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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东明冤案证据再现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方圆   2008-04-02







    张玉荣告诉记者,夏东明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遭到了金湖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致使其多处受伤,这件衬衣和裤子虽然已经被金湖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洗过了,但上面的血渍痕迹还是清晰可见。记者看到:这件短袖衬衣衣领处,前衣襟、衣兜下方、后背等处仍然留有明显的血液污渍痕迹。张玉荣告诉记者,还有一条灰色长裤和一条短裤,上面也有隐形血迹。她正在与有关方面联系,对这些衣服做血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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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东明冤案







 





编辑:赵艳惠

  血衣重现:夏东明冤案又曝新证      淮安检察系统为何热衷于宾馆办案..
相关评论:
IP:222.184.*  于2008-07-08  发表评论:
支持你上诉,"查清事实,严惩凶手”不能让凶手逍遥法外
IP:222.184.*  于2008-07-08  发表评论:
坚持到底!广大网民在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8-06-27  发表评论:
从维护每个公民权利开始!!!
IP:222.184.*  于2008-06-27  发表评论:
从维护每个公民权利开始!!!
IP:222.184.*  于2008-06-27  发表评论:
上访老户们上访反映的问题被久拖不决的问题,平民百姓维权难的问题,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温家宝总理说,“从人民网等网站的几十万条网友留言中,感受到了群众对于政府的期待和鞭策,也看到了一种信心和力量”。这让我们看到,网民的意见是可以直达决策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人民群众是心连心的。
IP:222.184.*  于2008-06-23  发表评论:
我一直都在关注此案。但无能为力,只能为您摇旗呐喊!但此案水很深,错综复杂,涉及多人,远非一朝一夕所能理清。。每次看到您的言语和行动,我都会泪流满面。不管最后结果怎样,您胜利,是对天下网民最大的慰藉;您失败,是天下正义的一次失败,但决不是彻底失败,一定还有人站出来帮你丈夫!我相信,你也要相信,广大没有泯灭良心的网民是站在你这边的。希望您能成功!天下自有公道!我不能帮您忙,但我永远支持您!正义压倒邪恶。
IP:222.184.*  于2008-06-17  发表评论:
必须从快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开脱或从轻。
IP:222.184.*  于2008-06-17  发表评论:
此案仍冰山一角
IP:222.184.*  于2008-06-17  发表评论:
现在有很多执法人员就是一堆屎,人见人厌.简直跟土匪没两样.说白了就是带了执照的土匪.人见人怕.
IP:222.184.*  于2008-06-17  发表评论:
赣榆县检察院敲诈逼人死亡了,如今,名声是扫地了,可是,谁能相信,2006年2月,该院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据说这是该县乃至连云 港市检察机关历史上的最高集体荣誉。
IP:222.184.*  于2008-06-17  发表评论:
江苏赣榆检察院命案:可怕的不仅仅是检方的暴行。而是高层对杀戮暴行的熟视无睹!对刑讯逼供的置若罔闻!这等于助长检察院肆意杀戮的嚣张气焰!下一个“梁继平式”的血案将会在全国蔓延!
IP:222.184.*  于2008-06-17  发表评论:
关注事情的进展。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我决定他是幸运的,至少没有死。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还有人权吗?!!!!!!!!!!!!!!!!!!!!!!!!!!!!!!!!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法理昭彰,天理不容........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这是一个小人得志,恶人横行的的时代!这是纳税人用血汗钱培养出来的又一群白眼狼,错位,明显的错位......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暴力执法在中国真的不少见.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个人素质在那里??????????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这是执法者对现行法律的挑衅!这就是所谓的官场形记!我呼吁中国执法机关何时才能实现执法人性化!这样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每天都会到此看一看,悲愤深深的一声长叹!!!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现在是法制社会,身为执法人员,连基本意识都没有真是悲哀!
