢断言,中国绝对可以费了计划生育这一项国策!!!可恨呵,一些当权者。可杀呵,一些当权者!!!总而言之,人人皆需夹着尾巴做人。当权者要慎独、慎思、慎权、慎微……最后,祝好人一生平安!!!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史实也是如此,许多身经百战的老革命,解放前在险恶的对敌斗争中、在敌人的魔窟里宁死不屈,然而,在“文革”中,却屈打成招,不得不承认“有罪”。 ------------------------------------------------------------------------------------什么意思?文革中的自己人比万恶的国民党更凶狠?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一个官员尚且如此,作为草根的百姓怎么样活着?晕啊。有关检查部门要查清事实真相,对此案做出重新处理,严格按照法律的和序办事,不要为个别机关人员而损坏了我国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在有意无意的有罪推定观念下,无辜无罪者在那个刑讯逼供的凶险的魔窟地狱审讯室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坚持不承认虚假的“有罪”——死在里面;要么屈打成招,承认虚假的“有罪”。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炮制伪证—《刑法》305条:伪证罪。诬告陷害—《刑法》243条:诬告陷害罪。枉法裁判—《刑法》399条:枉法裁判罪。经不住历史考验的判决,哪怕是一个标点的错误,也必须改正,何况事实不清、判决有误!正常的不要说,反常的一定得说。诚者,天之道也! 我的博客: ① http://blog.163.com/xubugd@126/blog/ ② http://woxdxnvgyidelild.bokee.com/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真的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成了妨害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的一大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联合下发文件,禁止干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但这些,却不能对刑讯逼供这个普遍的刑事办案手段起丝毫的作用!这是为什么呢?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一旦在检察院手里错了,检、法很难纠正。人们似乎可以看到一个将“冤案”铸造成“铁案”的可怕诉讼机制:在侦查阶段,金胡检方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使犯罪嫌疑人的“受贿”供述与其他人证言趋于一致,炮制出一个看似“铁证如山”的“冤案”。随后,金胡检方将制作完毕的“成品”传递给法院提起公诉、作出判决。最后,当判决生效时,“成品”出炉,“无辜者”终成“受贿罪犯”。在这一诉讼流程中,纵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种种理由百般申辩,都是螳臂挡车、无力回天。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正义有时候会选择迟迟而至。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关键加大违法成本。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如果说夏东明是刑讯逼供的受害者,那么我们的司法监督去哪里了?这是不是也可以说,夏东明也是我们不完备的司法监督机制的受害者?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多方面原因,如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在取证方式上较大程度上依赖口供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对于刑讯逼供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看后让人不寒而栗。对于刑讯逼供,国家是明文禁止的,但却屡禁不止。至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连续疲劳审讯、诱供、骗供、强迫在预先写好的供词上签字等变相逼供现象,则更严重。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诱供,是造成这起错案的根本原因。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本应是百姓安全守护神的警察们,却频频闹出这样的骇人冤案来,是制度缺陷,还是人性恶劣?公检法公然违法,残害百姓,侵害的远不只是法律的公正!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又是刑讯逼供酿成惊天冤狱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把真相包得严严实实,滴水不漏,刻意隐瞒。难道这些堂堂的司法机关,是一条龙地害怕真相,害怕正义。这样的事不“惊天”,还有什么事能够“惊天”?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制造一切冤案的主根。几千年封建社会“明镜高悬”的大老爷就是靠刑讯逼供来审案,冤案多多是那个时代的本性,不足为怪。建国后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大批的冤假错案同样在刑讯逼供下制造了出来,这就很不正常了。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手段惨忍,让人不寒而栗。
IP:122.136.*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淮安检察院也是帮狗吃食的货!看你们的戏如何收场?
IP:122.136.*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夏东明被刑讯逼供的血衣都晒出来了!有热闹看了!看你个金胡检还有什么狡辩的?!