IP:222.184.*  于2008-06-08  发表评论:
在社会主义和谐大道上,司法公正这列“平安快车”应该时刻想着所有等车的老百姓,在法定期限内把公正送到,而不是让他们“望穿秋水”,等到头发花白,等到痛不欲生。
IP:222.184.*  于2008-06-08  发表评论:
太可怕了,大家都来帮帮吧!都来都来关注这个可怕的事件吧。有谁能帮上忙的,帮帮他们吧,人心都是肉长的。太可怕了。真不知道,当今社会,是谁的政府。何谈法制!唉···············································
IP:222.184.*  于2008-06-08  发表评论:
好人遭诬确实惨,冤者无罪呼不平,几年奔波不简单,好人平反期不远,天若有情天动容。这几年,一批严重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曝光,这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涉案的犯罪人员依法受到了惩处。究竟是谁导演了夏东明的悲剧?又有谁会为此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呢?我们期待着结果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国家要对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动真格整顿,还人民公平、公正、公开。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什么时候有结果啊?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中国法制进程任重道远!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如何进行也要深入探讨!侦察权与检查权应该从根本上分立!成立独立于检察院之外的反腐败侦察机关有利于司法公正!检察院权力过大、无人真正进使监督权力是检察机关自大自狂的根源,靠一个有名无权的人大永远也无法制约检察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权是国家权利的最高手段,与一般行政机关经济案件的查处有着根 本的区别,所以国家应该先着手于规范拥有限制人身自由权力机关整顿!本人不反对查处领导干部腐败,但是动用非法手段是不可取的!希望本次事件再次带动中国法制建设的一次飞 越!希望纪委“双规”与检察院特权能合理使用,不要有惨案再次发生!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这样的审讯手段还不够厉害吗,难道非要用上渣滓洞那套死了才算"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逼供讯的警察可耻,法官更是可耻.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国家机器的机制不到位,制度不到位,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名空话。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我们等着看政府严查的结果!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冤案无情~人间有爱......顶住
IP:122.136.*  于2008-06-01  发表评论:
张大姐,加油!腐败分子终会得到惩治的!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顶!!!我们相信夏东明冤案一定得以昭雪!相信金湖办案凶手必定受到惩罚!相信这世间还会有天理!每等待一天我们都很痛苦!但我相信在阴暗角落里的人更痛苦!张玉荣一定要保重身体,学会自我调节,一定要爱惜身体,无论如何,绝不能倒下!一定要坚持住,一定不要倒下,答应我们!珍重自己!!!相信会有真相告白的一天,如果狼比人多,人还要活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搞刑讯逼供之人终究会得到应有的下场!所有网友都会密切关注此事。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太可怕了,大家都来帮帮这个家庭吧!都家都来关注这个可怕的事件吧。有谁能帮上忙的,帮帮他们吧,人心都是肉长的。太可怕了。真不知道,当今社会,是谁的政府。何谈法制!唉···············································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我们需要真相,我们渴求公正。相信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公仆。会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也许是,可能是,一定是这件事还没有冲出一些恶人的势力范围。不是掩盖真相吗?不是被打昏睡两昼夜修改入监日期吗?不是有那么多证据吗?向上告吧。只有出了恶人的势力范围。才能得到公正判决。我永远支持你。关注!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早就看了这个事情,也一直在关注,尽微薄之力支持一下!!!张玉荣,保重!支持你,到底!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人神共愤!!!!!!希望早日破案,将那些丧心病狂\无法无天者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我倒要看看这天下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一直关注!夏东明夫妇一定要挺住!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愿国强民富、天下太平、社会安定发展!
IP:122.136.*  于2008-05-24  发表评论:
冤案何时才能昭雪????????我们已经等到花儿了谢了!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难道承办夏东明案件的这些执法者在审案中没有发现错误吗?不是,而是他们不愿纠正。为什么不愿纠正?是因为怕承认办了错案而被追究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只有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甚至违法违纪。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老百姓违法,有人制裁。而执法者违法没有人制裁,反而层层保护,所以制定的法律实质上是针对老百姓来的。叫老百姓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竟然刑讯逼供,办出如此冤案,正义将如何得到声张?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关卡,理应依法依事实公正判决。而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 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全国的网友都在想办法,都在呼吁,期待着受冤者快快出来,走出监狱。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没有刑讯逼供应该由办案人举证才是,因为被告人是有举证困难的.在不完善的法律体制下法官操纵着当事人的命运,太多的当事人无力反抗,坚持到底为自己讨说法的人寥寥无几.染上官司的人无可奈何地接受命运和法官的安排被看成是明智也是当然的做法.司法在官僚控制之下往往是无可奈何的,你的申诉也许漫漫无边,要有精神准备,快乐地生活,快乐地上网,悠悠地申述.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难以置信!人性没了吗?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把你丈夫的冤,向中央电视台送,向法制报刊送,向南方一些大报送,把它用短信向全国人民送,记着,你这样做不是为你自己,你是为我们的国家,为你的同胞!祖国的法制建设有你的一份功劳!你伸冤,也是为了我们这些人以后不冤或少冤啊!
IP:122.136.*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仰不负党,俯不愧民”?金胡检察院的那些人敢说这话吗?他们不敢!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交广网虽然不能帮你们解决此事,但此事反映了当今社会的死角,执法者犯法,百姓投诉无门.这样也能让更多的网友知道此事件,影响大了就会有人关注了.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黑暗啊!这是纯粹的执法者(暴力执法).
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酷吏,活脱脱一酷吏,只会刑讯逼供,一点技术含量没有,可悲!
IP:222.184.*  于2008-04-30  发表评论:
国家要关注执法人员在执法上的被动、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才行。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头脑中尚存“有罪推定”概念,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如果推翻原案,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错了,他们不仅无功而且有过。然而,冀益斌还因此而升了官。让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或者让别人打自己的耳光,这一耳光还可能打得你爬不起来,那些还在台上行使权力的当事人会乐意吗。即使蒙冤者申诉,也往往例行公事般地被驳回。这种可悲,是法治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公安、检察院、法院,我国的三级办案制本来是一个层层监督从而保障执法公正的机制,但在淮安夏东明遭刑讯逼供一案中,这三道关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这是一次司法腐败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统性的枉法!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不要以为这些错案冤案与我们无关,就连那些堂堂的法院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都几乎被刑讯逼供得来的“证言”置于死地,到这种厄运降临到我们自己头上时,也会让你有一种“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透心凉’”的感觉。哲人有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问题非常复杂,历史,文化,观念,政策和法律水平等等,同时也不乏行政压力,侦查人员立功心切等组织及个人因素.但是,如果涉嫌犯罪,受到追究的往往是具体经办人员,而领导则很少承担责任.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我不知道说什么好,我的胸腔里只有愤怒!!!!!
IP:222.184.*  于2008-04-23  发表评论:
所有涉及此案的办案人员都应该挂上耻辱台!都应该追究!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一些冤假错案可能也不会发生。”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法律本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是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保障.可是,法律一旦被人操纵、利用,也就成了害人的工具.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相信法律又有何用,有时候法律只是一些人手中的用来残害百姓的借口和手段,我不怀疑世上有有良知的执法者,但他们在权势面前真的会坚持正义吗?他们也是人,他们也要生存,如果事情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也许会义愤填膺,拼死一搏,可是不是,我们只有用自己的方式宣泄我们的情感,我们不要埋怨社会,不要埋怨制度,谁给了我们痛苦,给了我们什么样的痛苦,我们加倍返还就是了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愿正义之剑快快高悬,让人民得到信服。愿张玉荣为夫申诉的执着能换回人权与人性,让世上少一点可怕兽性。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祝福你们,一定会沉冤得雪的!