IP:122.136.*  于2008-04-08  发表评论:
其实,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所谓夏东明是贪官的说法其实站不住脚的,起码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为,问题很明白,检察院之所刑讯逼供,无非就是为了套取口供,如果金湖检察院已经掌握了夏东明受贿充分的证据,何必还要刑讯逼供这般麻烦呢?直接交法院审理不是更方便呢。显而易见,金湖检察院是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才狠下毒手,妄图屈打成招,而“故意”这样弄就不是我等草民所能任意揣测的了。检察院真是反腐败的吗?反腐机制在引深思:莫让检察院反贪局变成贪污局。素有天下第一局之称的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承担着贪污、行贿、索贿等职务犯罪立案侦察的职能,反贪掌握很大的权力,在反腐斗争中地位当属重中之重。然而就因如此,检察院、反贪局却从内部最先滋生出腐败,他们利用反贪执法权利,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比任何人都敢贪,贪心而且最大,吃喝嫖赌都不怕。他们却天天高喊“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社会痞子、流氓没有干的事,他们却先干。反贪局长成为贪污局长,频频落马。黑龙江省原检察长徐发、重庆市原常务检察长郭宝云、湖南省邵阳市原反贪局长李勇、江西省原检察长丁鑫发、贵州省原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刘国庆、山西省太原市原反贪局长贾军英,一一被查处。江苏省一颗新星原副检察长、反贪局长韩建林也因贪污受贿,已被查处。这个曾令“慕马案”主角之一马向东颤栗的人,这次轮到他自己颤栗了。以上事实说明,也暴露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谁来监督和制约无法无天暴行的检察院呢?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分析,尽管检察院是个监督诉讼机关,又是一个自立案侦察机关,可谁来监督制约他们呢?发表个关于先阶段中国国情的纯个人观点:1、中央全心为民。(当然作为最大的利益集团,为民着想是必须的,不必过问他从中得到的利益)2、省、部级基本为民。(这个基本的基数是70%左右,人谁没私心)3、地、县民为何物。(路人皆知,上面这么的硬规定,好政策,到地方就消失了。。。。。)4、导致频繁悲剧的主角都是一些高举中央旗帜,其实另有居心的人。总结:胡叔叔倒霉,无形中降低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还要帮这些可恶的家伙擦屁股。。。。
IP:121.69.5*  于2008-04-06  发表评论:
夏案的证据越来越多,到底什么时候开庭?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按照国际惯例,某事件发生后,都有一个组织声称对事件负责。到现在为止,淮安检察院的老爷们,谁声称对该案件负责?没有。“没有”意味着什么?——叹息!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支持一下。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为法律所严禁,金湖检察院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岂能搞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现在检方在取证过程中,刑讯逼供普遍存在,但除了极个别因警察一不小心失手打死人的案件外,却很少有见披露的,就是因为没有第三者在场.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而法律公正的底线起码应该是避免冤案的发生。冤案的发生,乃是社会最大的不公!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冤狱的成因,不是制度缺失,而在制度落实后,缺少认真监督制度,缺少奖励、提拔敢于发现纠正冤狱办案人规定。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是什么让一个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号称“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看了这篇文章,心里不寒而栗,对这样的事情不制止,不严惩。发生在夏东明身上的刑讯逼供,就可以发生在我们身上,今天是他,明天有可能就是我和你。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这是全体中国人的事情。作为草民百姓,我们或许无力改变什么,但我们可以都来关注,尽情的鞭挞。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我XTMD,都JB这样搞,谁还敢站出来啊,好人都被抓去坐牢,越NB的坏人越逍遥法外,黑白颠倒的和谐社会~~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真正好官不是受排挤就是不在正位. 好官难当,为人民谋福的好官更难当.