IP:122.136.*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对金胡检刑讯逼供的罪行控诉到底!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司法机关的顽疾,特别是在基层,情况更为严重。呼吁全国人大关注此事。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我国的宪法是治理国家的依据,护法者必须公正.清廉.热爱国家.一个国家兴衰就是看宪法是否得到执行.这件事关系到公检法信誉,检察院一定要严查到底.!!!!!!!!!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现在是法制社会怎么可能有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人权呢?在哪???为什么我的眼里充满泪水,因为我对这伙执法流氓的痛恨,对执法机关的悲观失望……关注…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检察院办案,搞刑讯逼供是人人知道的。。。
IP:222.184.*  于2008-04-22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目中无法,这样的人怎么还能有资格带那顶帽子?还能有资格穿那身衣服?强烈呼吁国家政法高级部门应该重视此事,不要让这样的冤案再在其他城市上演!不要把法律只对着老百姓用,那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希望在你们执法人员身上也要体现!不能包庇金湖检察院打人者,即使他是一名检查官!更要严惩!太可恨!告诉受冤的家属,正义和所有关心支持你家的人同在!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法西斯手法! 这些狗娘养的!!!司法腐败,由此可见一斑。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不打人破不了案”是歪理,不过,社会上是普遍情况!!悲哀!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这一案件让我想起了“白公馆”“渣滓洞”,简直无王法!而且是集体作案,执法犯法,性质更加恶劣!都应法办!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唉,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到底打了夏东明没有?打了为什么不敢承认?我要问的是:他们为谁而打人?中国共产党没有叫他们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就42项渎职侵权犯罪的220余种立案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八种立案情形。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负责人说,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用列举的方式将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他同时指出,“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这两种立案情形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后新增到规定中的。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希望发挥舆论的力量,把所有的真相揭露出来,我常常思考,为什么经常有这样的事发生.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拿上证据,去北京上访,相信会引起重视的。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中国自古以来地方的执法机关就是欺上瞒下,手段非凡,什么人民的公仆,不如说是拥有合法执照的流氓,比黑社会还黑!坚决拥护公民自主自由权利,提倡一切民主化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支持你!要与邪恶竞争到底!!!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我们只是普通的小老百姓,而你想扳倒的却是一个巨大的藤蔓——官官相护,官官相连,他们的利益在一起,就像一个植物有着庞大的根系,想连根拔起谈何容易。 但我还是希望你能支持下去,请一定要坚持下去!!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焦点访谈知道这件事吗?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样才能有作用!!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在审查期间,不管有罪,没罪,如此做不法是不可取的,古人审案,用智慧是最可取的,,,,,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就是有罪也不能成为检察人员行凶逼供的理由,这样的检察人员不配作为执法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典型的恶性事件!关注结果!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其实检察院的那些人就是挂着牌的公开黑社会,只要被带进去了就一定没有好下场的出来,所以有时候我们中国应该学学他们外国的法制,对待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千万不要做出这些残酷的手段来逼迫他人,全国正义的人们都会同情并与您一起战斗,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极力惩治这样一群人渣!!!!!要不惜一切,把所有的办案过程公之于众.让正义之声始终伴随着您,一起打倒黑暗,打倒不公,惩治邪恶!!!!!!我们永远在您身边,您不会孤单!!!!!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谢谢你,大姐!我知道你是坚强的勇敢的!当然你也是被逼的!!我非常支持你,你的胜利就是我们大家的胜利!你的愿望就是人民的愿望!!希望经过斗争,能够让社会光明些!!!保重!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虽然我们不认识,我也会深深的对你祝福。嫂子支持你!支持大嫂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目前到底进行到哪一步了??善良的人们都会支持你们的!请相信乌云不会永远遮住太阳!!!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我们希望也相信,党和政府能严惩检察院中的执法流氓,纯洁执法队伍,刹住执法流氓的作威作福之风,决不能姑息养奸,让这些人渣败类乱党祸国,决不能让特权凌驾在法律和人权之上,还受害者及其家人一个公道,为民除害。