IP:222.18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不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保障人权,或者是建设和谐社会,从哪个角度看,金湖检察也没有理由如此横行霸道。从小的方面来看,办案人员的胡作非为只是金湖检察队伍本身的问题;从大方面看,检察办案搞刑讯逼,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负责人的纵容,监督上的不力,体制上的缺失,这些都引人思考。一个正常的社会,绝不可以容忍这些无法无天的刑讯逼供存在。
IP:121.69.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剧情猜测:这国土局长平时也没什么孝敬检察院,出了问题进去还很牛,检察院院长火了:“NND,整进去!”没想到事情搞大了。我们从新闻上经常看到,警察抓捕了某个嫌疑人,会进行“突击审问”,警察会洋洋自得地说,“经过连续三天三夜”的审问,嫌疑人终于招了,承认犯罪。这“连续三天三夜”既不打人也不骂人,但有几个人意志坚强到能坚持三天三夜的疲劳轰炸?比如睡眠剥夺,比如疲劳战术,比各种各样的威胁与恐吓等等。。。。。。
IP:121.69.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容易造成错案,几乎每起错案,都有非法取证阴影。
IP:121.69.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一些极端残忍的刑讯逼供手段甚至在司法实务界耳熟能详,可怕的是它们有的还有着美丽的名字,例如:背宝剑——两手在背部交叉捆绑后在手与后背之间塞可乐瓶,越塞越多;弹钢琴——双臂被拉直,两手腕分别被绑在暖气管和铁窗上,这样双臂就被抻直了,然后侦查人员就来弹捆绑手的绳子,肌肉就会被拉得很痛,生不如死;嫦娥奔月——把双手和一条腿吊起来,另一只脚尖着地,然后对其拳打脚踢;烤全羊——戴着脚镣、手铐被倒挂着,血液流通不畅,小腿都肿得像水桶似的,挂一两个小时后把人放下来让血液回流一下接着再吊,使人痛不欲生;擀面条——用钢管在小腿迎面骨上滚,滚得鲜血淋淋的;还有,骑马蹲裆,一蹲就是几个小时,倒了就会被踢;作俯卧撑,直到爬不起来;带着铁脚镣跳,预审员坐在旁边喝茶看着跳;夜里脚尖着地双手被绑在铁栅栏上,脚尖一放松手腕就被勒;夜里不让睡觉,一睡觉就被侦查人员用皮鞋踢脚踝骨,最后留下一个睡眠障碍的毛病,刚一睡着就惊醒,以为被踢脚踝骨;等等等等……太多了!!
IP:121.69.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必须严查到底!看此文后,心中十分气愤。文章揭露了金湖检察院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违法之徒漠视人权的罪恶,金湖县检察院发生的恶性刑讯逼供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的黑帮团伙,和歹徒有何区别,必须严肃查办,根据刑法,从重处罚。这不是一个偶然事件,非法手段进行刑讯逼供,这都是公开的秘密!刑讯逼供已经积重难反!呼吁中央下猛药。集中整顿,凡有刑讯逼供问题的一律清除出队伍。山西出现了奴隶式的非法用工事件,甚至打死了民工,造成了山西省乃至全国都掀起了清查非法营业和非法用工的运动!江苏赣榆县检察院发生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并且造成了致死的严重后果,我在此呼吁有识之士:上书国家,以此为契机,掀起清查非法办案(非法调查取证、非法拘押、刑讯逼供)浪潮!否则,刑讯逼供还会屡试不爽,冤假错案会层出不穷,含冤受屈的死难者和苟活者会再出现,司法制度和检查监察制度将遭到严重破坏,民众们会丧失信念,对当今社会怀疑逆反,对国家失去信任!
IP:121.69.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那才叫做恶有恶报!
IP:121.69.4*  于2008-04-05  发表评论:
这下冀益斌死定了!你还猖狂吗?你不是因破了夏案升职了吗?升得高让你摔得惨!!!
IP:121.69.4*  于2008-04-04  发表评论: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行为人对后果在事先是早有预见的,心中是清楚的。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必然会违纪违法或破坏公正的司法程序,其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以刑讯逼供或诱供获取“口供”,凭“口供”(或已经被推翻了的口供)定罪量刑;不要确凿的证据;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不组织审判委员会审议。枉法徇私,祸国殃民。枉法裁判,伤天害理。枉法判决,尽冤国魂。真可谓:人民不可欺 ! 国法更不可辱 !我们的一些基层法院跟肖扬院长说的完全相反,他们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根本没有起到独立审判的作用。此事件证实中国法律的虚伪与脆弱!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遥远!
IP:121.69.4*  于2008-04-04  发表评论:
这决不是一时的恶习使然,而是长期以来暴力执法思想的必然结果。愿夏东明这类悲剧不再发生,也愿地方检察院暴力执法现象引起相关官员的足够重视!追溯金湖检察院野蛮执法现象的成因,除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之外,更重要的还源于主管部门的放任和纵容。
IP:121.69.4*  于2008-04-04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不是一般的出于破案目的所进行的刑讯逼供,而是在故意制造冤案,是视公民人权为草芥,任意践踏!人们很想知道,对这样故意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当地有关领导是怎样对待的?
IP:121.69.4*  于2008-04-04  发表评论:
司法如此被金湖检察践踏, 人权岂能任穿警服者玩弄。
IP:121.69.5*  于2008-04-03  发表评论:
那不是太可怕了?!
IP:121.69.5*  于2008-04-03  发表评论: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给了侦查人员太多的枉法办案、刑讯逼供的机会,侦查人员不受任何外界的有效监督,他们想打人就可以打人,制度上没有任何制约,逼供犯罪嫌疑人成了审讯案件中最简单最有成效的办法。换一个角度说,每一起冤案也都是有上级领导指示,具体的办案人员尊旨制造出来的。
我要发表留言:
  • 昵称:

  • 文字最大长度: 300.
    发表留言注意事项
    1.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  连云港千名民办教师给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公开信
    ·  河北高阳:建设“大跃进” 拆迁“诛九族”
    ·  河南新乡:“中国公路”匝道违法查车起风波
    ·  律政先锋刘光凯:捍卫正义,法治兴国
    ·  徐静
    ·  指控刑讯逼供:张玉荣为夫伸冤掀起网络狂潮
    ·  狗狗寂寞了
    ·  张星水
    ·  寻官更应报官
    ·  美国出兵海地
    ·  四川三台:非正式编制拷问国务院政策遭遇“歪嘴和尚”
    ·  南京:大水漫城 男子当街玩帆板(图)
    ·  内地首度公开日军轰炸延安图像(图)
    ·  四川宜宾景区妇女雕像遭男子搂抱摸胸(图)
    ·  有图有真相,看谁能谁敢一手遮天,希望宿迁不要装聋作哑
    ·  
    ·  有图有真相,看谁能谁敢一手遮天,世上没有法外之地,希望宿迁不要装聋作哑
    ·  在此发表评论:情况属实,谁能谁敢一手遮天,宿迁绝不是法外之地
    ·  在此发表评论必须严惩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昧良心的施工方老板,应当得到法律..
    ·  真事,恶势力太猖狂
    ·  
    ·  这帮人不知干了多少这样的烂工程,下次不敢上高速了,上高速也不敢通过隧道了,通过隧..
    ·  在此发表评论那个房子下边水池里的鱼好多,钓起来好多,没敢吃
    ·  在此发表评信阳市领导不不作为
    ·  第三:“复函”解释亿阳目前正处于基建阶段,建设厂房及安装设备需平整场地和剥离部分..
    ·  作为一个祖辈生活在辉县的常村镇人对“核查函的复函”回复内容感觉滑稽可笑且无奈至极..
    ·  国家才成立了11个打黑除恶督察组,辉县和亿阳公司敢不敢让督察组来查查??如果有问..
    ·  怎么没人为辉县政府说话?是真的不?辉县政府应该出来辩解的呀!
    ·  唉! 官官相护,民不聊生, 民是斗不过官的。
    豁免条款--版权声明--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关于我们--人员查询
    今日华夏 版权所有 中文域名:人民中国网.中国
    人民中国传媒集团  中国网络新闻工作者联合会联合主办
    人民中国传媒注册登记证(2004)第888800号
    商业登记证号:(2004)34373914-000号
    互联网新闻资质证书(2015)第34373914-008号
    地址: 香港灣仔駱克道315-321號駱基中心23樓C室; FLAT C,23/F,LUCKY PLAZA,315-321 LOCKHART ROAD,WANCHAI,HONG KONG
    电话:00852-31712350,6750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