国家要进一步加快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真正做到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依靠刑讯逼供是无能的表现!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是什么原因驱使他们去动手。既然动手了,估计他们没有掌握相关的证据。依靠刑讯逼供的人,为了一点所谓可怜的政绩,为所欲为发泄兽性,他们不懂法吗?在此种情况下最惨的不是那些真正有罪的人,而是无辜无罪者。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法制。现在法制还不如过去的人治,但不管什么“制”,没有道德,就都是胡闹,因为任何事情都是由人来实施的!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在我国检察机关中,有相当一批人价值观和政绩观严重扭曲,为了评所谓的“先进”,他们把党政干部作为敌人和杀手,采用法西斯的暴力手段,极不人道地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大搞特搞冤假错案,来增加办案的数量,并以此来证明他们是办案能手,这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多少的灾难,给一个个无辜的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破碎。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马丁刻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蒙难纪念碑的碑文: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是新教徒,我不说: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出来为我说话了。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案子到怎样的程度了?网友们很关心,千万要保重身体,与这帮不是人的东西斗争到底,为了自己的亲人要坚持到胜利!要让世界人都知道,中国江苏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这伙法西斯暴徒的罪恶行径!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我们支持你!一定要坚持到底!!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在有意无意的有罪推定观念下,无辜无罪者在那个刑讯逼供的凶险的魔窟地狱审讯室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坚持不承认虚假的“有罪”——死在里面;要么屈打成招,承认虚假的“有罪”。江苏的梁继平、广西的黎朝阳,以及孙志刚选择了前者;河北的李久明、湖北佘祥林、云南杜培武、山西郝金安、以及胥敬祥等等大多数人选择了后者。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真的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成了妨害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的一大障碍。"这句话说的确实很切合实际,应该立即改掉这种专制传统下的恶习。
IP:222.184.*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真的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成了妨害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的一大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联合下发文件,禁止干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但这些,却不能对刑讯逼供这个普遍的刑事办案手段起丝毫的作用!
IP:122.136.*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而法律公正的底线起码应该是避免冤案的发生。-冤案的发生,乃是社会最大的不公!
IP:122.136.*  于2008-04-19  发表评论:
这样的司法案太多了啊!谁知道下一个被冤屈的是谁!每一个路口都可装上n个摄象头,为什么不能用在这些地方.人是世间最坏的动物!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动手打人是直接责任,旁观者是间接责任,但是,旁观者的无动于衷是对凶手的残忍行为的故意放纵。 决不可能是一个人办案。 所以,要追究全部参与者。 这是必然的。 当旁观者目睹暴行而沉默时,怎么能证明他们的清白? 他们甚至连起码的、作为人或动物的原始同情都丧失殆尽。 不追究他们,就意味着无原则地纵容罪恶。 至今,他们中间有人坦白自首吗? 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熟悉法律条文,逃避责任的技巧会比普通人更高明。 这就更危险。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严惩犯法者,即使他们是以执法为目的的。大姐我是国土局的职工,夏局是怎样的人我们这些职工最有发言权,夏局在这里工作期间勤勤恳恳,没有任何作风问题,也许是现在像这样的清官越来越少了,或者是金湖检察院的人向他索贿,他没有给.大姐,要是有需要我们的,我一定义不容辞!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这算啥,满眼都是和谐悲剧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我们国家法律从来就不支持刑讯逼供,不过,这曾约束从来就不被某些纪检部门所遵守,不可否认,被调查和刑讯的人确实多少有其罪行,甚至被人们所唾弃,可是,我们能否看见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暴行吗?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金湖检察院凶手的头上有一个正义威严的名词---反腐败!他们是反腐败的,他们是正义的化身,他们怎么会有错呢,这样的事情在他们身上是正常工作,冤者家属你也别抱多大希望,因为刑讯逼供是判不了多重的.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什么单位都有好人和坏人,林子大了不奇怪!从常识上看,检察机关只是担负侦讯、调查之责,犯罪嫌疑人夏东明是不是有罪,最后要由法院来判决。至于提审人员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突破”被审讯的对象,外人无从知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不能使用暴力胁迫,刑讯逼供,这连“地球人都知道”,司法机关更是心知肚明。为何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夏东明还伤痕累累地在金湖检察院的办案场所呢?说白了,这是司法机关权力自我膨胀的结果。我们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政务公开,但某些司法机关不要说政务公开,你可能靠近一点都成了“妨碍公务”,老百姓哪能知道这里面的“玄机”呢?虽然检察院办案有其特殊性,但审讯必须人道,问话必须文明,这是法制社会的起码要求。现在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审讯有全程录象,这就很好。金湖检察院为何不能公开审讯录象来以正视听呢?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打,还有许多方法,例如,多次提审,特别夜间检查人员,轮流审,被审人双脚立正站,期间不给睡觉,不给喝水,让被审人精神异常,而长时间站立,使被审人下肢血液循环不畅,导至下肢肿胀,,精神异常下肢肿胀,移动时,会引发各种疾病,特别是心,脑疾病,,许多在被审期间死亡的人,突发心脏病,脑溢血,死亡都是这样的原因,而检查人员也有为瘁死的借口,其实就是间接杀人,而不用负法律责责任。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我告诉夏家人继续上访!!!不惜一切代价!!!不信这世界就没王法了!!!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此贴必然引起全世界的关注! 怎么解决?你们这些检察院的也给咱国家争个脸,别净干这些没人性的事!这下中国出名了!江苏也沾光了!淮安市从此名气大震,但最终的功劳都归公于金湖检察院啊!党和国家要感谢你们这些执法人员啊!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法制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竟敢如此执法,胆大妄为,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虽然看过很多刑讯逼供的案件,但还是觉得很难受,以前公安局里的还可以理解在检察院还这样,那什么执法机构才能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呢?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法制不远了,而法治的路太长了!!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为何金湖县检察院要违反中央关于依法办案之精神,继续存在严刑逼供?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司法野蛮的表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恐怖。因为,刑讯逼供所到之处,冤假错案无可避免,轻者人身自由将会“合法”限制,重者生命权会被“合法”剥夺,可以说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祸首。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办案人员提审嫌疑人时打了、逼了,嫌疑人供了,全在侦查机关的内部程序之中,能保护嫌疑人合法权利,对提审、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的辩护律师却被拒之门外,“制衡原则”毫无作用极易造成冤案。 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甚至在《刑法》里还专门设有“刑讯逼供罪”的条款。但是,刑讯逼供的“拿手好戏”并没有因此绝迹。那么,谁来监督刑侦办案人员的职务行为?试想,那些在刑讯逼供下发生的冤案,有几起是经过监督程序的?
IP:222.184.*  于2008-04-18  发表评论:
世界上还有正义吗?检察不应该知法犯法,不能刑讯逼供,毁坏检察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我希望不要在有这种事情发生了。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江苏这个地方也很垃圾啊 !!!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这哪里还有什么法呀?简直是无法无天!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严惩凶手,追究上一级检察院责任!
IP:121.69.5*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赞成楼下说法,金胡检就是要搞钱,把人家张玉荣的存单收去几年才还,这不是违法办案是什么?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检察院也是为了搞钱,所以他们无所不用其极!
IP:121.69.5*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这不就是渣子洞吗?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这样的司法案太多了啊!谁知道下一个被冤屈的是谁!每一个路口都可装上n个摄象头,为什么不能用在这些地方.人是世间最坏的动物!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太惨了,真让人心疼,金湖检察院怎会这样?还是人民检察院呢?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无法无天,公安打人有检察院管,检察院打人谁来管,漏洞啊!!!!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干警们,你们是怎么搞的?也太没水平了吧.都什么年代了,还这个样子.替你们难过,也为你们感到悲哀.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侦查应提高技术手段,刑讯逼供亦是罪恶,无人道地折磨人恶棍才干出来,可请权威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应该不是个别现象吧,网民们留言让我看到国家的希望,民众是最好的监督员,关键是让人们讲话。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现在的检察院都是这个吊样.金湖的检察院也无法无天.刑训逼供.谁来管他们
IP:121.69.5*  于2008-04-14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快要真相大白了!
IP:121.69.4*  于2008-04-04  发表评论:
执法者为何知法犯法?其中定有某种利害关系,视法律如儿戏,不仅冤枉好人,也制造不和谐因素,更损害了国家司法形象,国法不容!
IP:121.69.5*  于2008-04-02  发表评论:
冀益斌等人:你们还认识这件衣服吧!你们的末日到了,还是自首吧,也许法律会给你们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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